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扬“博学、求真、惟恒、创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河北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入学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河北大学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不能坚持学习者,暂不予注册,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返校报到并由本人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经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应缴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学制为五年),专接本学制为两年。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四至七年,标准学制为两年的专接本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三年,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计。
第七条 我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毕业最低总学分,文科一般为165学分,理工科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最低总学分一般为210学分。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擅自不出勤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军训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擅自离校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审批。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当向学院办公室履行销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情况由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累计记载。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无补考。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审批确定。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二级记分制等方式记载。凡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课程的考核按照《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再乘以课程权重系数。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规定见下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 95-100 85-94 75-84 65-74 60-64 <60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
二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75)不合格
对应课程绩点 5.0 4.0-4.9 3.0-3.9 2.0-2.9 1.0-1.8 0.0 第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成绩占60-70%。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河北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由出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课者,由体育教研部审核后安排保健课。凡保健课考核合格即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成绩记载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不单独组织,应当参加该课程下次考核,其成绩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缓考”字样。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1、缺课累计超过某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九条 凡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并在成绩册中标明 “违纪”、“作弊”字样。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可抵第一课堂的任意选修课学分,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选修、自修、重修与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在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选课手册的要求自主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选修不超过30学分,所取得的学分在非毕业学年不得低于15学分,在毕业学年不得低于10学分。
第二十三条 修完本学期选读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5以上(含4.5)学有余力的学生,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可提前修读高一年级课程。
第二十四条 有一定自学能力,取得已修课程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以上(含4.0)的或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辅导员或导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和结课考核。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课、学科基础平台课、实验课、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修。原则上学生每学期只能自修一门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获得相应学分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重修: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缺课累计超过某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的;
(三)因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做无效处理的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二十六条 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办理重修手续,也可以申请放弃成绩,改选其他任意选修课程。第二十八条 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主修专业课程修满45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含3.5)可选修辅修专业课程;主修专业课程修满45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5以上(含4.5)可选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均应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辅修专业一般应完成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双学位专业一般应完成60-70学分的课程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专业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等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科类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学科类或专业(以下统称转专业):
(一)品德优良、成绩突出,第一学年结束应修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5以上(含4.5)且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5%以内的一年级学生,通过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学习成才的;
(二)学生确有某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二)经单独招生(含专接本)、对口招生或提前批录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有过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
(六)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申请转专业者,高考录取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七)按照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类别的划分,文科、理科、艺术类等互转的(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集中办理转专业手续,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申请时间为每学年春季学期期末。
(二)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院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复核,由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评审、答辩,评审、答辩通过者,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转入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的课程进行认定。
(四)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经单独招生(含专接本)、对口招生或提前批录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不能正常学习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学期末持所在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90学分,五年制学生第四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120学分,予以退学警示。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经当学年学习仍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的;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河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合格,并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5(含4.5)以上的优秀学生,德、智、体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生本人可于第三学年秋季学期初(九月底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凡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未修学分或不合格学分大于15学分的,应当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拟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当在标准学制的毕业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八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课程不合格学分小于15学分(含15学分)的;
(二)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校参加课程的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的补做、答辩,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留察期满经学校审查批准按期解除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并达到要求的学生,学校分别发给相应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2003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和2005年及以后入学的专接本学生。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集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学籍管理以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不超过4年(如:本科4年制,具有学籍时间最长为8年),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不超过2年(如:本科4年制,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学生应修读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
(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四)选课后决定不修读的,须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为0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条 课程自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自修,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均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改修
符合学校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须本人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确认。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大学体育课可改修“非竞技类体育课”。“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先修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重新学习
(一)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须参加重新学习(选修课允许重选)。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二)重新学习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三)课程重新学习的管理依据《集美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对学生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的变化,学生填写《集美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已修学分确认申请表》进行学分确认。
第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修读其他专业课程
(一)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1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且无出现重新学习的,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学科基础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者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
考勤
