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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险 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7214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9 09:38: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险 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险 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

市人社局昨天出台新规,明年1月1日起,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提高,报销范围扩大,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受益人群将再增400万达到800万人。由此,在京企业的非京籍职工,乃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将获得生育险所规定的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明年生孩子时就可享受这一政策。

受益对象

非京籍职工可参保生育险

根据新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由此,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同时,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解读: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解释,目前各单位待遇不尽相同,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也不同。此外,在京企业的不少非京籍职工没有生育报销和生育待遇。非京籍职工等人群纳入生育险后,参保缴费与本市职工一样。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按月缴纳,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则不用缴费。

支付标准

无特殊需求生孩子不掏钱

新规: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增长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3000万元。

这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同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解读:市人社局方面透露,目前本市个人生育费用平均为4000元出头,调整标准后,平均每人的医疗待遇水平将增加800元左右,使总额达到每人次约4800元。

缴费时限

连缴9月费可领取生育津贴

新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新规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明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解读:过去曾有单位选择性参保,只在职工生育前为其按最高标准参保一个月,即享受了生育险的最高待遇。简单来说,新政后对于生育险参保者,连续参保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基金支付;不足 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职工的生育津贴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给其单位。

生育津贴

低于个人工资将由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不再按女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险的职工,在明年1月1日前已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解读:人社部门介绍,所谓产假工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如在基本工资之外是否包括绩效工资等。如无约定,则按其实际工资水平为准。据了解,目前本市个人的生育津贴平均为每人次2万元左右。

举例 某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A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B职工为5000元。则A职工将以4500元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B职工则将以5000元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

其他人群

灵活就业者生育费或经医保基金报销

市人社局副巡视员张大发向记者表示,这次新政的出台,标志着本市五项社会保险都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下一步本市有望通过医保基金报销生育费用的方式,逐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者没有所属单位,不能参加生育险,也不能报销生育费用的问题。

他解释,这次生育费用报销额度的涨幅,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本市希望通过提高生育费用报销标准,扩大政策覆盖范围,达到提高市民社保保障标准,以及促进就业、保护妇女权益等目的。

此外,本市还希望引导大家提高自然分娩率。

另外,新政实施后,本市将通过五险统一征收的方式,来解决个别单位选择性参保的问题。监督参保 单位不缴费最高罚三倍 非京籍领津贴应出具生育联系单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本市人社部门将严格监督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以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相关单位拒不为员工参保,员工可到单位属地所在社保部门,或通过12333热线投诉举报。>>提醒: 非京籍领津贴应出具生育联系单

本市人社部门提醒参保者,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新闻背景

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生育保险实施以来,反响很好,但由于涉及范围只是北京企业内的北京市户籍职工,所以近年来非京籍外地职工、农民工、事业单位等职工对此呼声很高,迫切要求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截至今年10月,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为392.1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3.4万人,增长6.3%。同期,全市生育保险人均缴费基数4760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80元,增长8.7%;生育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1.4亿元。

今年1-10月,本市累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8万人次,人均生育待遇支出接近2.7万元。生育险调整项目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剖宫产术支付标准: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按项目付费出血量指标: 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原为8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原为5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按限额付费项目:

增加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在门诊的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按项目付费项目

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第二篇:非京籍职工可上生育险

北京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将扩大至非京籍职工 北京市人社局出台新规,2012年1月1日起,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提高,报销范围扩大,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由此,在京企业的非京籍职工,乃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将获得生育险所规定的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明年生孩子时就可享受这一政策。

非京籍职工可参保生育险

根据新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由此,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同时,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缴费时限“连缴9月费可领取生育津贴”

新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新规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将由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不再按女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举例 某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A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B职工为5000元。则A职工将以4500元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

数计发其生育津贴。B职工则将以5000元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者生育费

或经医保基金报销

这次新政的出台,标志着本市五项社会保险都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下一步本市有望通过医保基金报销生育费用的方式,逐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者没有所属单位,不能参加生育险,也不能报销生育费用的问题。

另外,新政实施后,本市将通过五险统一征收的方式,来解决个别单位选择性参保的问题。

单位不缴费最高罚三倍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本市人社部门将严格监督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以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相关单位拒不为员工参保,员工可到单位属地所在社保部门,或通过12333热线投诉举报。

>>提醒:

非京籍领津贴“应出具生育联系单”

本市人社部门提醒参保者,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生育险调整项目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剖宫产术支付标准: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按项目付费出血量指标:

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原为8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原为5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按限额付费项目:

增加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在门诊的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按项目付费项目

