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36号 【发布日期】1995-03-20 【生效日期】1995-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5〕36号1995年3月20日)
现将《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外贸易企业的管理,促进海外贸易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贸易企业,是指我省在国外或境外设立的以进出口贸易为主、具有当地经济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贸易性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贸委),是全省海外贸易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各单位到国外或境外兴办海外贸易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并对海外贸易企业进行方针、政策的指导。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外贸易企业应遵守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主动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商务机构的协调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宗旨是:利用海外的资源、技术、资金、市场以及科学的管理办法,带动和扩大我省的出口创汇,推动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发展与世界各地的经贸合作关系,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开展市场调研,传递经贸信息,为国内企业扩大出口服务;引进国外奖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开展多种经营;为国内企业培养国际经济贸易专业人才;完成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申办海外贸易企业的国内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对外贸易的进出口经营权;
(三)年出口创汇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四)具有兴办海外贸易企业所需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海外贸易企业,属省外经贸系统的,直接向省外经贸委申报;属省直其他行业的,先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转省外经贸委审核;属省以下兴办的,先向同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报,经其同意后转报省外经贸委审核。省外经贸委对报送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根据拟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予以审批,或者转报省政府、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海外贸易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完成国家出口任务的情况,对拟设立企业所在国(地区)的经贸情况,设立该企业的近期和长期工作目标,拟设企业的中外文名称、地址、内部组织形式、与外方的合资或合作方式,外派人员数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等。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设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基本情况,对我方常驻人员的规定,当地的市场情况分析以及企业的工作计划和经营效益的预测分析。
(三)企业章程。
(四)合资或合作性质的企业,应报送合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并提供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材料(资信证明、商业登记、注册证明书等)。
(五)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在该国(地区)设立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第十条 经批准的海外贸易企业,须持同意设立企业的批复,到省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国有资产登记、税收、海关、商检和人员派出等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海外贸易企业,应按所在国(地区)的规定,及时到当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国外或境外有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报省外经贸委和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外贸易企业经批准并在当地注册后即为当地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独资形式的海外贸易企业的总经理,由国内主办单位聘任,其董事会由主办单位组建。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海外贸易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股东单位按持股比例派员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全省海外贸易企业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经济目标由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或主办单位)按财政年度进行考核。
(一)已开业的企业,第一年进出口经营额应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以后每年递增20%以上。
(二)企业第一年由主办单位提供开办费和流动资金,第二年做到费用自给或有盈利,从第三年起核定盈利指标。
(三)企业每半年向省外经贸委和主办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度结束后,书面报送一份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
(四)经济目标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扩大出口创汇及其业务情况;盈亏情况及主要原因;派驻人员情况,包括政治表现和业务绩能以及有无违纪情况。
(五)经过考核,全省每年评选10家先进海外贸易企业。对被评为先进海外贸易企业的主办单位和外派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主办单位和股东单位拨给企业的全部资产(现金、购置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等);
(二)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我方所得部分;
(三)企业接受的捐赠、赞助或通过其他形式创收而形成的属于我方的资产;
(四)其他应归国家或企业所有的资产。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确定海外贸易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人,并在国内外办理必要的资产拥有证明。负责人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全的责任,其工作变动时,主办单位应确定继任人,并及时在国内外办理资产交接的法律手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设海外贸易企业,主办单位必须在中方派出人员办妥常住签证并抵达企业所在地后,再汇出资金或发运作为中方投资的设备、材料等。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海外贸易企业对属于中方的资产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资产的评估或清算结果须由国内或境外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作出,经公证后,作为海外贸易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数。
第五章 业务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人事、财务、业务按隶属关系直接与国内主办单位挂钩,并接受其具体领导。主办单位应确定分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专人,以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和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并为企业开展业务和常驻人员安心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香港开办的企业,还须接受宜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外贸易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汇、黄金、股票、房地产等风险性较大的经营业务。企业参与国内外投资必须逐项报国内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海外贸易企业和派驻人员,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认购股份或购买不动产。如确因驻在国(地区)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办理购买动产或不动产手续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由主办单位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委托协议,经法定公证机关公证或到注册律师事务所办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明确个人名义的该项财产属主办单位所有。该类法律文件正本应交主办单位保管。已经购买的,须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海外贸易企业各种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联签制度。因人员配备不足,无法实行联签的,其对外支付和负债责任必须严格限于登记注册的有限资本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外贸易企业必须按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报送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随时接受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董事会的财务稽核。
企业内部的具体财务管理,按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派驻海外贸易企业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从事经贸工作或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职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和业务上的各种问题,熟悉驻在国(地区)的语言或英语。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常驻人员,由派驻单位进行初选,报省外经贸委审定,再报省政府批准;派驻港澳地区的人员,应事先征求宜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海外贸易企业常驻人员的管理
(一)常驻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所在企业负责;其中,驻港澳人员由宜丰实业有限公司归口管理。
(二)常驻人员应服从所在海外贸易企业的领导和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服从领导和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完成经济目标及其他工作任务的人员,经所在海外贸易企业和派出单位商定并报省外经贸委同意后,予以调回或更换。
(三)常驻人员的工作调动,必须通过组织进行。对不服从调动或擅离职守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他企业均不得录用或聘用,原派驻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四)常驻人员一律持护照,未经批准不得向驻在国(地区)申领永久居留身份证;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联系出国留学、谋职、定居;在外工作期间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海外贸易企业常驻人员的待遇
(一)常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参照外经贸部驻外人员的标准并按其在外所任职务确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条件成熟的,经省外经贸委同意,也可按驻在地标准试行社会工资。
(二)常驻人员在国外工作满两年,可回国休假一次,在国内停留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对因公回国应从严掌握,在国内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适当冲销休假时间。
(三)常驻人员的配偶,在对方企业经济效益好,经济负担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对方任期满两年后出国探亲一次,在境外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其境外往返机票费及境内旅费由对方企业负担。
(四)在海外工作满三年的常驻人员,企业经营效益好的,经主办单位同意,报省外经贸委批准,可带配偶。配偶在外的经济待遇,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海外贸易企业常驻人员任期为三至五年,任期届满即予轮换。个别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提前调回或延长任期。
第七章 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海外贸易企业在投资额、投资比例或股份转让、合资伙伴、合作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变化,主办单位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及时办理国内外有关变更手续。企业变更常驻地址,亦应报省外经贸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海外贸易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主办单位依照原申报程序申请予以撤销,或由审批机关责令主办单位将其撤销。
(一)自核发批准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在驻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或尚未开业的;
(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亏损的;
(三)合资、合作各方因故同意提前终止的;
(四)严重违法乱纪,违法经营,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原批准经营年限期满,既未续签合同又不办理继续开业手续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必须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撤销海外贸易企业过程中,应依据当地法律和国内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事宜,及时将派驻人员和属于中方的国有资产调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
省 长 李鸿忠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工会、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相应的岗位待遇,应如实告知妇女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女职工与劳动合同内容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女职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会可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权益。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十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十一条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
