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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湖南省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55692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15:46: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湖南省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

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院:工学院 班级:2014级工程管理(1)班 姓名: 学号:

课程论文题目:浅析湖南省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 课程名称:建设法规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2016年 月 日 浅析湖南省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

学 生:

(工学院14级工程管理1班。学号:)

摘 要:

本文从湖南省建设领域工资拖欠现象入手进行研究,简单阐述其危害,分析出工程款的拖欠具有涉及金额大,拖欠时间长、债务关系复杂、以民工讨薪事件居多等特点。并从政策导向、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主体行为、企业内部管理、农民工法律意识等方面分析原因,最后提出慎重承揽工程、严格合同管理、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实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建筑领域;湖南省;工程款拖欠

导语

建筑业是我国经济领域的支柱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济的飞速增长推动了建筑产业的发展。截至2014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3.7亿,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0.8%。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容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而在全国高达7.9亿的经济活动人口当中,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为4536.97万人。然而建筑市场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建筑企业诚信缺失等情况,呈现出不健康的发展状态,其中一个方面就表现在建设单位没有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容易发生聚众闹事等恶意社会现象,破坏社会的稳定。

一、建设领域工资拖欠现象及危害

这些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依旧严重,因为这个问题牵扯人员多,涉及金额大,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据湖南省人社厅报告统计,2006年-2014年上半年,湖南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1.6万件,追讨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0.7亿元。就湖南省来看,在2014年12月底的摸底排查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数为2.62亿元;2015年12月底,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数为4.83亿元,同比增长了84.35%,涉及农民工130017人。由此可以看出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 问题刻不容缓。

笔者在收集资料时,找到一个典型案例。2013年7月,湖南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总价8512万元的宿舍建设项目,并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一个“包工头”。该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2014年1月12日该公司负责人与包工头进行了结算,共计474619元,但当时仅付了11.5万元。一群农民工在2014年1月23日跑到该公司讨要工资,最后无果而终。他们又于同年4月再一次讨要工资,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反而遭到该公司纠集的社会青年一顿殴打,致使多名农民工受伤住院,事后该公司也仅是赔偿了2.8元医药费,并威胁农民工,“再敢讨要工资,来一次打一次”。

拖欠民工工资,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也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我们可以在各大新闻媒体上看到个别农民工为了讨薪而采取过激的行为,这种闹剧大多都是以悲剧收尾或者又无果而终,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另外,工程款的拖欠,严重影响到施工单位的积极性,若是进度款无法及时支付,甚至会出现偷工减料等恶劣现象,导致工程验收时引发更大的质量纠纷和工程款纠纷。

二、工程款拖欠现象的特点及成因

(一)特点

1.涉及金额大,拖欠时间长

一般来说,建设领域的工程所牵扯到的项目资金数额庞大,小到十几万,大到上亿,不同等级的项目涉及的金额不等。由于建设领域的特性,项目一般涵盖了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交通设施、水利水电等大型复杂工程,与政府和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建设领域的工程造价一般比较高,如果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则很容易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并且拖欠的金额很大。

由于建筑领域的特殊性,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长,长达半年至几年不等,且工期容易受到突发状况的影响。一旦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发包方和承包方对项目内容、工程质量、工期规定、验收标准等方面都很难重新达成共识,在工程完工时,发包方拖延工程的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也无法及时进行,有得甚至在交付使用后,工程款也难以付清。

2.债务关系复杂

合同当中规定,承包方有承建的义务,发包方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总承包方在得到发包方的资金后,将部分资金分给劳务分包方,通过分包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每层的资 金流通环节中,各方如果都诚信履约,则在这个债务关系过程中不会产生问题。一旦资金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便会产生债务,并随之向下层层引发债务问题。比如就有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拖欠劳务企业工资、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钱等。在以上三个表现中,不管出现哪一个问题,损害的终究是居于“债务链”最底层的农民工利益。