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第三篇:职工生育津贴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 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 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 金。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 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 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 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 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 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 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 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 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 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 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 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 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 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 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 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向当地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十七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 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非京籍企业职工将享受北京生育险

今年,人社部门将建立“兜底”机制,对负担过重的参保职工实施医疗费用 二次报销政策,还要解决新生儿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根据市人社局 昨天公布的“2011 年人力社保工作安排”,工伤、生育保险将实现全覆盖,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外地户籍职工等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城镇居民、灵 活就业人员及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外地农民工生育费用也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预计这些措施全年可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2 亿元。1%以上 社保覆盖率将增 1%以上 今年,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障主要预期指标是,各项社会保险覆盖 率分别比上年增加 1%以上,各项基金征缴额比上年增长 8%,基金收缴率达 98% 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 93%和 91%。据介绍,本市将加快实现公费医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在完成区 县公费医疗改革的基础上,启动市级改革,将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困难者大病费二次报销 据介绍,今年,人社部门将建立“兜底”机制,对负担过重的参保职工实施 医疗费用二次报销政策,还要解决新生儿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据悉,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住院大额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其中在职职工为 85%,退休人员为 90%。另据了解,本市鼓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使用互联网办理社保申报、查询业 务,力争年内实现 50%以上的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社保申报、查询,进一步方便参 保单位和职工。在京外国人将有养老险 据介绍,养老保险将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移。今年,本市 将全面落实和完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继续扩大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实现在缴费、待遇给付等方面与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政 策;研究制定在京外国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使在京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加 养老保险。此外,还将调整企业职工抚恤金政策,统一企事业单位标准;结合本 市实际,研究制定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 做好中央转制单位参保工作。此外,社保卡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功能将继续拓展。所有参保人员都将持卡就 医结算,社保卡的服务功能将逐步向就业、养老保险等领域延伸。同时,加快完 善社保卡服务保障体系。■就业目标

今年城镇新增就业 36 万人 今年的就业工作主要预期指标显示,本市城镇新增就业 36 万人,需促

进 17.5 万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7 万名就业困难人员、5 万名农村转移劳动力实现就业,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9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2.5%以内。为此,本市将围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继续完善就业 政策体系,加大从事“绿色就业”城乡劳动力等方面的政策帮扶;完善促进区域 就业均衡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和失业预警标准。“大学生村官”保持 8000 人 大学生村官” 本市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稳定“村官”队伍。加大企业吸纳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等政策支持力度;健全岗位信息采集发布制度;制 定“大学生村官”管理、考核等办法,继续开展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使队 伍稳定在 8000 人左右。本市将通过社区岗位安置和用人单位招用帮扶 10 万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 业;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强化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和服务,全年扶持 6000 人创业,带动 2.4 万人就业;深入推进充分就业创建活动,充分就业社区(村)达到 60%。■部分举措 市级机关招录“基层一线”公务员将达 100%。今年,除特殊职位外,市级 机关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要达到 100%,区县要达到 80%,做好“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工作。扩大公务员公开遴选范围。今年,继续扩大公务员公开遴选范围,选拔优秀 基层公务员充实党政领导机关,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链;对竞 争上岗工作加强政策指导,提高竞争上岗人员比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今年加大对拖欠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的查处力度,确保无拖欠工资问题。本市全面推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劳 动合同集体协商“彩虹计划”。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95%以上,其中,30 人以下小企业签订率达到 85%以上,地方企业城镇职工续订率达到 85%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将提高。今年,本市将完善培训补贴政策,扩大补 贴范围和工种,提高补贴标准。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健全技能人才 鉴定体系。将培养高级工 5 万人,技师、高级技师 1 万人。开通国际人才来华绿色通道。今年,本市将研究制定高层次外国专家特聘制 度以及因公出国(境)培训、外籍人员在京工作管理等政策。建立在京工作高层 次外国专家数据库,开辟金融街等国际人才聚集区来华许可办理的绿色通道,搭

