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
(一)金融重点机构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范围。
二、关于高技能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八款所称的“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附件。
三、关于行业专门人才
(一)航运专门人才
符合相应条件且岗位与专业相符的航运专门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具有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二)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并推荐的体育专门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
四、关于投资创业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十款所称“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五、关于特殊人才
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此通知有效期为1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工具钳工、工具钳工(注塑模)、工具钳工(冷冲模)、冷作工、模具设计师、长度计量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维修电工、电焊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起重工、天车工、化学分析工、钳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镗工、热处理工、电机装配工、无损检测员、汽车装配工、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电气试验员、变电设备检修工、通信电力机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解精炼工、火法冶炼工、铁路信号工。
第二篇: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材料清单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3.《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二、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三、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申报流程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1.用人单位注册:在21世纪人才网上(http://www.teniu.cc)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首次申报时);
2.用人单位在网上登录填报引进人才申请信息,确认后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3.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
4.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5.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时间15天;
8.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单位审核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五、申请人基本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
7.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1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5.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户口迁移流程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县)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其他说明
1.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三篇: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第四篇: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联合早报网讯)昨天,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据此,申请条件达11项。此外,“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也被列入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中。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全文
市政府昨天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发布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并称自发文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2年。
试行办法列出了11项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相关一项条件、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且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就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这些条件包括: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条件还有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此外,申报时也要求提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人保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保部门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格人员信息在将政务网上公示15天。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就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篇:《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