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
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简称“《目录》”),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项。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
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切实履行核准职责。按照国务院《目录》规定,对于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 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四)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海域)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二、改进规范核准行为
(一)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查、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
(二)简化项目核准的审查内容。按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并相应调整《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简化。
(三)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1、关于项目核准的办理。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
函等变相审批行为。
2、关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简化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程序。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
形式。
3、关于用地预审意见的办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下放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按照规定具体划分由市县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其用地预审意见同步下放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修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简化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4、关于环评审批文件的办理。适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取消环评受理的部分前置条件。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不再将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要件。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减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改革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方式。对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环保验收全过程公开。项目环评受理、环保验收实行网上申报。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 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
间)。
5、关于节能审查意见的办理。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完善管理办法,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优化评估审查流程,实现项目录入、委托、报批各环节在线完成,缩短审批时间;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实现节能登记备案网上办理。完善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明确时限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进一步缩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限。
(四)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企业申请办理各项前置条件和申请核准,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前置条件审批机关和项目核准机关作出决定前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出咨询评估和审查意见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应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或修订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合理确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受托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恪守职业准则,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
率。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将申报受理情况、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
(一)相应调整管理权限。对于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管理。
(二)规范金融机构审贷行为。对于依法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独立审查,依法依规对项目贷款申请作出决定。特别是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在授信范围内金融机构不得以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的贷款申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健全监管网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依法履行开工前各项手续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核准机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将核准、审批结果及时互相抄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银
监
会 2013年12月28日
第二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简要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06-03-24 访问次数: 2775次我要评论(0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余政办[2006]5号文《关于印发余杭区贯彻(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利于在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以方便广大企业投资者到中心办理核准和备案项目,我们将采用问答形式编印,以下简单情况说明,仅供大家参考。
1、为什么要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
答: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发[2004]20号文件,做出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制”。2004年7月19日温家宝总理对投资体制改革工作作了重要批示。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浙江省政府浙政办发[2005]73号文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余杭区于2006年1月12日以余政办[2006]5号文,关于印发余杭区贯彻《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这是我区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区企业投资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2、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的目的意义在哪?
答: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
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需要增强。为此,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确立企业投资活动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全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所以,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什么叫核准制和备案制?
答: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中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所列项目。既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对于《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4、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⑴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⑵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投资项目(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
5、核准和备案的权限?
答:除浙江省核准目录所规定需要转报核准项目以外的属于本区范围内的核准、备案项目。
6、核准和备案项目的地点?
答: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场所统一设在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由进驻中心的投资主管部门窗口办理核准、备案项目手续。
7、核准、备案项目的部门?
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包括外资项目);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包括外资项目)。
8、企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含概内容有哪些?
答: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通用本)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是项目类型不同申请报告内容也有所不同,但是基本内容不能缺少。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及项目概况,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征地折迁及移民安置,环
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9、核准项目所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项目建设业主要按以下内容提供资料:⑴项目申请报告文件;⑵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⑶项目土地预审意见书;⑷项目环境批复文件;⑸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还需提供按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第22号规定的相关资料;⑹项目涉及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10、核准项目的核准期限是多长?
答:核准项目对申报材料齐全或符合要求的核准项目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经区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局(基建项目)、经发局(技改项目)对核准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核准或转报的决定,特殊项目经批准可延期10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当日告知补办手续和材料。
11、备案项目所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项目建设业主要按以下内容提供资料:⑴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⑵项目业主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房地产开发资质(房产项目);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提供出让合同或土地证;⑷政府对外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投资项目招标文件;⑸良渚文化一般保护区项目文物部门审批意见;⑹项目涉及相关规定需要提供材料。
12、备案项目的备案期限是多长?
答:项目业主向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区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基建项目)、经发局(技改项目)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
投资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
13、核准、备案后项目如何流程?
答:⑴凡经核准、备案项目行政服务中心一律并联网上运作;
⑵项目业主领到核准决定和备案通知书后,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⑶相关部门将根据项目核准决定和备案通知书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期10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祥实资料请阅读《余杭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资料汇编》。
第三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本
第 一 篇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范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核准项目通用本)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重点经营范围、资产负债情况、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比例、以往投资类似项目的简要情况等内容。
2.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及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二章
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1.拟建项目与相关规划的关系。2.拟建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关系。3.拟建项目与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关系。
第三章
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用地选址、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占用耕地概况、土地获取方式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规模是否合理、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 等。
3.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应阐述项目选址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4.其他不利影响。分析拟建项目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会对防洪和通航等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1.资源开发方案。对于资源开发类项目,阐述资源储量和品质勘探情况,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总体开发、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主要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方案,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及与国内外相关资源利用效率的对比分析。
3.节能及节水措施评价。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能耗及水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节能及节水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提高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水耗等方面的对策。
第五章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 1.城市居民搬迁方案。涉及城市征地拆迁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征地拆迁影响的调查分析,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并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行评价。
2.农村移民安置方案。涉及农村征地及移民安置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征地影响的相关调查分析,提出移民生产开发、生活安置、征地补偿、收入恢复等方案,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1.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特殊环境条件及环境容量状况等。
2.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是否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对环境影响治理方案的工程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对策建议。
4.特殊环境影响。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的影响及对策。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1.国民经济评价。按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及结构调整、区域财政收支、收入分配及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角度进行分析。
3.经济安全分析。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从产业技术安全、资源供应安全、资本控制安全、产业成长安全、市场环境安全等角度进行分析。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1.系统调查和预测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营对项目所在地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与社会效益。
2.分析预测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以及当地居民支持项目存在与发展的程度,考察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关系。
3.分析项目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4.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的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稳定的方案。
第四篇: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
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 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 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 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 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 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 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 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
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 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 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 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 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
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 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 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 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
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 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 《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 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 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 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 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 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
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 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 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 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 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
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 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 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
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 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 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
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 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 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 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 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 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 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 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
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 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 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 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
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 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 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 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 效率。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 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 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
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 2 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 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 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 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 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 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 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 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 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 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 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
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
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 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 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 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 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
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 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 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 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 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 号令)同时废止。
第五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文件一式5份
1、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县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
1、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行文上报市发改委。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一次告知申报单位。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一、填写《河南省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2份(电子版发至ryjjyx@163.com),同时附送:
1、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名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2、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综治部门批复的稳定风险评估表。
4、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二、县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
1、材料齐全、备案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且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通过网上送达省发改委。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一次告知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