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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农须知林业法律法规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55737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21:31: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林农须知林业法律法规

林农须知林业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四、《植物检疫条例》中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五、《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

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森林保护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的,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二篇:林业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l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够)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林权争议处理机够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上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上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凭证。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市、区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大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示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它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林业法律法规

2012.07.27

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杨全胜

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 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 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 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 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

2、《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 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

5、《退耕还林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

(四)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 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

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裁决

(七)行政给付

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1、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相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2、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相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处罚种类或相关行政措施: 责令补种树木 罚款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3、违法行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6号)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主体: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4、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罚款。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5、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处罚各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罚款。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6、违法行为: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处罚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1、盗伐林木案件:承包人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林木构成盗伐

[基本案情]1995年7月,李某通过竞标承包了村集体在路两旁栽植的林木,路段长1000米,杨树1200棵。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林木采伐收益四六分成,即集体分四成李某分六成。四于李某平时悉心管理,林木长势良好,到2004年已长成大树。2004年10月,李某碰到本县某木材加工厂的木材收购员赵某,赵某表示有意购买李某承包经营的林木。李某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所承包的1200棵林木以每立方米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李某并于第二天组织人员对林木实施采伐作业,当天上午便采伐了25株交给赵某运回厂里。下午李某准备继续采伐时,被村委会负责人发现并制止。县林业局接到报案后,当即派人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经查,李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属无证采伐,又因李某系承包集体的林木,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25株,立木蓄积9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随即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查处。

[处理意见]县公安局接到林业局移送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李某虽然承包的是集体的林木,但按照合同分成比例李某占大头,所以不能认为李某是采伐集体的林木。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但是9立方米又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林业局处理。

[案件评析]县公安局对该案的处理是错误的。

李某采伐的是集体的林木。当初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林木所有权归集体,因此,林木权属并未发生转移。至于林木收益分成李某占大头的约定,只是村委会对李某承包经营这片林木给予的报酬,收益分成比例并不等于林权的股权比例,因此,林木权属归集体所有的事实并没有改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对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没有采伐等处分权。

李某采伐集体林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该解释同时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至200株为起点。由此可见,李某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的林木,并且数量较大(立木蓄积9立方米),已经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林业局对李某无证采伐林木的定性是正确的,应重新移交公安相关进行查处。另外,林业局还应对某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观点概括]承包人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且所有权属于发包方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盗伐林木的行为。

2、滥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幅度应当如何把握?

[基本案情]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农民林某在进行油松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滥伐林木145株,折合立木材积8.17立方米,采伐的林木归村集体。

[处理意见]对林某滥伐集体林木行为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按照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可处滥伐林木价值2—5倍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给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情节较重,应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县林业局责令林某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林某在油松抚育采伐作业时,已经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采伐设计并签发采伐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林某在此次案件中共滥伐林木145株,折合立木材积8.17立方米。根据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行为。

《森林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其第39条明确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明确和具体化。《森林法》对处理滥伐行为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以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5倍的行政罚款,但《森林法实施条例》为防止权力滥用,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对这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定。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对滥伐林木的行政违法行为,除责令补种树木外,只能根据滥伐的具体数量分别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或者3倍至5倍两种幅度范围内确定行政罚款数额。

本案中,林某滥伐立木材积8.17立方米,已远远超过2立方米,所以,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观点概括]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毁林案件: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应如何处罚?

