第一篇:五证两书
五证两书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土地及综合类知识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3、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4、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6、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7、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0、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1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三种方式。
15、什么是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答: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6、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答: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7、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需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18、什么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答: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9、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方式?
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20、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
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21、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
(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
(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
(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
(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
(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22、什么是土地的挂牌交易?
答: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23、有哪些土地交易应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
(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
(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九)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24、在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权终止?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二)土地灭失;(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在哪些情形下的土地交易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有哪些土地批文或权属证明无效?
答: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27、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证》的,说明地价已经交清;
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发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
28、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29、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
(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
(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31、什么是违法建筑?
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2、哪些属于违法建筑?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33、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答: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34、哪些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35、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答: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36、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37、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38、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
(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39、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如何?
答:土地使用费依据土地等级和类别,按《深圳经济特区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或《深圳经济特区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计征;如属临时用地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临时(短期)地租标准》计征。
40、有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五)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41、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42、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费缴纳手续?
答:土地权属变更的,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规划与设计类知识
43、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相应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44、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变更地块规划内容?
答: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按法定程序审批。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4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
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证编号;(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3)用地单位;(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46、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二)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
47、在哪些情况下,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当工程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48、对已建成的建筑需改变使用性质时,是否需要申请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49、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0、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变更项目设计?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规定,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还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1、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必须取得《规划验收许可证》?
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52、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
答: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
(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53、对成片开发、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是如何进行规划验收的?
答: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他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54、对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节》的规定,凡经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住宅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55、某物业加建两层,发展商说“一边报建,一边加建”,这样做可以吗?产权有保证吗?
答:不可以。建筑物的扩建、改建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原《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变更或备注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未履行以上手续,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其产权没有保证。
56、什么是套内使用面积系数?
答:当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面积的比率(%)。
57、什么是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答: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8、什么是建筑容积率?
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9、什么是绿地率?
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的计算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60、什么是绿化覆盖率?
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种植物水平投
影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房产开发与建设类知识
6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
(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62、如何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时,应当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63、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答: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64、《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售许可证编号;
(二)发展商名称;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坐落地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地块编号;
(六)《房地产证》编号、栋数;
(七)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
(八)发证机关、有效期;
(九)附注内容等。
65、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66、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7、是否可以认购内部认购时期的房地产?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预售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所谓内部认购,实际上是发展商逃避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的一种非法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因此不能认购内部认购时期的房地产。
68、什么是商品房现售?
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69、房地产现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70、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刊登房地产广告?
答: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
(二)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三)违章建设的房屋;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五)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71、开发商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刊登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预售的,应提交《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现售的,应提交《房地产证》。
72、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
(二)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
(三)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
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73、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74、对售楼广告及资料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75、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刊登房地产广告的,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方法刊登广告的,建设、房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查处。
76、在刊登房地产广告时,对广告所表示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答: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预售商品房按套(单元)出售的,价格以套内面积计算;整栋出售的,以该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广告中要注明交易总价。
77、发展商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78、对房地产广告中所承诺的内容,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79、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各种排名、奖励等内容,有哪些规定?
答: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80、发展商销售商品房有哪些方式?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81、发展商不得采取哪些方式销售商品房?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82、销售代理委托书包含哪些内容?
答:由委托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83、在发展商处购房时,发展商应当明示那些事项?
答:
(一)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七)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
(八)物业管理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84、发展商应当提供哪些文件以供买方查阅、复印或摘抄? 答: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卖买合同(预售)》中已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一)卖方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深地合字()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二)《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85、对已预售的商品房,发展商是否可以设定他项权?
答: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违反此规定,用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的,其设定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
86、对已预售的房地产,发展商是否可以抵押该房地产?
答: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抵押已预售的房地产。
87、购房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8、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交付使用?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房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89、在交付时,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不一致的,按合同违约处理。9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91、在房屋交付时,发展商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在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92、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93、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转让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4、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将开发项目转让? 答: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95、转让项目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
96、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受让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
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97、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方享有什么权利和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98、在项目转让期间,对预售商品房有哪些规定?
