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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2013年6月学位会通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2471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21:35: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2013年6月学位会通过)

华北理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

(2013年6月修订)

学位论文质量不仅是衡量学位授予质量的核心指标,也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培养我校硕士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研作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创新,表彰先进,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原则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本着科学、公正、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学年在春季和夏季毕业研究生中各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结合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工作进行。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论文选题跟踪学科前沿,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结论准确,层次分明,格式规范;

(三)论文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校优秀硕士论文申请者要有显著的科研能力,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论文发表

申请者作为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期刊上发表(或已录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自然科学类(包括理学,工学,医学三大学科门类):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并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被SCI、EI、ISTP收录(需提交检索报告);

人文社科类(包括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四大学科门类):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者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被SSCI、A&HCI、ISSHP、ISTP收录;

增刊、医学类的综述文章不在认定范围之内(被索引论文除外)。已录用论文需提供纸质正式录用通知和编辑部详细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2)科研获奖

申请者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含1项)以上(国家级奖励所有获奖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7名,省部级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三等奖前3名,市厅级前2名)。

(3)专利授权

申请者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含1项)以上。

(五)申请校优秀硕士论文需经两位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并且评审成绩均在80分以上,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名额分配

(一)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可参加评选。

(二)参评名额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单位,严格控制在当年该单位毕业硕士生总数的10%以内。

(三)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如果硕士生在学期间撰写的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被SCI、EI、SSCI检索或获得国家专利,则不占分配名额。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硕士生应至少在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前两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要求进行匿名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已经完成的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两位相关领域的校外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审。

(二)答辩委员会审理、推荐

评审成绩符合硕士论文申优条件的申请人在答辩前填写《华北理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登记表》,并上交到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委派至少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该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即可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学校规定的名额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同意者超过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且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评审、推荐结果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学校规定的名额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者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且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五)公示

评选结果将公示7天。对有争议的学位论文,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委会复议。

第五条 表彰及奖励

(一)学校对获奖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在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上颁发“华北理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给予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奖金共计1000元,其中导师400元,研究生600元;

(三)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同时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

(四)获奖论文将由学校主管部门推荐参加省、国家级优秀论文评选。第六条 附则

(一)对已批准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问题,将撤消对其作者的表彰并予以公布。

(二)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复旦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复旦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2010年6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优化创新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创新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合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形成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校、市、全国三级评优、奖励制度。

二、评选办法

第三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开创性,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应有突破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达到国际或国内相同学科的先进水平,或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一)社会科学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论文研究成果填补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空白,在本学科领域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2、论文研究成果属运用新视角、新方法进行探索和研究,有独到见解或创新意义的成果。

3、论文研究成果为政府宏观决策提出有战略意义的政策性建议,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和实用价值,或对文化事业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自然科学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论文研究成果发现或揭示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新现象、新规律,或提出有价值的新理论、新方法。在本学科领域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论文研究成果创造性地解决国民经济或科学技术中的重大问题,有重大的应用价值或经济效益。

3、论文成果属跨学科的研究成果,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

三、论文研究成果的主要结论或部分结论已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获得过重要奖励的,在优秀论文评选时应予优先考虑。

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体现出博士学位获得者确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图表规范,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第四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注意发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苗子。主要是在每次学位论文的开题时或论文进行过程中,密切关注研究生论文的创新情况,滚动式选择总数不少于10%的博士学位论文作为优秀学位论文的重点扶持对象进行重点培养,研究生院将在经费、学制等方面为这些重点对象提供必要的保证,各院系也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五条各院系可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不多于本院系当届博士毕业生总数10%的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论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次博士学位评审时,应评选出不多于本分委员会当次受理博士学位申请总数10%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论文,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评审。

第六条各院系应通知并组织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具体内容根据学位办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七条学位办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择优推荐其中部分论文参评“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选出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再由上海市择优推荐其中部分论文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研究生院将根据“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的评分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复旦大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审定产生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告并上网公布。入选名单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异议期。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对入选论文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及其具体依据(学位办负责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予以保密)。

第十条异议期结束后,入选论文将获得“复旦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由学校颁发证书并对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即取消其“复旦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告,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其学位授予问题。

三、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一、对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二、对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

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学校对每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配套奖励5万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所在院系的相关人员(包括参与论文指导的主要教师、参与申报材料组织工作的研究生管理干部等。导师除外),每篇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金的具体发放对象及金额由院系领导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奖励办法

学校对每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配套奖励2万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8000元。

二、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8000元。

三、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所在院系的相关人员(包括参与论文指导的主要教师、参与申报材料组织工作的研究生管理干部等。导师除外),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奖金的具体发放对象及金额由院系领导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给予的奖励中,每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励按最高等级执

行,不兼中兼得。同一篇学位论文逐轮获奖时,奖金逐轮发放,但累积奖金总额不超过该论文所获最高等级奖励标准。

四、其他

第十六条学位办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博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学位办负责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奖励经费预算。学校设立专门基金及账号,专款专用。可以通过适当渠道吸收社会资金以支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校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优化创新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创新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发展的道路;配合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形成我校硕士学位论文校、市二级评优、激励制度,参照《复旦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提出《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激励办法》。

