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最终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2007年5月8日 深证上〔2007〕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0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2007.05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2007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针对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理解和执行上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问: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买卖时点和比例的限制。
1、《公司法》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证券法》 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规则》包括那些主要内容?
答:虽然《公司法》142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类似,《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多次买卖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禁止期。除了明确相关计算标准外,《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问: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如何计算?
答: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虽然立法参与者、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对《公司法》142条本意上是否允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四年任期内可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见,但法条表述中以“持有”为标准,而且上述人员在任期间持有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将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所以《规则》规定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5、上述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问题
持有:《规则》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在其名下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规则》将转让界定为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问:短线交易禁止期如何计算?
答: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问:关于禁止交易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以往实践中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规则》根据市场要求和监管实践,规定了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问: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有那些?
答: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窗口期的限制外,《规则》还规定了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有何要求?
答:《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时,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为能体现出上述人员股份变动的整体脉络,公告内容包括从上年末到本次变动前的股份变动情况和本次股权变动情况包括变动数量、价格和日期、变动后持股数量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问:监管部门将对那些事项进行事前控制?
答: 对于任期内减持股份的问题,由于《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手段,较好的方式是事前控制。目前,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基本做好了技术准备工作,可以通过登记公司事先锁定的方式实现事前控制,基本不会出现超卖的情况。上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划分,正在积极落实A股系统的技术改造工作。但由于B股系统不支持事前锁定,目前拟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
对于短线交易问题,由于《证券法》有非常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加之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的技术平台还不能实现交易时间的事前控制,目前以事后监管较为适宜。
第四篇:合众思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精)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 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
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4 月
第五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