[基本案情]2005年6月,村民薛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造林合同,承包宜林荒山55亩,承包期为30年。合同生效后,薛某并未按约定进行植树造林,而是为了尽快获得经济收益,将部分集体林地开垦为农田,种植了农作物。经县林业局调查后认定,薛某共开垦集体宜林地4.5亩。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得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薛某未严格履行承包造林合同的约定,私自将村集体的宜林地开垦为耕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薛某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种植农作物,私自开垦集体的宜林地,属于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薛某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原状;(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首先,薛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就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擅自改变林地与用途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改变林地用途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薛某在宜林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开垦后的林地仍然是农用地的性质,并未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显然不能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薛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森林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所谓擅自开垦林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在开垦林地过程中未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种植农作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开垦无林地或者在开垦林地过程中未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薛某为了种植农作物,擅自开垦集体的无林地,面积为4.5亩,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擅自开垦无林地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县林业局采纳第二种意见对田某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垦无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木材案件: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06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设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该木材加工点自开业以来,除承接废料、旧料加工外,还多次收购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累计23.80立方米。县林业局经调查发现。这些杨树原木均系当地村民盗伐的林木。案发时,丁某已赚取废料、旧料加工费1700元。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当以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不仅从事了非法加工木材活动,而且还收购了村民盗伐的林木,应当对其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丁某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400元。将丁某收购村民盗伐林木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了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第一,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废料、旧料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擅自在林区加工木材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违反其规定,在林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赚取加工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擅自承揽木材加工业务、赚取木材加工费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对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废料、旧料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3400元的处罚是正确的。

第二、丁某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县林业局应当依法将丁某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丁某不仅实施了非法加工木材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收购了部分盗伐的林木。《森林法》第43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歀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与否对于认定丁某非法收购行为的性质十分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本案中,丁某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符合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主观要件,应当视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丁某收购村民盗伐的杨树23.80立方米,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县林业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做法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在非法经营(含加工)木材活动中,有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违法部分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部分则应当移送公安枝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5、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木材的应给予处罚

[基本案情]2005年6月13日,毛某在甲县办理了一张20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后,雇请货车将木材从甲县运往丙县,途经乙县时,毛某又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经群众举报后被查获。

[处理意见]对毛某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行为属于超数量运输行为,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处理,即没收超出的5立方米。

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加装的木材地点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地点不符,该运输证对于加装的木材而言,可以视为无效证件,其行为不是证货不符,而是无证运输,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件》第44条第1款处理,即没收超出的5立方米,并可以处30%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毛某在乙县购买的5立方米木材可能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木材,但毛某故意不问木材的来源,因此,毛某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滥伐木材,应按《森林法》第43条处理,没收非法收购的5立方米木材,并处1—3倍的罚款。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第二种意见对毛某进行了处罚。[案件评析]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实行木材运输凭证的管理制度,目的是保障林区木材运输的正常秩序,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流入流通领域。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凭证采伐制度配合实施,能有效监督采伐计划的执行,更好她保护森林资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是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中最常见的运输违法行为。

本案表面看是简单的超数量违法运输木材行为,但本案有证据证明,毛某在乙县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这5立方米木材相对毛某在甲县办理的20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来讲,是完全处在无木材运输证的状态,所以应当认定是无证运输。

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毛某在乙县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那应当按超数量违法运输木材来处理。同理,本案因无法证明毛某在乙县购买的5立方米木材就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木材,所以,不能认定毛某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滥伐木材的行为。

[观点概括]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一般按超数量运输处理。但有证据证明,木材办理运输证后,货主再装木材,造成超数量的,加装的木材应当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四篇: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部分条款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改通

过)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补充森检对象名单应当报林业部备案,同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

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由林业部指定的单位编制印发。

第十条属于森检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特大疫情由林业部发布;其他疫情由林业部授权的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

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货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第二十二条对省际间发生的森检技术纠纷,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林业部指定的单位或者专家认定。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二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二十五条 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二十六条森检机构收取的检疫费只能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疫工作补助、临时工工资,购置和维修检疫实验用品、通讯和仪器设备等森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检工作的需要,建设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当;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中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等检疫单证的格式,由林业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17日林业部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同时废止。

2.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于1998年11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省政府第4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删去第二十七条,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

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第十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对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有关生产单位及时通报疫情、疫区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

