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价[2009]综6号
建价〔2009〕综7号
建宁县物价局关于惠宁陵园公司 水南核桃峰公墓管护收费标准的批复
建宁县殡仪馆:
你馆《关于要求新设公墓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请报告》悉。鉴于惠宁陵园公司水南核桃峰公墓的日常管护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由你馆代管,需要长年雇请工人对陵园进行管理和养护,为此,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对惠宁陵园公司水南核桃峰公墓管护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惠宁陵园公司水南核桃峰公墓管护费25元/年、台。
二、你馆应根据公墓管护相关服务的承诺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及养护,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公墓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至2010年2月28日止,期满重新报批。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公墓 管护费 标准 批复
抄送:市物价局,县政府办,民政局,物检分局。建宁县物价局
2009年2月28日印发
第二篇:工银南综〔2012〕号
工银浦综[2014]31号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浦城支行201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支行各部门: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浦城支行201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 送:浦城县纠风办 南平分行监察室 行内发送:客户部 业务部 管理部 新华支行
主办单位: 浦城支行综合管理部 电话:2822634 中国工商银行浦城支行综合管理部 2014年5月22日印发
-1- 中国工商银行浦城支行2014年民主
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浦城县关于2014年保民生促发展请群众评议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南平分行201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贯彻落实省分行“人民满意银行建设年”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支行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为重点的“贴近民生需求 提高服务品质”专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行工作部署,以开展“人民满意银行建设年” 活动为契机,围绕“服务质量最优”和“同业领先”的目标,从切实改进窗口服务入手,突出解决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功能等重点问题,不断夯实服务基础,带动全行服务品质更上一层楼,为促进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支持当地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及措施
2014年行风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思路是:紧紧围绕“服务质量最优”和“同业领先”的目标,切实改进窗口服务,提高管理精准化水平,着力夯实服务基础,提升全行服务品质。(一)促进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总行、省分行及南平分行贯彻落实办法,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纠正“四风”,着力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 -2-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履行职责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健全。
(二)信息公开,加强落实。认真履行公开责任,做到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严格履行承诺,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提高办事效率,无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三)补短板,建标杆,促进全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一是完善窗口服务改进的分、支行领导联系点工作制度。通过上下级行整体联动、现场办公、集中会诊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行、重点网点的督导帮扶。二是以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契机,打造一批领先当地同业的窗口服务标杆。三是将千佳示范单位创建与“人民满意银行建设年”主题活动的开展有机结合起来,实施标杆网点建设工程。
(四)标本兼治,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一是要加强网点客户排队管理。要通过调整优化排队策略,减少客户排队等候时间。要进一步优化网点资源设置,促进网点忙闲不均问题解决。二是要加快排队叫号机新版本升级,充分利用排队管理系统对网点排队情况进行适时、准确的分析、监测,提高联动营销效率和网点服务效能。
(五)加强客户投诉精细化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要严格执行总行和省分行有关客户投诉管理实施办法,在网点显要位置公示网点现场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标准和关键环节责任人,接受广大客户的监督。要畅通各类投诉渠道,严格执行客户投诉首问负责制;要继续推进客户投诉十一类突出问题的治理工作,健全客户投诉的限时处理、督办和风险预警机制,促进对客户投诉的
-3- 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确保将客户投诉化解在当时、解决在基层。
三、评议程序和安排
今年浦城县确定了10类19家单位为重点评议公共服务行业,我支行作为重点评议对象之一,与农行、农发行、中行、建行、邮政储蓄及信用社等共7家银行同业机构参与评议。要实行分级负责,各部联动。为切实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支行成立以党支部书记、行长施秀芝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支行综合管理部。评议程序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完成)
建立工作机构,制定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聘请特约行风监督员,公开服务承诺和监督方式等。在网点对外公布服务热线电话95588、分行服务投诉电话0599-8880588和支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确定选题阶段(6月底前完成)
选择1-2个群众和金融消费者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评议,制定选题评议方案(内容包括选题内容、选题原因分析、预期目标、拟采取措施等),报经县纠风办审核,在营业网点进行公示。今年我支行初步拟定以“贴近民生需求 提高服务品质”为评议主题,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再确定。
(三)查找问题阶段(8月底前完成)
1.开门纳谏,征询意见。通过走访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发放征询意见函,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2.组织特约行风监督员监督检查。通过明查暗访、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收集群众和金融消费者(客户)意见和建议。3.虚心纳谏,接受他查。由县纠风办组织评议代表开展设点咨询、-4-明查暗访、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测评表等征询意见。
(四)落实整改阶段(11月底前完成)
认真梳理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及自查出来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纠风部门汇报和反映反馈整改情况。暂时不能解决的,说明情况。对评议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整改反馈。
(五)面对面评议阶段(11月底前完成)
支行主要负责人要参加由县银监办组织的“面对面评议”活动,向服务对象、新闻媒体、民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居代表现场述职,接受质询和评议。活动现场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根据评议代表、服务对象的评议意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落实整改方案,承诺整改时限,认真予以整改并及时进行反馈。
(六)年终考评和总结工作阶段(12月底前完成)要认真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成效,提出加强和改进政风行风建设的措施和办法。支行参与当地政风行风评议的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上报分行监察室。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去年工作。支行要加强与县纠风办的沟通,了解本行政风行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地推动今年政风行风建设及服务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支行要加强对行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行员工广泛参与
