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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分析及监督模式创新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0-36737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04:00: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分析及监督模式创新

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分析及监督模式创新

摘要: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着多个部门,其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在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众多问题,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健全,保证各参建主体及管理主体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相应法规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创新

引言

水利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活、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根本。因此,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将对工程建设起到关键的作用。目前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制度方面还有着很多不足,基于此,本文就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模式进行了探讨,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体系,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1、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分析

1.1质量监督执行力差

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而言,其项目法人通常指的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因此,管理人员岗位配置通常交给乡镇地区的水利工作者或者技术人员兼职开展。在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中,各方人员都相对较少,在前期阶段、建设阶段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环节的人员配备更为不足,无法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导致相当一部分工作程序及建设资料无法满足相关技术标准[1]。此外,缺乏良好的质量监督执行能力,有相关资料表明,2013年县级质量监督机构需要给予质量监督的小型水利工程数目超过120个,每个质监人员需要负责的工程数量多达20~30个,工作任务和工作量都严重超标,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1.2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现阶段我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在规模上相对较小,建设主体单位和相关单位在技术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项目法人质量第一的观念不明确,对工程管理的重视度较低,未能真正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工程缺乏规范性,有些工程没有实现公开化,这都不利于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负责工程设计的企业没有针对小型水利工程开展全面的前期勘测,导致设计出来的方案不够科学和完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作的人员在专业技能以及综合素质上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施工人员缺乏足够的施工经验,不利于保证良好的施工质量。

1.3缺少质量评定意见

质量评定通常需要在综合分析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相关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开展质量评定工作,该规程通常是应用于大中型工程质量评定工作中,虽也可以应用于小部分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评定,但毕竟没有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应条款,只能作为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常见的执行标准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利工程而言,目前也没有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实际质量检测工作提出的执行标准,以上现状均造成小型水利工程无法开展科学的质量评定工作,很难保证准确地质量评价结果。

2、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2.1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通常包括小型防洪工程、小型发电工程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综合分析各种小型水利工程的特征,不断创新质量监督模式。

①核定制质监模式。通常应用在刚刚建设完毕的小型水库或者其他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采用立项的方式针对工程进行科学审批,进行全方位整治,同时对河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周边构筑物进行科学的质量监督[2]。操作流程是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作为参考规程,针对项目法人、水利工程设计图纸以及工程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价,选择核定制方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详细审核相关报告和资料,同时,针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评价,确定具体的质量等级。

②核备制质监模式。一般应用在建设管理相对比较集中的小型水利工程质监过程中。操作流程为项目法人负责召集有关方面,按照相应的规范对水利工程具体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科学制定。在实际建设工作中,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建议,并发现项目质量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督促其及时整改。小型水利工程正式完工并接受验收之前,项目法人召集监理方、设计方及施工方等接受质量监督,确定相关质量控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同时将评定结果上报相关质监部门核实备份。

③现场监察模式。对那些不符合核定制及核备制模式的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以综合分析工程建设现状,针对关键节点进行现场监察,同时结合相关部门和科室的力量,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完工验收。该模式一般应用在河道清淤工程、喷滴灌农业工程以及其他由村民负责组织建设的小型农用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中。这种模式的应用能够大大减少完工验收时间和精力,此外,针对部分应急工程还可以在第一时间完成验收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2.2采用联合监督和巡查制度

目前相当一部分县级质监部门在人力资源上相对比较匮乏,而小型水利工程的数目又相对较多,工作量大[3]。在小型水利工程质监中采用联合监督制度,能够针对不同乡镇的小型水利工程开展有效质量监督,充分调动县级质量监督人员的力量,同时结合乡镇技术工作人员的力量,更好地开展质监工作。县级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小组中担任组长,乡镇技术工作人员担任普通组员,为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贡献力量。联合监督制度的应用不但能够促进县级质量监督人员以及乡镇方面的有效交流,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质量监督工作者的带动作用,充实乡镇技术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2.3选择差异化的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对小型水利工程,开展质量检测工作时应综合分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中具体内容,明确具体的质量检测要求。针对那些选择核定制进行质监的小型水利工程,应严格遵循《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执行。而针对那些选择备案制开展质监工作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合理放宽具体检测项目,科学调整检测数量。针对那些选择联合验收方式开展质监工作的水利工程,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质量确定。

3、结语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充分保证其质量安全,还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综合性监管网络的建设以及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实现对水利工程的有效管理,为工程建设提供充分质量安全保障,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劲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的研究[J].江西建材.2016(20):47.[2]谢靖;黄赛武.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工程质量.2014(S2):32.[3]吴加杰.探究如何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J].江西建材.2015(16):112.

