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福州有关人才政策梳理
福州市有关人才政策梳理汇编
一、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评选政策
(一)国家“千人计划”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1)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2)中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福建省配套补助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10万元。
(3)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五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
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1)中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福建省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5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5 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5万元。
(2)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的,由中央财政再为其发放50万元的补助。
3、创业人才项目
(1)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2)中央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福建省配套补助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10万元。
4、“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1)入选“外专千人计划”长期:中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300-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自然入选省“百人计划”长期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外国专家200万元补助,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
(2)入选“外专千人计划”短期:中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自然入选省“百人计划”短期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外国专家100万元补助,福州市配套补助50万元。
(3)国家外专局为用人单位提供入选专家工薪60%补助,最多连续支持三年。
(4)优先支持入选专家作为领军人才申报福建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并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5)在出入境、居留、保险、医疗、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国家“千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特定政策和待遇。
5、“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1)中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福建省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5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5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5万元。
(2)根据拟引进人才所在学科领域、能力水平,按进度分批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科研经费补助100-300万元。
6、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1)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引进。(2)福建省配套补助200万元,福州市按中央配套补助的1:1配套补助。福建省奖励引荐人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10万元。
7、文化艺术人才项目
经费补助、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参照千人计划现有政策执行。福建省配套补助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10万元。短期项目的按50%发放。
(二)国家“万人计划”
1、杰出人才(1)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
(2)中央提供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经费,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
(3)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给予经费保障。
2、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1)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
(2)中央提供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经费,福建省按类别补助(30-8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
3、青年拔尖人才
中央按照《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提供支持经费,福建省补助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5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2万 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具有正高级职务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干部保健待遇。
(四)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及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
1、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资助项目分重点和优秀两类。其中,经人社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
2、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
对审核确定的资助人选,人社部将一次性提供资助金30万元,申报地区、单位提供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五)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资助项目分重点、优秀、启动三类。
1、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 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
2、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2-5万元。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研究。
(六)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 获国家、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可获得政府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资助范围包括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含食、宿、市内交通及翻译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或工薪等。
(七)文教类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
国家外专局对获得批准立项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可视其项目工作周期给予连续支持,并依据外国专家来闽工作时间长短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给外国专家的工薪高低,审批下达项目经费资助额度。资助的经费主要包括工薪补助、国际旅费、在华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其中工薪补助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给外国专家工薪总额的60%,在华生活费按照外国专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补助(每天补助600元)。
(八)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1、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1)资金奖励
国外引进人才每人补助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60万元,奖励引荐人5万元。国内引进人才补助1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30万元,奖励引荐人5万元。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创业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300万元的奖励、300-5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奖励引荐人7万元。
短期项目按上述长期项目的50%配套补助。(2)工作支持
① 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②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3)生活保障
①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② 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 学校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③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④ 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解决。
⑤ 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⑥ 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⑦ 薪酬待遇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2、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授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8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25万元。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授予“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8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25万元。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3)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授予“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3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万元。
(4)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授予“福建省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5万元。
(5)青年拔尖人才
授予“福建省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5万元。
(6)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授予“福建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5万元。
3、优秀人才“百人计划”(1)文化名家 授予“福建省文化名家”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2)技能大师
