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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2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0-9400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8 18:36: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认真做好202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洪国税函„202_‟39号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2_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7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所得税全年管理工作的一次检验,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成效,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确保202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顺利完成。为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市局将派员对各单位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开展培训,进一步宣传落实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202_年初年以来,总局、省局陆续下发了许多•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政策及规章制度,涉及面大、影响面广。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内外辅导培训,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算、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自行申报质量的提高。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主动调整、自核自缴意识。二是进一步做好申报辅导工作。对内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尤其是对工作在汇缴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外要按照企业类型,针对性的提供服务,增强纳税人自行申报能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市局将通过市局内网不定期在“所得税处-业务指导”栏内对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进行辅导。

三、严格审核,进一步提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质量水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辅导和工作监督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为此,市局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辅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一)市局成立汇算清缴业务辅导小组。根据全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际,4月份市局将抽调有关业务人员成立2个汇算清缴业务辅导小组,对全市汽车销售和农村信用社两个行业进行汇算清缴上门辅导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填报年度申报资料,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同时对各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优惠政策台帐登记和资料整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收入差异的核查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年度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充分发挥市局•税收数据与征管预警系统‣的功能,定期做好数据比对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和网上申报企业的申报数据跟踪核实工作,发现申报数据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汇缴数据质量。

(三)加强对年度申报表数据的审核工作。重点要对以下项目的审核:

1、收入范围的审核。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是否按规定准确区分。

2、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附表三中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需报批的财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查账征收)流程? 有详细的所需材料清单吗?

一、汇缴申报程序

1、从上海税务网—“办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2、客户端的打开:Microsoft Office 202_版的,进入工具—选项—安全性—宏安全性—改成“中”—确定—退出;Microsoft Office 202_版的,点击选项—选择“启用此内容”—确定—退出;

3、重新进入客户端,选择“查账征收”—点击《202_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打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回执》—填写《申报表》、《居民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下载《上海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202_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并填写数据,通过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报送资料及申报期限

202_年4月30日前完成自行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的上报。报送资料具体如下: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2、202_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4、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5、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202_年1-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

8、企业202_发生工资薪金支出,应提供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9、对列支工会经费项目的,应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10、《小税种清算申报表》一式二份;

1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回执》一份;

12、《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份;

14、《202_企业所得税汇缴受理单》一式二份;

1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填报要求

应如实、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能按时完成申报的纳税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进行处理。

四、注意事项

1、填报时,请仔细阅读主表及附表的填表说明;

2、检查纳税申报表的基本信息以及申报数据是否填写完整;

3、稽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尤其是会计利润是否与主表13行次利润总额是否一致);

4、检查有关税前列支项目是否按标准和范围扣除;

5、检查弥补亏损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报;

6、检查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等;

7、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自行重新申报。特殊情况无法网上申报的,持客户端和汇缴资料到管理员处,由管理员审核纸质资料并导入客户端,出具《业务传递单》,至征收大厅开具税单后缴纳入库;

8、请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经办人在主表及所有附表相应栏处签字或签章,填上“填表日期”;

9、盖齐公章;

10、电子申报系统扣款日期统一为:202_年5月25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应确保扣款日期内银行扣款账户上有足够金额。

第三篇:一、关于做好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锡国税发【202_】8号

关于做好202_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高新区局、市区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202_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逐步走向完善的一年,汇算清缴工作仍然面临着新政出台多、政策变化大、新增企业多等诸多情况,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针对202_年所得税汇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按照“优化服务、落实政策、强化审核、提高遵从”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创新工作方式和管理手段,实施汇缴全程管理,确保汇缴工作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202_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目标:优化申报服务,汇缴申报面达到100%;提高审核效能,无重大审核差错,准期审核面达到100%;规范审核调整,更正申报面达到100%,亏损面和零申报面低于上年水平;完整登记各类管理台账,做到记录及时无缺项。

二、汇算清缴的主要工作

(一)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扎实做好汇缴前的各项准备 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的首要环节,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所得税征管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汇缴工作有序开展,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实施:

1、周密部署制定方案

各单位应按照市局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汇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成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部门、统筹安排汇缴各阶段工作,合理调配力量,明确工作要求与进度、完善考核要求,确保各阶段汇缴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组织内外培训

