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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0-6528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3 21:37: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人才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实施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400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400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三条 本工程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包括: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等工作,完成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中,经费拨付、绩效评估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负责;生活待遇落实和日常服务工作主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监管,参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创业人才工程申报和人才管理工作;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所在各类园区是人才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培养、组织申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委组织部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省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第十四条 创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二)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五条 优先条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一)创业人才已经拥有至少一项与创业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的。

(二)创业人才已经获得市、县(市、区)及园区人才工程支持的。

(三)创业人才与我省本土企业嫁接合作的。

(四)创业企业已经获得社会性资金支持的,包括: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七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类园区与创业人才充分接洽,择优确定人选,签订意向协议后,按属地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中,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余通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九条 评审遴选。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选进行会评。评审采取人选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二十条 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对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专家组由创业投资、财务、企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论证。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评审遴选和实地考察通过人选进行综合论证。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公示。省委组织部对通过综合论证的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将通过公示的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园区与人选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并承诺给予配套政策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科技厅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从海外、省外引进,能对全省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各类园区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人才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及企业进行研究确认后,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园区、人才及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资助经费。

(一)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期的各类支出,一次性拨付。

(二)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200万元。

(三)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66号)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

省政府发文公布人才名单后,相关扶持资金下一年度拨付。

第二十八条 金融投资支持。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省蓝色产业人才投资资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山东科融天使投资资金及其他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给予相应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九条 配套支持。

(一)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优先享受《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4〕11号)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并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各申报园区负责具体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三)对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六章 管理评估

第三十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申报园区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新申请投资保障、贷款贴息的,需在年度评估中提出,报省科技厅认定。

(二)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果优秀的,在科技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三十一条 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所在园区进行整改,暂停所在园区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园区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期满验收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或调整,没有及时报告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支持经费,由所在园区对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进行指导和整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经评估认定企业发展方向不明,产业化进度严重滞后的;入选后3年没有形成实质性的销售收入的;企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所在园区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相应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本人表示不再继续创业;领军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股权比例低于30%的或者领军人才不再是第一大股东的(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而导致的除外);创业失败,企业破产、清偿的;期满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账目不清,经费没有用于创业企业,挪为他用或者转往省外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成立空壳企业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形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以上不良记录皆记入省科技厅科研诚信档案。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组织(政工)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近日,省委组织部分别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6类项目申报通知(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迅速高标准高质量展开申报工作。

1、准确把握标准条件。要全面学习研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申报有关政策文件和通知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好申报范围、标准条件等具体规定,明确工作方向和着力点。

2、全面进行调查摸底。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每一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做好政策讲解、宣传发动,切实加强与企业、人才的沟通联系,把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选摸清摸透、全部挖掘出来,确保应报尽报,防止漏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报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类(海外)人选原则上不得少于1名,否则本暂不推荐该地人才申报。

3、搞好申报指导服务。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对口省直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对接解决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了解最新动态和信息;要逐一分析评估申报单位、人选和项目情况,对照省里的通知要求,帮助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指导申报单位高标准、高质量填写好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落实专人负责、全程包靠,切实做好跟踪指导、填报把关、协调服务,确保申报材料规范、完整、真实有效,真正把企业亮点展现出来。市委组织部将对包靠情况随机抽查,对包靠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以一定方式进行通报。

4、把握时间要求。3月18日前,各地将摸底情况报市产业主管部门,之后每周五报一次进展情况,相关情况一并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办公室。3月30日左右,市里将确定正式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并统一组织申报培训辅导。4月30日前,所有申报人选完成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工作。省主管部门审核反馈后,各申报单位务必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审核且保证一次通过。

5、精心组织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入选数量,是省、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把申报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调度、亲自推动,及时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靠上抓,确保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把有竞争力的人选推荐出来。市委组织部将每周调度一次申报进展情况,对敷衍塞责、推动工作不力的,约谈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地组织部长。

工作中如有政策性问题,请及时与市直有关部门联系。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联系市科技局农村科技科,电话:8091385;传统产业创新类联系市经信委技术进步与装备科,电话:80905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联系市科技局科技管理科,电话:8091361;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联系市产业办项目科,电话:8090767;科技创业类(海外)联系市人社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办公室,电话:8091301;产业技能类联系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电话:8090278。

申报过程中如有技术性问题,可联系省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531-55575449、55575450。如有其他问题,联系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办公室,电话:8789315。

附件:

1、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 态农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传统产

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3、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

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4、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现代服

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5、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