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第十六条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本规定第十六条原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动防护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改善生产劳动条件,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用人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应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并有权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原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之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前,或者减轻劳动量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1991年12月30日公布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总目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二)妇女与教育
(三)妇女与经济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六)妇女与环境
(七)妇女与法律
四、组织实施
五、监测评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言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妇女事业。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政府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两轮妇女发展规划,确定了妇女发展的重点目标和策略措施。进入新世纪以来,为统筹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顺利实施,省委、省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底,《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普及程度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新世纪以来的10年,是我省妇女事业发展最好最快的10年,全省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省妇女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新形势下,妇女的生存、发展与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妇女发展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相适应;城乡、区域、行业之间妇女生存、发展、权益保障的条件和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地享有发展机会、发展资源和发展成果还没有完全实现;妇女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
未来10年,是我省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持续进步,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将更加受到社会关注。湖北妇女事业发展正迎来前所未有的重要战略机遇。制定和实施下一个10年的妇女发展规划,对促进妇女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省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妇女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和长远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协调发展,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增加资金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不同区域、行业妇女在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进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和质量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参政水平逐步提高;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逐步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受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加强围产期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内,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工作,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妇女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2、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以提高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全省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区域卫生发展需求,合理确立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科建设,为其配备必要的妇女保健设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保健服务,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服务能力。
3、加强围产保健管理,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加大孕产期保健宣传力度,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完善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助。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4、实施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和基本妇幼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重点抓好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宣传发动、项目督导等环节,落实好项目措施。发挥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扎实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强服务质量评估。
5、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安排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组建临床研究中心,加强对妇女疾病预防和治疗技术研究,积极推广诊疗技术科研成果。
6、构建青少年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青少年形成安全性行为观念,减少青少年妊娠。提供青少年生殖健康友好服务,并逐步提高服务利用率和可及性,满足青少年对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7、提高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质量。在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相应专科门诊,提供青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加强医疗保健专业队伍的能力建设,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妇女生命质量。
8、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大预防和治疗重大疾病专项资金投入,按规定对妇女常见病进行定期检查。落实女职工妇女病定期检查的规定。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妇女病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早防、早治水平,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9、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控制传染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面向孕妇、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11、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2、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县乡技术服务体系,启动关爱妇女幸福工程,培育一批生殖健康咨询师,依托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对育龄妇女宣传普及保健知识。有效整合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形成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防治体系,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主的妇科病普查普治。积极稳妥地推进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保证避孕措施及时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节育手术并发症控制在1‰以下。健全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网络,努力扩大销售网络,最大限度地向不同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
13、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
14、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建设更多的适合妇女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力度,完善妇女体育健身组织,建立妇女健身示范站点,引导和鼓励妇女广泛参加科学的体育锻炼,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妇女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85%。
3、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0%。
6、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逐步提高。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受教育年限达到12.1年。
9、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教育工作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女童接受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入园给予补贴。着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农村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在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生资助政策。建立面向农村妇女的多层次职业教育网络体系,构建农村妇女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制度。
8、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将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加强以卫星、互联网、电视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新闻媒体的社会教育职能,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9、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加快发展城乡社区教育,争创国家社区教育示范区。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0、继续扫除妇女文盲。改革完善扫盲计划,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妇女文盲。
11、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进行性别评估。在课程与教材相关的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建立对课程和教材的性别评估制度。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社会性别意识。
13、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以立法或政策形式对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性别比例做出规定,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探索设立理工科的女生奖学金和女性科研基金,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新增劳动力就业。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
4、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5、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7、减少妇女贫困,保障贫困妇女的生产生活。
8、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工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业,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再就业。
6、有序推进农村妇女实现非农就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监督用人单位对同种岗位、从事同种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成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加大女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9、完善妇女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改革和完善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人才培养体系。依托我省和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领域的发展,聚集、培养女性人才。
10、提高农村妇女的收入水平。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围绕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需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创造适宜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1、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发展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开展针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妇女小额信贷、雨露计划和贫困村互助资金扶持项目。帮助、支持农村妇女家庭脱贫致富。
12、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中提出明确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对集体资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在确权过程中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信访、仲裁等多种途径,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13、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4、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确保省、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2、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一般也要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应有1名女干部。