第十二条进行疫情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地区,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十四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第十五条调运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省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调往省外的,必须事先征得调入方的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由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三)在本省县以上地区间调运的,调入方必须先征得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和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对来自发生疫情地区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由双方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由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发,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禁止翻印、转让、买卖、涂改和伪造植物检疫证书,亦不得以其他证明代替。第十八条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承运和收寄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必须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生产单位和个人报检,并及时进行植物检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从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具备隔离条件的证明,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两年。

(三)隔离试种期内,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有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引进单位和个人负责。第二十五条从境外进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运出省的,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存放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虽未超过1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有可能被污染的,应当由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外引种的试种期疫情监测工作,实施监测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疫情监测费。

第二十八条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和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和植物、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植物检疫费和疫情监测费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林业法律法规知识219个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

1、森林分为哪些类型?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2、什么是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3、防护林都包括什么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4、什么是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

5、什么是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林木。

6、什么是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7、什么是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8、林业建设的方针是什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造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9、什么森林、林木严禁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10、采伐哪类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1、什么是森林履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12、什么是林权证?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13、什么是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作用权的拥有者。

14、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哪几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二是集体所有权;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15、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几年? 2年。

16、人工落叶松主伐年龄是多少年以上?41年以上。

17、四旁树的概念?指落入非林地中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栽植的树木。

18、林龄组划分为几个组?划分为五个组,分别是幼龄组、中龄组、近熟林组、成熟林组、过熟林组。

19、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几日内在何地进行公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 0天。

20、运输木材的数量与木材运输证件记载不符的如何处罚?答: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

21、全州有林地面积是多少?全州有林地面积为320.66万公顷

22、全州活立木总蓄积是多少?全州现有活立木总蓄积为3.75亿立方米。

23、全州有林地蓄积是多少?全州现有林地蓄积为3.66亿立方米。

24、我州森林覆盖率是多少?我州现森林覆盖率为79.5﹪。

25、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多少年核定一次?每五年核定一次。

26、森林资源规划调查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多少年?一般为十年。

27、低质低产林林改造包括哪几种方式?包括皆伐改造和综合改造。

28、主伐包括哪几种方式?主伐包括皆伐和择伐。

29、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包括什么?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

30、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什么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31、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什么证?木材运输证。

32、木材运输证分为几种?各是什么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省木材运输证》,一种是《省内木材运输证》。

33、木材运输证的核发机关是什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4、木材运输证的受理日期?对符合要求的《木材运输证》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35、全州林业用地面积是多少?全州林业用地面积为353.73万公顷。

36、红松是国家几级保护植物。答:二级

37、红豆杉是国家几级保护植物。答:一级

38、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的如何处理?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9、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如何量刑?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40、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何处罚?答:比照盗伐、滥伐林木罪从重处罚。

4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答: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

4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是什么性质?答:是盗伐林木。

4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怎样追究刑事责任?答: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44、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理累计超过2立方米可否立案侦查?答:应当立案侦查

45、将国家所有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如何定性?答:以盗窃论处

46、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4.5立方米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答: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4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答:是

48、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多少只应当立案侦查?答:20只以上。

49、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而为其集材的行为构成何罪?答:构成盗伐林木罪

50、盗伐、滥伐林木是按原木材积计算还是按立木材积计算?答:按立木材积计算。

51、盗窃木材是按原木材积计算还是按立木材积计算价值?答:按原木材积计算价值

52、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是多少?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

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53、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的起点是多少?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54、在政府还未明确对林木权属尚未确定或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而擅自采伐情节严重的是盗伐林木还是滥伐林木?答:是滥伐林木

55、滥伐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答:应当立案侦查

56、黄菠萝树属于国家几级保护植物?对病腐的黄菠萝树是否可以采伐?答:2级,不可以。

57、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或规格与运输证件记载全部或部分不符的如何处罚?答: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58、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如何处罚?答: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可处以没收木材价款的10-30%的罚款。

59、火烧枯死木是否可以随意砍伐?答:不可以 60、幼树是指胸径多少厘米以下的树木?答:5厘米以下

61、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多少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多少倍的罚款?答: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

