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协议书)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5536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1 21:29: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协议书)

苍南县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日间照料)

甲方: 乡(镇)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居家安养重度残疾人对象): 家庭住址: 残疾证号: 丙方(监护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因残疾人(乙方)及家属(监护人)提出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申请,经社区、村(居)委会推荐,乡(镇)残联(甲方)审核并公示,报送县残联批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和《浙江省重度残残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方案办法》及市、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有关规定,乙方符合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条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具本如下:

一、居家养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居家安养内容:

(一)甲方职责:

1、县残联负责按规定将乙方享受的居家安养补助费按规定支付给乙方(存入乙方银行存折);

2、甲方负责监督丙方对乙方的日常护理;

3、甲方按规定每年负责对乙方是否继续适宜居家安养条件进行审核,按照省、市、县关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相关规定,提出是否继续对乙方实行居家安养的决定,以及对调整残疾人居家安养补助标准提出相应意见,报县残联审批并作相关调整。

(二)乙方职责:

1、应自觉遵守甲方、丙方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住所所在地村规民约,要服从管理;

2、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积极参加有关的公益活动;

3、树立乐观进取的生活态度,配合丙方的护理工作。

(三)丙方职责:

1、丙方为乙方监护人(家属),应本着人道、奉献精神,尊重乙方的权利和人格,不得对基虐待和歧视;

2、丙方应照料乙方的基本生活;日常起居用餐必须按时供应,保持乙方卫生整洁,以利健康;

3、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患病能及时得到就医;

4、丙方应每月一次向甲方反应乙方的基本生活状况;

5、乙方、丙方若违反有关规定,甲方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

三、安养标准:

乙方享受的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补助标准为 元/月。四、三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如下:

1、;

2、。

五、本协议未尽内容的事宜,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因新的情况,需要修改协议时,应由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相关政策,共同商定修改内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内容。

六、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县残联备案一份。

甲方: 乡(镇)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丙方:(签章)联系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第二篇:附4: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协议书

附4:

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协议书

区残疾人联合会(下称甲方): 居家安养残疾人(下称乙方): 电话: 住址:

残疾证号: 残疾类别:

定点服务机构(下称丙方): 办公地址:

因残疾人(乙方)及家属提出残疾人居家安养申请,经街道民主评议,区残联审核批准。根据《长春市残疾人托养办法》和《关于深入开展长春市残疾人托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乙方符合长春市残疾人居家安养条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具体如下:

一、居家安养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居家安养内容:(一)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将乙方按规定享受的居家安养费按时支付给丙方;

2.甲方负责监督指导丙方对乙方的居家安养服务,并有权对丙方的服务进行评估。

3.甲方按规定每年负责对乙方是否继续适宜居家安养条件进行审核,按照我市关于残疾人托(安)养的相关规定,提出是否继续对乙方实行居家安养的决定。

(二)乙方职责:

1.应自觉遵守甲方、丙方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要服从管理;

2.乙方要积极同丙方保持联系,在变更联络方式时及时通知丙方;

3.乙方有权利要求丙方在服务范围内为其服务,但不能要求丙方超出服务范围进行服务

4.乙方不得向丙方提出用现金或实物顶替服务券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安养资格。

(三)丙方职责:

1.丙方为甲方选定服务机构,应本着人道、奉献精神,尊重乙方的权利和人格,为乙方提供所需服务。

2.丙方要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及时满足乙方的服务要求,上门为乙方服务。

3.丙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以现金或实物顶替服务券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在评估中扣除相应的评估分。

4.丙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服务,不得私自降低服务标准或改变服务资费,丙方需将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甲方汇报。

5.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与评估。

三、本协议未尽内容和事宜,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因新的情况,需要修改协议时,应由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新政策,共同商定修改内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内容。

四、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区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乙方:重度残疾人(签名)

丙方:定点服务机构(盖章)

月 日

第三篇:开展重度残疾人安养工作最应关注的人群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就是其中一项重点工程。尽管相关政策还没有正式出台,但有关的讨论已轰轰烈烈地展开,各地残联也都在积极地组织人员做好前期的调查摸底工作,一些得知消息的残疾人家属更是怀着期待的心来残联打听