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班长每周向学院办公室提交考勤表,学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审批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各学院对学生的旷课处理,均须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等备案。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十七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事假、公假1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事假、公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病假2周以上,事假、公假1周以上的,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学院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数据和学生成绩总表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九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30%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90-100分
优秀
(A)
80-89分
良好
(B)70-79分
中等
(C)60-69分
及格
(D)60分以下
不及格(F)第二十一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考核成绩小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
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
不及格
0 因特殊原因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成绩绩点。
凡通过补考和重新学习(因对及格以上成绩不满意而重新学习的除外)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为1。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结束考核不及格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大学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补考的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计。
第二十四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开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但教考必须分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等材料或学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考试卷面成绩计,如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学期总成绩。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课程考核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予补考,但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该课程。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
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学院办公室。成绩单经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一份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成绩管理人员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使用集美大学综合教务系统将数据提交成绩总库。
第二十八条 同一门课程,学生经多次参加考核,以最高分的一次考核成绩载入在学生归档书面成绩单。补考或重新学习考核合格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应作标记。
第七章
编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编入相应的专业自然班,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先修课程的学分数大于高一年级应修课程学分总数1/2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延长修习年限的学生,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二条 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未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离校自学待考,自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离校自学待考的学生,限其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相应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未经申请与缴交学费而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重新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重作毕业设计(论文)者,不允许其离校待考。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转学
(一)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转学与转专业
8.二次转学的;
9.转入同批次高分录取学校的; 10.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
(一)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一、二年级学生,例如:发表所特长学科方面的学术性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并经本校相关学科3位高级职称教师推荐;
2.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因入学后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相应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
3.在校一年级学生通过转专业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一年级第一学期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课程成绩都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且平均分在70分以上(不含体育)。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3.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5.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6.师范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师范类专业者,航海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航海类专业者;
7.艺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者,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者;
8.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者(专升本、单独招生等); 9.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周(含6周)的;
(二)注册后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1/3)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期以上(含1学期),因创业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休学须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填写《集美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未办理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二)应离校回家;(三)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复查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处对其在休学期间是否遵纪守法、及其相应的表现行为是否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复查。学生须提供停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三)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学分三分之一的,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二)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学分二分之一的,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须经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校期间,提出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申请不能超过2次。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3次退学劝告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其学制年限基础上超过4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的;
(三)学生累计在校实际修业年限在其学制年限基础上超过2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的;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类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且说服无效的。
因上述
(一)-
(六)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给予退学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退学决定书留置在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场所,即视为送达。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文件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15-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弹性修业年限已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制已满,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愿意延长修业而要求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结业学生,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1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1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根据《集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集大教〔2006〕20号)和《集美大学学生退学试读管理办法》(集大教[2006]7号)同时废止。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五十六条 《国防生培养协议书》中有关学籍方面的条款和其他有关毕业条件的要求是本《规定》对国防生管理的补充条款,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三篇: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 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
—1— 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 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优 A 4.0 85-89 A-3.7 82-84 良 B+ 3.3 78-81 B 3.0 75-77 B-2.7 72-74 中 C+ 2.3 68-71 C 2.0 64-67 C-1.5 60-63 及格 D 1.0 60 以下 不及格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
多修、辅修、重修、补修、免听与缓考
—2—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标准学分数。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应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多修、辅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
第十八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校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按程序申请免听。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准申请免听。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体育教学部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体育教学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缓考课程按重修课程对待。学生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3—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3、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同意转出或接收的转专业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外语类专业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学期第一周前交至相关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2、接收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将拟接收学生的申请表汇总并交教务处,逾期教务处不予受理;
3、学校在每学期第二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湘潭大学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5— 第八章
试读、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者;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四十一条
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于退学文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6—
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前学满一年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否则,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或证书;
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14个学分以内(含14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7—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2005年7月17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02]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
第四篇: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西 华 大 学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学生拟就读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各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关系留在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凭交款收据按有关规定退还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我校校医院的复查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同层次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预交一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按规定交纳学费,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60分)者方可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组织及成绩评定按《西华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第十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类型系数再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获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Σ课程绩点/Σ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总数
