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科技经费财务核算及验收审计要求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0-10021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12:26: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科技经费财务核算及验收审计要求

科技经费财务核算及验收审计要求

一、科技经费管理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与经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1)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制度,明确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l、制定单位领导、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方面的审核、签批流程;

2、制定预算调整的审批流程和相关制度;

3、制定科研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规范激励费用的支付和管理;

4、单位的有关制度应与国家、省的制度保持一致;

5、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单位的有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6、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

7、按照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及时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8、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经费。

(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设明细账,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分期补助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1)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2)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本项目(课题)的研究任务。(3)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均应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独立核算。

(三)、加强支出管理 严控开支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除要求财务科目核算清晰外,还要求原始凭证记录的清晰和完整,每笔费用的发生都应该由研发项目相关的人员签字并注明用于研发哪个过程的哪种用途,以便于专家验收考察费用的合理性。

科技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企业研发费的发生时间应跟研发进度相匹配,一般在计划研发开始至产品中试完成时。

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1、设备费 一般包括:

(1)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2)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3)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合同书中约定的需增添的设备(型号、数量); ②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

③设备费的支出应当在研究周期以内,不包括项目实施前购入的。④无预算批复的实验室小型基建不在支出范围;

⑤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设备,严格区分生产性设备与科研设备; ⑥加强设备的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2、材料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领用材料品名、时间、人、量与项目匹配; ②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入库、出库手续; ③大宗、贵重材料严禁以购代耗、以支代耗; ④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

⑤严格区分科研用材料与生产性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严格按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定义范围支出经费; ②大宗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应签订委托合同;

③测试内容、测试数量、收费标准、结果报告、委托合同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④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

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出差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出差报销手续完备,出差人员、事由等信息应当齐全; ③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 ④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餐费。

6、会议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会议通知、预算单,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有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合同;

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③严禁列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

7、合作协作与交流费

为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和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合作协作与交流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出国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要有国外行程单; ③出国手续应当完备,要有邀请函、出国审批表等;

④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⑤不得使用专项经费向合作单位购买设备或材料。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专业软件购买、出版专著等大额支出应当有合同;

②使用专项经费开支的大宗专业资料印刷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③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

9、劳务费

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

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开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发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②只能发放给个人,其他方式不认可;

③发放标准应当结合项目(课题)周期和劳务人员、专家投入的工作时间;

④发放凭证应当具备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 ⑤不得以提代支、以领代支。专家咨询费标准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虚假发票、白条列支项目经费;

通过技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开具发票; 虚购材料等方式套取项目经费;

2、合作单位、实际承担单位变更

不按合同书要求及时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变更 “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对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3、将项目经费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报销旅游、娱乐等支出; 购置车辆;

材料费中列支大额办公费; 设备费中列支通用设备。

4、不经审核审批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5、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项目经费

差旅费:旅游门票、礼品、餐费,住宿超标; 会议费:无会议通知、会议内容;

劳务费:超标准发放,以领代支、代签代领; 专家咨询费:咨询公司开具的大额技术咨询费; 列支非本项目(课题)人员差旅费、出国费、劳务费。

6、开支审批程序不严格 手续不完备

大额支出的审批不严格;

项目支出相关附件不完整; 部分费用列支依据不充分; 大额支出现金结算;

突击购买大额材料,以支代耗、以购代耗、发票连号等; 会计资料信息不全,账证、账实不符。

三、会计核算

建议按照分期补助方式的会计核算规定

补助金额小的企业建议可参考事后补助方式的会计核算规定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核算

分期补助方式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同时,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拨款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报科技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借: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贷:银行存款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核算

分期补助方式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或摊销额转销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市科技局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并结转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报科技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①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②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市科技局拨款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三)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申请科技经费的企业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于属于研发费用的部分在核算时主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中的费用分类来设置明细,然后再设置更明细的下级科目来反映上述各个科技经费支出项目。

第二篇:财务验收审计实施方案

附件2 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审计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 “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特制定《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审计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原则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环节。财务审计是牵头组织部门在财政部公布中标的95家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委托其以第三方身份开展的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工作内容为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科技重大专项以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二、财务审计范围