-5- 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行风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确保做到行风建设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三)要加强考核和问责。今年,支行继续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考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服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成绩的好坏高低将直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服务工作考核挂钩。根据省分行要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考评在当地参评银行排名中不能进入前二名的行部,原则上本服务工作考评不能进入前三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支行行长经营绩效考核实行负积分。
(四)要提高工作主动性,提高评议工作实效。抓好“服务对象库”报送,严格把好质量关。抓好问卷测评,与社会各界广泛接触交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多做解释性工作,树立我行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取社会各界和客户的认可。要加强与县纠风部门、评议代表组织及特约监督员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好的意见建议,得到有益的指导帮助。要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对收集来的各种意见建议,建立问题收集、梳理、整改和反馈机制,问题一事一档,限期解决、整改和答复。
(五)要加强对开展政风行风评议促进服务品质提升相关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交流总结经验,积极营造“人民满意银行建设年”活动的良好氛围,支行应积极向分行监察室提交相关信息报道。
附件1:2014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日常工作考核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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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赣建价[2009]1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价[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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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我省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与市场工日单价差距较大的问题,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和范围
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36.5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5元/工日。
二、调整标准的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适用于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0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0年1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2010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施工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费。
(五)签证点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约定(协商)确定单价。签证点工费只能计取税金,不能计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站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四篇:苏建价〔2009〕10号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价〔2009〕10号
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的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和本市具体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钢筋、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下同)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2.沥青差价按摊铺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3.除钢筋、商品混凝土及沥青以外的材料差价按合同开竣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4.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二、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未计取风险费用的,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计算办法同本文第一条。
2.计取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文第二条第1项办法处理。
三、政府公共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执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18号)。
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2.没有按时开工的;
3.没有按时竣工的;
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五、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2.没有按时开工的;
3.没有按时竣工的。
六、材料差价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如果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材料差价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未约定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原苏建价〔2007〕20号文停止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
一日印发
打印:蒋震谊校对:袁克顺份数:300份
第五篇:苏建价(2005)349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5)34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有关厅局、各市造价处(定额站)、安监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
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
园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内容详见附件一。
我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基本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
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
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第四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进行调整。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中计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七条 现场考评一般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约70%后,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理等单位组成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评方案和
考评组织。
建筑工程考评标准可参照附件二,其他工程项目考评标准由各市相关部门制订,其考评标准应尽可能量化。
未经考评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 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核组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综合评价分四级:好、较好、一般、差,评价意见抄送造价管理机
构。
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
质量、安全及设备事故的工程,则取消考评费和奖励费的计取。
第九条 为建立激励机制,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附件三)、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
续。
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的类别、现场考评打分及动态管理情况、文明工地评选结
果,确定考评费率。测定工作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现场考评费率=现场考评平均分×综合评价修正比率×考评费率 / 100。综合评价好、较好、一般、差的修正率分别为100%、95%、90%、80%。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
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
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
计取费用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建筑安全监督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
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 2006年1月1以后发出招标
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定合同的工程(非招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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