3.以民工讨薪事件居多

距统计,2014年,在湖南省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832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有1583件,占20.2%。大多数主体都是农民工群众。由于承包单位社会地位高,拥有知识、法律、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因此较少出现发包方拖欠总承包方工程款的现象。相反,农民工群体由于势力相对单薄,法律意识不强,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等,在索要工薪时往往出于被动地位和不平等地位,由此引发大量民工讨薪事件。(二)成因分析

1.政策的导向

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在公共基础建设领域,工期长、技术难度大、风险大、但社会效益高,绝大多数有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自党和国家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在发展完善。其中,不乏个别政府官员为了取得好看的“政绩工程”,大搞形象建设,这些建设项目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保护。一旦地方财政出现了紧张情况,无法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时,承包方和农民工往往出于不利地位,导致了工程款的拖欠。因此政策的导向,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地方政府不顾实际情况大兴土木,从而危害到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的情况。

2.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施工单位竞争激烈

施工单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大规模的经济活动中能吸纳大量的劳动力。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但由于农村劳动力的知识素养过低,为了谋生,他们往往会加入城市里面低门槛的建筑队伍,如此便导致全国建设领域劳动队伍迅速扩张。一旦施工单位出现膨胀,建筑市场的供求失衡,导致了建筑领域的不良竞争的产生。在建设单位占主导地位的市场条件下,在项目前期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就处于不利地位,这就为以后的工程款结算留下隐患。

3.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诚信缺失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迅速膨胀,吸引了大量企业投入其中,这也引发了主体行为的规范问题。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建筑工程中层层转 包、分包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工程质量低劣。

信用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最基本的要求。在建设领域,诚信经营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较晚,现在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在不断完善中,在信用制度处罚方面仍存在许多的漏洞。建设单位经营的道德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企业也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相应的道德观念,加上国家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企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

4.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企业普遍存在重规模,轻效益的现象,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承揽建设项目,而自身的资质水平不足以支撑工程的开展,经营决策时对风险掌控不强,效益和资金评估不足。为了获得施工权,施工企业甚至在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带资承建,结果造成大量应收的工程款拖欠。另外有的施工企业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偷工减料,最后在工程验收的时候由于工程质量不达标,与发包方产生纠纷,最终使得工程结算时间大大拖延,加剧了工程款的拖欠。

5.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足

许多农民工都是为了谋求生活离开家乡来到大城市打工,但由于自身的知识素养不高,更不要说对法律特别是建筑法律方面的了解。许多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往往利用这一点,诱骗农民工为其出力劳动,却又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产生经济纠纷时更是无从得到法律的援助。有些民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自身知识水平低,胆子小,怀着“怕惹事,工资讨不到反而丢了饭碗”的怯懦心理,在拖欠工资后,也不敢向法律机关寻求帮助。

三、拖欠工资的应对措施

(一)慎重承揽工程,从源头开始防治

施工企业应该在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质情况和信用状况,掌握其资金是否到位的情况下,争取做到不承揽低信誉、低资金保障、需垫资的工程,防止刚承建工程就形成拖欠款的情况。虽然我国现在建筑市场上大多施工单位出于被动地位,但是施工单位一定要明辨经济利益和规模效应,加强自身施工技术建设,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不盲目地承建工程项目。在市场竞争中以强大的实力说话,才能避免在一开始承揽工程时就处于不利地位。(二)严格合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要在后来引起纠纷时没有确切的条文依据。施工单位一定要认真对待合同的每一项内容,特别是关于工程进度款和结算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合同里面还要明确规定交付工程进度款的金额和时间以及验收结算的金额和时间,并且要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避免日后引发合同纠纷。(三)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和银行代发工资制

在劳务企业或“包工头”招用农民工时,施工单位就要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并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对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可以暂时由银行代发,并登记在册。有个例子可以说明:2014年,湖南省在株洲攸县开展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发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不错的效果。试点当年攸县全年受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17起,2015年全年仅有41起。据报道,湖南省人社厅将在全省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这一制度。(四)实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向银行提供相应证据并进行举报,由银行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银行方面也可以帮助施工单位代发工资后,联系其他金融机构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进行经济额度限制。