62、什么是森林?答:答:森林指以乔木为主体,包括灌木、草本植物以及其他生物在内,占有相当大的空间,密集生长,并能显著影响周围

环境的生物群落。

63、林权包括几项权利?答: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64、林权证的作用?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

65、森林采伐方式有几种?答: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

66、林地包括那几类?答: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7、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 ? 性质的采伐。答:抚育和更新

68、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 的树木除外。答: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69、哪3个林种及其林地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答: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

70、森林资源,包括什么?。答: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71、哪3个林种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答: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72、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

件?(1)林权登记申请;(2)林权证;(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73、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遵循什么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待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体镇规划相协调。

74、林木的概念?森林中所有乔木的总称,是构成森林的主体。它决定森林的外貌、内部基本特征和森林的经济意义并影响环境,是森林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工作对象。

75、下木的概念?生长在林中的灌木和一些在当地始终不能达到主林层高度的小乔木称为下木。

76、幼苗的概念?是指在林内或采伐迹地上更新起来的将来能长成大树的乔木树种。高30厘米以下为幼苗。

77、树种组划分为几个组?划分为五个组,分别为慢生针叶树种组、中生针叶树种组、慢生阔叶树种组、中生阔叶树种组、速生阔叶树种组。

78、什么叫毁林开垦?是指通过放火烧山等手段将林木毁掉,使林地变为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耕地的行为。

7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 以下罚款。十倍

80、具备哪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

养 来源有保证。

81、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措施是什么?(1)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2)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3)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4)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

82、国家和吉林省对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有哪些主要处罚规定?答: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83、我国两级法划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标准是什么?根据物种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资源数量、濒危程度以及是否为中国所特有等多项因素综合评价、论证而制定的

84、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为取得狩猎证或未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应进行怎样的处罚?

答:若有猎获物的,处于相当于猎获物无价值的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于一千元以下罚款。

85、目前国家对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管理,配合繁殖禽流感工作有哪些规定?答:一是停止一切对鸟类活动,暂停春鸟类环志工作。二是及时掌握野生鸟类迁飞动态和发现可能出现的疫情。防止人员和家禽进入野生家禽迁徙过程的一切活动区域。三是严格禁止经营野生鸟类的活动,立即停止野生鸟类运输。四是开展野生鸟类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损害鸟

类的行动。

86、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一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二是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是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四是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五是国家和声规定的其他条件

87、从事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哪些(至少4种)?答:梅花鹿、马鹿、野猪、野鸡、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银狐、北极狐、石鸡、火鸡、鹌鹑

88、延边州内进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销售、加工的单位或个人需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其条件是什么?答: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合法的产品来源。

3、有正常的销售地点。4有固定的收购加工场所

89、《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生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主要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制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生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生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

90、野生动物管理的具体措施是什么?(1)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2)控制野生动物猎捕。(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91、如何坚持不懈地抓好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加快构筑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答:一是要坚持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二是要以巩固和扩大绿洲为重点,抓好重点林业生态区域建设。三是要停止天然林采伐,全面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四是要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92、凡是发展商品用材林,要坚持什么原则?答:要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处置自由,利益归己”的政策。

93、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什么规定执行?答案:一是有猎物的,处以相当于猎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没有猎物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94.依据《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捕捉、猎捕紫貂、虎、梅花鹿、黑熊、丹顶鹤分别应罚款多少钱(元/只)? 答:分别罚款500、48000、3000、1500、2000 9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是什么?

答: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96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的惩罚是什么?