3、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中的女领导干部达到15%以上。
4、市(厅)、县(处)、乡(科)级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任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数的15%以上。
5、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推荐、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有女干部。
7、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9、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0、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完善选举机制,保障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明确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逐步提高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加大女干部挂职、交流力度,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竞争上岗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注重从基层、工作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妇女要有30%的比例,确保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妇女名额。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妇联组织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提高,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在2010年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继续扩大就业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6、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依法平等享有社会救助。
7、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8、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缩小。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地方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保障。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未从业妇女生育保障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参保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
6、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7、保障就业妇女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到2020年,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8、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城乡妇女困难家庭救助力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城乡妇女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发展慈善事业,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10、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照料和关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2、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消除大众传媒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忽视和成见。
2、满足不同阶层妇女的精神文化需求。
3、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4、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逐步提高有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市(州)、县(市、区)比例。
5、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以上,饮水安全普及率提高到90%以上,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扩大农村清洁能源覆盖面,提高农村妇女生活质量。全省新增农村清洁能源入户供气150万户,累计普及率达到45%。
8、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卫生。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6%以上,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9、加强环境保护,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310天,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9%,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85%,重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dB的比例≧75%。
10、增强妇女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确保受灾妇女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深入研究,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宣传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妇女参与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各级环境决策和管理以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3、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消除文化和传媒领域的性别歧视。
4、宣传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5、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以及将妇女商品化、庸俗化、娱乐化等性别歧视现象。
6、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7、促进妇女参与媒体管理。传媒机构为媒体从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究能力。提高新闻媒体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8、保障妇女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妇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积极开展送戏下乡和文化惠民演出活动,组织全省专业文艺院团的优秀剧节目,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演出。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大力推进社区文化、村落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积极为妇女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充足的文化服务场所。
9、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10、加强各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按照妇女儿童发展需要,把各类妇女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和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通过省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根据实际改造、建设标准化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扩大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的总体规模。
11、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水质。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监管,保障妇女饮水安全。
12、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对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的资金扶持和技术指导。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改善妇女的生活环境。
13、在公共厕所和公共场所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加强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妇女生活条件。稳步发展户用沼气,提高农村沼气的覆盖面和使用效率。积极推广节柴省煤灶(生物质气化炉),改造传统炉灶。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大力建设沼气工程,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地区建设秸秆(炭气联产)工程,发展集中供气。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有效解决农村地区生活用热水问题。
15、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改善城镇妇女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县县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启动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区域性小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工作。
16、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污染防治,提升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17、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妇女宜居的生态环境,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18、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培训等手段,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9、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性别工作。把性别统计纳入灾情统计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的能力,并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在开展救灾时,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高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2、依法加强对法规和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完善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工作机制及救助机制。
5、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
6、保障妇女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7、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策略措施
1、推进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针对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法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及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提高各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认真贯彻实施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加强普法工作,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6、对立法、司法、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提高立法、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司法实践,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和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坚持打防并举的原则,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解救妇女及遭受性侵害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监督和举报。加强公安基础工作,加大社会面的控制和法制宣传,提高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减少犯罪的发生。
9、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公安派出所与街道、村(居)委会、妇联的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家庭纠纷调处和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工作,进一步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10、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惩处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在基层法院设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2、保障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实现其合法权益。加大宣传,提高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意识。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3、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妇女当事人的隐私。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力度。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6、提高妇女的法律素养,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引导妇女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妇女学法用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贯彻实施本规划。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分解工作任务。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方案,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将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地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分别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妇女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妇女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保障实施规划所需经费,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健全述职制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通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统计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单设、编制单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表彰、交流推广经验等,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十一)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结合本职工作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工作内容。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评估是指在监测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提出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地规划实行监测评估,3—5年进行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2021年进行终期评估。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及时分析数据,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完善省、市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数据的收集和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各级监测组要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总目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二)儿童与教育