答: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99、发展商能否为买方改名?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房地产企业擅自更改已生效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受让人姓名(名称)。
100、公共开放空间可以出售或转让吗?
答: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内部或外部开辟出的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室内建筑空间或室外场地空间,如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不可出售或转让。
房产测绘类知识
140、商品房销售时,以什么计量单位作为计价方式?
答: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141、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从2002年10月1日起,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只能选择按套(总价)计价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142、商品房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143、何谓“预售面积”和“竣工面积”?它们有何区别?
答:预售面积是指全部按建筑设计图上尺寸计算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它只供房地产预售时使用;竣工面积是指房地产竣工后实测的面积或用与竣工房地产尺寸相符的建筑设计图计算的建筑面积,它为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提供依据。
144、有些房地产的竣工面积与预售面积不一致,其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其产生的原因大致可概括为:(1)建筑物的某部分改变设计;(2)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某部分未按原设计施工;(3)施工错误或施工误差过大;(4)竣工后的房地产部分公用面积功能改变或服务范围改变;(5)正常的施工误差和测量误差也可能引起实测的竣工面积与预售面积存在差异。
145、业主如对已购房地产的面积有疑问时,该如何处理?
答:在预售期间,可向发展商索要该套房屋的面积测绘资料和建筑设计图,根据图上尺寸复核套内建筑面积是否与购房合同上的套内建筑面积相符。在竣工入伙后,可按相关规范自行实测,如仍存疑问,可要求进行重新测量。
146、业主在复查自己一套房的竣工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业主在复查已购房地产的面积时,一般只能丈量该套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而且还需注意墙体厚度、烟道、专用梯、凸窗分摊面积等问题。
147、业主如何知道已取得的建筑面积是属于预售面积还是竣工面积?
答:凡提供使用的建筑面积资料均以份为单位,每份资料的封面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明“预售面积”且加盖的公章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业务专用章”的,为预售面积;标明“竣工面积”且加盖的公章为“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竣工专用章”的,为竣工面积。
148、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
答: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差异时的处理方式。
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已约定,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相互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149、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150、什么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答:套内房屋使用面积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151、什么是套内墙体面积?
答: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割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目前深圳市的执行规定如下:(1)建筑物外墙(含山墙)的墙体面积全部计入与其相邻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外墙内侧的公用建筑面积中;(2)分户建筑面积之间的共墙、公用面积与公用面积(电梯井除外)之间的隔墙,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面积的边长;(3)电梯井(不含其周围的其他公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或电梯井之外的其他公用面积之间的隔墙,以墙轴线为界分别计取边长;(4)套内建筑面积与电梯井之外的其他公用面积之间的隔墙,其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本处所指的“其他公用面积”包含了电梯井周边的过道、走廊,也包含了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阳台、走廊、檐廊、雨蓬、车棚、货棚、站台、骑楼等。
152、什么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答: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3、什么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154、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内容?
答: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155、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房价是如何计算的?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实行总价交易,房价可不与房屋建筑面积挂钩,但新业主对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原业主的权属。实行总价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原业主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156、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如何计算?
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157、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权属属于谁?
答: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158、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有何异同?
答:“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
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
159、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与购房者在购销合同中按如下原则约定交楼时实测面积与原计价面积出现差异(含误差)的处理方法:
(一)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二)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三)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购房者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160、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对分摊公共面积(如门厅、楼梯、过道等)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把关?
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售房,由于交易面积中不包含“分摊共用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可能为了节省建筑成本而将作为“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门厅、楼梯、公共过道等部分改小,政府主管部门应在设计图纸、报建、竣工验收和竣工测绘等方面严格把关,维护业主对“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甚至“不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法定权益。
161、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否会改变?
答:由于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按“建筑面积”制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售房合同及房地产证上注有“建筑面积”,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没有改变。
162、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商品房,如何计价?
答: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163、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当出现面积差异时,该如何处理?
答: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64、什么是房屋的基底面积?
答:房屋的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65、什么是房屋的建筑面积?