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的。对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的5~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和吉林省对保护野生动植物作出哪些主要规定? 答:国家和吉林省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实行了特许猎捕证制度、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经营加工销售许可证制度、运输许可证制度、采集证制度、法律

责任以及奖励和惩罚等部分组成。

98、特种用途林都包括什么林种?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99、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100、什么叫森林病虫害防治?答: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定义为:“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10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的方针是什么?答: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

102、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的责任制度是什么?答: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103、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重点建设什么设施?答:(1)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2)临时简易机场;(3)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4)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10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在何时发布的?答: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105、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什么情况,必须经过检疫?答:(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10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答:(1)用

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调查;(2)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3)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07、目前,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吉林省林业厅公布的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各有多少种?答: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21种,吉林省林业厅公布的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8种。

108、目前,延边州有分布的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有哪几种?答:松疱锈病、落叶松枯梢病和杨干象。

109、如何使用赤眼蜂防治松毛虫?

答:在松毛虫的卵期可用人工繁殖的赤眼蜂防治松毛虫。在我州放蜂时间是7月上中旬,要求晴天无大风,上午8点左右,每公顷挂30-50卡,蜂卡固定在第1轮枝树干背荫处。

110、什么是《植物检疫证书》?答:《植物检疫证书》是调运的货物经过检疫检验符合国家检疫规定的凭证。

11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哪些内容?答: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112、植物检疫机构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有哪些管理权限?答: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113、被人们称之为松树“癌症”的有害生物叫什么?答:松材线虫病。

114、森林害虫大发生一般分为几个阶段?答:增殖阶段、猖獗阶段、衰退阶段。

115、森林病害分哪两种类型?答:森林病害由于引起病害的病原的浸染性的不同,分为侵染性病害和非侵染性病害。

116、目前,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四率”指标包括什么?答:(1)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2)无公害防治率;(3)测报准确率;(4)种苗产地检疫率。

117、森检对象普查应多长时间进行一次?答: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3—5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的普查。

118、昆虫信息素在森林害虫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和优点是什么? 答:作用主要是应用在种群监测、迷向和直接防治上。优点是具有较强的生物活性和种的特异性,同时具有不污染环境、不杀伤天敌、对害虫不产生抗药性等特点。

11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有关检疫方面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1)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2 000元的罚款。(2)用带有危险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处100—2 000元的罚款。

120、森林病虫害的危害程度是如何确定的?答:森林病虫害的危害程度是指由于病虫害的危害,对林木的根、茎、叶、花、果实等器官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以轻、中、重3级来表示。

121、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防止外来危险性病虫侵害,防止本国危险性病虫外传,防止国内植物检疫对象扩散,保障植物性商品

正常流通。

122、国家《森林防火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发布的?1988年1月16日由国务院发布的。

123、什么是森林防火?森林防火就是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即对森林火灾进行预防和补救。

124、什么是森林火灾?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气候都称为森林火灾。

125、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什么负责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126、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127、森林防火火情报警电话是多少?森林防火吉祥物是什么?森林防火火情报警电话是“12119”。森林防火吉祥物是“防火虎威威”

128、森林防火期内,遇有几级以上火险天气,林区乡(镇)、村、屯,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以及其他单位应悬挂森林防火预警旗?三级以上火险天气。

129、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哪些人参加?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130、扑救森林火灾,由谁统一组织和指挥?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

131、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怎么做?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132.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有什么要求?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前线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133、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什么责任制?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

134、林区道路两侧、林缘、村屯附近,不必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标语牌。对不对?不对。要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标语牌。

135、我省森林防火期的起止时间?我省森林防火“戒严期”(禁火期)的起止时间?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和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和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禁火期)。

136、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火需要,可以适当变更森林防火期或戒严期?可以适当变更森林防火期或戒严期。

137、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到该林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什么?办理进入林区证明(入山证)。

138、未办理进入林区证明或未持有入山证而入山的,处以多少元罚款?按照《吉林省森林防火等条例》规定,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并清出林区。

139、违反《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封山(封林)防火区,只准森林防火巡护人员进入”的规定,擅自进入封山(封林)区的每人处以多少元罚款?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140、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哪些用火?

