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重庆中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人事聘用工作的管理效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安全而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以遵循国家、地方现行的相关劳动用工和退休管理政策为前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设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
管理规定
一、员工正常退休年龄及待遇
(一)公司员工退休年龄将按照国家现行退休年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法定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退休人员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按照规定办理完退休手续后,退休人员工资将由当地社保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核算和统一支付。
二、公司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公司为保证人员结构(年龄、学历、技术职称)配置的合理性、提高整体人力资源配备的水平,且依据经营管理需要,需聘用高级职称技术专家或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已退休人员在公司从事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聘用条件
1.退休返聘人员最高工作年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超过75岁,副高级以下职称人员不超过65岁,公司特别需要的超过上述年龄的技术或管理人才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并经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后可一年一聘。
2.退休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满足工作岗位对身体条件的基本要求,拟返聘人员需接受公司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后方可签订退休返聘合同。
3.公司将每年定期组织退休返聘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如出现癌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和老年性智力障碍等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公司可终止与返聘人员的返聘协议。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
1、返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分为固定薪酬和基本薪酬加绩效奖金两类,具体待遇依返聘人员意愿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
2、返聘人员依法不再缴纳社保、医保等法定保险费用。
3、返聘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在返聘协议中约定。
(四)聘用程序:
1.公司高管岗位如需聘用退休人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公司关键技术或管理岗位如需聘用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交公司高管会审议决定;
3.各生产所(含控股公司、分支机构)需聘用退休管理人员,需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年龄和健康条件执行聘用,并及时将聘用情况提交综合行政部备案。
4.公司将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返聘流程:
(1)自愿返聘:如意欲在公司继续工作,需提前90天或以上向综合行政部提出返聘申请交综合行政部进入返聘审批流程。
(2)公司聘用:公司欲主动留用的将退休人员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后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或相应分管高管与其协商留用,将退休人员同意后由综合行政部完善返聘协议等手续。
三、附则
1.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中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及相关政策将依据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对返聘人员的管理将适时调整,公司综合行政部拥有最终解释说明权;
3.各分、子公司应结合国家及地方政策,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篇: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一. 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员工。三. 种类
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a)服务满20年以上;
b)早期退休——服务1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c)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相关医学部门认证且公司确认能够胜任现有工作后,经总经理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a)年龄满55周岁;
b)在延期退休中,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职务。四. 返聘 1.返聘情形
a)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b)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c)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d)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2.返聘工作要求
a)公司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公司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b)返聘工作由行政人员统一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行政人员备案。3.返聘年限。
a)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b)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4.返聘人员条件
a)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b)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c)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d)返聘的重点是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5.返聘人员待遇 6.管理程序
a)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行政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b)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行政人员通知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返聘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行政人员,办理解聘手续。
c)《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行政人员应通知经理办公室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d)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如不续签,行政人员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五. 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六. 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
本办法拟定于2016.01.01日实施
第三篇: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员工的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明确员工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程序,规范亚太人事管理工作,促进员工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总部。各分所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所在地劳动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分所相应的员工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辞职
第三条 员工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要求调离本所,或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关系,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提交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第四条 员工离职,工资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停止时间,将依据员工现时工作任务的截止时间确定。
第五条 离职员工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离职员工离职审批批准后,应根据《工作交接单》所示项目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
第六条 本所员工有 下述情形之一的,待下述情形处理完毕,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1、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尚有项目或其他工作未执行完毕的 ;
3、在本所的财务手续尚未结清的。
第三章 员工解聘
第七条
本所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所可立即向员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资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将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发放,本所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因下述原因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一)在试用(实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下述情形之一者:
1、提供虚假应聘、入职资料;
2、无故不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3、不能按时完成本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4、不服从领导,缺乏团队合作意识;
5、不遵守本所工作纪律;
6、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
7、未按照本所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8、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劳动纪律或各项规章制度,有下述情形之一者: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行业规定与职业道德的;
2、出具虚假报告、泄露商业秘密或向第三者泄露客户经济情报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向客户索取钱财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内累计旷工 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连续旷工 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6、不诚信,欺瞒客户、领导与同事的;
7、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本所劳动纪律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形.(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所名誉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受聘于本所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对完成本所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未经本所同意,另行申办其他公司(机构)的。(六)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在规定期限未获批准或未履行相应离职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的。
(七)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事务所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提前 30天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工资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停止时间,将依据员工现时工作任务的截止时间确定:(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本所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员工不能胜任目前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所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违反规定买卖客户股票的;
(五)女员工哺乳期过后,无故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超过 30天不上班的。
第四章 员工退休
第九条 凡本所的正式员工男性年满 60岁,女性年满 55岁者,以及身体有病或残疾经治疗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个人可申请退休:(一)连续服务满 25年以上者;(二)连续服务满 15年以上,年满 55岁者;(三)其它经本所核准者。
第十一条 员工自退休手续办理的下月起,停止原享受的薪酬福利待遇,改发退休金。退休金由社会保险支付。第十二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自己申请退休者,自行填写退休申请书须在六个月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经首席合伙人批准方可正式退休。
(二)个人符合退休条件而不申请退休的可强制退休,由人力资源部填报退休通知书,经首席合伙人核准后,通知退休者。第十三条
退休年资的计算
(一)员工的过去服务年资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休职、停职期间,不得并入年资计算;
(二)退休年龄的认定,以户籍记载的出生日期十足计算。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又返聘的员工,一般不再担任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职务,特殊情况,需经合伙人管委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员工离职、解聘与退休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员工离职与退休获得批准或解聘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工作交接单)),并自员工提出退休、辞职申请或解聘之日一个月内,按照《工作交接单》的内容要求,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情况与结果。
第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保证本所工作的延续性及相关文件资料、办公设备的完整性,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缺失、损坏的,需折价赔偿。第十七条
涉及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与培训服务期特别约定的离职解聘员工,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事项核查无误后,由财务部进行薪资结算等手续。
第十九条
离职、退休、解聘员工认可工作交接单项目的记载并签字确认后,主管领导签署确认意见。由综合部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执业资格、人事档案与党团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离职、退休、解聘手续或者员工突然辞职且拒绝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本所将依照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规定追偿相应的补偿费用,且本所保留追偿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本所将依法提请劳动仲裁,以追偿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伙人管委会与薪酬管委会负责解释、修 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合伙人管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 0一四年元月十一日
第四篇:退休管理办法(推荐)
退休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的员工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员工,并本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养老政策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二、公司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员工退休、退职手续。
三、国家法定的企业员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公司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将自动停止社保的缴纳。社保在公司的,由公司人事部负责办理退休手续;社保不在公司的,自行办理退休手续,公司的资料可由人事部协助提供。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的,办理手续时个人自行补齐年限,便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的员工为退休人员,即与公司自动解除劳务关系。
六、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已退休员工,有意继续在公司上班者,书面申请至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相关领导审议。
七、公司返聘的员工,薪酬按双方约定协议支付。享受公司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也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返聘的员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及自身健康情况而定。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华傲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9日
第五篇: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______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发布()人字第号
1.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0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1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55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55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附: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明确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的种类和给付方法。现在大多数退休金的发放都通过银行,要告诉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具体途径。
3.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人负责,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