答: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屋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166、什么是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
答: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门以外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层高超过2.2米的单车库、设备层或技术层,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及机房、门斗、有柱雨蓬、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等。
167、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是如何分摊的?
答:每户(或单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1)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计算;(2)如无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每户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单元)建筑面积之和)×各套(单元)建筑面积。
168、购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哪些部分?
答: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单元)建筑面积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
169、什么叫宗地?宗地号代表什么意思?
答: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深圳市的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这个地号表示福田区第1带07片第24宗地。170、什么叫宗地图?什么叫证书附图?
答: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证书附图即房地产证后面的附图,是房地产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
171、从事房产测绘的机构有哪些?
答:深圳市目前从事房产测绘的机构是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及中队。
产权登记类知识
172、什么叫房地产登记?
答: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173、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登记、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174、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及属下各分局房地产登记科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各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175、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四)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176、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177、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178、房地产的登记种类有哪些,办文时间需多少天?
答:房地产登记种类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它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办文时间为90天,转移登记办文时间为30天,抵押登记15天,变更登记办文时间30天。
179、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法定名称;(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180、申请房地产登记,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181、哪些房地产登记需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182、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183、法律规定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另一当事人该怎么办?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的,一方申请,另一方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提供登记文件的,登记机关可责成不申请登记或不提供登记文件的一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可迳为登记。
18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利用欺骗手段获得
核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消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85、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186、房地产登记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样确定的? 答:1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1)住宅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50年;(3)工业、仓储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20年;(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20年。
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87、什么叫“确权”?
答: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
188、《房地产证》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现在所发的《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土地的权属来源、宗地号、土地等级、用途、使用年限;房地产的名称、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建购价款等。
189、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
答: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90、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
答: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191、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192、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
答: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查证:(1)拿《房地产证》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产权档案室(深南中路档案大厦10楼)查询,看是否已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坐落位置是否属实;(2)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自我市发放《房地产证》以来,共使用过以下几种印章:“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证专用章”(1989年10月20日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印章(1989年10月21日—1991年8月16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印章(1991年8月17日—1992年1月20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管理处”钢印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要注意印章的使用日期及字体。
193、查阅产权档案有什么规定?
答:可以查阅房地产权档案的组织或个人为:(1)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2)依法行使有关权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受权利人委托代理房地产有关事务的律师及有关人员;(4)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拍卖行授权的工作人员。
房地产权档案查阅地点:深南中路档案大楼十楼房地产权档案部。
194、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195、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缴纳什么费用? 答:(1)《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权利证书;(3)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书,需补交地价的,还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个人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不需办理变更登记,待权属发生转移时,同时提交变更证明即可;(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有关部门证明。
变更登记每项交纳登记费20元。
196、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2)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197、购买二级市场商品房后,何时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小业主才能顺利地领取《房地产证》。也就是说,只有发展商按要求将商品房项目有关初始登记材料上报登记部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并经登记部门按程序审批核准后,初始登记才算结束,小业主才能办证。因此,并不是发展商一提交商品房项目的资料后,小业主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198、如何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手续?
答: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房地产买卖合同;(4)付款发票和付清房款证明。
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一般由发展商统一办理,也可以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
199、拆迁赔偿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能否转让?
答: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
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
200、集资房、合作建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答:(1)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办理小业主的《房地产证》;(2)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补交地价款,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小业主《房地产证》;(3)经初始登记后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资料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书或协议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发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证明。
201、什么情况属于三级市场转移登记?
答:凡房地产已办理二级市场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证后又发生转移的,称为三级市场转移登记。如房地产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等等。
202、三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明;(3)《房地产证》或其他产权证书;(4)房地产买卖合同。
203、拍卖的房地产过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通过法院拍卖的需提交:(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竞授人身份证明;(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4)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原产权证书,人民法院在办案中未能收回原产权证的,需以法院名义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公告作废;(6)若所拍卖的房地产是行政划拔、减免地价的,需提交用地补充协议和付清地款证明。由业主自行委托拍卖行拍卖的需提交:(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竞授人身份证明;(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4)原产权证书;(5)委托拍卖的公证书。
拍卖房地产过户税费按三级市场转让计算。
204、如何办理房地产交换?需缴纳哪些费用?