第二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工程 质量监督计划

一、质量监督总计划

二、质量监督员到位计划

为了做好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本站现明确质量监督员到位点,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我站,以遍根据情况安排质量监督人员到位。质监人员未到位签证认可,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施工图技术交底会;

(2)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

(3)分部工程验收;

(4)发生质量事故及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5)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6)单位工程验收;

(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8)工程阶段验收;

(9)竣工验收。

三、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1、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说明书报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工程实施过程中,若需要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开工前监督

(1)审查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等级相适应,施工图纸签证是否完善,是否盖章出图章,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是否落实,是否已向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是否具备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质,与投标时是否相符,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质检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主要工种及机械设备是否都到齐。

(3)质量检查人员要求能够独立代表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负责对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阶段验收进行签证。驻工地的监理人员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4)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监理、施工单位的工地实验室的仪表、计量器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是否备齐备足。审查项目法人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3、施工过程监督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工程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其余工

程均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检查验收,并签署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备后,方可继续施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质量评定,报监理单位复核,再报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将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报我站核备(定)。

4、施工过程现场抽样要点

(1)抽样各单位、分部及单元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标准自检、自评、自检、自评资料建设是否组织验收或签证是否齐全。如抽查发现有与标准不符或有较大差别的,则令施工单位重新自检、自评,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2)检查现场原材料是否合格,砂、石骨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水泥、钢材等是否有质保书、出厂证明以及按规定提供的复检资料,砂浆、混凝土是否有检测单位提供的配合比单和试块验报告,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启闭机是否有合格证;检查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水利检测资质。

(3)检查工程预制构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准用证)或制作检验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准使用。

(4)工程质量通病是否消除或纠正。

(5)其它日常质量检查主要由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负责。

5、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单位参加的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评定后,报我站核定。

6、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按水利部„1999‟第9号令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本着“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通过质量事故处理,增强人们的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四、工程指令等级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监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报我站核备。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质量包括分部工程中所有单元工程验收评定的质量和

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报我站审查核备。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包括分部工程质量、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外观质量和单位工程施工验收资料核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等方面。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报我站核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我站核定。

五、监督方式

调阅施工记录、质量检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及各参建单位内业资料,现场抽测数据。

六、人员安排

质量监督站委派下列人员开展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安排表

第三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一、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依据为两个层面,一是我国现行工程建设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而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包括投标文件)等。

(一)法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法规文件。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部门规章

1997年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1997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进一步明确了对水利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备的原则确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为了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利部还先后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常用的标准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249.1-6--88)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及相关的建筑、公路、电力等行业标准。

二、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与方式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机构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按性质和要求不同进行分类,根据监督工作可分为应及时完成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两大部分。根据监督对象的特征,监督工作可分为: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两大部分。为方便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避免出现监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这里按监督工作进行分类叙述。

(一)应及时完成的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项审核:即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一项批准:即批准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一项备案:即质量缺陷备案。

2、二项确认:①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②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

3、三项核备:①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②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③分部工程质量(不包括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4、四项核定:①外观质量评定结论。②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③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④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5、五项复核:①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②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③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④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⑤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6、六项编写:①编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②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计划。③编写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④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总结。⑤编写质量监督简报(月报)。⑥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七项参加(列席):①参加相关工程质量会议。②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③列席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④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⑤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除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外)。⑥列席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

1、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单位“三检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有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以抽查为主

四、质量监督的权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共六方面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五、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六、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写

1、质量监督计划的种类

质量监督计划可分为总计划、计划、阶段计划三种。

2、质量监督计划的作用

质量监督计划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它有利于克服质量监督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使整个监督期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质量监督计划主要明确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做什么、何时做、怎么做、谁来做及有什么要求等一系列问题

3、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1)基本情况简要说明。

(2)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指导思想。(3)质量监督的范围与期限。(4)签订监督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5)明确监督的组织形式与人员安排。

七、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

(一)质量体系检查

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备查资料如下: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一)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经历)。2.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

3.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负责人职称及经历、质量管理人员数量、专业、职称及上岗培训情况)。

4.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含有各种岗位责任制、质量检验与验收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管理例会制、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主要内容)。5.组织设计交底情况。

6.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7.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监理机构

(一)质量管理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持证情况)。

2.监理机构的设立及人员的配备、业务分工和持证情况。3.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情况。

5.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各种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施工图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抽检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以及监理日志、月报、年报等制度)。

6.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确认情况。7.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现场设计代表机构

