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患方如何封存病历-医疗纠纷中病历错误类型和病历审查三原则
患方如何封存病历---医疗纠纷中病历错误类型和病历审查三原则
所谓封存
就是将病历资料以档案袋装好贴上封条、骑缝签字、写上日期,这样即使病历放在医院,也不能被单方开拆修改。
所谓复印
就是您可以将部分病历资料直接复印出来并加盖医院公章。
封存、复印病历资料首先到医务处(科)提出,要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复印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及与患者的直系亲属关系;不是直系亲属的写好授权委托,以免来回奔波打草惊蛇。
首先您应该自信
封存、复印病历资料是您作为一个患者或家属的基本权利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您可以复印: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九条您可以封存: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要注意的是
很多医院确实存在店大欺客的情形 或欺负您不懂
少给或不给您封存、复印 您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要提醒的是
封存、复印病历资料不能让病历资料脱离您的视线 特别是资料医生护士也在场时要防止修改、换页 此时不要多说,也不时辩论的时候 并要一步到位不能拖延 所以第一时间要充足
不能让医院推托说在开会或办公人员不在或没上班 要求您下午再来或明天再来 这样既打草惊蛇又没有把事情办成 让医院有充足的时间修改或重写病历 第二您应该多带几个人去 最好要有非家属亲人
以备出现争执或其他情形将来法庭上作证
如果医院对您说
病历还没有写完现在不能封存 那是在骗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有明确的规定什么内容什么时间内完成 您告诉医院现在写了多少就封存复印多少
如果医院告诉您说现在还在住院期间,封存料病历我们怎么治疗护理 那是医院在装傻
您告诉医院封存病历复印件即可并不影响治疗
封存病历原件、复印件均可 只要可以对照 医院就不便修改或重写
无论医院现在是否已经修改 您都应该封存复印
因为修改后的病历也是重要的证据
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后的医疗纠纷
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关于医患纠纷的案由共包括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改变了旧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窄的分类。新的案由规定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以理解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种。对于哪些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哪些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起诉到法院面临的首要问题。下面我就如何选择案由,谈如下看法:
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即然是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违约责任是一种弥补损失的责任。患方要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实践中包括:医学美容、接骨治疗、单科治疗、医药费拖欠纠纷。我曾办过的一个案子:一个叫任江松的小孩由于摔伤造成胳膊肘脱位要求医院治疗,而院方在为其接骨治疗后,任江松父亲要求提前出院,院方要求其定期复查,后任江松父母还敲锣打鼓说治好啦,但不久又脱位,说医院未治好。院方由于没有保留当时出院后复查时拍摄的影相资料,因此无法说明已为任江松治愈好出院。因此,败诉。这说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院方仍然有义务保留当时完成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资料,否则,将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在新案由规定中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诉时都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只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如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的诉请进行评判。发现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进行评判。
在实践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①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某种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②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未指出医方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③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根据《条例》第33条第(1)项至第(4)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④诉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的。
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行为又不存在过错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或者失去医疗事故鉴定时机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是否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残疾)与院方治疗存在多少因果关系。非医疗事故≠不需要赔偿 2 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 3 举证倒置要求院方拿出书面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或期间
(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 4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谁应当是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人?