答: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相互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换房协议公证书(福利房需原产权单位和房改审批部门的同意),并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产权证书;对商品房交换的房屋有差价的,应当就差价部分按三级市场转让交纳税费。
205、什么叫房地产赠与?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答: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按《深圳经济
特区公证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规定,赠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原产权证书办理过户手续。境外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按规定需经司法部认可的律师认证或我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使馆)公证。
206、如何办理继承的房地产登记?需缴纳哪些费用?
答:需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3)身份证明;(4)《房地产证》或其他产权证书。
需交纳税费有印花税(税率为0.05%,双方交),另每证另贴5元,登记费(个人50元,单位80元)。
207、什么叫房地产抵押?
答: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按揭属于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一般特指用所购房屋作为担保贷款购房的行为。
208、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权利证书;(3)身份证明;(4)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需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209、申请楼花按揭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发展商提供该按揭项目的楼花备案资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后可办理楼花按揭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楼花抵押登记申请书》;(2)盖有“预售合同备案专用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3)身份证明;(4)借款合同和按揭抵押合同(经公证)。
210、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缴纳哪些费用?
答:抵押登记费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少于一百元。收费的币种原则上与抵押贷款的币种一致,但可按当天的外牌价结算成人民币计收。
211、为什么抵押登记要先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府[1997]136号文的规定,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之前应先向规划国土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具体要求是:(1)抵押人属单位的,所有用途的抵押物都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才办理抵押登记;(2)抵押人属个人的,其自用性质的住宅可以暂不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它用途的抵押物亦必须先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212、三级市场的房地产转让按揭,应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答:有两种办法:(一)先由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办理受让方的《房地产证》,由受让方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办理现楼抵押登记;(二)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同时提交按揭登记资料。
产权登记部门先办转让,后办按揭登记(同时由一人操作完成,避免由时间差造成银行方面的损失),转让及按揭登记完成后,领发已盖有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213、已办理楼花按揭登记的房地产能不能办理《房地产证》?
答:可以。已办理楼花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原抵押(按揭)合同中如规定有楼花转现楼登记的条款,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并在已办理楼花转现楼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可由银行代业主统一申办《房地产证》,并由银行领取。
214、哪些房地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答:(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215、第三者担保的抵押登记应如何办理?
答:第三者担保的抵押贷款在提交资料时,除按一般现楼抵押贷款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第三者(通常是借款人)的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抵押人与借款人。
216、土地来源属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款的房地产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答:凡土地来源属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的企业土地,在未向政府缴纳地价或未缴足地价前,不能单独以土地进行抵押登记;若土地上的建筑物已合法登记,可以同意单独以房屋作抵押,在处分抵押物时,必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或变卖,不动产拍卖行负责扣发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凡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不得擅自为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217、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抵押权人属金融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2)抵押权人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提交身份证明和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3)抵押权人属个人的,应由提交经公证的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并亲自到收文窗口交件;(4)注销抵押应与申请注销的抵押物证件同时提交(即房地产证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办事人应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
218、双方共同购买已办理按揭登记的房地产,一方因故退出或转让,该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已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应由抵押权人、转让人和受让人三方签订有关的公证书,即签订将原抵押转移给新的受让方的协议;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转移给新的受让人的,要向登记机关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和现楼房地产抵押登记两套资料。登记部门先按转让办理,待新的受让人的《房地产证》打印后,同时办理抵押登记。
219、地下室、停车场及车位可否销售、抵押?
答: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属于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其产权应属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由房屋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允许销售、抵押。
在建筑报建和预售审批时已批准可以单独销售的地下室、停车场及车位可以销售、抵押。
220、已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原合同内容变更的,如何办理登记?
答:已办理抵押登记后,若发生变更抵押物,追加抵押物,变更抵押金额、币种或抵押期限等情况,应提交记载变更内容的抵押公证书、原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公证书复印件,登记机关作相应的变更抵押登记。
221、什么叫分割房地产?