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其中课程类型系数为:必修课为1.0,选修课为0.8。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对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则需按规定交纳学分学费,完成课程各环节要求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核方式,按学期进行考核。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学院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体育学院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应视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缺考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违反课程考核规定,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核违规”字样。学生考核违规,该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见《西华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核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其成绩为实验成绩与免修考核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凡未参加免修课程考核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开课学院代为查阅。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复学习(重考)、缓考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见《西华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在校内完成最低毕业学分数。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四年制学生在校年限不超过八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五年制学生在校年限不超过九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五年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我校选课有关规定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数一般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自身等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本科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其他普通本科高校进行跨校选修课程、选做实验、辅修第二专业和攻读双学位。
学生跨校选修课程、选做实验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学分;学生跨校修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由该学校填发相应证书。第二十四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考核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申请自学,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经学院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导师和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对成绩优秀(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己的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核,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申请时,须填写《西华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在第二周由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院。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核时间。
2、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因故缺考,视为自动放弃免修考试资格。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总评成绩。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体育课、军事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任课教师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必修课均应重复学习(重考)。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复学习(重考)也可另选。凡重复学习(重考)的课程,均须按规定交纳学分学费。重复学习不合格,允许再次申请重复学习。
对某些课程考核已合格,但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复学习,并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其成绩可按高分登记。
体育课程的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复学习。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重复学习的教学组织与管理按《西华大学本科学生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西华教字[2007]491号)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不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西华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缓考科目原则上可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免费补考,其成绩作为正考成绩对待。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业成绩优良,第一学年结束时,经学校组织考试,符合学校要求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而调整部分专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由学校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办理。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新(重复)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
2、跨省转学:学生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所修读专业的课程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新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得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教学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试读、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四年制为8年,五年制为9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
因病休学的需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由校医院证明,填写“西华大学学生休学报批表”,送所在学院,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报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者,应提出申请,按审查、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助(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并不得留住学校。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或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凭复学文件按期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中,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10个学分;在其它学期中,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12个学分,应予以试读警告。由教务处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并将名单通知学生所在院,由各学院送交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一年中,经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24个学分;或连续三次受到试读警告,或累计五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应予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由各院提出初审名单,报教务处核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服兵役者除外),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四年者;
2、在试读期间,免费补考后所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24个学分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
十一、第六
十二、第六
十三、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九条
1、退学学生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教学办公室与辅导员负责督促学
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结业生离校后,未合格课程可在三年内每年回学校参加一次考核。成绩合格者,须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完成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学业,并达到学校有关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文件(西华教字[2005]398号)同时废止。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理工〔2005〕96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
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的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前款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缴费者不得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取得本学年学籍,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厦门理工学院学期开学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章 学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且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十一条 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两年(即两年制专科生不超过四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档案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小时。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和平时成绩(占30%-40%)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但必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开学时向学生公布,并报系分管领导备案。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90-100分 优秀(A)80-89分 良好(B)70-79分 中等(C)60-69分 及格(D)60分以下 不及格(E)第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期中)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六条 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学生的重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综合素质选修课和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需重修(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允许重选),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修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重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开班重修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修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系)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等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八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重考,但可申请听课重修。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由其申请听课重修。
考试违规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重考,视该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一份,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系办公室存档。成绩登记表经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使用厦门理工学院综合教务系统,按自然班打印成绩报告单,盖章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存档。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成绩管理人员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告知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提交成绩总库。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不作记载。重考或重修考核合格成绩记载时应注明。
第五章 选修、免修、缓修、补修、先修、重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一条 关于课程选修。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性专业选修课、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必修课程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程缺修不予毕业(经批准免修者除外);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校、系开设的课程。