业类(海外)申报工作的通知

6、关于做好2018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产业技

能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 日

第三篇: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有关中央驻鲁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9日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人才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实施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400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400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三条 本工程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包括: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等工作,完成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中,经费拨付、绩效评估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负责;生活待遇落实和日常服务工作主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监管,参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创业人才工程申报和人才管理工作;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所在各类园区是人才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培养、组织申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委组织部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省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第十四条 创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二)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五条 优先条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一)创业人才已经拥有至少一项与创业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的。

(二)创业人才已经获得市、县(市、区)及园区人才工程支持的。

(三)创业人才与我省本土企业嫁接合作的。

(四)创业企业已经获得社会性资金支持的,包括: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七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类园区与创业人才充分接洽,择优确定人选,签订意向协议后,按属地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中,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余通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九条 评审遴选。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选进行会评。评审采取人选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二十条 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对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专家组由创业投资、财务、企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论证。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评审遴选和实地考察通过人选进行综合论证。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公示。省委组织部对通过综合论证的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将通过公示的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园区与人选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并承诺给予配套政策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科技厅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从海外、省外引进,能对全省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各类园区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人才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及企业进行研究确认后,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园区、人才及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资助经费。

(一)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期的各类支出,一次性拨付。

(二)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200万元。

(三)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66号)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

省政府发文公布人才名单后,相关扶持资金下一拨付。

第二十八条 金融投资支持。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省蓝色产业人才投资资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山东科融天使投资资金及其他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给予相应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九条 配套支持。

(一)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优先享受《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4〕11号)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并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各申报园区负责具体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三)对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六章 管理评估

第三十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评估。每年年底,申报园区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新申请投资保障、贷款贴息的,需在评估中提出,报省科技厅认定。

(二)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果优秀的,在科技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三十一条 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所在园区进行整改,暂停所在园区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园区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期满验收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或调整,没有及时报告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支持经费,由所在园区对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进行指导和整改:评估不合格的;经评估认定企业发展方向不明,产业化进度严重滞后的;入选后3年没有形成实质性的销售收入的;企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所在园区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相应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本人表示不再继续创业;领军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股权比例低于30%的或者领军人才不再是第一大股东的(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而导致的除外);创业失败,企业破产、清偿的;期满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账目不清,经费没有用于创业企业,挪为他用或者转往省外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成立空壳企业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形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以上不良记录皆记入省科技厅科研诚信档案。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苏园管„2007‟15号

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实现“建成全国水平最高、竞争力最强的园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优化园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型人才和项目,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决定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主要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及团队到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自主创新型科技创业项目。

第一章 鼓励政策

第一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项目”)全面享受5个专项资金资助:

1、项目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领军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金。

2、风险创业投资:根据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公司给予5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3、跟进风险投资:为支持风险创投的投资活动,加大领军人才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跟进或引导风险投资,对于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园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实际投资额30%左右的股权投资,以分担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4、项目贷款担保: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5、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两年期左右的贷款支持。

第二条领军人才项目同时享受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苏园管[2006]11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管[2006]136号)所有政策,并明确5项重点支持:

1、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领军人才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2、研发用房补贴: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领军人才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4、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左右人民币购房补贴。

5、家属子女安置:领军人才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以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申请人须带技术、带资金到园区发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2、创业项目在国内外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产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3、创业项目能引领园区信息技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新能源、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和组织人事局负责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科技领军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与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采用个人或企业申请,园区科技发展局和园区组织人事局初审,专家评审,科技领军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与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联合审定,由园区管委会核准。

第六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接受常年申请,申请者须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网站(tech.sipac.gov.cn)报名并详细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

第七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原则上每半年组织评审,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科学家和科技风险投资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后提前一个月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面试复评。

第八条每年5月和11月完成初审和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每年7月和次年1月完成面试复评,每年9月和次年3月正式公布。评审最终结束后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各政府网站和国内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发展局和园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传统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传统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才在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中的重要作用,巩固我省传统产业发展优势,提高传统产业发展质量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在传统产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180名左右传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形成18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攻克一批制约产业优化升级的重大技术,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一批重大创新成果,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传统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六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导计划》(鲁政办发〔2013〕37号)确定的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六大传统产业。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主营业务处于六大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二)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三)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属于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二)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三)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九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市企业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遴选。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会评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第十三条 综合考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组织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十八条 对全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研究确认后(省属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6:4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二)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2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合同确定项目及任务的实施。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领军人才申报书应明确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使用方案。对由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承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有关专项申报条件的有关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给予优先推荐。

(三)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金融投资支持。领军人才团队参与的传统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给予资金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一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队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产业创新人才组成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参加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重点指导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落实。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下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对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拨付中期支持资金;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暂停用人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评估、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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