托(安)养的条件,总之,残疾人托(安)养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期待。如此广泛的关注和期待,正好说明了开展残疾人托(安)养工作深入人心。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观念被认同,人性化服务渗透到各行各业。开展残疾人托(安)养工作的目的就是使残疾程度较重又缺少家庭护理的残疾人得到基本的护理和照料,维持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同时,也为残疾人家属“开锁”,减轻他们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从信访接待所反映的情况分析,其中有一种类型的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托(安)养工作需求特别迫切,那就是父母年老体弱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尤其是重度精神残疾人家庭。父母年老体弱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有一个共同的困难:护理人因年老精力有限,或因疾病缠身,本身需人料理,却承担着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繁重的护理残疾人的重担,心力憔悴。笔者曾亲自接触过这样两个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母亲,当然,现在两家身心疲惫的母亲都已谢世,留下残疾程度较重的孩子托给亲戚照管。一位是姓王的重度精神残疾人,他的母亲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来残联反映照看孩子力不从心,希望组织上能够帮助她“管管”。但限于当时的政策,她本人有退休工资,又有房子,根本不符合进福利机构的条件,其他私人开的敬老院对于重度精神残疾人也不敢、不愿接收。除了一边听一边安慰她,笔者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这位身患癌症还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精神残疾儿子的母亲,最后只好卖了房子用来偿还看病欠下的债务和支付儿子寄养在乡下娘家的生活费。结局是悲惨的。据街道残联助理员后来说起,她从患病前一百三四十斤的体重降到了临死时骨瘦如柴的七八十斤,弥留之际还在惦念着“儿子怎么办?”另一位母亲同样不幸,同样耗尽心血。她有三个智力残疾儿子,除了老二残疾程度较轻在福利企业就业外,老大、老三生活起居全靠老母亲料理。每次到残联办事,她总拖着两条甩不掉的“尾巴”。也因她有退休金和私房,她的三个孩子不属“三无人员”而无法进福利机构托养,她只好一直拖着这三个智力残疾孩子。笔者至今难以忘记,她带着儿子最后一次来残联的情景。她面色蜡黄,行动迟缓,所到之处皆有恶臭味弥漫开来,原来,顺着她的裤脚管有粪便溢出。当时,笔者和同事都不太明白,她怎么会大小便拉出也无知觉,纷纷捂住鼻子掩饰粪便的臭味。过不了几天,所在街道的残联助理员打来电话说,她病故了。了解后得知,那天来,她已是重病缠身,大小便失禁多日,为三个智力残疾孩子耗尽做母亲的最后的心血。接完电话,笔者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假使我们当时就有针对重度残疾人的托(安)养服务,也许,这两位母亲的负担就会减轻许多,她们的境遇也会改善许多。时至今日,笔者还时常想起已故的这两位老人,也时常接待像她们一样年老体弱却要照管重度残疾孩子的老人来访,从他们焦虑的眼神和憔悴的面容上,笔者看到他们对政府将要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所寄予的厚望。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如果按照低保条件来衡量都不属贫困残疾人家庭,但从年龄、从人性的角度来衡量,他们同样十分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被他们照顾的重度残疾人安心生活。因此,笔者的想法是,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提供无偿或有偿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尤其是对护理(监护)人年纪偏大的有托(安)养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更不应该从经济条件上做过多的限定,而应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渐实现针对不同经济收入提供不同性质的服务。在信访中,一些老人表示愿意承担半数的托养费用,只留一半给自己过个相对安静的晚年,能够比较轻松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说实在的,像这类重度残疾人家庭,一旦父母过世,无配偶无子女,无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很多人还是要政府收养,有偿地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无非是把收养的时间提早到监护人活着的时候,对个人和政府而言都是十分有意义的工作。当然,笔者强调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最应关注父母年老体弱的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急切需要,并不是说其他重度残疾人家庭对托(安)养工作可有可无。对于家有重度残疾人需照料的家庭而言,就算护理人精力上允许,但时间或经济上不允许,至少有一个人会被重度残疾人“锁定”在家里而无法工作,或者说,因为不懂得怎样护理重度残疾人,使得一部分残疾人因护理不当而过早地离开人世。从人道、人性和专业护理的角度看,其实,每一户重度残疾人家庭都需要托(安)养服务的介入,提高重度残疾人家庭的生活质量。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是广大重度残疾人家庭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更是重度残疾人家庭多年的企盼,是这些年老体弱父母们安享晚年的“希望之舟”。笔者撰写此文就是希望,出台政策不要从经济条件上做过多的限制,应该针对所有“有钱没钱”的家庭,把这些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沉重负担逐渐转化为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这也是广大残疾人、残疾人亲友