建市区两级管理服务体系。打造 10 个高端精品引智项目,建立 10-20 个优质境 外培训渠道。中关村建职称评价快速通道。今年,将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人才引 进机制向全市重点产业、区域和项目延伸。研究制定加强非公经济企业高层次人 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等重点产业区域试行职 称评价快速通道,突破学历、资历、身份限制,选拔优秀人才。■新政焦点 企业外地职工也将享生育险 【新政】本市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将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 围,统一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外地户籍职工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生育 保险制度全覆盖。【解读】 本市生育险政策适用人员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 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同时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还包括计划生育手 术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 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险制度对保障育龄妇女生育和就业时的权益有着特殊意义。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及企业不负担,减轻了企业负 担和在招收女工时的顾虑,有利于育龄妇女生育权益的落实和促进妇女就业。【案例】 案例】 外地职工生孩子自掏腰包 张女士和周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不过张女士是北京人,参加了生育保险,而周女士夫妻二人都是非北京户籍。张女士在住院生产时缴纳了 5000 元押金,出院退了 3600 多元,她自费的部 分大部分是住单间的床位费,如果住最普通的多人间,床位费也可报销。除此之 外,在产假期间,她还领到了生育津贴。周女士生产费用是 6000 多元,全部自掏腰包。公司在周女士产假期间按照平均工资的标准为她发工资,金额与张女士的生育津贴差不多。对此,周女士很 不满,认为这有歧视外地人之嫌。新生儿参保前医疗费可报销

【新政】本市要出台办法,解决新生儿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解读】本市对于包括“一小”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 的起付标准为 650 元,一个医疗保险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 2000 元。住院 超过起付线部分报销 70%,最高支付 17 万元。一些新生儿家长表示,孩子患病都是在出生后不久。专家解释说,新生儿身 体内的各器官发育不够完善,仅能通过母乳中的抗体来抵御外界病毒。在这个阶 段,孩子容易感

染疾病。为确保治疗效果,同时又避免在普通病房出现新的交叉 感染,新出生的孩子得病住院,都必须在监护室进行特护治疗,因此费用非常高。【案例】 案例】 分娩费不及孩子治疗费零头 张女士去年在医院顺利诞下了女儿,可才高兴了一天,就皱起了眉头。出生 第二天,女儿就病了,原来孩子吸入了羊水,患有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不仅如此,女儿还合并发生了黄疸,只得母婴分离,让女儿住进了新生儿病房。3 天后,张女士顺利出院,16 天后,她的女儿也病愈出院了。母女重逢,张女士才高兴了不久,眉头又皱了起来,因为她看到了丈夫接女 儿出院时的账单。张女士是顺产,只花了 2000 多元,而她女儿账单的零头都要比她高,足足 花了 1.3 万元。对此,张女士无奈地说:“我知道现在有‘一小’医保,可新生儿只有生后 28 天而且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才能参保,这之前孩子的医疗费用,只能家长买 单了,真希望这种状况能早点改变。” ■2010 年数字 25 亿截至 201 0 年底,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 982.5 万人、1063.7 万人、774.2 万人、823.8 万人和 372.2 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 168 万人和 143.7 万人。同期,全市社保卡发卡 825 万张,1779 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减轻个人垫付款负担 92 亿元。截至 2010 年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工伤 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水平分别达到 2098 元、960 元、686 元和 2203 元;落实提 高门诊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 8 项惠民政策,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25 亿元。

1.7 亿去年本市推 进劳动合同制度,地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96.9%,城镇职工劳动合同 续订率达到 94.6%;全年查处违法案件 1.4 万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6.1 万件。为 3.9 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 1.7 亿元,实现了“无拖欠工资”目标。1.37%去年,1.37%去年,全市城镇 去年 新增就业 44.6 万人,同比增长 5.1%;失业人员再就业 21.2 万人,就业率 达 68.2%;城镇登记失业率为 1.37%,同比下降 0.21%。本市搭建起就业岗位信息集中发布平台,实施专项就业促进计划,选聘 2409 名“大学生村官”、2958 名社区工作者,帮助合同期满的 2000 多名“大学生村 官”实现再就业。全市 9.7 万名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就业率达到 97.6%。5876 本市去年首次开展公务员公开遴选;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市、区县机关竞争 上岗人员分别达到 72%和 68%。全年新录用 5876 名公务员,市、区县党政机关录 用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均达到

83%


第五篇:生育险报销与生育津贴报销材料

产检报销与生育津贴报销实例

产检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A.《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二份。(这个表可以在网上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社保中心办公柜台领取)此表要手填的。在电脑上填写后打印出来的不行。

B.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就可以)

C.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就可以)

D.出生证明。(复印件就可以)

E.报销单据

F.《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一张。(此表是需要在社保中心办公柜台领取的,复印可以用)

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G.《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两份,办公人员只让手填一份,另一份盖上章先空着,等办的时候根据需要再填。(此表是在支付业务办公柜台领取的,复印可用)

H.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I.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J.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K.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L.《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此表类似于汇总表,也是在支付业务办公柜台领的,复印可用)(注:AFGL四项由单位人事负责,其余需自己提供)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险 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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