授予“福建省技能大师”称号,省级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3)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授予“福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省级给予资金资助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4)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授予“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称号,省级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5)在闽优秀台湾人才
授予“在闽优秀台湾人才”称号,省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九)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
1、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3、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 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4、配偶为体制内工作人员的,统筹安排到相应部门工作。其余人员一次性发放配偶随迁安置补贴,A类6万元,B类、C类各4万元。
5、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
1、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福州市按照省级补助三分之一予以配套补助。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福州市按照省级补助三分之一予以配套补助。
3、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十一)福建省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对经评审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分别 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十二)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等四项引智计划
1、入选省“外专百人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经费补助。
2、入选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经费补助。
3、入选省“青年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经费补助。
4、入选省“省级重点扶贫县及革命老区苏区引智专项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6万元经费补助。
(十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
1、对来榕发展的留学归国人员,经认定,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榕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2、对引进到我市的、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5年。
3、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第一类每月发给10000元,第二类每月发给6000元,第三类每月发给3000元,第四、第五类每月发给800元,均发放5年。
4、人才配套补贴发放标准:第一类补贴200万元,第二类补贴60万元,第三类补贴40万元,第四类补贴30万元,第五类补贴20万元。
5、第一、二、三类人才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对口原则,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安置;第四、五类人才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由各职能部门协助安置。义务教育阶段及学龄前随迁子女由市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6、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计划的,给予7万元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其中:符合第一、二层次人选的,给予5万元奖励;符合第三层次人选的,给予3万元奖励;符合第四、五层次人选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团队,给予2万元奖励。
(十四)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来榕工 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十五)福州市五大引智计划
1、事业单位引进专家入选试验区“外专百人计划”的,给予长期全职外籍专家70%-100%的工薪资助,短期外籍专家50%-70%的工薪资助;企业引进专家入选试验区“外专百人计划”的,给予长期全职外籍专家50%的工薪资助,短期外籍专家40%的工薪资助。
2、入选高端外专产业合作项目计划的,给予每个项目10-15万元经费补助。
3、入选海外高端人才团队计划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新设海外专家工作站设站经费15万元;符合建立的海外专家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设立研发启动资金30万元。
4、入选海外人才特聘岗位计划的,自贸区政府机关单位特聘岗位年薪为10-30万元,由市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特聘年薪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特聘年薪由市财政全额核拨,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特聘年薪由市财政给予50%的资助。
5、入选“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高层次 专业技术人才访学研修计划”的,给予每人1-3万元进修费资助;入选“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培养计划”的,给予每个项目1-3万元经费资助。
(十六)福州市优秀人才
1、一次性发给一定的奖金。
2、所在单位可向市人社局申请市优秀人才职称专项聘任指标。
3、申报科研立项或申请资金扶持时优先安排解决;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培训活动。
4、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适时组织短期学术休假。(十七)福州市高技能人才
1、每2-3年表彰一次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和优秀高技能人才,获得首席高级技师可获得一次性奖金3万元并给予表彰,获得优秀高技能人才可获得一次性奖金1万元并给予表彰。
2、每2-3年建立10个福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对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5万元的启动经费。
3、福州市拔尖高技能人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障待遇。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可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
(十八)福州青年科技奖获奖者 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或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一定的奖金。
(十九)福州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5名,入选福州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者,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补助,并优先推荐参选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十)福州市文化名家
1、授予“福州市文化名家”称号。
2、由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给予入选文化名家者一次性3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可用于参加培训进修、专业研究和改善生活条件等方面。对承担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开展创作研究、展演交流、出版专著活动的文化名家,由市人才发展专业经费给予资助扶持。
3、文化名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时享受优先推荐资格。
4、支持文化名家参加重大宣传思想文化活动,适时组织文化名家开展调查研究、考察采风、学习培训等活动。
5、由我市引进的符合福州市高层次优秀人才条件的文化名家,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二十一)福州市市属学校名优骨干教师
1、市级学科(专业)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150元;省级学科(专业)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400元。
2、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400元;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600元。
3、市级学科(专业)教学名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800元;省级学科(专业)教学名师、教育专家,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800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
1、台湾青年可以自然人身份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实行直接登记制。
2、台湾青年首次在福州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经认定,可领取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3、对累计引进8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16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30人以 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4、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做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由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经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6、对来榕实训的台湾高校学生,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给予每人1000元往返交通费补贴。
二、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1、支持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购福州市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销售价格30%的市级一次性货币补贴(即人才公寓的销售及租赁价格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租赁价格的70%核定)。
2、购买(租住)人才公寓的标准:第一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第二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三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3、享受租房补贴标准:第一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每年不超过100人;第二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每年不超过200人;第三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每年不超过300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5、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 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6、自贸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自贸区引进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三、福州市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政策
1、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5万元建站(基地)资助;对进站(基地)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年每人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发放两年。
