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部及项目公司员工的借款及还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利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部及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审批流程及管理要求
第三条 因公借款审批流程及管理要求
因公借款是指员工为办理公司业务需要临时借款,或因经常性业务需要借支备用金的借款。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开支、费用报销、对账以及还款负全部责任,借款人办理有困难的可申请财务部协助。
(一)审批流程
1、个人单次或累计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出纳(协同)
2、个人单次或累计借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附带采购合同或备忘录等相关依据,经总部审批后方可执行,审批流程如下:
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总裁(审批)→公司出纳(协同)
(二)因工伤、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借款的,由借款人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报最后一级审批人同意后即可借款,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流程。
(三)因公临时借款在业务办理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销相关费用,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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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借款。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销和还清借款的,应书面申请延时报销和还款,并按借款流程提交领导审批。
(四)备用金借款的,借款人必须在每季度末以现金方式全额归还借款,次月视情况再借支备用金。不得采用以借条换借条等方式还款。
(五)借款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归还借款的,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从其工资、奖金、费用报销等收入中扣回。
第四条 因私借款的审批流程及管理要求 因私借款是指员工因个人事务向公司申请借款。
(一)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因私借款,员工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私人借款的,按以下流程向总部提出申请:
1、个人单次或累计因私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审批流程: 借款人→担保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核)→公司出纳(协同)
2、单次或累计因私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审批流程:
借款人→担保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核)→事业部董事会(审批)→公司出纳(协同)
(二)因私借款的条件
1、因私借款应由职务上高于借款人的集团内干部提供担保。
2、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审批人员应对借款协议的内容进行批复。
3、因私借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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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
(三)各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借款人严格按借款协议还借款。借款人未按要求归还借款,或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能履约的,应及时从借款人当月工资、奖金、费用报销等收入中扣回,并将情况及时向所在公司负责人和总部汇报。
(四)员工离职前必须将所有个人借款还清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罚则
第五条 员工因公借款后未办理公司业务也未还款形成的坏账,以及员工因私借款形成的坏账,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至少200元的罚款。对属于财务部未及时从其收入中扣回的,财务部负责人按可扣回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审批借款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对财务部可扣回金额以外的余额负连带赔偿责任,并在事实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赔偿。
第六条 员工因公借款后未办理公司业务也未还款形成的坏账,以及员工因私借款形成的坏账,该公司可按相关法律程序追讨借款。借款通过追讨收回的,应退回审批人的赔偿款。
第七条 员工因公借款办理完业务后,未按本规定报销和还款,也未申请延时报销和还款,或者延时后仍未按时报销和还款的,财务部为借款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必要生活费后,每月扣收借款人当月收入冲抵借款,并对借款人处以至少200元/次的罚款。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公司财务部应对定期所有员工借款进行清理。在年末时除借款协议有约定外,原则上所有个人借款不留余额,确有未还款余额的,须向借款人发函书面确认,并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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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股东和公司员工应交个人所得税代垫资金。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事业部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X集团地产事业部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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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借款的管理和核算,防范资金风险,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员工借款的范围和借款的主体 第二条
员工借款的范围
(一)员工因公出差需借支的差旅费。
(二)公司委派外出培训、学习需借支的费用。
(三)公司员工发生工伤需支付的医疗费及医疗相关费用。
(四)经财务部核准的业务相关周转金、备用金。
(五)其它因业务需要必须提前预支的款项。第三条
员工借款的主体
(一)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科室人员;
(二)营销部销售员和供应部采购员,以及各自部门内勤人员;
(三)生产部、设备部、质管部科室人员及部门授权的班组长;
(四)制造厂、矿山车间科室人员及车间授权的班组长;
(五)公司调度员级以上管理人员。
(六)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有出差任务时,由同行有借款资格的员工借现金备用;无同行人时,由部门管理人员代借并负责监督按公司规定使用借款,承担相关责任。员工借款的额度
第四条
员工借款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由财务部通过网上银行转至借款经办人的农行银行卡。
第五条
1000元以下的借款不予办理,由经办人自行解决。第六条
一级部门负责人以外的中层人员、调度员、员工,单笔及累计借款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时,由所在一级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借款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七条
营销一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负责人在本办法中与一级部门负责人权限相同,负责审核本部门的借款和履行相应职权。员工借款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员工借支款项需填写“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据”,借据应写明借款事由和金额,并准确预计借款归还日期。
第九条
员工借款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借款发生的必要性和额度进行审核,并对预计还款日进行核实,避免超期占用公司资金。部门负责人审核完毕需在借据相应栏签署“借款情况已经部门核实”等字样并签名和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条
单笔不超过2万元且部门累计不超过8万元的借款,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到财务部办理,但需在借据相应栏签署“借款情况属实,同意借款”等字样并签名。
第十一条
超过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办理,借款必须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
第十二条
单笔10万元(含)以上或部门累计借款超20万元时的借款,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再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供应部发生的单笔超过2万元或部门累计超过8万元的借款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
第十四条
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因公出差不能履行签批职责时,由发生借款的部门负责人向其电话申请,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电话告知财务部经理办理。借款办理后由财务部持已办理的借据找公司领导补签,补签应注明“补”等字样区别于事前签批。
第十五条
借款应在银行工作日期间(周一到周五)办理,事先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部电话预约。突发性紧急事务导致不能提前1个工作日预约的,由借款部门负责人向财务经理申请协调解决。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本制度审核借款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借款应拒绝支付。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员工借款,财务部要及时办理。第十八条
员工取得借款后应及时按用途使用,业务完毕尽快取得相应合法发票等手续到财务报销。
第十九条
员工报销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财务部在办理报销时同步检查之前欠款情况,如有未清款项,及时扣回并退还借据。