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二、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原则上患者不必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原则即有例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 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患者的客观或者主观原因致使医疗机构无法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此时由患者承担责任,即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具有法律因果关系。此时,患者即应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例如,患者家属将已经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亲属拉回家中,那么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就无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时如果患者欲以医疗机构医疗侵权赔偿诉至法院就得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否则,就有可能由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
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类型及后果承担
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
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的;
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
上四种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发生后证据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在个体诊所看病应注意的问题
1、看一下该诊所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看清它的诊疗科目。
2、你可以要求他书写病历,开具医疗费发票。注意:个体诊所是不能开展手术及接生的,千万不要图便宜、图方便而去个体诊所做人工流产、伤口缝合以及分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飞宇在《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文章中说:“在我国,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之后,必须获得执业证书之后才能执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也就是说,只要违反上述规定,即属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纠纷中病历错误类型和病历审查三原则 作者:温勇 沈丹丹
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的数量不断增加。在医疗案件的审理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病历中出现的各类错误提出异议。虽然病例错误并不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必然影响,但却为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导致本已较长的审理周期变得更长。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异议,海淀法院民一庭对此进行了专门调研分析,认为诉讼中的病历错误主要有以下七种类型:
一是关于医疗行为记录的各种错误。如对一个医疗行为用多个名称记录、对个别医疗行为 未予记录、病历记录与实际医疗行为情况不符、病历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检查结果没有相应的报告单、化验单对应等。这些问题有的可能仅仅是笔误,有的则确实会对鉴定和确认案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而不管属于那种情况,都会或多或少使患者和家属对医护行为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二是病例保管和整理的错误。比如在病历中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病历内容缺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确定的项目等。虽然医疗机构一般解释为病历在装订过程中存在遗漏,而患方则认为医疗机构在故意隐藏有问题的病历。
三是诊断结果错误。医疗机构对病情的判断出现错误是病历错误中的实质性问题。
四是病历涂改错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例的涂改做了细致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但在审判实践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仍比较常见。
五是病历制作人员的资质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实习医务人员、适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护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而在实践中确能见到上述两类人员所书写的病历,未经审阅变直接成为病历的情况。由于这种做法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往往成为患者最重要的质疑对象。
六是病历上的签名问题。包括患方的签名和医护人员的签名两类异议。关于医护人员的签名,有的患者提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有的则对机打签名提出异议。
七是医嘱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例中医嘱的书写做了严格规定,包括书写人、分项原则、时间标注方法等多项内容。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患方针对病历提出异议的重点部分。
由于病历是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的主要依据,因此如果患方在鉴定机关对病历提出异议,鉴定机关应当中止鉴定,并将案卷转回法院,由法院先行解决异议问题,这就导致了审理周期的进一步延长。为此,海淀法院民一庭特别规范了医疗纠纷案件鉴定前证据交换程序,并针对病历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确定了三项原则:
第一、判断病历异议的法律依据。目前法院判断患方所提异议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符合其规定的异议可成立,反之则不能成立。对于异议有法律依据的,还要由患方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其异议不能被法院采信。
第二、审查病例异议的要点。法院对病历的审查是对病历本身真实性的审查、对形式要件的审查,而非对医学专业问题的审查。
第三、病例异议成立的后果。异议成立后只能对异议所对应的病历内容产生影响,而不能因此否定病历整体的真实性。同时,异议成立的也并不一定直接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还要具体区分病历瑕疵的性质,对于虽然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病历,法官要将出现问题的病历以及具体的问题详细告知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从医学专业角度确定病历所对应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如果存在问题的病历对鉴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做出对医疗机构不利的解释。
第二篇:患方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步骤
患方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复印、封存病历资料的步骤如下:
患方准备好有效证件
↓
患方提出复印封存要求
↓
医疗机构为患方复印客观病例资料
↓
患方将病历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
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
医患双方将全部病历资料封存
↓
患方检查后在封存袋上骑缝签字
↓
医疗机构在封存袋上骑缝盖章
↓
医疗机构保管封存袋并出具封存证明
1、患方准备好有效证件
患者本人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委托代理人时,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患方提出复印封存要求
患方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可以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一般是医院的医务科或医务处)提出要求,医疗机构通常会有固定的申请表格,患方逐项填写即可。
如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患方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向医院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2)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3)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封存的书面要求,要求医疗机构说明不能复印、封存的理由。
复印、封存的书面要求示例如下:
复印、封存病历资料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申请事项:
要求复印、封存患者张 ××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你院住院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全部的书面病历资料、病理切片及影像资料等)。
此致 ××医疗机构
申请人:张××(签字)
日期和时间:××年××月××日××时××分
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理由是: 医疗机构签章: 日期:
3、医疗机构为患方复印客观病例资料
复印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对于客观病历资料,患方有权查阅、复制和复印。
封存的:对于主观病历,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有医疗机构保管。
4、患方将病历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患方核对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三个方面:
(1)全部病历资料是否都已复印:如果存在遗漏,患方有权要求补正。
(2)复印件是否清晰可辨:如果复印件模糊,影响正常辨认,可以要求重新复印;
(3)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为了保证复印病历资料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方应当在场。
5、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印记,只有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的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6、医患双方将全部病历资料封存并签字盖章
封存袋两头均要封存,且贴上封条,患方及医疗机构在骑缝处签字盖章。
7、医疗机构保管封存袋并出具封存证明
在封存结束后,患方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出具封存证明,包括已经封存病历的清单,或说明全部病历资料均已封存。
医疗机构封存证明示例如下:
病历资料封存证明
兹有患者张××,于××年××月××日,在××医院,与医方共同封存病历号为××的住院病历一份,其中包括患者张××××年××月××日至××年××月××日住院期间的全部书面病历资料原件、病理切片及影像资料。共计××页书面材料、××病理切片及××张影像资料。以上这些病历资料原件封存后由××医院保管。
××医院(盖章)日期:××年××月××日
提醒:患方应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篡改或伪造病例被发现的案例。当患方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封存病历的要求时,医疗机构可能提出,由于时间仓促,病历资料还没有完成。所以,患方需要注意法律对于病历书写的特殊规定,除以下几种病历资料之外,其他病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在患方提出复印、封存要求时提供:
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记录,并加以说明。
2、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3、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4、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5、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6、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7、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8、出院记录应当自啊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9、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10、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11、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另外,当患者还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患方提出复印、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有时候会提出为了不影响治疗,病历资料不能封存,这种情况下,患方可以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复印件。如果患方提出复印、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供,这是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的义务,因此,如果医疗机构不提供,则患方必须要求院方提供遗失病历的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供病历的书面说明。
在封存病例后,对于医疗纠纷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医疗争议行政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 被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
患者××××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医院治疗,因××××××,导致患者×××××××××××××××××××××××××××××××。现患方希望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特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争议行政调解申请。
此致
××××卫生局
申请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病历封存制度》
病历封存制度
(2015)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特制订本制度。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请首先到医务科纠纷办公室进行投诉流程,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节假日请通知院总值班)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申请。
2、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科提供。复印地点:病案科。
3、病案科负责审核封存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证件。(按照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执行)
4、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病案科工作人员三方在场,开始病历封存程序。
5、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我院医务人员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提供给病案科封存。
6、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原件时,必须复印一份复印件留作医院相关医疗工作时使用。
7、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时,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
8、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三方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同时做好封存笔录。
9、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统一保管。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开启,封存年限除双方约定的时限外,至少封存20年。
10、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约定期限之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病案科人员要对封存笔录妥善保管。封存笔录上的封存时间是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
附件一:封条格式
华西第四医院病历封存条
封存内容:
封存日期:
签字(手印):
附件二
病历封存笔录
封存病历名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患者姓名)的住院病历(住院号)
封存时间:
封存地点: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病案室
封存参加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医方(医务和病案):
患方:
见证人:
封存期限:
封存过
程:
1.病历已经归档,医方代表
从病案取出(或者打印出)患者的住院病历(住院号),该病历交由患方代表
查验,双方共同确认:病历完整,共
页,页码连续,病历组成文件完整,没有发现明显缺页、半页、撕毁,也没有发现明显涂改、伪造现象。
2.客观病历患方已经复印;(未复印请注明:)
3.医方代表
取出事先准备好的10号大信封,在患方参与下将病历装入信封,并立即用胶水粘贴信封口,双方共同等待胶水挥干后,医方
和患方
先后在信封口接缝处签字按手印;
4.封存好的装有病历的信封交由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保管,保管于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的病案室。
封存约定事项:(1)在封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启封病历,否则应当承担病历失真的责任;(2)双方可以约定,或者应有关事件处理单位的要求,共同提前启封病历;(3)预期患方不到场,经医方通知后仍不到场,视为患方自动放弃共同启封病历的权利,医方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下单独启封病历。
下面特别说明,有此情况请填写“是”