财务审计范围是纳入本次财务验收的全部课题,即已批准列入“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结题日期在202_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课题。两个专项中由地方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其财务审计的组织实施由卫生部负责。两个专项中由军队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其财务审计的组织实施由总后卫生部负责。

三、财务审计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领导。卫生部下设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两个专项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工作小组领导下会同两个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二)组织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审计收费和业务约定书、分配审计任务、下达审计通知、组织财务专家审查报告、监督课题承担单位落实审计报告整改意见、审计抽查等。

(三)组织方式。工作小组按照就近原则分配审计任务,向课题承担单位下发审计通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实施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内容负责。

四、财务审计内容

财务审计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参与单位的资金拨付情况,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垫付支出,其资金垫付及归垫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课题进展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财务审计工作程序

财务审计工作程序包括:下达审计通知、实施现场审计、交换审计意见、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告审查、出具审计报告、落实整改意见和审计抽查共8个环节:

(一)下达审计通知。工作小组对课题牵头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同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通知,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须报工作小组备案。

(二)实施现场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和审计要求,对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规合理性进行现场审计。

(三)交换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向工作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前,应当先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报告中所列示的财务数据和披露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无法与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予以特别说明。

(四)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会计师事务所在下达审计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在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对课题进行总 体评价。课题总体评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指标(附件1)对卫生部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审计意见表(以下简称审计意见表,附件2)中各项指标给予量化打分。会计师事务所须向工作小组提交的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回复意见和审计意见表。

(五)报告审查。工作小组将抽选财务专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建议,供会计师事务所参考。审查重点主要包括:报告内容结构是否完整、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披露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引用政策是否准确和整改建议是否可以执行等。

(六)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参考财务专家审查修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并向工作小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如会计师事务所与专家审查意见有原则性分歧,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七)落实整改意见。工作小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下发整改通知,同时将审计报告(含分项审计报告)批转至课题牵头单位。课题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参与单位具体落实整改意见,并在1个月内将课题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将组织力量,对课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审计抽查。工作小组将抽选部分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审计抽查采取现场方式,与课题财务验收同步进行。财 务验收专家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核实认定,抽调凭单、核对数据,审查披露事项是否缺失、问题定性是否准确等。审计抽查中发现审计报告欠失公允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影响了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工作小组将终止或取消其财务审计资格,并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财务审计具体要求

(一)审计方式。财务审计采用现场审计方式,审计对象包括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二)审计时限。下达审计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包括:现场审计、交换审计意见和课题总体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当编制具体的审计计划,并将审计计划的审计组成员报工作小组备案。工作小组对审计计划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审计计划进度,采取随机方式抽查审计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审计计划和审计组成员发生重大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调整计划和变动审计人员。

(三)审计人员。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计组组长必须由参加过审计培训的人员担任,并且优先考虑具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其他科研专项审计经验的人员。

(四)审计培训。工作小组将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培训,统一审计要求、细化审计内容、规范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派出有关人员参加审计培训,无故不参加审计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取消本次审计资格。

(五)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工作小组规范内容和格式,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须报工作小组备案。业务约定书内容包括:委托内容和目的、工作时限和要求、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审计人员、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审计纪律和保密承诺、违约责任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六)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以课题为基本单元,向课题牵头单位出具课题总审计报告。课题有参与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向各参与单位出具分项审计报告。总审计报告是在汇总和总结各分项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对整个课题出具的审计报告。总报告是课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审计报告包括正文和附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审计报告规范格式和统一表格出具审计报告。附表详见附件3。审计报告正文内容主要包括:

1.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

2.课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包括课题预算安排情况及 课题经费到位情况、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等。

3.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4.审计意见(综合评价)。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审计收费标准由工作小组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价,结合实际情况,平衡后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审计计费办法另行下发)。审计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会计师事务所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后,由课题牵头单位支付30%的预付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课题牵头单位支付70%余款。审计费用由课题牵头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结算,参与单位应分担的审计费用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八)审计沟通。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或被审计单位出现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支出的相关性不能做出正确判断,影响到课题审计结果的,可以向工作小组提出派请技术专家支持。工作小组也将随时解答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疑问。

