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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报需要准备资料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20-6013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7 09:33: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险理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报需要准备资料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报需要准备资料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计划部提供)

2、保单复印件。(计划部提供)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页复印件。)(相关部门提供)

4、投保人或项目经理部出具的事故证明(项目部或投保人盖章。)(计划部提供)

5、照片(事故现场、伤残者)(相关部门提供)。

6、县级以上(如果需要紧急抢救,可以是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⑴入出院记录;(相关部门提供)⑵入出院证(盖章);(相关部门提供)⑶原始医疗费用发票;(相关部门提供)⑷医疗费用清单;(相关部门提供)⑸诊断证明;(相关部门提供)⑹病历;(相关部门提供)

7、具体投保人提供的保险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含出险月): ⑴工资表(有关投保人或项目部盖章);(相关部门提供)⑵出勤表(有关投保人或项目部盖章);(相关部门提供)⑶临时工劳动合同;(计划部提供)

8、如果涉及到伤残或死亡需另提供: ⑴伤残需出具伤残鉴定书原件;(相关部门提供)⑵伤亡需要提供尸检报告原件及丧葬证明原件;(相关部门提供)⑶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相关部门提供)⑷领款人帐号信息、个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相关部门提供)2015年05月30日

第二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 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其三,从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来看,今年5月初,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下发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条款格式》,其中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八项条文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即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与老条款相比,是新增设的内容。可见,因注射药物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在全国已经不是首例。如果我们从反面来理解这一规定,即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且还应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来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例,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合同(老条款)里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作责任免除的内容,为此,如果受益人根据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青霉素导致意外死亡的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赔偿,则人民法院定会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2009年7月30日,湖南游客钱某夫妇等十人与旅行社签订一份云南、贵州十日游合同。同年8月19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单,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为主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附加险旅游安全意外医疗险10万元。

9月20日,钱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云南之后被安排入住在家高级商务酒店的十八层。当日凌晨5点左右,钱某的妻子发现钱某从酒店十八层跌落,将其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认为,钱某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认为,钱某的妻子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亡属于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现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含义的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故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因此,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亲属赔偿金30万元

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理赔案例

据温州都市报报道,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康先生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2002年10月康先生经介绍,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

2003年7月15日,康先生和一位同乡在回龙观附近的铁轨上坐着聊天,恰在此时,4433次列车途经此地,司机发现前方铁轨上有两人正准备离开,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减速制动措施,但由于制动距离过长,高速行驶的火车还是将2人剐倒,列车工作人员将2人抬上列车送往附近的南口铁路医院抢救,但在前往医院途中康先生因头部伤势过重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康先生家属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证实了此次事故确实属于意外事故,不存在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专家点评:风险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消费者应该学会应用风险化解的手段使自己的生活变得幸福安定。消费者通过投保将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额高、保费低的特点,最能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工薪阶层购买保险的首选。

1.【案情简介】被保人张某于2001年5月1日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5万,意外医疗保险1万。2001年8月某日骑自行车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被保人受伤致颅脑外伤,左胫腓骨骨折,左手食指、拇指骨折并经治疗食指拇指2节切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结果为对方负全责,被保险人无责。经调解后,肇事方承担了被保人的全部医药费9300元,并就被保人的伤残予赔偿残废补助金2万元。现被保人向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凭据的情况下,要求理赔意外医疗费用及意外伤残保险金。接案后即提起调查,结果上述情况属实无误。

2.【案情简介】杨某,男,48岁,2001年7月8日投保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险,健康告知中均填写为“无”。2002年2月份因“睡觉时打鼾10余年,呼吸困难加重伴半夜憋醒2年”在某三甲医院住院,诊断为:鼾症,在麻醉下行“声带削剥术”。出院后,杨某到保险公司提出住院医疗险理赔申请。经调查,被保险人身体肥胖,在十余年前即开始睡觉时打鼾,后随体重增加,出现睡觉时呼吸困难,近2~3年常常在夜间憋醒。

3.【案情简介】周小姐念大学时,母亲给她买了份A公司的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医疗险每次最高限额2000元,根据实际损失赔付。前两年,B公司的代理人建议,周小姐选择了另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保障额度为5000元,同样根据实际损失赔付。最近,周小姐生病住院,一共花费1800元,在A公司处得到了顺利理赔,但B公司却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理赔。周小姐不明白为什么买了两份住院医疗保险,却只能得到一份赔付呢?

4.【案情简介】徐某,女,20岁,职员。于2001年2月26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3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一档1份。2001年12月27日被保险人因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在市中心医院住院,出院后即申请索赔。经查,投保人曾于2000年11月13日至11月21日因慢性支气管炎合并感染、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查阅投保书健康告知栏,投保人告知有住院史,说明内容栏填写:被保险人曾于2000年11月12日至11月21日因上感在市中心医院住院,并提供住院病历首页(首页中只有入院诊断“支气管炎”并无出院诊断,是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时复印的)

第三篇: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付费用的80%予以补偿,但以本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不超过其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到达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以及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一、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本条第一项所列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二、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每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其中20%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保险金额,最多可投保10份。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按所附保险费率表计收。

三、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前,向保险人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1、保险单或当次交通客票(存根);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当次交通客票(存根);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受托人应提供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需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及第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及第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指定交通工具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扣除10%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释义

本合同所指下列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本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意外)【2014】(附)3号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1级之一者,或因治疗仍未结束的,而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程度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1级之一者,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按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或分月给付家庭辅助金。若分月给付,则累计给付分期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月数限额。如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在领取该项保险金期间身故,保险人将继续给付该项保险金于其他受益人或身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家庭辅助金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受益人

第四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家庭辅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便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家庭辅助金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6、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

(四)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约定提供相应给付保险金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或终止

第七条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其它条款的适用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的未约定事项,均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释义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导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事故。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五篇:意外伤害保险怎样理赔

意外伤害保险怎样理赔?

购险容易理赔难是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理赔问题也是许多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纠纷的重灾区。那么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普遍受到消费者欢迎的险种在理赔时需要注意哪些您?如果您还不了解相应的意外险理赔知识,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人身意外险的理赔方法介绍

人身意外险理赔时您要仔细查看所投保的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如果发生的意外事故在您所投保的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内才可以获赔。您要在意外事故发生以后的3天内拨打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电话或直接到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之后您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如果发生意外伤残事件,您需准备门诊或者是住院的相关病例、意外事故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因为只有伤残达到您所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的规定范围内才可获赔。如果是意外医疗赔偿,您需准备门诊或住院的病例、门诊或住院相关费用的收据原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一周时间可获得赔款。

二、交通工具意外险的理赔方法介绍

交通意外险理赔之前您要查看所投保的产品的承保范围是否包括所发生的事故,只有在保障范围内才可以获得赔偿。如果是保险事故的话,那么您一定要在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案。随后保险公司会派出工作人员前来定损,定损以后您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理赔材料。如果是航班延误类的意外保险事故,您需出具航空公司开出的延误证明。另外,意外残疾类的交通事故是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给出鉴定说明,并且残疾需达到所投保的交通意外险的伤残等级标准才可获得赔付。

三、旅游意外险的理赔方法介绍

旅游意外险理赔前您需确保您所投保的旅游意外险涵盖当下所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在旅游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联系保单所属的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的客户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全国理赔热线进行理赔报案。然后按照旅游意外险的保单准备相应的理赔材料,大致包括:保险凭证(电子保单)、被保人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或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明细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殓葬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应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最后获得赔款。

【保险理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报需要准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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