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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杭州统一执行公租房租金(范文大全)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55317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1 15:46: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杭州统一执行公租房租金

中公教育·厦门分校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杭州统一执行公租房租金

廉租房,今后在杭州将成为历史。廉租房将和公租房实现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租房——5月29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拟订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

并轨运行后,原先住在廉租房里的人租金怎么算?没了廉租房,申请条件会不会变化?《通知》里头,针对这些问题,也公布了初步的想法。

当然,这样做行不行,还得听听大家的意见。《通知》的具体内容,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teniu.cc

给 人 改 变 未 来 的 力 量

第二篇:公租房租金

北京公租房租期最长不得超5年 租金将略低市价

公租房租金如何确定?租金谁来收?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公租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公租房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若承租人拖欠租金,产权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

公租房租金如何确定

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

租金如何确定?通知中明确指出,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如海淀区目前正在配租的两个公租房项目,专业估价机构测评结果为,远洋沁山水项目周边市场价每月每平米49元,苏家坨项目周边市场价每月每平米30元,不过这并不是公租房项目的最终定价。昨天,海淀区住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租金将根据市住建委的文件规定制定,目前还未出台,不过肯定低于市场价。该负责人称,关于海淀区正在配租的公租房相关问题,请统一拨打热线电话咨询(电话:010-62551215)。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季如进说,公租房的市场定价可直接影响租赁市场价格,也成为政府对租赁市场直接调控的工具。

谁来定租金

专业机构定期测定租金

通知规定,市住建部门应当委托专业估价机构或市投资中心,定期测定公租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公租房的租金会动态调整,不过不会突然涨租或者是每个月都在变化。公租房租金一般一两年调整一次。

如何减轻租金压力

承租家庭可获租金补贴

通知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经适房、限价房申请条件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补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

租金补贴资金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负担。公租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公租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再依照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公租房租期多长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3年

通知规定,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权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租金。

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表示,签订合同期避免保障房终身化、福利化。增加使用期限,有利于公租房的配租环节完善,避免出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过程中的个别骗购现象在公租房出现。公租房不同于以前的福利分房,有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若有人不交租金怎么办 拖欠租金可以按规划扣

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

第三篇:公租房租金分析

摘要: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核定体现了其住房保障性质,并影响保障效果。成本法与社会平均负担法是两种不同的租金核定办法,并有不同效果。通过对比,后者更有助于达到保障目标,并能通过租金标准的动态调整实现与其他保障方式的对接。无论如何核定,都需要政府强大的执行力来支持。

关键词:公租房;租金;成本;社会平均负担

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64-02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于2010年6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的,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出租的住房。这一人群的特点在于收入水平居于平均工资水平上下,但资金积累不够,无法负担购买商品住房所必要的首付款。公租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定位于廉租房之上、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之下。

北京市在推进公共租赁房过程中,创造性地采用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建设新模式和新机制。公租房筹集管理主体以市区政府为主,主要采取了两种形式:一是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体,负责融资、建设、收购、持有、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这些机构均为政府所属机构,履行政府职责管理公共租赁房,工作以服务为导向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经批准可以作为公共租赁房主体,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一些公租房,解决本园区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新生事物,其正常运行的关键在于租金标准与合理的进入/退出机制。而其进入/退出机制又可通过租金标准的动态调节实现,因而合理确定租金标准最为关键。从公租房的出发点和定位分析,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分别通过成本法与社会平均负担法两种方法来确定,但其效果与保障力度有所不同。

成本法是目前各地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租金确定方法,也是部分已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城市用文件形式予以认可的核定办法,但对于如何核定成本却缺乏明确的说法与统一的认识。目前,北京市公布的公租房成本租金范围已引起很大的争议。公租房建设成本由几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税费成本等。在成本核算中,不考虑在土地招、拍、挂中转移到共同开发项目中的成本,而将该部分视为公租房成本的一部分计算在内。

1.土地成本

土地成本由一级开发成本与一级开发利润构成。区别于普通商品房,公租房的土地成本中应剔除政府在招、拍、挂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收益及土地出让金部分,同时,应明确限制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并减免承担一级开发企业在此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在土地成本上应等同于经济适用房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此外,土地成本的降低还应通过合理选址、合理规划来实现。应该注意到的是,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选址必须确保交通便利、生活设施齐全、周边配套完善,以有效降低入住群体的其他生活支出。因而,在选址、规划上不应通过降低生活便利而降低土地成本,而应通过合理提高容积率来降低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成本,通过适当降低舒适度来平衡因便利性提高而造成的土地成本上升。

2.建筑成本

建筑成本是必须投入到建筑之中的不可压缩的成本。但通过合理的设计和技术的提高,包括内部装修的标准化、规模化作业,仍可降低一定的建筑成本。

3.管理成本

这里所说的管理成本是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要投入的经营管理成本,包括物业服务、维修、保养等成本,也包括为管理团队支付的工资等。管理成本的核算技术及标准不存在任何问题,问题在于管理的主体上,即责任主体(甲方)是政府有关部门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也会带来效果的不同。以政府部门作为主体,符合公租房的权属关系和运行要求,但有可能会导致效率的降低和成本的提高。

4.税费成本

特意提到税费成本,是为了强调作为保障性住房,其本身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是用税收来对社会财富效用的重新分配;公租房的建设与运行中均应享受税收优惠,甚至于免税政策,而不应将其纳入到成本中。