和残疾人工作者心中迫切的愿望,这样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残疾人人人共享小康”。

第四篇: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甲方(托养机构):

乙方(受托人):残疾证号:

丙方(监护人):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圆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3号)和中国残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圆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以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共同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琼残字[2009]68号)文件规定,及家庭提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申请,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区残联批准,确定为集中托养对象。为明确集中托养期间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特订立本协议。

一、托养时间:自年月日入托起。

二、托养地点:

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为乙方在托养期间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吃、住、医,并提供衣服、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2、甲方不得歧视、侮辱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乙方的身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重症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3、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4、托养期间,乙方若有违反托养规章制度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甲方有权对其批评教育,若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向丙方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托养期间,乙方若生重病、自然病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做好医治和善后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托养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饮食等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保障,及必要的康复服务。有权向甲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2、乙方托养期间应自觉遵守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护理人员的管理,与其他托养人员和睦相处。若因乙方自

身原因造成损伤或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如有特殊事由需要回家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回家。在家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责任自负。

3、应由乙方的赡养义务人承担起的赡养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约定而免除或减少。

4、乙方在入托期间发生的医疗、丧葬等费用按以下规定承担:

A、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除合作医疗报销、政府(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外,其余部分由乙方家属(监护人)负担;

B、住院期间,由乙方家属(监护人)先行垫付入院费用,并派人陪护,陪护费用由乙方自理;

C、丧葬费用由乙方家属(监护人)负担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了解乙方在托养机构的日常生活等情况,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要求和建议。

2、丙方发现甲方在托养期间有歧视、侮辱、侵害乙方行为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丙方应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保证每月探视乙方一次,增强乙方与家庭的亲情纽带联系。

4、丙方应做好乙方的思想工作,教育其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

5、丙方在接到乙方在托养期间患病的通知后,应及时前往陪护和处理;若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托养期间自然病故的,由丙方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7、如乙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外的,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交纳50%的托养费。

四、退出机制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本着来去自愿,个人申请中,政府批准的原则,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个人和机构可提出申请劝其退出集中托养。

1、乙方和丙方对甲方在托养期间提供的环境、设施、照料、服务和管理不适应、不满意,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

2、乙方在托养期间不能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护理人员管理,提出非分要求,无理取闹,与其他受照料人员不团结、产生矛盾,影响到托养所正常秩序的。

3、乙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外,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付自负部分托养费用的。

4、乙方在入托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丧葬等费用,没有遵守本协议第三部份第(二)款等4项规定的。

五、遇有下列情形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家属带乙方外出时,所造成的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2、因乙方对自己的疾病及护理要求说明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负责。

3、受托人在入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了急救措施,如因丙方的懈怠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负责。

本协议经镇司法所鉴证后,壹式陆份,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司法所壹份,区、镇残联各壹份。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越秀区申请重度残疾人困难户.

越秀区申请重度残疾人困难户

专 项 补 助 金 须 知

根据穗府办[1998]57号文转发市残联《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精神,制定越秀区申请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须知。

一、凡有越秀区辖地户籍,其家庭享受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低视力、重听),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基础上,每月可申请领取100元补助金。

二、符合上述条件者本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及上述证件复印件到所属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街道残联审核申请表加具意见、盖章送区残联审批,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同意后由区残联委托街道残联发放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给申请人。

三、凡享受专项补助金的残疾人,其家庭收入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专项补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停止发放。如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区残联申请,经市残联批准后,专项补助金的发放可延续一年。

受理机构:越秀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办公地址:广州市光塔路21号首层

联系电话:83303039、83303365(传真)

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协议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