(二)学生应按校、系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组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第二十二条 关于课程免听与免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办公室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学生申请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后,向系办公室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三)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重考同时进行。免修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五)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六)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 关于课程的缓修、补修和先修。
(一)学生因基础差、与重修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的,经学生申请,系 办公室核实,分管主任批准,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3-5学分。缓修必须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缓修课程或其他原因有未修过的课程,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提出补修。
(三)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关于课程的重修。
重修分为免于重新修读考试(简称重考)和听课重修。
(一)课程听课重修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重修学费。
(二)听课重修一般采用跟班(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重修,若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15人以上,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办班重修。
(三)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四)听课重修课程遇到时间冲突,或考试不及格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学生,可在办理重修手续后申请免听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系批准,届时参加考核。
(五)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听课重修(并缴费),考试成绩高于第一次考试成绩,则按重修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一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且无出现重修,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根据校际间协议可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编班和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第二十七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前一学年已修课程的成绩均在90分以上)的学生,允许其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1/2者,经本人申请,教学秘书审查,系分管领导核准,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主动要求或因学业原因留、降级的,由系领导核准行文,并抄送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留、降级编班的缴费按所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按专业教学计 划规定的学分额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同时也允许修习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延长修习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不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允许申请离校待考,获准后申请办理离校手续,发给离校待考证明。离校待考的学生,限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并按课程学分交费后,参加相应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未经申请与交费而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未经校、系安排的考试,成绩无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学分,不允许其离校待考,须编入下一年级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专长(须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助学习成才,且申请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本人学习努力,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
2、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等,具体由转出系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审核同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粮油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教学秘书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学生转专业时应通过转入系指定的课程考核;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还需经过外语考核,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五)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第三十四条 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
(一)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可编入同一年级;若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有3门以上(含3门)必修课、限选课未修或考核不及格,则编入下一年级。
(三)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则须补交当学年学费,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转专业,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按非限定性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交补修学费(标准与重修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或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批次者。(四)专科(高职)生转为本科生(另有文件规定者除外)。(五)应作退学处理者。(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二)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的需要,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方可申请保留学籍。
(二)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经系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三)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可续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须在前次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办理续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学生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年。
(四)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在校学习须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保留学籍。
(五)办理完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只保留其学籍和户口关系,不享受在校生的其他任何权利、待遇。对保留学籍学生,学校收回其学生证、医疗证和借书证等,发给保留学籍证明(不发学历证明),待其复学办理到校手续时,再重新办理有关证件。保留学籍学生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
(六)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因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七)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八)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 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复学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后的首次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办理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复学时,必须凭注销护照证明书才能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处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须提供保留学籍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学生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九章 留级、降级、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任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经重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两个学期)所学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总数的30%。
(二)毕业班学生,未取得毕业最低学分,按第五十五条处理。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总时间超过学校规定且不能满足结业条件者。(二)任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经重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两个学期)所学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总数的60%。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
(六)因为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七)本人申请退学、说服无效。
(八)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九)恶意不履行向学校缴费义务。
对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体育课程的学分不计入留级、降级和退学的不及格学分数。
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试读方法与收费标准按试读有关办法执行。其他原因退学的不实行试读。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是对退学学生的一种处分。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学习年限和取得的学分数(至少学满一年和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考勤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自修者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五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班长每周向系办公室提交考勤表,系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审批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各系对学生的旷课处理,均需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等备案。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四十八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下同),事假、公假一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二周以内,事假、公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二周以上,事假、公假一周以上的,须经系负责人办公室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系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达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除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外,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时,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至少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计算。《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结业,允许其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测评,合格后方能毕、结业;弹性修业年限已满,测评仍不合格,按肄业处理。第五十三条 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和电子注册;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五条 在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予毕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共体育课、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重修仍不及格者和未修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未达退学)者,且在校总时间未超过学校规定者,可申请继续学业,按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届毕业班;累计未取得的学分在12学分以下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若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若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四)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再重考或重修一次,重考或重修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补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重修(重考)或重修(重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重修(重考),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属系出具学籍证明,向教务处办理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授予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5级及以后普通全日制学生,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主题词:学院 学籍管理 规定 抄送:各系 团委 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