四、结束语

建设单位拖欠工资的现象由来已久,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因此需要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银行的合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施工单位也要从自身做起,打造自身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在合同上与建设单位保持平等地位,才有利于防范和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

由于笔者的专业知识有限,文中若有不足之处,敬请谅解,并欢迎纠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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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通知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善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地区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造成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

通知指出,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通知要求,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同时,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知强调,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 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还要完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

通知强调,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民日报》(2004年01月04日 第一版)

第三篇: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思考

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思考建设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发包单位(业主)在报告期末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建筑业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工程款拖欠问题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企业交易信用环境,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加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这一问题。

一、拖欠工程款的危害工程款拖欠问题由来已久,国家有关部门也曾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对当时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的拖欠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治。由于拖欠工程款的日益加剧,给整个建筑行业乃至社会的经济秩序及稳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1、债务链拉长,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债”。目前,一方面是建筑业企业被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农民工工资和国家税款、银行贷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年底,我县拖欠建设工程款总额近1000余万元,其中党政机关和部门拖欠工程款约520余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210余万元,二者合计占拖欠工程款70%以上,由此引发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160万元。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还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建设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及到了社会稳定。

2、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影响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许多企业,由于工程款被大量拖欠,只能依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并造成企业骨干和技术人才大量流失,效益连年滑坡。

3、层层转嫁工程风险,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有的建筑业企业为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将工程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结果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水平大大降低,甚至留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拖欠工程款,致使许多项目难以顺利进行,出现了大量的“烂尾楼”和“胡子工程”,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正常发挥。

4、增加了企业坏账的风险,容易滋生~现象。有的拖欠款几乎不能收回,遇有欠债单位倒闭、破产或经办人变更、机构解散等其他情况,欠款就更难收回,造成大量的坏账损失。因此,有的企业为了早日回收投资成本,就千方百计拉笼建设业主,投其所好,甚至进行贿赂。

二、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工程拖欠款问题的产生和恶化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特点。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

1、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该法中对这类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合同法》 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也做出了司法解释。但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很少,成功的案例也很少。加之建筑业企业不愿意打官司。许多企业担心打官司,不但会得罪当事人,还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映,影响今后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业务。其次,打官司的时间长、成本高,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等,即使胜诉在法院执行时也有很大难度。如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2542万元,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拿不到工程款,但预售房的客户多次到市政府集会反映,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稳定社会而责令施工单位无条件复工。某市××公司被另外一个市的区政府和县交通局分别拖欠工程款7500万元、772万元,法院判决已两三年但迄今仍未得到执行。另外,政府投资工程中的公益性(非经营性)项目,按其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不适用于《合同法》 第286条,目前对这部分工程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尚无法律依据。再次,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同时,《刑法》也缺少对债务人的刑事追究条款。个别业主不讲信用甚至钻法律和合同的空子,利用建筑业企业怕打官司的怯懦心理,故意以拖延结算时间或苛求质量有问题等方式拖欠工程款。

2、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自我保护和行业自律能力较弱。建筑业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容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建筑队异军突起,致使全国建筑业劳动队伍迅速扩大,队伍出现严重膨胀,直接导致了建筑领域的不良竞争。许多建设项目,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机会,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甚至签订“阴阳合同”,致使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甚至陷入难以回避的合同“陷阱”。此外,一些建筑业企业合同意识不强,往往因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造成双方扯皮,致使工程款迟迟不能结算。行业协会的自律和保护企业的能力较弱。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之一是信用体系。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反映在建设领域,加剧了拖欠款问题的恶化。

4、监督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有关职能部门没有按双向负责的原则对市场主体

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如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监督,而对业主的资金到位情况缺乏有效的控制;有关审查、监督部门,对拨款不及时和拖欠工程款没有采取监控措施,只注重保护业主的利益而忽视了施工企业的利益,其监督显失公平。甚至在实际操作中,不依法办事,资金来源不落实照样审批立项。不按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以致拖欠工程款,也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为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不具备资金支付能力的业主大开方便之门。

