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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精选五篇)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5371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1 21:42: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现就大力发展我区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标准

我区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本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我区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社保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具有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阶段任务

立足我区区情,分阶段制定、实施微型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各市财政收入状况,2011年,全区分三类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

第一类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市):在市辖区、县全面开展。

第二类地区(钦州、百色市):在市辖区进行试点。

第三类地区(北海、防城港、贵港、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各选取一个县或市辖区进行试点。

从2012年起,第二、三类地区可根据情况,逐步扩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范围。

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区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自治区、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对地级市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对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域,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六)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五、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积极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属于扶持对象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

各级各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加强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

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

微型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

(三)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及评审委员在微型企业认定、扶持资金审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行回避。要加强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一)成立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工商的自治区副主席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工商、工信、教育、科技、监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文化、税务、质监、金融、国资、人民银行、移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区各地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工商部门要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财政、税收、金融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在当地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在有条件的城区、县(市)为微型企业划出专用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当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发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文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发展微型企业工作。自治区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督查,具体由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2010〕6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市情、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特点以及三峡库区产业空虚和企业改革带来的下岗失业问题,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十分迫切、意义深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促进计划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2010年,在主城区和部分区县(自治县)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预计每年新增微型企业2万户,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计划五年扶持微型企业10万户,吸纳就业50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二)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书;当地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推荐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工商部门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工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财政每年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设立担保基金和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也要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

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其中,用于补助的比例应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所谓全程监管,即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同时,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担保。要在全市范围内选定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低利率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将担保基金分别存入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至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与财政资金同步发放到企业。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政府成立由童小平副市长任组长,谢小军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市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科技、商业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

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市工商局要以工商干校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依托基层工商网络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协同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创业服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3日印发

第三篇:襄阳市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襄阳政发〔2012〕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一系列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加速“产业襄阳,都市襄阳,文化襄阳,绿色襄阳”建设,现就我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扶持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富民强市为目标,以降低创业门槛、改善民生为出发点,突破性发展微型企业,掀起全市全民创业新热潮,增加市场主体,壮大城市产业发展基础,实现微型企业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加大微型企业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微型企业5000户以上,吸纳就业人员4万人以上;5年内新增微型企业2.5万户以上,吸纳就业人员20万人以上。其中每年城区新增微型企业2500户以上,县(市)区新增2500户以上。通过微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从中孵化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

(三)扶持范围。无在办企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其它具有创业能力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2012年元月1日起,在襄阳市注册成立并在襄阳纳税的微型企业(雇员3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内;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认定,提出申请,运营半年后可享受投资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微型企业,包括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特色种养、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家政、社区服务等微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四)财政资金扶持。市级财政每年单列专项资金7000万元扶持微型企业。主要用于注册资本金补贴、贷款贴息、融资奖励、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服务平台建设和创业基地建设等。其中,对创办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实际注册资本金30%、最高为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级财政承担城区创办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70%,城区配套承担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30%。市政府对其它县(市)区按微型企业发展增量实行奖励。

(五)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用足用好用活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贷款规模。将提供反担保人员由在编公务员和有财政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有担保能力的单位人员。凡符合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流动资金不足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型企业创业者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时间由二年延长到三年。个人申报贷款最高额可达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总额最高达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按期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实行二次贷款帮扶。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同级财政给予保费率1%的补贴。对每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总金额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照新增担保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金融信贷扶持。在市政府每年发放的信贷投放奖励资金中增设微型企业信贷投放专项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加快设立服务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步伐,鼓励银行增设网点,设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银行要进一步简化信贷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全市微型企业贷款年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年平均增幅。

(七)税收优惠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行政规费减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减免行政规费政策,工商、税务、质监、商务、海关等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对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表制零收费。

(九)创业培训扶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机制,建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微型企业创业者可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初始创业培训,享受初始创业培训补贴;可申请参加创业服务部门举办的免费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县乡三级服务网络,形成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创业服务格局。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各种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创业服务部门要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加快创业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步伐,完成创业项目库、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好襄阳金融网服务平台,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微型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支持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规划建设、整合归并、扶持壮大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方便、廉价、配套的创业场所。市创业服务部门每年要对创业基地评选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创业示范基地”,并从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建立帮扶制度。市县两级创业服务部门每年要选取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定点联系,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微型企业发展壮大。要用足现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服务资源,为微型企业提供能力素质提升、管理咨询诊断、市场品牌营销、融资担保支持以及财税、法律等个性化服务,培养出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十三)优化审批环境。立足于实现微型企业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优、办的最快、服务最好”的目标,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窗口实行微型企业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十四)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查处针对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从严控制对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十五)营造舆论氛围。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相关互联网站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设专栏,大力宣传创业先进典型、各类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活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每年评选表彰10名微型企业创业标兵,编印创业成功案例,组织巡回演讲,激发全民参与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微企办),办公室设在市创业服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大力扶持微型企业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市微企办按对各县(市)区新增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微型企业成活率以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等进行汇总上报,由市政府安排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十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微企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工商、统计、创业服务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更好的为微型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十九)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各县(市)区每个季度要将微型企业发展情况向市微企办上报。纪检、监察、纠风办要定期组织对各地执行支持微型企业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十)本意见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共同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综合经济 微型企业△ 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从2011年秋季开始,逐步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到2015年,全省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9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每个县(区)城至少建成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骨干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2011—2015年,全省新建、改扩建1200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其中,2011—2012年,每年建成400所;2013—2015年,建成400所。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二、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 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 要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将幼儿园与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幼儿园(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班),重点抓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农村小学,经过批准可利用富余校舍、师资举办学前一年教育。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转制、停办或撤销;具备办园条件的企业要恢复举办和管理已剥离的幼儿园。???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 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由省编制部门商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师配备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从2011年起,根据实际需要,由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面向全省公开招聘一定数量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专业培训后,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公办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目前尚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可参加省上组织的幼儿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中小学因布局结构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聘用的教师,可进行转岗培训,调整补充到幼儿教师队伍。