(一)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烧香等;

(三)夜间走路使用火把;

(四)野外取暖、野炊;

(五)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扔烟头等火种;

(六)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141.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生产用火有什么规定?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须在用火前三天,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142、发现森林火灾,应怎么办?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143、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哪给予医疗、抚恤?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14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刑事责任。

145、森林防火期内,各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森林防火组织,要对哪些人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其野外弄火?对放牧人员、野外作业人员,应落实什么责任?要对聋哑人员、痴呆傻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其野外弄火。对放牧人员、野外作业人员,应落实森林防火包保责任。

146、森林防火护林员的职责是什么 ?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147、森林防火检查站检查人员有什么权力?森林防火检查站人员,有权依据本条例规定,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无证人员入山,任何人不得拒绝检查。

148、根据森林火灾燃烧部位、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将森林火灾分为哪三大类?可将森林火灾分为地表火、树冠火和地下火三大类。

149、森林火灾为什么可以预防?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是发生森林火灾的物资基础;火险天气是发生森林火灾的重要条件;火源是发生森林火灾的主导因素;三者缺一不可。可燃物和火源可以进行人为控制,而火险天气也可以进行预测预报进行防范。

150、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应具备哪些指挥能力?扑火指挥员在火场上应具备(1)观察能力(2)判断能力(3)决断能力(4)处置能力(5)组织能力(6)表达能力(7)应变能力(8)安全保护能力。

151、如何判断快速、中速、慢速森林火灾?慢速火的火头前进速度小于2米/分钟,中速火的火头前进速度在2、1—20米/分钟,快速火火头前进速度大于20米/分钟。

152、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1)人工扑打(2)以水灭火(3)用土灭火(4)风力灭火(5)化学灭火(6)航空化学灭火、洒水和机降、索降灭火(7)以火攻火(8)阻隔灭火(9)人工增雨灭火(10)爆破灭火。

153、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什么?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

154、我国森林火灾的标准是什么?森林火灾分为哪几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我国森林火灾的标准是以被烧森林面积的大小来划分森林火灾。(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森林火灾。(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4)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155、按照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烧物易烧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哪三个等级?其含义是什么?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黄色预警信号是三级森林火险,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橙色预警信号是四级森林火险,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红色预警信号是五级森林火险,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速蔓延,扑火难度极大。

156、以伪装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如何处罚?答:以伪装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行为人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的10-50%的罚款。

157、使用伪造、倒卖、涂改的木材运输证件的如何处罚? 答: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的10-50%的罚款。

158、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罚?答:可以处其所承运木材价款的30%以下的罚款。

159 160、环境保护林属于森林林种的分类吗?答:不属于。

161、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吗?答:对

162、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对吗?答:对

163、采伐林木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吗?答: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64、盗伐和滥伐林木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起点?答: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

16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谁给予补偿。答:当地人民政府

166、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必须由哪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答: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67、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哪几种?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共七种。

168、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169、林业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是多长?

答: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

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70、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怎么办?答: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1、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窃、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答:按教唆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72、被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多少?答: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73、当事人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哪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答:当事人不服林业处罚决定,可以向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7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做到的“三公开”是什么?答: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三公开”,即:处罚依据公开;违法事实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175、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依然有效,对吗?答:不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无效。

176、凡采伐胸高直径 厘米以上的乔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答:6厘米

177、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一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对吗?答:不对。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78、林地经营管理对牧业用地管理有何规定?由林业部门委托经营的牧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对毁草开垦和改变用途的,由原委托单位收回经营权。

179、《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第几条规定木材运输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是如何规定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输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180、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哪几项证?(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18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概念是什么?答: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18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概念是什么?答: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8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的概念是什么?答: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184、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的概念是什么?答: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85、采伐那些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树木均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86、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采伐林木有那些规定和要求?(1)不得超过采伐许可证上所批准的范围采伐。(2)实际采伐时间已超过批准采伐时间的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延续采伐手续,不跨的不需要交纳费用。

187、滥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2立方米以下(按林木材积计算下同)的如何处罚?采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属滥伐林木,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按《森林法》第39条规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的2倍至3倍的罚款。

188、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个立方米)的如何处罚?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立方米)按《森林法》第39条规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89、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如何处罚? 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达到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县林业部门刑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0、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木材时应注意那些?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木材时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191、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20株,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20株,根据《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林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192、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不含2立方米)应当受到哪些处罚?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不含2立方米)的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193、申请林木运输证,应当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194、国家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哪些地方?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95、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2)上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3)上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196、森林覆盖率与林木绿化率的区别?森林覆盖率是有林地面积加上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林木绿化率是有林地面积加上灌木林地面积再加上四旁树占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

197、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履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198、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什么?