三、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对策和措施工程拖欠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现阶段,我们应当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其实施综合整治。一是要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大力发展资信评估业。一方面要按照xx《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公民进行持久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另一方面,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促进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坚持讲信用、守信用、履行信用契约,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建立和加快资信评估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监督、促进作用。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我国的《刑法》、《民法》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缺乏严格的惩罚措施,应该尽快进行修改,增加强制性惩罚措施,使失信者受到法律严惩,以充分发挥法律对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对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建设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工商、计划、财政、国土、房产、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对不能在限期内支付所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其新建和在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能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凡存在克扣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计划部门停止其工程审批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银行要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三是要强化监控,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计划、建设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商、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要强化监控力度(尤其要强化银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监控力度)、实施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垫资”等现象的蔓延扩大,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四是要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数,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要按照新的市场准入原则,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从源头上控制队伍总量;清理、整顿和考核、培训现有的建筑队伍,对没有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队伍清理分流;同时实行严格的内部行业管理体系,形成在不同层次各自进行竞争与协作的市场格局,避免资质趋同,使建筑业真正做大做强。五是要规范企业行为,增强企业的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转化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其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在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管理能力,在合同中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成拖欠工程款。同时要杜绝通过打通业主,送红包、给回扣等非法手段争夺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只有如此才能标本兼治,遏制拖欠,才能真正把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篇: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目的,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紧迫性,统一认识,抓住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争在2004年春节前,使2003年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足额兑现。自2004年起,通过3年努力,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步骤和目标任务

解决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分3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第一阶段(2004年春节前)

1、各级政府要成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此项工作于2004年1月5日前完成。

2、完成2003年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摸底、汇总和上报工作。此项工作于2004年1月10日前完成。3、2003年竣工工程,业主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总额的80%,剩余部分要签订还款协议,并限期付清;2003年在建工程,业主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进度款总额的70%。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要足额兑现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此项工作于2004年春节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04年春节到2004年6月底)

1、完成建设领域历年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摸底、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地要组织当地所有注册企业认真填写调查表,做到项目清楚,数字准确。此项工作于2004年3月底完成。

2、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总体要求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支付不少于50%,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地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2006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其中2004年不少于40%,2005年不少于30%;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在3年以内的,2004年底前要全部结清,超过3年的,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其中2004年不少于60%。签订还款计划或协议工作于2004年6月底完成。

(三)第三阶段(2004年7月至2006年底)

1、督查还款计划或协议的执行情况,使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此项工作于2006年底完成。

2、健全法规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此项工作于2004年底前完成。

三、主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管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清欠工作。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1、房地产开发项目。凡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在建开发项目,投入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同时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属于已完工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未付清之前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如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将通过拍卖优先偿还工程款或以成本价进行现房抵帐;属于已出售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要责令立即偿还,对拒不改正的,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进行处罚外,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还要降低直至吊销其开发资质。

2、地方政府投资工程。地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所在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按规定时限制定还款计划,从本级政府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报请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凡逾期未能清还的,除极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工程项目。

3、其他项目工程。对于其他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属于建设单位拒不签订还款协议和不履行还款计划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新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要暂扣施工许可证,直至还清所欠工程款、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能复工;建设单位对竣工工程推诿拖延,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以监理公司和审计事务所认定的施工单位结算资料为准。要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属于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无条件支付,拒不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于外省企业的,要取消其入晋承包工程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严厉措施责令其支付。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并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的,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属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将其有关资料移交司法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所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处以拖欠工资总额30%的处罚,并通过其开户银行冻结资金帐户。

(二)完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一是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由政府投资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二是制定《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采取以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方式,制约和规范承包人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行为和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效规避工程风险。首先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三是出台《培育与发展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暂行办法》,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四是制定《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五是制定《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防止生产能力过剩而导致恶性竞争。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压级压价等行为,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强化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把好招标揽活关;要明确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严禁承诺垫资施工,把好合同签订关;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和工期意识,不给拖欠留下借口,把好施工过程关;此外要把好承包兑现关和内控机制关,有效防止工程款的拖欠。二是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开工后2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运用综合手段,加快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