(一)质量管理体系

1.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业务分工情况。2.现场设计代表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包含现场设代机构责任制、设计技术交底、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及签发、工程验收等主要内容)。3.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施工单位

(一)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项目经理持证情况)。

2.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质量检查员持证等情况。

3.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4.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含有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工序质量检查控制及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三检制”)、原材料与中间成品检验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和文明施工等主要内容)。

5.规程、规范、技术标准配置及执行情况。6.施工准备情况[内容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2条文说明] 7.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施工现场试验室

1.质量检测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2.质量检测单位对现场试验室的授权书(委托试验应附委托合同的副本)。

3.现场试验室设置及质量检测员持证情况。4.现场试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5.现场试验室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情况。6.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八、建设实施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确认

(三)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

1、工作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方式以适时抽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得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1)抽查施工工序中的检查检测项目是否有原始记录,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工序质量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否为部颁统一的评定表格式,评定是否及时,填写是否规范,等级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复核是否及时,签字是否齐全、规范。

(3)对于部颁统一表格之外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应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报批,内容是否齐全,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备案,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的记录是否吻合。

(5)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率、优良率情况。

(6)施工单位是否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送监理单位。

(7)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及时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

(8)检查分部与单位工程验收的结论是否及时报监督机构核定(核备)。

(9)检查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后施工质量评定结果如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质量评定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249.1-6--88)(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七)》(SL38-92)(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

(5)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6)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

(7)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也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9)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九、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进行了检验、登记。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原材料质量检测的数量、和检测项目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3、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情况及时进行了检验。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检。

4、抽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资料是否真实。

5、视具体情况,独立或会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6、视具体情况,独立或会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有异议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进行定向质量检查。

(二)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适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进行核备,对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核定),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十、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

(一)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 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 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分部工程验收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 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分部验收内容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 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督机构列席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应着重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分部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等级的评定是否准确进行监督,以便验收后进行核定(核备)。

(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单位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入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列席验收会议。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 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l)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 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 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5)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外观质量评定。质量监督应核定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应着重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单位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评定是否准确进行监督,以便验收后进行核定。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四)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阶段验收有关规定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签订书上签字。

阶段验收工作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督机构在阶段验收时应提前完成阶段验收所包含的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工作,并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阶段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定的建设合同,特制定本工程监督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1、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及《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

2、质量监督和内容

本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①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 ②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通过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③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据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④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并对工作程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质量监督到位计划

为顺利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请项目法人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安排质监人员及时到位监督工作。

1、施工技术交底会;

2、基坑验槽;

3、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验收;

4、主要分部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外观评定;

6、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

7、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8、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9、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

2、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分部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单位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并在竣工验收前提高交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五篇: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实施细则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 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河道治理等工程以及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第五条

(一)国家、水利部及云南省有关工程建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项目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九条 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站两级设置:

(一)云南省水利厅设置云南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二)州(市)水利(水务)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各县(区、市)利(水务)局配合中心站及质量监督站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项目站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我省境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州(市)质量监督站的工作。

(三)负责我省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中型及以上水库,四级及以上堤防,总装机容量5万kW 及以上水电站,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以及列入省级基建投资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情况。

(五)参加受监督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确定的权限,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七)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全省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各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中心站对辖区内实施监督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负责辖区内除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三)参加受监督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确定的权限,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五)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向中心站报告。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中心站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0人,各州(市)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四)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的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四章 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权限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二)设立项目站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督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可设立项目站或落实专职质量监督人员。

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中心站直接组建项目站,或中心站与项目所在地的州(市)质量监督站联合组建项目站;联合组建项目站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州(市)质量监督站向中心站推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三)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

1、质量监督机构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对进场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编制工程项目划分;按《云南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和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规程、规范对建筑物外观质量有关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和质量标准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审核确认。

3、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情况;档案和资料管理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项目机构和人员;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监理职责履行情况;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进场验收及使用,工序等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文件转发及施工图纸签发;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有关设备和人员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情况;工序检验执行“三检制”、质量评定和验收情况;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提供、技术交底,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按合同规定派驻设计代表、施工现场服务情况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质量的检验和验收情况;质量技术资料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实体质量的检验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验。

(四)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分部工程以下(除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外)的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资料核验和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单位工程完工投入使用验收前,主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及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对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资料核验和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工程竣工前,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五)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整理工作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构必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归档立卷。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一)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

(二)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三)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配构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建议,并通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复工通知。

(四)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检查受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试验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项目审批总投资中建安工程量投资的百分比(包括水保环保工程)收取,具体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缴纳。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受监督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追收、处罚。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分析及监督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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