答:分割房地产是指将总的房地产面积根据需要分割成若干份,在房地产登记上表现为《房地产证》的分证,即将一本《房地产证》分为几本《房地产证》,但总面积不发生变化。
222、如何办理分割房地产的《房地产证》?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答:分割的房地产必须是能在实地分割清楚的,如按层登记的房地产分割为按套登记等。由分割人填写《房地产其它登记申请书》,分割后的房地产需要进行查丈的,还要申请查丈。该项登记仅需缴纳登记费。
223、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业权合起来重新划分,该如何办理手续?
答:同一权利人的多个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属于《房地产证》的合并或分割,应经过重新测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属多个权利人的商业用途房地产,将分散业权合起来重新划分实际上是重新转让,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224、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房地产能否转让?查封期满六个月是否自动解封?
答:被依法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或限制六个月后未继续查封或限制的,登记机关可迳为注销查封或限制并予以公告。
225、安居房分为哪几种?
答: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226、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安居房的全部产权?
答:购买了安居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业主,可到深圳市住宅局售房中心申请办理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手续。(1)已办理了《房地产证》(绿证);(2)所购安居房无产权纠纷;(3)权利人和共有人与住宅局档案记录相符;(4)所购安居房不需补差。
227、未满足以上条件的,如何申请?
答:凡未满足申请条件的,必须在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申请安居房的全部产权。(1)未办理《房地产证》的,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后,方可申请;(2)有产权纠纷的,需待纠纷解决后才能申请;(3)权利人和共有人与住宅局档案记录不相符的,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4)按《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需要补差的,补差后才能申请。228、公房上市需要哪些手续?
答:满足申请条件的业主到市住宅局售房中心领取并填写《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审核表》;获批准后,则可领取“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申请人凭批复及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29、办理安居房换证或换证与转移登记同时进行产权登记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安居房换证,所需提供的资料:(1)《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证》;(3)市房改办批复;(4)申请人身份证明。
办理安居房换证与转移登记同时进行的,所需提供的资料:(1)《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证》;(3)市房改办批复;(4)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转移时买方为单位的,还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的提交单位成立批文和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经公证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属赠与、继承、交换情况的,则需先换证再进行转移登记。
230、办理安居房换证或换证转移登记同时进行产权登记的,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答:安居房换证登记的,应缴纳以下税费:(1)按房改购买价计交1%的国有土地收益金;(2)登记费,个人50元,单位80元;(3)按登记价计交0.5‰的印花税及每本证贴5元印花票。
安居房转让的,应缴纳以下税费:(1)销售营业税,按(销售价-原价)的5%,售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2)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税额的1%,售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3)印花税,按销售价的0.05%,另每证贴花5元,双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4)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额的20%,售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5)登记费,个人50元,单位80元买方缴纳,国土部门收取;(6)契税,按销售价的1%,买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
安居房转让优惠政策:(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2)个人出售自用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231、安居房上市需不需要补差价?
答:(1)1992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准成本价、全成本价安居房,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和1992年1月1日前购买的准成本价、全成本价安居房,夫妻双方户口都是在1988年6月10日以后调入深圳的,购买1988年6月10日后兴建的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安居房,不需补交差价即可获得全产权。(2)1992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准成本价、全成本价安居房,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和1992年1月1日之后购买并在1988年6月10日前竣工的安居房,需补差后获得全产权。
232、安居房可否办理抵押贷款?
答:安居房不能办理抵押贷款,但可在“绿证换红证”后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233、安居房可否赠与?如何办理?