汇算清缴是全面落实所得税各项政策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做好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辅导、培训工作。市局已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类,以方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政策学习和培训。各单位应统筹安排培训辅导工作,分别侧重点加强内外的培训、辅导,以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正确掌握政策规定,熟悉申报管理要求,为深入做好汇缴申报、审核工作奠定基础。(1)对内培训。今年的汇缴培训,市局将组织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培训重点为202_年出台的新政策解读,网上申报系统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局平台)修改完善方面,以及汇缴审核要点。各单位应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参与汇缴的税务干部进行全面培训,培训重点除了市局培训的重点外,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结合以往汇缴工作中难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帮助汇缴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审核能力,熟练掌握在《平台》中汇缴审核调整及台帐维护的操作方法,有效提高汇缴审核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对外培训。各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开展分层、分对象的全面培训辅导:对核定征收企业可采取税法公告会、上网公示申报要求等培训形式;对查账征收企业应采取分对象集中培训的方式实施全面培训,对特殊行业及适用特殊政策的企业可采取专题培训的形式进行,详细讲解政策要点和申报要求。在培训中,应突出重点,对202_年出台的新政策、申报表的填报、申报资料的报送、优惠备案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的报送等各项申报要求,特别是要针对以前申报错误多发项目及相关政策,进行重点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优化纳税服务。

3、规范备案审批管理

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资产损失项目的事前控管,既是严格执行税法的必要保障,又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按照总局、省局和市局的相关要求,切实规范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和结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切实把好备案审批关口。

(1)优惠备案。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2_】93号)和市局下发的分类优惠项目结算要求,依据税收政策,规范优惠备案和优惠金额的计算,并正确维护系统信息,为确保纳税人网上申报有关监控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优惠政策的备案、结算和系统维护应在4月底前完成。

(2)资产损失审批。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2_】123号)规定,市局对202_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对市区企业(含高新区)单项资产损失小类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项目,由各市区分局(含高新区)具体负责审批。各单位应按照市局关于做好202_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及上报工作,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严格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属于省、市级审批权限的,按规定受理并进行调查后上报。对审批结果信息及时在CTAIS2.0做好维护。

4、强化基础信息维护

所得税征管基础信息的完整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网上申报系统监控信息的正确性。各单位要做实做好征管系统内相关基础信息的梳理、维护,确保系统基础信息的完整准确。需要梳理、维护的基础信息包括:

(1)CTAIS2.0:纳税人行业鉴定信息、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运输企业(查账征收)地税代开票预征税款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就地预缴的税款等。

(2)市局平台:房地产企业(指已有投入建造的计税成本对象的企业)及计税成本对象登记信息、时间性差异台帐信息、适用特殊政策纳税人自定义维护等。

5、做好申报前的沟通评估

各单位应选取辖管的房地产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申报前的沟通评估,在沟通评估中,程序上要分清征纳双方责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上门进行专题辅导,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申报及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结算管理。在具体实施时,可组建专业化团队,集中开展沟通评估,对房地产企业,评估重点为计税收入的确认和计税成本的结算(含预提成本、费用的结算),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评估重点为加计扣除范围的确定、按研发项目专账核算情况等。各原则上每个项目的沟通评估企业各选5户,并完成典型案例2户上报市局。请各单位将确定的企业及专业化团队人员于2月底前报市局所得税处。

6、做好零申报及亏损企业的清理。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所得税征管实际,对四季度零申报和亏损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对亏损企业可结合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申报前的辅导,对零申报企业可结合流转税的申报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努力降低零申报及亏损面。

(二)畅通渠道,规范操作,切实保证汇缴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1、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及时间

(1)开业企业。对202_年12月31日CTAIS2.0系统内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为有效、且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所有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挂靠性质的分支机构),均应在202_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202_企业所得税申报。

(2)征管转移企业。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含锡山、惠山区)内的征管转移企业可选择在转出前进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汇缴审核后进行征管转出,也可在征管转入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其汇缴审核由转入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对涉及本市市区外(含转入江阴、宜兴市)的征管转移,企业应在实施征管转移前完成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汇缴审核后予以办理征管转移手续。

(3)分支机构申报要求。按照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省内或省外),以及总机构在省内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2_分支机构营业收支情况报告表》。

2、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202_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完成网上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纳税申报表(其中附表十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报送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有境外投资的企业、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

(2)《基础信息核对表》(含判定关联申报对象条件的选项界面);

(3)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优惠备案事项的确认文书;

(5)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其报送对象为: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上市公司以及汇总纳税的内资总机构纳税人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相关收入、成本计算表;

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6)申请核定征收的企业,应附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与汇算清缴有关的其他资料(对照《202_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进行相关涉税资料的报送)。

3、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1)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全面申报

汇缴申报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进度,实施申报进度跟踪管理,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在一季度申报中得以实现,尽可能于3月底前完成所有中小企业的申报工作,在4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企业的申报工作,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催缴,以确保准期申报率达到100%;对至5月31日未申报的企业,应逐户分析原因并于6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2)实行网上申报,优化纳税服务