2、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海外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建站补助;对新认定的专家工作站、海外专家工作站,给予15万元建站补助;鼓励建站单位引进多位院士开展合作,对通过认定的第二院士工作站、第三院士工作站,每个给予30万元建站补助;对市政府评选的十佳院士工作站、十佳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
4、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5、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7、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
8、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9、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11、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对其获得省创新劵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增加补助,最高增加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纳入省培育对象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不重复);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13、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以重复享受。
14、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16、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福州市高素质教育人才促进工程的意见》精神,为名师工作室提供运行经费。福州市名师工作室每年每个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专门用于领衔名师与成员的提高培训、教学材料购置、课题研究、精品课程与校本教材研发、带师徒、送教送培等。
四、其他有关人才政策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人才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2、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1)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结论给予不同等级的创业启动资金:A类30万元,B类20万元,C类10万元。
(2)对于优秀创业项目,市政府可指定国有投资公司以参股的方式给予企业注册资金10%-20%的创业启动资金。
3、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享受人才优惠政策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给津贴500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给津贴300元,市级以上名艺人和传统民间工艺传人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给津贴200元。每位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和民间工艺传人在同一时期带徒最多不超过2人,带徒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从获得称号之年起,参照市属企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终身享受医疗保健待遇,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篇:人才政策
人才政策
业人才策略一 尽可能建立自己的人才储备系统
依靠内部招聘和内部提拔来填补新的或空缺的职位有许多好处:
1.有助于改善员工的士气、认同感和工作保障;
2.有助于评价候选人的工作能力;
3.比外部招聘和选拔更为节约费用;
4.有助于控制工资水平。内部招聘和提拔也有容易造成“政治上”勾心斗角,使长期雇员形成简单的心理倾向等不足,因而,一定程度的外部招聘也是必须的。
企业人才策略二 把吸引和留住人才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
钱伯斯等人的研究成果表明,在过去的20年中,人才是企业资源中管理得最差的。他们指出,将物资和资金进行了严格有效管理的公司没有对他们的雇员进行同样的管理。
企业人才策略三 制定和实施提高公司在劳动力市场上吸引力的政策
麦肯锡公司的研究者们比较了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获得成功与有欠缺的公司,结果发现成功者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具有如下的特点:
1.经常进行招聘,而不是在空缺出现或即将出现的时候才来填补;
2.善于详细说明其业务需要的人员的类型和资格要求;
3.在他们完全准备好之前,将有才能的人安排在挑战性的工作岗位上;
4.将在职培训作为有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的基本手段;
5.让业绩不佳者及时离开职位。
企业人才策略四 让一线管理人员对他们所需要和领导的人负责
根据麦肯锡小组的研究,公司应让一线管理人员对吸引、开发和保持人才负责。
企业人才策略五 创造一种赢得员工的形象
“为什么有才华的人愿意到这里来工作?”这一提问可以测试一个企业在吸引人才这一问题上所获得的认同感。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优势,如宝马、可口可乐、微软所拥有的商标和产品优势使许多优秀人才对在这些公司工作感兴趣;联合利华、麦肯锡、安达信咨询公司在员工培训和开发方面声誉良好;而壳牌化工、英国石油公司可以让员工获得国际工作经验。
企业人才策略六 结合职业计划与职业指导,提供学习和自我发展的机会
充实工作内容、提高其工作能力、提供员工开发其技能和增强自我管理的机会都是有效的激励手段。对管理人员的职业生涯应设计培训和开发的系统计划。
企业人才策略七 提供信息,支持员工的自我发展努力
企业和管理人员可以为员工提供自我评价和发展的必要信息和工具。许多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书籍、工具、软件,以帮助他们估计和评价自己的工作兴趣、揭示个人的价值、才华和技能。
企业人才策略八 提供现实的工作展望
工作初期的感受对激发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认同感极为重要,在工作初期的期望如果没有得到满足,将造成员工高度不满和员工大量流失。为了减少这一问题的发生,应给予新员工现实的工作展望,向他们阐明工作和公司的吸引人和不那么吸引人的方面。
企业人才策略九 创造挑战性和增强能力的工作机会
组织应该下大力气设计好工作任务和结构,使优秀的员工有成就感,感到能发挥他们的才智,能运用他们运筹帷幄的能力,这将使员工对企业有很高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企业人才策略十 给人力资源经理的作用重新定位
为了迎接人才建设的挑战,人力资源经理应该是高效的、积极的“建筑师”。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通过执行战略计划,提供有效的管理,提高雇员认同感和建立企业文化来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三篇: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
(一)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寄住证》须盖?quot;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市人事局注销。
第七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办理程序:
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寄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企业也可由市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也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二)应报关的材料:
(1)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2)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工作寄住证》的需填写《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张;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
(4)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6)引进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 在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寄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引进人才
到区人事局办理手续的调京人员要提供的材料:
(1)单位写出“关于申请XXX调京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纳税情况、引进人才理由、被调入者基本情况、突出业绩和作用,单位盖章
(2)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调京人员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结婚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调京人员及随调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8)调京人员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表》;③居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和《房产证》;④借住亲友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9)随调人员在京单位接收函,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10)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含)以下可随迁),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须当地劳动部门出具无业证明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1)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各两份
(12)引进人员和随调人员京外户口在一起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京外户口不在一起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三份,孩子户口跟随谁就填在谁的随迁栏中
(13)全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4)调京人员到公司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5)调京人员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16)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
(17)配偶为工人身份的需提供:①招工表;②近几年工资表;③当地劳动局证明
(1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工作居住证
一、单位注册
单位注册需带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在北京市人事局网站上填报注册基本信息后生成的压缩文件(聘用单位注册申请里注册后所生成的压缩文件)来注册。(www.teniu.cc)
二、新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1)提供在申请单位近半年逐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提供近半年逐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3)办证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办证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由申请单位在北京市人事局网站:www.teniu.cc填报后打印)
(7)办证人的同底版一寸近斯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办证人的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表》;③居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和《房产证》;④借住亲友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9)办证人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0)办证人的配偶和子女随办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接收函或与在京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有两个子女的需提供《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双胞胎、多胞胎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如随办子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含)以下子女可以随办),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