(九)答疑义务。课题财务验收时,财务验收专家对审计报告有疑议或异议,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到现场解释或答 疑的义务。

(十)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以确保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的公允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负责,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欠失公允和真实,影响了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工作小组将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保密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严加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课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需要,另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

(十二)审计纪律。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旦发现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篇:浙江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第十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2_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篇:食堂经费财务内部审计

新站镇新站小学民主理财食堂经费审计

教科局计财股:

我校财务内部审计小组于年月至月份食堂经费支出单据进行了内部审计,本次审计单据共张,支出金额共计元。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1:2:3:

经过内部自查自纠,同意列报单据张,金额元,请计财股审核。

学校审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

学 校(章)年月日意见 教科局计财股审核意见:

第五篇:如何进行科技项目经费审计

如何进行科技项目经费审计

202_-07-10 16:35 来源:刘克文 财会信报 我要纠错 |打印 | 大 | 中 | 小

目前来说,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不规范,甚至有些管理人员挪用科技项目经费,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通过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揭示科技项目经费的运行情况,对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此,笔者将详细介绍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程序

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程序如下: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科目的基本情况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科技项目的基本情况,着重了解科技人员人数及知识结构、研究方向、课题、专利及科技查新报告,了解被审计单位取得各科技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阶段性(如小试、中试、结题)报告。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是否专户管理、专户存储

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对科技项目经费是否单独设置账页核算、实行专户管理。

(三)审查有无转移科技项目经费

审查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科技项目经费。审查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明细账期末余额是否一致,着重对“未达账款”进行调整,追根溯源,确保科技项目经费的安全完整。审查有无专户银行对账单上有而银行存款明细账无记录的往来业务。如果存在被审计单位专户银行对账单有资金进出,而账面未作处理,或只在账面的“银行存款”科目一进一出的情况,则存在转移科技项目经费的可能。应详细审查往来款项,追查资金去向转回配套资金。

(四)审查有无改变经费用途和改变开支标准

审查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有无改变经费用途。对照科技项目合同书及《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设备购置明细表》,详细审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是否为与科技项目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有无借科技项目经费“搭便车”,列支应由管理部门负担的差旅费、各项补贴费等;有无列支与科技项目经费无关的费用,用于建办公室装修、购置办公设备及用品,列支招待费、礼品、旅游费、出租车费用;有无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有无发放与上述科技项目无关的勤杂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补贴。

审查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专家咨询费中,高级职称人员是否在800元/人/天以下,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5%。

(五)审阅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审查对外拨出的协作费是否有协作合同;会议费是否有明确的内容、规模、会期、参加人员及记录;差旅费是否目的、路线不明或时间、日期不详;购买材料有无明细清单及验收证明;有无个体经营户劳务收据;有无白条列支;有无不属于《科技项目合同书》期间的发票;有无提取尚未发生的费用;有无专家咨询费无专家签名表;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有无经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审核,配套的间接费用是否经财务部门批准。核对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的准确性,入账的及时性。

(六)审查科技项目经费结余的账务处理

审查《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与项目的实际支出是否一致。审查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方法如下:

(一)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必须与财务收支工作相结合有的被审计单位没有建立专账,而是在其他应付款或管理费用中核算,只有将科技项目经费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机结合,才能分清专项应付款支出与经营支出,确认管理费用与科技项目经费是否存在串通使用,经营支出是否挤占了科技项目经费。

(二)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必须与效益审计相结合在科技项目经费审计的同时,必须结合考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检查研发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项目应用以及市场前景,着重检查项目实施期间已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新增税利。通过审计,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给予客观的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风险评估

审计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科技项目经费未设专户管理。科技项目经费没有设专户或专门账页单独核算,与本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混淆;二是虚假配套。在分期补助方式下,虚走一笔账,将银行借款或其他应付款调入专项应付款作为配套资金,套取科技项目经费后,又原封不动地转回原科目;三是通过往来科目转移科技项目经费,借给关联企业、项目负责人借支或用于非科技项目;四是任意扩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列支与科技项目经费无关的费用;五是超标准列支科技项目经费;六是从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七是虚开发票、虚报支出,套取科技项目经费。

