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xx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20-5578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4 03:19: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院内 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药剂科

(二)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及采购工作;护理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登记工作;后勤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保工作。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建立完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建立完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五)组织学习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处方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在我院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处方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必须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必须书写病历。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同时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或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患者委托代办人员的委托书;

(4)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麻、精一”处方,处方内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疾病名称、开具日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具体到时、分)等内容,如为代办人应写明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

(四)每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应当在病历中书写用药记录,处方医生开具处方前应查对患者病历上的麻醉、精一药品使用记录,严防非法骗取、冒领或囤积麻醉、精一药品。

(七)门诊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住院患者必须凭处方取药,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八)处方医生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

(九)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四、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发放、报损等实施细则

(一)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加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六)药库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七)对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安排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八)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五、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发放实施细则

(一)、药房设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应当必须配备保险柜,做好防盗措施。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保险柜应每天清点结算。

(二)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发人员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署姓名,登记发出药品批号。患者或代办人取药时,应核对患者或代办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取药人只能是患者或代办人,并在医生或护士的陪同下才能发药。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药师应当告知患者或代办人将使用过的空安瓿,并记录收回的数量,交还药库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五)药房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3年。

六、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实施细则

(一)包括住院部各病区配药室,手术室。

(二)负责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执行护士应在麻醉处方上取药人一栏签名、并登记药品批号,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住院患者的口服麻醉药品应由护士按每次口服剂量直接发放到患者手中,监督患者口服。

(三)癌症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剂科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七、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务科、药剂科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3.个别患者存在超剂量、多处方开具麻醉、精一药品的异常现象。

医务科、药剂科在接到上报后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如发现存在非法骗取、冒领或囤积麻醉、精一药品现象,按相关规定收回麻醉、精一药品,并作院内通报,停止为该患者开具和提供麻醉、精一药品。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毒麻药品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科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一、严格审核医师的麻醉处方权,按规定控制麻醉药品的用法及用量。

二、管理人员要做到 “五专”:

1、专人负责:由两人共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毒麻药)的管理。

2、专柜加锁:、定点,设立专用保险柜存储毒麻药及参照麻醉药品管理的特殊药品。保险柜置于相对独立区域,专人看管,房间上锁。实行密码钥匙双人分别管理。

3、专用帐册:设立《麻醉药品出入库登记本》、《麻醉药品发放登记本》、《麻醉药品使用登记本》、《值班麻醉药品登记本》四类专用登记本,每日逐笔记录使用及进出情况。

4、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红色处方,处方留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参照麻醉药品管理的特殊药品的处方必须按规定载明患者的详细情况。

5、专册登记:每日的麻醉处方必须将患者信息核对无误后,登记入册、装订备查。

三、收发毒麻药品时,必须认真核查,收回空安瓿,逐一核对登记。

四、做到日清日结,帐物相符。每月月底定时盘点,每月检查一次有效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重庆市肿瘤医院麻醉科

第三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金坛市直溪中心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安全储存、实施情况及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实施情况。

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集中保管在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保险柜内。保险柜的体积约为40cm*40cm*50cm。有门诊药房、病区药房药剂师专人负责保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有由专人负责,验收双人验收,、领用双人签字。

2、麻醉药品使用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专人保管,领取、退回、销毁有人监督,并有记录。

3、注射剂空安瓿回收并有记录,空安瓿集中销毁并有记录。

4、过期失效药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集中销毁。

5、门诊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专用帐册登记及使用记录登记。小药柜、手术室的麻醉药品有交接班记录和使用记录。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严格按规定执行。每星期进行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保管情况检查。处方按要求保管三年备查。

金坛市直溪中心院卫生院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第四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遂平县红十字医院

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加强管理,保证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特制订本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1、组成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医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相关人员组成。

2、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3、各成员科室日常工作职责(1)医务科

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负责患者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诊断证明的审核办理工作;负责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2)护理部

负责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3)药剂科

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计划申报表》的办理;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废贴的回收销毁工作;药品库房和各药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为临床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介绍、使用咨询;配合医务科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配合医务科、保卫科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事件上报。(4)保卫科

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参与协调解决医患之间用药纠纷;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等)和事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学习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市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的购用计划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癌痛和其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门诊患者取药时,药房调配人员应认真查验病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历等证件。对患者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经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备案后,方可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为患者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病人,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认真书写病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须经医务科签章后方为有效。自开具之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有效期为四个月。超过四个月,确仍需要使用者,应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对第一次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应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医务科留存)。

2、医师每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药品名称、剂量、剂型、使用方法,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方可调配、发药。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断证明》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5、临床科室施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即需即领即用制度,不得自行储备麻醉和第一精神药品。麻醉科储备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6、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保卫科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6、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遂平县红十字医院

2011年12月8日

第五篇: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及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双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各部门领用时,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仓库验收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入库采用专用验收记录本登记,双人签字。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后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4.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柜)内,库(柜)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库(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

6.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表、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7.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8.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经院麻醉药品领导小组批准,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9.管理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组长监督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药学部备案。

10.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报损处理程序处理。

11.药品、费贴(安瓶)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药品,统计汇总后,填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报损申请表》,报经药学部主任审核,经院院长审批后报卫生局批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销毁记录单》。

回收的费贴、空安瓶由专人负责计数,报经药剂科主任批准,由保卫部门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12.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学部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社区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3.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xx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