答:安居房不可赠与。待完成了公房上市手续,则视同商品房,可以依法赠与,手续等同商品房赠与手续。
第二篇:五证两书基础知识
五证两书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或者出让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两书介绍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屋面防水为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
《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 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 管道堵塞为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简介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用户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根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作为住宅(每套)转让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现问题,说明书将成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结构类型;
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配电负荷;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购房人应该仔细检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列明了以上项目,这些都是与今后生活息息相关的大问题,切不可粗心大意。
相关规定
【实施时间】1998-09-01【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2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房地产基础知识
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具备五证两书三表。交房程序应该是业主先验房、开发商修房、业主满意后收房时才交纳合理的费用
1、五证两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二、《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2、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按房屋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即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房屋的结构形式
主要是以其承重结构所用的材料来划分,一般可以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混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通俗地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由于抗震的要求,砖混房屋一般在6层以下。
砖木结构:是指建筑物中承重结构的墙、柱采用砖砌筑或砌块砌筑,楼板结构、屋架用木结构而共同构成的房屋。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如柱、梁、板、楼梯、屋盖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墙用砖或其它材料填充。这种结构抗震性能好,整体性强,抗腐蚀耐火能力强,经久耐用,并且房间的开间、进深相对较大,空间分割较自由。目前,多、高层房屋多采用这种结构。其缺点是工艺比较复杂,建筑造价较高。
3、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即: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
是建筑物外围面积的展开,是指建筑物各层次外围面积的总和。由于房屋使用要求、结构形式的不同和装饰方面诸多因素,造成房屋不太规则。国家根据房屋使用程度的不同,对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针对房屋建筑物的主要规定有:
1)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房屋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建筑物内所有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的,包括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即管道层,储藏室等)和2.2米以上的楼梯间、电梯间、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层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建筑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进出口,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属公摊面积。
5)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房屋间属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和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连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有顶盖未封闭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天桥)不计算建筑面积。
6)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全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在室内,伸缩缝计算面积。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0)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拄雨蓬等,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及屋面上的花园,游泳池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11)以上规定基本土涵盖了房屋所有建筑面积,它是各面积计算的基础。
5、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为了满足各种需求和结构上的需要,各套面积不一定相等,就必须将各套房的面积分别进行测算。套内建筑面积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它包含了套内卧室、起居室、卫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算;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间隔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人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人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公有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分摊
一般房屋除了专有别墅以外,都有公共使用面积的部分。最简单的有楼道、楼梯、楼梯间等,这部分面积应由各户进行分摊。公有面积的处理原则一般按各户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1)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人共有建筑面积。将这几部分面积和计起来即为共有面积总和。
2)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各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户套内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第1步:计算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之和一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
7、得房率:
套内面积/建筑面积*100%
8、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100%
9、日照距离:
建筑物高度/建筑物相邻距离(北面建筑物)
10、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11、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总用地面积*100%
绿化率:又称绿化覆盖率指绿化垂直投影之和/总用地面积*100%
12、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各层平面中为生活起居所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13、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房屋楼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不难看出对于一幢房屋楼来说,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实用面积十分摊面积。
14、房屋的开间
在房屋设计中,房屋的开间(即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
15、房屋的进深
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
16、层高:
房屋的层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层面之间的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
17、净高
房屋的净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18、什么是房屋组团
我们所熟悉的居住区,从布局上看多是外向开放型的,小区与主要街道没有界线,小区内楼宇成排排列,道路畅通无阻。这种布局的缺点是不但形象单一死板,而且给住户带来不安全感。而房屋组团是一种融合了中式四合院建筑模式的居住结构。院落式的布局,用四面楼房围合成封闭的空间,由单一的出入口出入,它能给住户带来领域感和安全感,邻里有交往的氛围和空间,空间尺度宜人,让人轻松愉快,非常符合现代人交流的心理需要。
19、什么是花园式房屋
花园式房屋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即花园别墅。一般都是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房屋水、电、暖供给一应俱全,户外道路、通讯、购物、绿化也都有较高的标准,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20、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1、跃层和复式、错层有什么区别?