一是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对项目已经竣工,工程款未按规定时限付清的,或以往项目虽无拖欠,但新上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立项。二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帮助施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三是积极发挥市场制约作用。银行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业主出具资信证明要严肃认真,发现抽逃资金问题的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银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降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不为其项目发放贷款。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带动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也要依法行使职责,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

四、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各级领导组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本辖区内单位或个人关于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及职工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专人落实查处。

(二)联系和通报制度。

各地要定时召开领导组协调会议,研究部署辖区范围内的清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将清欠进展情况逐周统计汇总,每周一将上周情况向上级领导组办公室汇报,加强省、市、县的联系和沟通。省领导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形式向社会公布全省清欠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

(三)督查制度。

各级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程款拖欠清理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并对下一级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清欠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及时进行指导。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本次清理中,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督察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切实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指导、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部门要在当地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积极开展工作。

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施工企业(含中央驻当地施工企业)和外省入晋施工企业竣工和在建工程结算款拖欠情况调查、填报、收集、汇总工作;负责对工程项目拖欠款分期支付及还款计划的核实、汇总、发布、督查;具体组织债务清理活动;建立责任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立对建设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新开工程建设程序的审批,查处场外工程交易、假招标等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强化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制定从源头上治理工程款拖欠的政策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研究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欠薪预警制度和欠薪保障制度;负责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的备案管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立用工企业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计划部门: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根据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本辖区工程款拖欠情况的通报,对有拖欠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建工程的立项。对虽未存在拖欠问题但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工作。根据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本辖区工程款拖欠情况的通报,对存在拖欠的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依据政府制定的清欠计划,严格、及时进行资金的拨付。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指导下,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供应工作。根据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本辖区工程款拖欠情况的通报,对存在拖欠的建设单位,严格其新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资格。

工商部门:严格有关单位经营行为的考核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本辖区工程款拖欠情况的通报及处理建议,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的出具不实银行保函、资金证明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被领导组办公室曝光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授信额度。

人民银行:协调有关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务院货币信贷政策。利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控制对不良房地产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开发商的统一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款拖欠的清理摸底工作,配合工程所在地领导组办公室做好本行业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和农民工工资落实工作。对本行业新开工的工程项目,要明确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建设资金,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问题的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自国务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来,我市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市已较好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清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的清欠工作部署,按照童小平副市长在第八次市清欠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2006年在继续清理旧欠的同时,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和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审批的项目,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听证制度”,杜绝未经科学论证的“拍脑袋”工程。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的控制。

(二)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明确项目建议书中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批内容和标准,明确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在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

(三)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四)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五)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二、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一)凡投资计划已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要区县(自治县、市)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按时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不予为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业主支付担保,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备案。且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四)国有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大型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五)房地产企业在领取房屋预售证书时,必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双方没有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且延期支付协议未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不予办理房屋预售手续。

(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法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结算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业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业主已认可。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经承包单位催告业主仍不支付的,除按照合同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双倍逾期工程价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供有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签订还款计划,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时保证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问题。

(一)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诉讼费用高、审理时间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门槛、规定审理时限、加大执行力度。对当地法院执行有难度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经被拖欠者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冻结业主单位账户,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

(三)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处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仲裁、公证等处理合同纠纷高效、快捷、公正的优势。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要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把关,积极受理建设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培育担保主体。大力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企业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不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的经济活动空间。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市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市建筑市场等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其从业资质。

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没有解决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银行、土地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予为其办理新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的资格等,贷款银行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将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进一步加大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力度,按照相关法规,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 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企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妥善处置集体性讨薪事件。

(二)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保障金的催缴工作。对不按时缴纳或及时补缴保障金的承建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建设行为进行限制。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在施工现场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地址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支付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均应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筑企业用工行为信用标准,把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法律意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

(一)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培育农民工权益代言人,帮助农民工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争取农民工在相关经济活动中维护自身权益的话语权。

(三)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加快建筑业用工体系的建立。以劳务公司为平台整合农民工力量,规范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克服进城农民工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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