5.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中除土地、建筑外,成本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金成本与资金来源、资金周期等都有密切关系,因而在土地成本、建筑成本的核算中都是考虑静态部分,而把资金成本单独计算。资金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中静态成本的取得、周转所产生的额外支出。作为保障住房,公租房的资金来源应本着成本最低的考虑。目前,国家出台了利用公积金余额为政策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的相关办法,但由于规定回收周期仅为三年,无法适应公租房资金回收所需的十几、几十年的需求,无法解决问题。合理的资金来源应为地方债券形式,通过资本市场筹措长期资金,从而降低资金成本。这需要出台金融政策予以支持。

在成本法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中,关键在于政府要从社会保障性质出发,明确合理的优惠政策,真正以惠及民生为目标,避免、杜绝开发商或其他群体借公租房渔利。

为简易起见,可通过与市场上相似区位、相似条件租赁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对比来确定成本范围。但须注意的是,应从市场租金中将开发利润、土地出让金、政府土地收益、出租税收等因素扣除后作为成本租金的参照标准。应该看到的是,因为租赁市场的不完善,以对比方式来分析成本范围还存在很大的困难,特别是由于开发商利润的不透明和租赁税收的缺失。

与成本法相比,社会平均负担法更体现社会保障性质,并可以动态调整,上限可与市场接轨,下限可与廉租房衔接。平均负担法通过核定家庭年收入中扣除生活必需品支出(不计住房类消费)之后剩余部分为基数,以社会平均消费中房租消费占收入的百分比为因子,计算保障住房中的个人可负担部分,并作为租金标准。

1.家庭年收入。家庭年收入以上一为核算基础。除常用的工资收入、劳务收入等之外,考虑到家庭资产因素,比如,现有住房、汽车、存款等资产差别,应将资产以货币量化后,按社会平均资产收益率计入到家庭年收入水平中。

2.生活必需品支出水平。生活必需品支出水平可参考统计部门发布的有关数据,从中分析,获取一个固定的货币量而不是百分比。考虑到公租房的保障性质,在分析中应适当剔除高收入群体消费对统计数据的拉动作用。

3.房租、收入比。房租收入比在统计数据中也有所体现,另一个来源也可以考虑cpi 数据构成中的房租占其他生活品份额的比例来确定房租支出比。

合理确定以上参数后,公租房租金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就可以得出:如其结果达到或超过市场租金标准,则表明不符合条件或应退出公租房体系;如其负担部分不足成本租金,则应以福利方式予以补贴,如租金返还。

平均负担法的困难在于收入水平的核定,特别是与准入/退出机制结合后的动态核定,需要有专业的部门来完成这项工作,并需要与税收、银行等部门的密切配合,辅之以完善的信用体系来保障运行效果。但与成本法相比,平均负担法更体现了保障性住房的福利保障特点,更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并且,对于公租房的合理使用、运转具有很大优势。

在目前的情况下,首先应该严格控制公共租赁住房土地获取费用、开发建设成本,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长期低成本融资支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环节的税费减免力度,为在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难度大、成本高的区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综合成本。公租房定价的科学与否,是决定公租房制度成败与社会评价好坏的关键因素。无论是使用成本法还是平均负担法,关键还要看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位与执行能力。对于保障住房,政府部门不是仲裁者,而是当事人,是行为的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并用强大的执行力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达到保障的目标。

第四篇: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金收缴范围。

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缴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维护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查,县住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

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租金。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确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

X.伤残等级在X至X级无劳动能力的;

X.承租人的赡养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

X.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

X.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X.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

以上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减免租金。

四、租金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缴,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

(二)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研究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由县审计局审计结算,以县审计局结算清单及相关资料凭票报账,维修项目及维修资金等资料备案存放,做好归档。

(三)公共租赁住房零星维修,单笔支出在X万元以内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凭票报账。

维修项目及维修资金等资料备案存放,做好归档。

(四)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X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组织中标企业实施维修。

(五)县住建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备查台账。

五、监督管理。

(一)县住建局是收缴政府购买、建设、纳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共有产权企业是政府投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执行减、免规定,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县住建局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篇:国家公务员考试最新时事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努力形成闻过则喜的良好氛围 时事政治:开好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能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关键看能否正确对待意见和批评。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党员领导干部概莫能外。中央在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聚焦作风建设,要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就是要弘扬我们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把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四风”问题找出来,为整改打好基础。敢于承认和修正自身的缺点与错误,是共产党人党性的重要体现。九十多年来党的建设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就风清气正,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就强,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什么时候丢掉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的事业就会受损失。历史在前进,环境在变化,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科学态度不能变,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不能丢。唯有始终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才能永葆旺盛活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毋庸讳言,当前要防范批评与自我批评弱化的倾向。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结果是讲成绩、谈进步津津有味,说问题、摆缺点避重就轻。长此以往,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把武器就会由锐变钝,党性原则意识就会由清醒变模糊,甚至导致党内生活庸俗化,不良倾向滋长蔓延。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领导干部越是襟怀坦荡,越能赢得理解和信任;越是善纳诤言,越能赢得威信和敬重。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人,应该把闻过则喜作为党性修养的一种追求,始终以谦逊态度对待意见和批评,在善待意见和批评中改进工作,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面对长期执政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党的建设丝毫不能放松。全党广泛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整风精神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是坚持从严治党、应对严峻考验的重大举措。开好民主生活会,要大力弘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敢于动真碰硬、揭短亮丑,抓到问题举一反三,查出问题认真处理,让领导干部灵魂受到触动,认识得到提高,真正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国贸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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