第二十条
借款到期前,发现不能按期了结的工伤借款,由原借款经办人在到期前办理“借款延期申请书”并经审批,审批流程和权限与办理原借款时相同。借款延期只能办理一次。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有权对每笔借款进行核实和跟踪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对超过3个月的借款,借款部门应每隔3个月向财务部书面报告一次借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建立《员工借款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每笔借款,并适时掌握员工借款总量、报销和还款的情况,动态检查到期日,对逾期未还借款下发“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见附件)催收,并定期将逾期借款情况报总经理审阅。第二十三条
对接到“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后仍未还清借款的员工,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对于有辞退意向和辞职意向的员工,应事先通知财务部核实有无借款,待其还清所有借款后,再履行相关手续。罚则
第二十五条
因经办人过错或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或部门负责人对借款的使用监管不力造成借款坏账的,由部门负责人全额赔偿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超过2万元的,同时移交公司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发生借款坏账负责全额赔偿时,必须对坏账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如发现借款经办人或相关人员负有相应责任的,向公司书面举证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划分适当赔偿责任给相关责任人。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子)公司借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零星购物借款及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借款管理。
第二章借款管理
第四条员工因公出差需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并填写借款凭证,注明预借金额,并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七个工作日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第五条零星购物借款应由采购部门编制书面采购计划,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借支。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3 000元,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试用人员借支差旅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提交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条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而定。第八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一)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五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
(二)对领用支票、汇票结算的购物借款,在使用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销;
(三)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还款。
第九条借款人超过报账期限未报的,将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借款。第十条员工借款应由本人办理,禁止其他人代办借款事宜。
第三章备用金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人员为保证公务的合理需要,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向财务部预支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务需要而设,因私不得借支备用金。
第十二条借支备用金时,借支人必须填制借支单,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借支。借支2 000元以上的大额备用金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第十三条管理部门公务较多的人员可申请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即可预支保证公务合理需要的一定限额备用金,报销时可不抵借支,直接支取现金。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人员须经财务部和董事长认可。
第十四条借支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清备用金,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备用金借支人须在公务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的借支人须每两个月结清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备用金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第十五条借支单是财务账务处理的依据之一,除当日借支当日归还的以外,报销费用时借支单不予退还;归还多借备用金时,由出纳开具收据给报销者本人,借支单也不予归还,收据须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可采取扣除工资和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员工借款行为,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避免借款坏账损失风险,特制定本借款办法。
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借款指员工因公务须以现金支付相关款项,临时向公司借支一定额度的现金,主要包括:差旅费、供应采购(含接待,下同)、备用金借款等。
第三条 凡借款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支单,在借支单上需要详细填写所属部门,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人签字等。
第四条 个人因公出差,可以按照出差距离、预计出差时间、交通工具等估计出差费用,凭
出差审批单,办理差旅费借款;司机人员经过总经理助理批准,可以办理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借款。
因办理供应采购工作,可以办理供应采购借款;办公室里负责食堂工作的人员经总
经理助理批准,可以办理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借款。
第五条 公司财务控制中心员工借款在2万元以下的,经部门经理、总会计师审核,财务总
监审批后支付;公司其他员工借款在2万元以下的,经部门经理,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助理审批后支付。公司员工借款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以及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借款,均应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六条 借款人持审批手续齐全的借支单向财务部出纳申请付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手续不
齐而又确需紧急付款的,由借款人向有权审批人请示,由有权审批人电话指示出纳是否办理付款,如办理付款,借款人事后有责任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办事采购接待,因公出差等事项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借款人在报销时,应如实说明已借款情况;借款人借款后因故取消原预定付款事项的,应立即归还借款;备用金借款人每次报销后保证其备用金余额,不再另行借款。还款时,一律不退还借支单,按照还款金额开具收款收据给还款人。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每月发放工资奖金时,财务部要比对相关员工借款时限,除备用金借款外,凡有借
款超过一个月未还的员工,可以按借款余额与工资奖金孰小的原则,全额扣除,事后通知本人,并开具收款收据。
第九条 员工离职或集团内跨公司调动前,须清结在本公司的借款,未清结的,从其未结工
资中扣还,不足扣还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借款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总经理批准之日开始实行。
第五篇: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参考
管理处员工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管理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参考集团公司及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采购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3000元以上由经理审批,3000元以下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
3.到核算员处领款;
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5.借款限额为***元。
第四条 对零星采购借款: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核算员处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借款单为借款依据;
5.借款限额为***元。
第五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核算员处领款;
5.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6.借款限额***元。
第六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
第七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个月还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九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 核算员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采取措施,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