(三)儿童与福利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四、组织实施
五、监测评估
前言
儿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者,是中华民族美好未来的创造者。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于全面提高湖北人力资源素质,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发展。2001年,在贯彻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儿童发展规划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营造了全社会尊重、关心、爱护儿童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进一步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进一步促进了儿童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2001年以来的10年,是我省儿童事业发展最好最快的10年,儿童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巩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普及;儿童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社会救助。
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省儿童事业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健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侵害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仍有发生,儿童的法律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对弱势儿童群体的保护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和优化;多部门合作的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儿童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实现,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未来10年,是我省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随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为社会普遍接受,保障儿童权利将成为社会共识,儿童发展的环境将更加优化,儿童事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继续制定和实施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按照《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全面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别,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落实儿童福利政策,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全省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和11‰以下,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
5、扩大儿童计划免疫范围,提高免疫接种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0、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1、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控制中小学生近视、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加强儿童心理保健,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强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妇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降低致残率,改善儿童生命质量。
4、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加大留守儿童的保健服务力度。
5、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并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的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和游泳、娱乐、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6、开展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和重大儿童健康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的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推广儿童常见疾病诊治的适宜技术。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开展儿童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7、加强育儿指导,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母乳喂养,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水平。为贫困地区6~24个月儿童提供营养素包。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8、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在校学生每天运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9、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对中小学生进行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掌握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降低近视发生率。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禁止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精神专科医院设置儿童心理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生。学校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11、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健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营养及心理健康水平。
12、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我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级及准入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13、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食品、用品和儿童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相关标准,加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全省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定期开展儿童玩具、游乐设施质量巡查、抽查和执法检查,确保质量安全;加强流通领域婴幼儿食品、用品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婴幼儿用品的质量监测,加大食品市场的巡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婴幼儿食品的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14、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儿童生殖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家长关于儿童生殖健康知识的培训,培养正确的观念。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全面的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做出知情选择。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适龄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5、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有效控制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到2020年,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一体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全面开展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区、生态区和“绿色校园”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儿童生活环境质量。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逐步增加,农村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7%。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促进社会教育有序发展。
7、提高各类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水平。
8、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9、加强学校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化。
10、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各级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在投入上更加优先,在服务上更加自觉,在宣传上力度更大。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坚持省级统筹、以县为主、试点先行、整体推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首要任务,加快推进薄弱学校改造,2020年前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完善贫困学生助学制度,保障特殊和困难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益,让所有儿童共享教育发展改革成果。
3、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城乡社区为依托,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4、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探索公共财政委托管理、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减免税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体制机制,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计划,科学规划和改扩建农村幼儿园,鼓励村集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农村幼儿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5、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儿童教育事业。加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全面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水平。加大对民族地区高中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改扩建、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加大对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6、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探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7、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2015年前,完成72所市、县特殊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完善随班就读制度,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8、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科学制定高中阶段学校发展规划,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合理布局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把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与普通高中建设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加大投入,努力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学校建设。
9、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统筹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使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强化就业导向,引入市场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坚持以用立业,增强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匹配度、贡献率。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探索以技能考核为重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院校的办法,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10、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儿童科普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1、有序发展社会教育。大力支持各类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动植物园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针对儿童的社会教育。积极扶持各级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等阵地加快发展。规范各类夏令营等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对民办社会教育机构的管理,引导各类早教、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12、加快推进教育改革。深化中小学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立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持实行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