202_年的网上申报系统将在2月1日正式开通,较之上,网上申报系统基本保持稳定,仅对个别政策调整及项目监控进行了微调。现有网上申报系统已具备较为完备的自动逻辑审核和纳税提醒功能,更为全面的信息采集功能,既有利于纳税人减少填报数据的逻辑错误,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也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审核压力,提高审核效率,方便对汇缴数据的汇总分析。各单位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应确保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率达到100%。与此同时,各单位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畅通咨询渠道,辅导纳税人正确申报;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鉴证的,应在取得鉴证报告后再行申报;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做好应对网上申报系统运行中突发事件的准备,及时研究解决网上申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汇缴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强化审核,全面提高汇缴审核质量

1、依托平台,规范操作

各单位应依托市局平台和省局《税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局平台),规范企业汇缴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审核调整成果在系统内的完整实现。对查账征收企业,应依托市局平台“汇缴审核模块”实施汇缴审核操作的统一与规范,对系统提示的风险项目,应逐一审核确认,并在审核意见栏进行“有问题已调整”或“无问题”的打勾确认和签注审核说明。涉及汇缴审核调整及结果打印的均应通过该模块实施。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缴审核应依托省局平台进行操作。与此同时,各单位应规范更正申报,对涉及审核调整的申报数据应及时在CTAIS2.0系统进行更正申报,更正申报面应达到100%,对核定征收企业因调整应税所得率,由于系统设置问题,无法更正申报的,以“税票录入”方式补征税款,以确保审核调整工作的全面完成,使汇缴审核工作真正做到过程有记录,责任有落实,成果有体现。

2、分层实施,突出重点(1)合理安排审核进度。各单位应在3-5月集中开展汇缴审核工作,全面完成对辖区内企业的汇缴审核及补税入库工作,并注意把握好汇缴审核的对象和进度,在3月底前尽量完成对小型微利企业及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缴审核及补税入库工作,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资格及时进行审核确认,保证该类企业202_年一季度申报中及时享受优惠;在5月,各单位可在完成审核调整及补税入库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组织专业化审核团队,开展对审批备案项目和汇缴风险项目的专业化审核,及时排除风险,堵塞漏洞,确保审核质量较上年有更大的提高。

(2)突出审核重点。

加强查账征收企业的汇缴审核。一是依托市局平台开展“智能化审核”,今年,市局在对202_年以来汇缴“智能化审核”指标及参数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分析,并结合现行政策及管理要求,以及网上申报监控设置调整的基础上,对市局平台“汇算清缴”模块“重点项目审核提示表”重点审核提示项目及参数进行归并、增删等调整,形成65个重点审核提示项目,由平台按照设定的风险参数对企业申报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并给出相应审核提示项目及要求,各单位应对系统提示的项目,按照所提示的审核要求逐一审核确认。二是关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中披露和揭示问题的调整情况,对依据政策规定应予调整的项目及时予以调整。三是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辅导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和更正申报。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的审核。各单位应依托省局平台开展对核定征收综合调查任务的审核,应依据各项综合调查任务提供的工作底稿审核路径实施审核确认,及时调整和纠正申报差错。

加强中介机构鉴证报告质量的评审。各单位应对中介机构从事所得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审核和受理把关,对应披露而未披露、应调整未调整及调整不完整的项目,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对存在调整项目明显错误或者质量低下的鉴证报告,及时反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披露或通报,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地区中介机构鉴证业务情况统计和分析,对促进所得税管理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将其作为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向市局反馈。以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参与所得税涉税业务鉴证,真正发挥其作为所得税征管有益补充的重要作用,实现所得税涉税风险转移。

(3)做好相关政策的结算及暂时性差异台账的维护。各单位应在全面实施汇缴审核的同时,认真做好各类暂时性差异台账的登记维护。特别是要做好202_年底前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准备金余额的结算和台账的登记;按照市局下发的《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做好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及支出的结算及台账登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搬迁支出予以调整,对内已完成的搬迁项目或已满五年的搬迁项目及时予以清算,对余额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保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效落实。

(4)结合汇缴审核做好征收方式鉴定。各单位应在开展汇缴审核的同时,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对企业征收方式进行重新鉴定。在实施鉴定工作中,应督促核定征收企业规范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财务核算健全、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转为查帐征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77号文件)及省局转发通知(苏国税函[202_]290号文件)明确规定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特定纳税人,一律不得核定征收;对其他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经国税机关核准后可以保留核定征收方式,但规模以上企业应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涉及鉴定信息调整的,及时进行系统信息的维护。各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于7月底前在征收大厅或通过网站等公示本辖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公示期限为1个月。