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3.1聘用单位变更:(注:须在申请人从原单位离职60天之内办理)
(1)单位申请
(2)本人申请(须本人手签字)
(3)原单位出具同意其离职的证明(须注明离职日期)
(4)现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现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3.2居住地址变更:
(1)单位申请
(2)本人申请(须本人手签字)
(3)办证人的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表》;③居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和《房产证》;④借住亲友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3.3随往人员变更:
(1)单位申请
(2)本人申请(须本人手签字)
(3)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在京单位的接收函或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双胞胎、多胞胎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3.4其他资料变更:
(1)单位申请
(2)本人申请(须本人手签字)
(3)变更项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3.5补办
(1)单位申请
(2)本人申请(须本人手签字)
(3)同一底版照片一张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6注销
申请单位在网上“注销申请”一栏填报,两个月后(如期间本人未提出申请变更聘用单位)由单位带上书面申请、本人申请和所要注销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办理注销手续。
3.7单位名称变更
(注:在“补办申请”一栏填报)
(1)单位申请
(2)本人申请(须本人手签字)
(3)同一底版照片一张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局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7)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8单位注册地变更
(1)单位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9单位查询密码
(1)单位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篇:人才引进政策
人才引进
外地人员调入苏州主要指: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4.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办理程序:
1.调入单位填写《人事代理承办单》和《苏州高新区外地人才引进申请表》,向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调入单位将拟调人员全部材料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会审。
3.审定通过后,开出调令,办理调动手续。调动人员进行人事关系、户口、养老保险等转移。
注意:调入单位必须提供调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调出和调入详细地址及辖区派出所全称。户口迁移时,调动人员必须先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辖区公安局或行政服务中心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凭《准迁证》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
呈报材料:
1.拟调人员的人事档案。
2.《拟调干部呈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要求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表格,调出单位、调出主管部门盖章;如已在苏州高新区工作一年以上,档案已办理人事代理,则由接收单位提供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段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公积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填写《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一份。
3.《户籍证明》原件。(由调出地派出所出具)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本中心审核后原件退还)
5.《学历查询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由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普通高校学历查询报告)
如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政审报告》原件且盖有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由接收单位考核出具,必须确认引进人员在政治、刑事及经济方面无不良情况,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行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重大经济纠纷等问题)
7.个人婚育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生育状况》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1)未婚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
2)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法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婚已育人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婚未育人员需提供《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允许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配偶随迁提供配偶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户籍地)。配偶不随迁的,提供不随迁声明,其工作单位盖章核实。
2)未成年子女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子女《户籍证明》。
3)待业未婚子女的待业证明。
8.拟调人员提供苏州市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苏州市区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苏州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9.属夫妻分居调动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书》原件;
2)配偶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 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3)配偶所在苏州工作单位的证明。
10.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提供:
1)父母亲《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单位必须确保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同时按要求备齐后一并呈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中心受理,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部门: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人事代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月15日之前受理材料,次月10日之前回复。
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三楼电话:0512-68257969
第五篇:西安落户政策梳理20140605
西安落户政策梳理
一、依据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
文件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
1、35岁以下;
2、在本市工作满5年(社保缴满5年)
3、本市有房
二、不同人群
1没有关系的—凭钱或者本事
1)投资纳税落户须知
2)人才引进落户须知
2农民工进城务工 3有关系的—靠国家政策或者城里有人
1)新生婴儿报户
2)三投靠入户须知
3)知青申请落户须知
4)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须知
5)随军家属落户须知
6)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须知
7)劳改释放人员落户须知
8)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须知
9)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迁入落户须知
10)办理大中专院校新生入户须知
11)民政部门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须知
三、涉及部门及分工
1、市公安部门
(1)依照有关规定调入或经考试录用到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2)军队干部家属随军;
(3)家庭团聚类(即三投靠)人员;
(4)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
(5)被收养人;
(6)恢复户口的五类人员(包括在外地上学的西安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超过两年回西安);
(7)无户口人员;
(8)需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人员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经公开考试录用到省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2)省属单位引进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安置到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4)调入省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经公开考试录用到市、区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3)安置到本市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4)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本科生;
(5)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或回原籍落户的本市生源高校大专(含高职)、中专毕业生;
(6)从外省市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回本市;
(7)调入市、区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8)从外省市退休职工回本市
4、省教育厅
(1)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2)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西安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
5、市教育局
师范类毕业生到市、区属学校就业的6、市民政局
(1)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2)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3)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四、资料来源
1、西安市公安局网站>网上办事>户政
2、西安市政府网站>市民服务>户籍身份
3、西安市人才网(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4、西安市发改委网站(投诉建议)
5、西安市教育局网站(幼、小、初、高、职教育咨询政策等)
6、新闻报道:《落户西安指南:怎么办?到哪儿办?多长时间?》
7、《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出处
8、省、市办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部门分工
(关键字: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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