??? 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完善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培养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

??? 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全员培训。从2011年起,每年培训5000名,每五年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完成一轮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低于240课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

???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幼儿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当地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地位。???

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要全面排查,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收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更新教育理念,创设丰富多彩的生活学习环境,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全面提高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积极探索0—3岁早期教育,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各市、县(区)要在教研机构配备专职学前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组织课题实验、教学实验,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规范收费行为。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和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建园费、赞助费等费用及向幼儿和家长推销图书、玩具等商品。??

五、强化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种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综治、公安、教育、卫生、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及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及时排查并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每年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从2011年起,省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以奖代补。支持农村、重点村镇幼儿园建设。市、县要配备幼儿教师和设备。??? 县(区)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对规模较大、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办园行为规范、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规模较小的民办幼儿园,要给予适当补助。

???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幼儿园的水、电、气等费用按照中小学标准收取。各市、县(区)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

七、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 各级政府要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的突破口,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学前教育事业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 建立“省定标准、以奖代补,市级统筹、布局规划,以县为主、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省级政府制订幼儿园建设的配置标准,并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重点乡镇幼儿园建设;市级政府统筹规划幼儿园的布局,并制定支持政策,监督各县(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公办幼儿园,健全覆盖县域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审批和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村办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大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 建立激励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要对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五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豫政 〔2011〕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基本原则。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办法和途径,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2.发展目标。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条件达标的学前教育网络,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的格局。

———到2013年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70%以上的幼儿园基本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全部具备教师资格并达到规定学历标准,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经济发达地方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经济发达地方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所有幼儿园全部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二、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化进程、人口出生情况和变化趋势,依据城市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大村和新型农民社区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在园幼儿较少的农村地区也可由当地小学(教学点)举办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住区)学前教育网络。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幼儿园建设要着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农村原则上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举办2所、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至少举办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5.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给予优惠。制订各类幼儿园办学标准,建立并严格实行兴办幼儿园准入制度。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财政进行奖补,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经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比照公办幼儿园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管办分离、委托办学、民办公助试点。

6.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结合国家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的实施,支持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重点要改善农村幼儿园园舍,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使其达到基本办园标准。开展优质幼儿园在农村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改革实验。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在办园理念、教育管理、保教方式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7.切实搞好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城镇小区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用地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规划中明确的配套幼儿园位置、建设规模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所在地政府督促开发商补建或补交相应的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8.构建早期教育服务体系。积极扶持开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扩大早期教育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教育向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延伸,构建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三、建立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9.建立幼儿教师准入和补充机制。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探索改革公办幼儿园财政经费保障办法,原则上按在园幼儿数量核拨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教职工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大中专学前(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转入学前教育。

10.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重视农村幼儿教师骨干队伍建设。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11.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办好一批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支持建设幼儿师范专科学校,鼓励高等师范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积极开展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改革。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深化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实习实践环节,强化教学基本功训练,培养合格的学前教育师资。

12.完善幼儿教师培训制度。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分别纳入中小学校长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工程和名师培育工程。建立五年一个周期的学前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从2011年起,五年内把现有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人员轮训一遍。全面实行幼儿园教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持相关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上岗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基本培训和岗位研修,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育人能力和水平。

13.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骨干教师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其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明确园长岗位职责,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的管理。

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4.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今后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幼儿教育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和教职工工资待遇。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支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改善办园条件,并向农村地区倾斜。各地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1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6.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园许可。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各类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和规范管理办法。严把安全关、设施关、师资关,确保具备开展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基本条件。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未获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无证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治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达到办园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标准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17.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幼儿园各项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方面、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18.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

19.加强幼儿园质量管理。坚持保教并重、科学保教,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要通过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经验交流、示范性教学、教师培训等形式,帮助其他幼儿园提高管理和教育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共同提高。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工作,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积极探索学前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建立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

六、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建立省、省辖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县、乡镇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省和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健全覆盖县域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审批和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将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乡镇、村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学前教育。

21.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现有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幼儿园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重点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居住区(含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等卫生保健工作。民政、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饮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优生优育、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22.启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列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把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落实到各县(市、区)。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3.加强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24.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学前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全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着力发掘培育典型,创新体制机制,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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