(5)结合汇缴审核完善征管信息的维护。在汇缴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基础信息、台帐信息和总分机构情况等进行核实,有变动的及时在系统和台帐中维护更新,以确保各项征管信息的完整准确。

3、详细审核,提高关联申报质量

对附表十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审核以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为基础,对申报错误应要求企业更正申报。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关联交易的申报完整性,关联交易的数据准确性,以及其与企业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申报数据之间逻辑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1)申报完整性。对基础信息表进行审核,符合申报对象企业申报率应达100%,审核选项界面中的三个对话框是否填写准确,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境外支付;

(2)数据准确性。关联交易申报资料应填写完整,逻辑勾稽关系正确;(3)交叉比对信息。将企业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境外所得、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与附十二表的申报内容进行对比,看是否有审计报告中有批露但是未进行相关申报或是申报数据与报告数据不符的信息。

(4)加强同期资料管理。在汇缴中发现企业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国税发[202_]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时提醒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202_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汇缴结束后,整理上报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名单。

(5)加强对关联企业间支付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审核,特别是对集团企业内部关联咨询服务、劳务等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2_]第86号文件规定健全对外支付的形式要件。

(6)加强对外支付款项已扣税款情况的审核。对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应确定是否经税务机关的审批或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同时,对于202_年以来外方未分配利润余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做好台帐管理,在日常管理中进行跟踪监控。

(四)认真总结,强化考核

1、汇缴总结要求

总结和报表是体现汇算清缴工作成果、积累经验、收集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汇缴工作,突出工作亮点,详细分析税源变化,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包括: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及增减变化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基础管理、汇缴审核工作落实情况分析;中介机构鉴证质量评审情况及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包括结合沟通评估工作对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的总结)等。税源汇总报表仍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完成。

各单位应在汇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企业的关联申报情况进行专题分析,梳理上报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名单,完成后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大国处。

2、汇缴资料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按户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连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装订归档,以备查阅。

3、完善汇缴考核机制

市局将对各单位202_汇缴工作质量结合专业化审核结果、上报资料质量及报送时间、汇缴审核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流程

张老师

第一节近年来会计继续教育有关所得税讲解的回顾

 202_年 第二章《企业会计准则》第9节所得税(准则18号----所得税)背景:202_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202_年 第二编讲解《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全面解读(新旧税法对比)背景:202_年3月16日 人大颁发《企业所得税法》

 202_年 第三编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差异分析

 202_年 第二编 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第4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精读背景:202_年11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2_年 第二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操作实务指导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需掌握的要点: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特定主体 查帐征收 A表

核定征收:定率 B表 定额 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国税发[202_]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

正常经营:终了5个月内(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终止经营: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清算所得:办理注销登记前 参考财税[202_]6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程序: 计算 申报 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无条件申报:无论盈亏均要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企业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自行申报:

3.申报的有效期: 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 4.错误能否更改:

申报期内发现错误,可更改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申报期外:少缴或漏缴 《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多缴

《税收征管法》51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纳税人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依法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 202_ ] 79号)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材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与报批事项(37分10秒)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1、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00%);

(4)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6)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

(8)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满2年的当年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抵扣)

2、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报批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减按90%计入收入);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登记(费用化部分、资本化部分);(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5)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8)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9)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1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获利起,两免三减半);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以40%或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提交的资料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

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④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若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③企业按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⑤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申报表的结构及填报(45分28秒)

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为例,包括1张主表11张附表,附表一为《收入明细表》,附表二为《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为《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至十一为《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一至附表四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附表五至十一是计算纳税调整明细的。●整体填表技巧

第一,仔细阅读本表的填报说明,然后再填写相关栏目。第二,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关系比较密切,应注意保持附表和主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第三,应注意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填写顺序。第四,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所需填报的附表是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分为三类: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金融企业纳税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归类分别填写各自的表格即可。主表结构

” 主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主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据此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6税1费

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出口)、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用:核算4税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利润总额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减:减、免税项目所得(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 加: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包括当年和以前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减:弥补以前亏损 “ 应纳税所得额

” 第26行 “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 第34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独立纳税企业

“ 填报汇算清缴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总机构

“ 填报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填报集团企业及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缴比例实际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1)独立纳税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2)汇总纳税总机构 ” 第34行=第35+36+37行;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8行-第34行

” 【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1.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本市征管系统不采用“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办法。主表只填白色部分,灰色会自动生成,主要填3-9行及34行。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包括以下:

“(1)收入类调整项目:18项(附表一、五、六、七)”(2)扣除类调整项目:20项(附表二、五、八)“(3)资产类调整项目:9项(附表九、十一)”(4)准备金调整项目:17项(附表十)“(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6)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7)其他

”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 一般工商企业:按附表一【1】第13行金额填报; ” 金融企业:按附表一【2】第38行金额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行计算填报。

“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 ” 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8行”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9行”一般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 ”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 ”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28行”捐赠支出“ ” 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 第29行“利息支出” :

“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如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国税发[202_]88号文废止

更新内容:国家税务总局202_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新的变化:

1.扩大或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

2.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3.改变了扣除方式:

88号文:自行申报(6种情形)与税务机关审批 25号公告: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不再审批)

4.统一了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5.放宽申报期限

88号文:终了45天内(2月15日前)

25号公告:终了5个月内(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6.允许追补申报 88号文:当年

25号公告:不超过5个

第五篇:公司关于做好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XX公司关于做好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结合税法规定及我集团实际情况,对该项工作提出如下三点要求,请各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加强税法学习,关注重点指标

根据税务机关对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举的重点政策指标,结合我集团实际情况,请各公司在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务必关注以下事项: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支出

3、补充养老支出、补充医疗支出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6、利息支出

7、业务招待费支出

8、商业保险支出

9、捐赠支出

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1、不征税收入 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法规学习,掌握重点政策指标的税法要求,尽量减少纳税调增事项,提升公司的税务管理能力。

二、掌握政策要求,规避税务风险

1、咨询是否存在单独报送事项,减少操作性工作失误

汇算清缴期间,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外,各地税务机关一般会规定某些重要涉税事项需要单独报送,例如采用事前备案的方式报备可以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各项资料需在纳税申报前提前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需同时报送开发产品毛利额差异调整报告等。这些重要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报送方式,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要求不尽相同,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咨询主管税务所,对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避免出现因操作性失误造成税务机关对相关涉税事项不予认可的情况。

2、进行两税工资薪金信息的对比分析,以备税务质询

根据国税总局的要求,自202_年起,各地国税局会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

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会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因此,各公司在进行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应注意填报的两税工资薪金信息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查找原因,寻找合理解释。如果聘请了中介机构进行税审工作,建议要求中介机构增加此项审计程序,并将此项审计底稿交予企业留存备查。

3、注意填报细节,纳税申报表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不能为空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零申报企业、纳税调整表为空的企业一般会被税务机关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有些地区税务机构甚至设定零申报企业、纳税调整表为空的企业无法进行网上申报,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核实后申报。税务机关会对零申报企业和纳税调整表为空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和收入项目进行评估,尽量使之转为有税申报。因此,提醒各公司尽量避免出现零申报、纳税调整为空的情况。

另外,《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表一“关联关系表”必填,因为任何企业可以没有发生关联交易,但必然存在关联关系。

三、提升税审质量,获取增值服务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由各公司自主决定,但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1、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

各地区税务机关会对纳税申报时是否必须附送涉税鉴证报告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北京国地税要求,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纳税人,发生企业财产损失、当年税务亏损超过10万元、当年弥补以前亏损、本实现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等等情况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各公司应当就此问题查询本地税务规定,并询问主管税务所,不要出现违背当地税收规定的情况。

2、中介机构是否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税务服务

如果按照当地税务规定必须进行税审,或者考虑公司具体情况有必要进行税审,那么从夯实税务基础工作,提升税务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应当要求中介机构除出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外,还应提供增值服务。不论增值服务的内容如何,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约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增值服务,是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税审工作的同时,就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税务工作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是与税审工作分离的另外一项工作,不应另外签订协议并单独收费。

建议在与中介机构的业务约定书中增加如下内容:

(1)出具税务工作管理建议书

税务工作管理建议书的内容由中介机构根据税审中发现的问题编写,内容不限,但至少要对以下四项内容发表意见:

公司已入账大额发票的合规性及管理情况;

在建项目未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管理问题及优化建议;

税款的计算、审核及缴纳等税务工作流程和内控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税审工作结束后,请各公司于5月31日前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2)对需要单独报送的涉税事项予以指导

鉴于各公司可能存在需要单独报送的涉税事项,不论出具签证报告的时间如何约定,建议各公司要求中介机构尽早入场,及时发现该类事项,并辅导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资料报送工作。

3、中介机构合法营业资质的审核

各公司应当审核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资质,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文件等资料予以备案存档。

以上是对202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三项要求,各公司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集团财务部联系。

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关于认真做好202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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