第二条各院系可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不多于本院系当届硕士毕业生总数5%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候选论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次硕士学位评审时,应评选出不多于本分委员会当次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总数5%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候选论文,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评审。

第三条各院系应通知并组织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具体根据学位办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四条学位办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择优推荐其中部分论文参评“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选出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生院将根据“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复旦大学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审定产生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上网公布。入选名单自公布之日起60天内为异议期。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对入选论文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及其具体依据(学位办负责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予以保密)。

第六条异议期结束后,入选论文将获得“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由学校颁发证书予以表彰;由此产生学校、上海市二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对已获奖的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即取消其“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告,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八条为配合上海市开展的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学校对入选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予以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为每篇论文4000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对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对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三篇:长春税务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长春税务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讨论稿)

为培养硕士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研作风,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原则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由系、部、所初评,研究生部组织审议和评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表决的办法。

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推荐范围

应届硕士学位论文(不包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三、评选条件

1.选题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表述清楚,层次分明,书写规范。

4.该论文在答辩前校内外专家评阅和答辩中获得一致好评。

5.得到推荐单位(学科专业授权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推荐。

6.达到或超过学校要求的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性文章1篇及以上)。

四、评奖时间

每年5、6月份组织评选本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五、推荐、评选程序及比例

1.各系、部、所根据参评条件,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本单位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按照本通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5%的比例推荐,折算后不足1人的单位以1人计算。

2.研究生部聘请相关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议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本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总人数的3%的比例进行无记名投票,选出本届毕业研究生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部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异议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部对长春税务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予以公布。

七、奖励

评选出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由学校发给论文作者《长春税务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奖证书》和奖金,发给获奖论文指导教师《长春税务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获奖证书》和奖金。

八、其他

1、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长春税务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布,对其指导教师和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拟申报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1)《长春税务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报表》;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书;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2)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汇总电子版一份(每篇以作者学号+姓名作为文件名,以中文word格式建立文件)。

长春税务学院研究生部2008年4月30日

第四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和激励在学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加快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步伐,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同时也为我校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加湖北省优秀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做好准备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 选

第二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评选标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实验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盲审专家评审结果全部为优良,答辩委员会评价为优秀。

2.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校期间除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发表学术成果的要求外,至少还应发表被国际SCI、SSCI、EI检索的论文或在人文社科A类、B类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被国内SCI、EI检索的论文2篇,或CSSCI检索论文3篇,或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有获奖证书),或获得授权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

3.优秀博士论文比例不高于同期授学位人数的20%。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本学科范围内有较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创新点,取得主要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答辩委员会评价为优秀。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至少应在 SCI、SSCI、EI、人文社科A类或B类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优秀硕士论文比例不高于同期授学位人数的5%。

第四条 参评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取得的研究成果内容必须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署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第五条 我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参评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为当年和前一年底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和涉及国家机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者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表》,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附件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在校期间获得的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一致的研究成果、学位论文的创新性、答辩委员会评价及盲审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选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入选,而作者及导师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2位教授推荐,可以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通过的初选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需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在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

第八条 全国及湖北省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以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为基础进行。

学校按照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指标从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参评湖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将从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进行推荐。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的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第十条 获得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对其颁发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学术失范问题,一经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出撤销对作者及指导教师的奖励的决定,并予以通报,对已授予的学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中地大研字[201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

2014年3月7日

第五篇:大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大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校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和辽宁省教育厅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本着科学、公开、公正、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结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工作进行。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硕士学位获得者总人数10%,视情况可适当向学校重点学科倾斜;

2、评选综合考虑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占40-50%比重)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其他科研成果水平(要求占50-60%比重)两方面。

二、参评必要条件

1、论文选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学位论文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创新,研究结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3、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是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4、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结果全部在80分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列入参评范围。

三、评选程序

1、各学院(部)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评分标准(考虑评选的客观、公平、公正,建议各学院(部)将专家评审结果作为主要参考点之一纳入具体评分标准中);

2、各学院(部)对符合参评条件者进行评定排序(建议在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充分发挥答辩专家组专家作用);

3、各学院(部)将评定结果和参评者学位论文及相关科研成果基本信息向全院(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有效工作日(同时公布受理异议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对提出异议的要求);

4、如公示无异议则将上述结果和信息一并报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如有异议则学院(部)需进行复议并答复,如复议后排序有变动需重新公示后报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如仍有异议则将异议一并报上);

5、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评定结果和有关信息,并组织校内专家组进行复评,通过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筛选,拟定获奖名单;

6、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获奖名单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表彰与奖励

1、学校向被评为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

2、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为学校推荐参加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侯选论文;

3、学校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

五、其它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大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视情节对作者及导师做出相应处分或处罚。

本办法由校硕士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2013年6月学位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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