13、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师德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监督和奖惩的长效机制,将师德建设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和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14、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评选表彰湖北美德少年,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系,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评先前置条件,健全考评机制,明确各单位的相关责任。每三年表彰一次湖北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城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5、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推进信息技术在学校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16、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施奖励与处分。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公共安全意识和防险避灾能力。
17、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扩大儿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为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生活救助。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5、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成年后就业。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增加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数量。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市均建立一所具备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和服务保障等功能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强化对儿童的保障力度,适当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3、建立健全儿童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全面开展提高0—14周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行按病种付费,加快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到2015年,在全省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适度普惠的医疗救助制度。
4、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加大对城乡儿童困难家庭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儿童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
6、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收养和家庭寄养。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全面健康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规范收养和家庭寄养。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0-6岁残疾儿童筛查长效工作机制,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健全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无障碍。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忽视、歧视和伤害。
2、建成适应城乡以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提升儿童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3、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提高儿童的科学素养。
4、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的影响。
5、提高儿童课外阅读的数量和质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6、建设县、乡、村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7、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8、为流动和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社会实践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政府及学校等公共机构在制定出台涉及儿童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提供相关服务前,充分了解并考虑儿童自身的意愿和需求。
2、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专兼职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各类民办社会教育机构要建立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2课时的免费家庭教育课。
3、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亲子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内的虐待、忽视和暴力。
4、建立少儿文艺产品创作奖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少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组织少儿文艺创作评比,经常性举办儿童文艺创作展演活动。扩大优秀剧目、电影的演出、放映,丰富广大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进校园、进家庭、进社区、进公共文化场所。实施湖北少儿文化春雨工程,每年暑期定期组织儿童免费观看演出、看电影活动。积极举办动漫夏令营、青少年数字创意节、红色旅游等文化活动,进一步丰富儿童业余文化生活。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规范儿童文化市场,减少不良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危害。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加大对网络网吧、荧屏声频、校园周边环境、出版物市场等四个方面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和暑期集中行动力度,建立暗访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严厉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不适于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的播出。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严把广告发布审查关,禁止母乳代用品和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宣传。加大涉及儿童广告的监管力度,大力整治低俗不良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加强商业性演出市场监管,禁止组织儿童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坚决打击、遏制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演出活动。
7、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按照一校一警的标准,加强对校园的安全保护。探索建立幼儿园安全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落实保安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网吧、娱乐场所的选址和经营规定。完善相关设施,加强安保力量配备,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稳定。
8、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均设立少儿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少儿电子阅览室。在实施街道文化中心(文化站)、社区文化室设备购置工程和“农家书屋”建设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和数字资源。各级公共图书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读书活动,定期举办少儿读书竞赛活动。县、乡或城乡社区建立少儿科学工作室或科技活动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少儿科普图书、科技活动资源包,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科技辅导员。定期举办少儿科技活动,增强青少年科学文化素养。积极组织开展少年儿童科技活动资源包的开发工作,为少年儿童提供丰富的科普资源,并注重在少年儿童中开展生活技能和生产技能的培训。
9、加大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和运行扶持力度。将市、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乡、村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增加财政资金和福利、体育彩票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和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以街道、乡镇和社区综合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各类社会性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共同参与,开展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活动。整合社区资源建立儿童活动场所,提高运行能力,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儿童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力度,大力发展儿童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落实儿童社会政策,提供儿童社会服务、维护儿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12、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保障流动儿童享有平等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设立农民工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在乡镇、村分别建设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中心和留守儿童服务站,配备公益岗位,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安全防范、生活辅导等全方位服务。
13、促进儿童参与社会实践。每个县级以上地区,采取联建、挂建、独建等方式,至少建设3个以上的儿童实践活动基地。通过基地组织开展儿童小种植、小养殖、小发明、小制作、小实验、小调查等教育实践体验活动。鼓励儿童以倡议书、宣言、“手拉手”等形式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积极为儿童开展对外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14、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5、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高儿童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的原则。
3、保障儿童获得出生实名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稳步下降至合理水平。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安全自护和应急处理知识教育,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7、切实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发案数。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等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保障符合条件的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强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适时清理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增强儿童权益保护相关地方立法的操作性。
2、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实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关怀女性、有利于女性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抓好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体系。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5、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积极开展“源头普法工程”建设。运用各类大众媒介和文化艺术载体,积极开展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在中小学校配齐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在全社会定期开展禁毒、“反拐”、“防拐”、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有害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扒窃、卖淫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遭受性侵害、拐卖等严重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儿童,禁止为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就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在学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
11、建立和完善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坚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实行律师提前介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和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推广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探索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在公安、检察、法院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认真贯彻落实《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对羁押、服刑及政府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规定,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各级财政对上述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统筹保障。省级教育部门开展对上述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运用立体的教育工作体系,多内容、多渠道、多角度地强化教育,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完善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机制,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在就学、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更好融入社会。