为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减少资金风险,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封闭运行,政府在对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要把好如下“三关”。

一是把好项目立项关。科技部门每年要提前安排下一的科技项目指南,并对项目进行调研和论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然后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把好手续完善关。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计划,并附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用款协议,必要时要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然后进行资金拨付,从而为资金的安全运行提供法律保证上。

三是把好事后监督关。1.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完工时要对项目的安排和使用进行决算,并填制决算表和分析报告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验收。2.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科技资金进行跟踪监督,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按资金使用合同及时清收到期的资金,对有偿拨款不能按期偿还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查明原因,并要求用款单位及时提交用款延期申请,续签用款协议,以减少资金的运行风险,3.审计部门要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1。滞留经费、延缓拨付。有的主管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对于财政拨付的科研资金,未能及时安排拨付,将资金滞留在主管部门,从而影响了科研项目的正常运作。如20xx年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安排某市项目款299万元,当年项目款已全部拨付给市科技局,而市科技局实际只拨付229万元,尚有70万元未拨付,滞留金额占项目款的 23.41%;某区科委20xx年在到位的项目经费69万元中,实际只拨出 46万元,尚有23万元未拨付给项目单位,滞留金额占项目款的 33.33%。

2.挤占经费、挪作它用。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大量的科研经费,履行着分配、安排科研经费的职责。但是,有些科技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左右科研经费的分配,并从中为自己谋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管部门通过挤占科研经费弥补自身的行政经费不足,如在主管部门设立的课题中列支了与课题无关,本应由行政经费开支的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等内容;二是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处室挤占基层科研单位的课题经费,在科研单位的课题经费中列支了本应由科技主管部门负担的差旅费、各项补贴费等,而基层科研单位为了今后能争取到课题经费,不得不违规列支与他们无关的费用。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一些基层科研单位自身也存在挤占挪用现象。如由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与某电子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微型条码打印机系列产品”项目,该项目资金30万元,被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挪用于大楼基建20万元。

3.虚设课题、转移资金。有些部门为了获取科研经费用于自身的日常开支,采取与基层科研机构相互串通的办法,由科研单位申报课题取得科研经费,而后将科研经费从申报单位转至这些部门。如我们在审计某研究院的科技专项经费时,在支出中发现有一笔专项经费转至某协会,随后审计人员跟踪审计该协会,经核对查明,这笔专项经费系研究院虚设课题,取得经费20万元后,除了留下部分手续费外,余款18.5万元全部转至该协会,用于协会的各种补贴、餐费等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4.未按合同使用经费。按照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及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科研单位在申请科研经费时,必须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合同中对经费的使用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科研单位的经费使用往往超越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在审计抽查中发现部分基层用款单位存在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单位的人员经费开支,不符合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开支范围。

5.计划安排不符规定。有的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计划时,未按三项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擅自将非科研项目的经费夹带安排,使得项目计划缺乏严肃性、科研经费预算失去真实性。如由某中心承担的“马尾松营养高效基因型选育林的研究”项目,当年经费安排37万元,科技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合同拨款用途的其他费用下夹带安排某县科技扶贫款30万元。某大学的“重大项目立项评估”项目拨款7万元,实际是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处用于开支重大项目立项评估会议费,并非科研项目。

6.监管不力、影响效益。科技主管部门不仅履行着科研经费的分配职责,而且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承担着监督管理的义务。从这几年的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科技主管部门只重视资金的分配,却忽视了资金的监管,甚至出现“一拨二转三不管”的现象。有的项目没有及时组织验收;有的没有认真执行项目追踪反馈制度,经审计抽查发现有部分上年安排的计划项目,资金也已拨款到位,但至次年末仍未使用;对项目用款单位没有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导致部分基层用款单位存在挤占、挪用科技专项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制约了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有的项目单位因倒闭而直接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科技经费财务核算及验收审计要求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