(一)培育、生产种子。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199、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一)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加快国土绿化;

(三)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

(四)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00、需要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主要有哪些?(1)毁林开垦。所谓毁林开垦,是指通过放火烧山等手段将林木毁掉,使林地变为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耕地的行为。(2)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所谓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是指为了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在长有林木的地方采石、采砂、采土等毁坏林木的行为。(3)其他毁林行为。所谓其他毁林行为,是指除了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外,在长有林木的地方采矿、采脂、修坟、建房等的行为。(4)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所谓幼林地,是指林木尚未成熟的林地(郁闭度在0.2以上的新造林地);所谓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201、什么是盗伐林木行为?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

其它保护森林法规,示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也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202、什么是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行为?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

20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近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04、吉林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木材经营加工点予以取缔?(1)建在村、屯并靠近林缘的;(2)无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3)无合法木材来源渠道的;(4)有私收滥购和违法经营行为的;(5)以木材加工为名,以倒卖原木为主要经营手段的;(6)不符合环保、消防和其它安全要求的;(7)有偷税、漏税和其它不履行税收义务行为的;(8)没有与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流动资金和从业人员的;(9)

经限期整顿不合格的;(10)其它依法应予取缔的。

205、吉林省对凡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木材经营加工点予以整顿?(1)建在林区乡镇以上和非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厂点、不符合规划布局的;(2)使用未经年检、过期作废或者租借他人的木材经营加工厂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3)设备简陋、资金匮乏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不高的;(4)阻碍林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5)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的;(6)其它不符合木材经营加工条件。

206、国家对禁伐区(重点生态公益林)、限伐区(一般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是怎样规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单位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禁止一切采伐活动,一般生态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对一般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采伐时,设计的抚育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的14%,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对一般生态公益林的更新择伐,只能在过熟林中进行,设计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30%,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

207、毁坏林木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毁林采种或者挖笋、掘根、剥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208、森林鼠害猖獗的原因有哪些?答:(1)生态环境条件失去平衡,天敌减少,使鼠类失去控制而大量繁殖;(2)环境发生巨变,如干旱地区变成水湿地,使喜湿的田鼠容易大量繁殖等;(3)食物缺乏,鼠类不得不吃树皮、树根来维持生命;(4)防治方法不当,如长期单一使用某种化学

杀鼠剂,使鼠类产生抗药性、拒食性而大发生。

209、国家对哪些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奖励和表彰?答:㈠对保护、救治野生动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㈡对举报、揭发、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㈢在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210、违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受什么处罚?答: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刑法处罚;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猎获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1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生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政府应予以赔偿?一是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二是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害的;三是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四是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212、林权权利人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213、国家和吉林省对外来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凡需引进外来物种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引进历史上从未引进过的外来物种进行驯养繁殖的,引种单位必须进行少量隔离引种实验。引种实验成功后,方可引进;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环境特殊或脆弱的区域,不得开展引种实验。驯养繁殖外来物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发生逃逸的,应立即组织捕回;确实无法捕回的,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采取环境隔离,猎杀等其他补救措施。禁止开展外来物种的野外发生活动。

214、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哪些政策和原则?答: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野生动物的猎捕、野生植物的采集、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批手续,按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215、控制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的规定有哪些?答:(1)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2)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4)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

物。(5)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16、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的情况是什么?答: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和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217、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

218、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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