错层:指房屋各功能房间不在同一水平面上,高差30-60cm
复式:同一套内分隔出两层,楼上下的层高不一样。
跃层:独立分开的两层,楼上和楼下的层高不一样。
通常情况,跃层房屋是一套房屋占两个楼层,有内部楼梯联系上下层。一般在首层安排起居、厨房、餐厅、卫生间,最好有一间卧室;二层安排卧室、书房、卫生间等。
复式房屋在概念上是一层,但层高较普通的房屋(通常是2.7米)高,可在局部掏出夹层,安排卧室或书房等内容,用楼梯联系上下。其目的是在有限的空间里增加使用面积,提高房屋的空间利用率。这种做法是为适应其用地、空间极其缺乏的情况而产生的。
复式房屋实际上并不具备完整的两层空间,夹层在底层的投影面积只占底层面积的一部分。夹层可以做成房间,也可以做成跑马廊形式(夹层悬空的一侧不做墙壁或墙面后退,在平面的外边缘有栏杆或栏板,上面的人可以看见下面,下面的人也可以看见上面,形成一种不完全的空间,一般称其为“排空”),与底层之间有视线上的交流和空间上的流通。而跃层房屋的上下两层之间完全由楼板分隔,只通过楼梯联系,和复式房屋的空间是两种不同的类型。
跃层和复式的面积汁算:跃层房屋如果是完整的两层,其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均应是两层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相加之和。如果跃层部分的高度不够一个完整的层高,可以参照披屋顶使用面积的计算标准:
如:利用坡屋顶作为使用房间时,除必要的卫生条件(漱洗、便溺、采光、通风)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计入使用面积:使用房间的净高度最低处不应低于1.5米(含):使用房间净面积的一半(含)以上不低于2.1米(含)。
满足上述条件的房间其净面积可全部计入使用面积。若房间超过2.l米(含)部分不足房间总面积的2倍计入使用面积。
错层一户内楼面高度不一致,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优点是和跃层一样能够动静分区,但因为没有完全分为两层,所以又有复式房屋丰富的空间感。可以利用错层房屋中不同的层高区分不同功能的房间,比如起居室比较高,卧室比较低等。还有的利用地形地势的高差在坡地上设计错层式房屋,可以减少挖土的土方量。错层带来空间丰富的感受,如不是身临其境很难想象得到,所以对于初次进入这种房屋的人有较大吸引力。但错层式房屋不利于结构抗震,而且显得空间零散,容易使小户型显得局促,更适合于层数少、面积大的高档房屋。
22、现房
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指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23、期房
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期房在港澳地区称做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而在成都市通常对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子。
24、二手房
即旧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25、尾房
又称扫尾房。它是房地产业进入散户零售时代的产物,是空置房中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当商品房屋的销售量达到80%以后,一般就进入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此时所销售的房产,一般称为尾房。开发商经过正常的销售后剩下了少量没有竞争力的房子,这些房子或朝向不好、采光不足,或是楼层不佳、位处两级,其中一层大多不带小花园且遮挡较严重。
26、公摊面积
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
27、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建筑物整栋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8、标准层:
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房屋楼层。
29、平台:
是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 30、地下室:
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1、玄关:
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居室是家庭的“领地”,讲究一定的私密性,大门一开,有玄关阻隔,外人对室内就不能一览无余。
32、隔断:
是指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立面
33、三通一平:
路通,电通,水通,场地平整。
34、七通一平:
路通,上下水通,雨污水通,电力通,通讯通,热力通,煤气通,场地平整。
35、土地使用年限:
居住用地70年、科教文卫50年、商旅娱乐40年
第三篇:购房五证两书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正面
《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一页
对购房影响重要程度: *****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封面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面
对购房影响重要程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封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一页
对购房影响重要程度: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封面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一页
对购房影响重要程度: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北京市建委于1996年成立了北京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正面
(红框中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层,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背面
对购房影响重要程度: ******
重点提示:怎样审看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二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图为住宅质量保证书范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都约定了什么?及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什么?
解答: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
住宅使用说明书
图为住宅使用说明书统一范本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四篇:购房“五证”、“两书”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五证”、“两书”是最为重要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其它两证则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有关专家特别提醒:中有合法进入市场的住宅房,才具有国家承认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查验房地产商是否具有合法的售房手续,各种售房文件、证件(即上述的“五证”和“两书”)是否完备
第五篇:房地产“五证两书”
房地产行业中所说的“五证两书”是指什么? “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五证”还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