()特别说明:由于病历封存发生在医疗机构对患者抢救结束的时刻,抢救病人的医师还来不及补记抢救记录,但是患方坚决要求封存病历,因此,封存病历中没有抢救记录;有关的医疗文件上级医师还没有审批。
本封存记录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保留一份。
医方代表签字
(手印)
患方代表签字(手印)
见证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附件三:
病历启封笔录
启封病历名称:
患者的姓名
启
封
时
间:
****年**月**日
启
封
地
点:
启
封
参
加
人
医方:
患方:
联系电话:
;与患者的关系:
见证人:
启
封
过
程:
1.医方代表
从医务科取出封存好的装有病历的档案袋,交由患方代表
(如果患方不到场,交由见证人)查验,参加启封人员确认:封存信封完好无损,信封接缝处签名完整无损,无移位、错位,签名、盖章均为封存时医患双方所留。
2.医方代表
用剪刀(或直接手撕)剪开该档案袋,取出病历并查验。之后交由患方代表
查验,双方共同确认:病历完整,病历组成文件完整,没有发现明显缺页、半页、撕毁,也没有发现明显涂改、伪造现象;与封存时的病历完全一致,系封存件。
启封记录一式一份,由医方保留。
医方代表签字
患方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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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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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病历封存时限
按照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患方为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医院封存病历。但病历封存后,在处理医疗纠纷不同的方式下,何时对病历进行启封,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使一些封存的病历不能及时归档,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这在目前已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个问题。因此,探讨封存病历启封的时间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都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指出:“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这里是指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启封病历,不涉及患者放弃解决的纠纷封存病历启封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一年”,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患方要求封存病历,原因是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造成了损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封存病历之日起计算。病历封存后,如患方未与医方进行协商,也未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或民事诉讼,只要一年期满后诉讼时效终止,就应当启封病历。因此,封存病历期限应当视为一年。
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医患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主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种协议并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诉权的法律效力,即使合同合法有效,只要协议一方当事人因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受理。
病历资料作为书面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解决争议的,医方为应对患方反悔提起诉讼而面临的举证,以及防止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质疑,也不应马上启封病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只要自封存病历起一年期内,患方未提起诉讼,等诉讼时效终止,就可以启封病历。
为了规范病历启封行为,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在封存病历时,医方应就封存病历的期限告知患方,并作书面笔录,由双方签字认可。这样,等病历一年封存期满后,医方可以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使其及时归档。
第五篇:有效封存病历
如何有效封存病历
一、主管病历和客观病历
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主观病历是不能够给患者及其家属复印件的!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通俗些讲,就是由每一个医师,带有“主观分析意见”的病历资料,是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其余的都是客观病历,都允许复印!
二、病历的调取程序
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随时要求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如果患者是在危急情况下,正在实施抢救的,按照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补记,并且加以注明。除此之外,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取得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取得的病历资料的复印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通过情况下,在复印病历资料的首页(一般是入院病历首页)加盖一个完整的机构公章;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一个或者数个骑缝章!如果病历资料已经整理入病案室,则该病历资料应当是装订完整、标注页码、加入了封面和封底的成册的病历。
三、病历的封存
为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修改、删除、伪造病历资料的问题。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该病历资料!封存病历资料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交原始病历资料(是全套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的病历资料)。由患者及其家属查看该病历资料,在确认该病历资料完整、没有伪造及篡改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就可以由医疗机构取一个大牛皮信封,将该病历资料放入其中。大信封的两侧封口及中缝都用纸带黏贴。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患者家属共同在封条的边缘写上名字和日期,并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病历资料封存完毕后,仍然将其放置在医疗机构内(通常是医务科、病案室、医疗纠纷办公室等)。待双方进行医疗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时,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依法调取该病历资料!
患者正在治疗、抢救中,需要继续使用该病历资料,无法封存的。而患者及其家属又想防止修改、伪造病历资料,及其封存的!法律也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将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复印件在封存前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封存病历资料复印件的程序与前述相同。
四、主观病历的调取
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被法院调取到法庭的病历资料都是可以被对方取得的,也就是说,在医疗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庭复印并取得主观病历资料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同时规定,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主观病历,是每一位不同的医师对于同一患者进行的分析,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和倾向,与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式、方法、用药存在差别;病程记录、主任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等等,通常是多位医师个人意见的总汇,并不代表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所以,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往往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不如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强!
五、病历调取和封存的程序
病历调取封存的程序,如果是病人本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如果是被授权的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应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待。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持病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