14、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司法机关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贯彻实施本规划。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分解工作任务。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将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地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分别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儿童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保障实施规划所需经费,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健全述职制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单设、编制单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表彰、交流推广经验等,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工作内容。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评估是指在监测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儿童发展状况,提出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地规划实行监测评估,3—5年进行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2021年进行终期评估。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及时分析数据,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科学、准确地反映儿童保护和发展状况的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省、市级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各级监测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主题词:综合妇女儿童规划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16日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四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通知
鄂国税发〔1999〕171号
为了加强对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销售,以及国家指定的粮食进出口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当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三)在企业所在地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第二条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他非粮食的应税货物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农发行开户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除国家粮食储库)等有关资料或映影件报主管国税机关,经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经县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认定。
1999年8月1日以前的原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于8月底以前办理审核认定手续。1999年8月1日以后新办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第四条 自1999年8月1日起,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免税粮食,暂可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销售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免税粮食,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但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国税部门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元——7月增值税纳税情况按原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对在1999年8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对既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又有欠税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清算过程中,可以对抵。对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后的欠税余额,税企双方应制定清欠计划,限期清缴入库。
第六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七条 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第八条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 经营本办法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企业,均必须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锐。
第十条 经营本办法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企业,由企业提出免税务局资格认定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省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二),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县级以上粮食局批文等有关资料或映影件报主管国税机关,经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后,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辖的企业,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上述企业应于八月底前办理
免税资格认定手续。对销售救灾救济粮的企业按随时发生随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上述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粮食部门关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或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计划的文件、省粮食部门印制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出入库单据等有关资料的影映件。第十一条 对粮食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 国有家垦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的规定,收购本企业所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也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未按期报经国税机关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的,一律不得免税。兼营应税货物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未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已批准享受免税务局优惠政策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政策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解释,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湖北省人民政府237号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发文号:第237号
颁布日期:200210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23号、国家经贸委〔1999〕185号文件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二、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的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
三、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国家和省批准的在省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市、县批准的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四、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省内的袋装水泥在生产企业没有征收专项资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每吨1元补充征收;使用省外进入的袋装水泥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我省标准补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
五、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收取的专项资金的5%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73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8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管理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机械制造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业务接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不设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所辖县派出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组织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23号、国家经贸委〔1999〕185号文件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管理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逐步实行散装水泥技术改造,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全部生产能力70%以上设计散装设施能力,扩建或改建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必须按50%以上设计散装设施能力,达不到上述要求,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设备制造单位,必须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书到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的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凡使用袋装水泥的按购买量每吨征收3元。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或生产成本。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湖北宝石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原省光化水泥厂)、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水泥厂、华新红旗水泥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城水泥厂等六家水泥生产企业及所属企业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负责征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件厂由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负责征收。
(二)国家和省批准的在省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市、县批准的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用量每吨3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三)使用省内的袋装水泥在生产企业没有征收专项资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每吨1元补充征收;使用省外进入的袋装水泥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按我省标准补充征收(可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其他单位代征)。
(四)专项资金的征收可以委托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发放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时按工程设计预算水泥的用量代征,或委托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收取的专项资金的5%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
委托代征专项资金的,其代征手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各级征收单位凭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证明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收据。
专项资金的征收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必须坚持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定项投放,年末结余可结转下使用。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推广、奖励、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四)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事业经费开支;
(五)代征业务费开支;
(六)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定期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征收、划缴、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储运不符合国家和省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等要求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改进,可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数量,漏缴、拒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励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商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第118号令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