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
附件4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框架)
一、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产业基地实施的目的、意义
(二)产业基地实施的必要性
二、产业基地的重点任务
(一)产业基地的核心技术和配套产品技术
(二)产业基地的主要内容
1.主要产品 2.项目实践 3.优势分析 4.技术集成 5.专业协同
三、产业基地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2.具体目标 3.阶段性考核目标
(二)进度计划安排(含分阶段考核内容)
(三)政策措施与组织管理保障
第二篇: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71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基地申请表;
2.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产业基地推荐名额。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给定的名额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产业基地。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产业基地和申请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产业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结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产业基地名单,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第十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对产业基地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2_〕1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篇: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_-03-29 20:1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71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基地申请表; 2.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产业基地推荐名额。
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给定的名额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产业基地。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产业基地和申请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产业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结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产业基地名单,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第十七条 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对产业基地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2_〕1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协助组织实施。
第四篇:202_年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02_年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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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申请资金、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在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政府立项、银行贷款等领域常用的专业文档,主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如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
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投资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报告用途:发改委立项、政府申请资金、申请土地、银行贷款、境内外融资等
关联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议书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申请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市场研究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商业计划书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行业发展预测分析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第一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总论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概况 1.1.1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名称 1.1.2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单位 1.1.3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拟建设地点 1.1.4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1.1.5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性质
1.1.6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1.1.7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期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编制依据和原则 1.2.1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编辑依据 1.2.2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编制原则 1.3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4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二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背景 2.1.1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产品背景 2.1.2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提出理由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必要性
2.2.1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是国家战略意义的需要 2.2.2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2.2.3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是当地人民脱贫致富和增加就业的需要
第三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市场分析与预测 第一节 产品市场现状 第二节 市场形势分析预测 第三节 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第四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规模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产品方案
第三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设计产能及产值预测 第五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选址 5.1.1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地点
5.1.2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用地性质及权属 5.1.3土地现状
5.1.4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选址意见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5.2.1交通、能源供应条件 5.2.2政策及用工条件 5.2.3施工条件 5.2.4公用设施条件 第三节 原材料及燃动力供应 5.3.1原材料 5.3.2燃动力供应
第六章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与工程方案 第一节 项目技术方案 6.1.1项目工艺设计原则 6.1.2生产工艺 第二节 设备方案
6.2.1主要设备选型的原则 6.2.2主要生产设备 6.2.3设备配置方案 6.2.4设备采购方式 第三节 工程方案 6.3.1工程设计原则
6.3.2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主要建、构筑物工程方案 6.3.3建筑功能布局 6.3.4建筑结构
第七章 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第一节 总图布置 7.1.1总平面布置原则 7.1.2总平面布置 7.1.3竖向布置
7.1.4规划用地规模与建设指标第二节 给排水系统 7.2.1给水情况 7.2.2排水情况 第三节 供电系统 第四节 空调采暖 第五节 通风采光系统 第六节 总图运输
第八章 资源利用与节能措施 第一节 资源利用分析 8.1.1土地资源利用分析 8.1.2水资源利用分析 8.1.3电能源利用分析 第二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第三节 节能措施分析 8.3.1土地资源节约措施 8.3.2水资源节约措施 8.3.3电能源节约措施 第九章 生态与环境影响分析 第一节 项目自然环境 9.1.1基本概况 9.1.2气候特点 9.1.3矿产资源 第二节 社会环境现状 9.2.1行政划区及人口构成 9.2.2经济建设
第三节 项目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分析 9.3.1施工期 9.3.2使用期
第四节 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标准 9.4.1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9.4.2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9.4.3技术规范 第五节 环境保护措施 9.5.1施工期污染减缓措施 9.5.2使用期污染减缓措施
9.5.3其它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措施 第六节 环境影响结论
第十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第一节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10.1.1安全防护 10.1.2劳动保护 10.1.3安全卫生 第二节 消防
10.2.1建筑防火设计依据 10.2.2总面积布置与建筑消防设计 10.2.3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10.2.4消防电气 第三节 地震安全
第十一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1.1.1组织机构设置因素分析 11.1.2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11.1.3组织机构图 第二节 人员配置
11.2.1人力资源配置因素分析 11.2.2生产班制 11.2.3劳动定员
表11-1劳动定员一览表 11.2.4职工工资及福利成本分析 表11-2工资及福利估算表 第三节 人员来源与培训
第十二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招投标方式及内容 第十三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实施进度方案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工程总进度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十四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一节 投资估算依据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估算
表14-1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 建设投资估算
表14-2建设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四节 基础建设投资估算
表14-3基建总投资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 设备投资估算
表14-4设备总投资估算单位:万元 第六节 流动资金估算
表14-5计算期内流动资金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七节 资金筹措 第八节 资产形成
第十五章 财务分析 第一节 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
第二节 营业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
表15-1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三节 总成本费用估算
表15-2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四节 利润、利润分配及纳税总额预测
表15-3利润、利润分配及纳税总额估算表单位:万元 第五节 现金流量预测 表15-4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第六节 赢利能力分析 15.6.1动态盈利能力分析 16.6.2静态盈利能力分析 第七节 盈亏平衡分析 第八节 财务评价 表15-5财务指标汇总表
第十六章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风险分析 第一节 风险影响因素 16.1.1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 16.1.2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第二节 风险影响程度及规避措施 16.2.1风险影响程度评价
16.2.2风险规避措施 第十七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结论 第二节 房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建议
第五篇: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规范完善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
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第五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 基地申请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部品生产、集成应用、科技研发等类型。
部品生产类企业为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整体厨卫、内装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装备制造企业。
工程应用类企业指具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一体化装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管理等有关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
科技研发类企业为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第七条 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
(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1%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生产、检测设备齐全,生产工艺、装备先进。
(四)申请部品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产品先进成熟完善,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建筑部件、部品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分别在10万立方米、5万吨、1万台(套)以上,产品已累计在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
(五)申请集成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相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六)申请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单位,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或参编过2个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
鼓励拥有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申报产业基地,并予以优先支持。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表;
(二)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四)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技术标准体系;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同一申报单位只允许申报一种类型的产业基地,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情况,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推荐申报产业基地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开发、设计、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业基地是否符合省、市产业布局;
(二)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部品部件生产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实际工程应用业绩;
(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颁发牌匾及证书,并按规定纳入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计划;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产业基地一并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第十七条 产业基地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并接受监督检查。产业基地研发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没有省或国家技术标准的,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论证。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第二十条 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山东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有关规定废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认定为产业基地;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认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