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保险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案例)
A市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代理机构登记、验证年审、缴费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范围
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或合并单位、事业改企业单位、社会保障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登记。
(二)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填写“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项目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代码表填写,填写后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A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确定单位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缴费比例。
4、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
登记人员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1-2)编号,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中加盖“经办人专用章”和“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1)单位编号;(2)单位名称;(3)经济类型;(4)单位地址;(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7)营业执照种类、有效期限;(8)经营范围;(9)单位类型;(10)隶属关系;(11)所属行业;
(12)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13)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14)邮政编码;(15)开户银行、户名;(16)银行帐号;(17)参保日期;(18)单位参保缴费状态;
(19)缴费比例(单位缴 %、个人缴 %);(20)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单位入 %);(21)统筹范围(省级);(22)养老金发放形式。
5、参保开户
参保单位持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和《A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参保资料,确认单位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经济类型,复核单位信息,无误后确认,给定单位编号。
6、核发登记证
单位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参保单位保管。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及发证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的编号是按统一规定的流水顺序给定的,进行变更登记时其编号不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正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发副本。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变更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A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营业执照;(4)工商变更登记表;(5)社会保险登记证;(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变更登记证件资料和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4、变更单位登记信息
登记人员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登记变更事项,复核无误后确认,单位原登记信息变更为新的登记信息。
5、重新核发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二)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注销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市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3、办理停保及养老金转出手续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资料,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单位是否欠费,无欠费的,签署停保意见,并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转交社会保险登记处,作为注销登记凭证。
注销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A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
4、注销登记、封存参保信息
注销单位持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A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及注销登记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注销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注销原因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离退休人员待遇无遗留问题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给予注销登记。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做销毁处理。注销登记后,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四、代理机构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企业、为个体人员保管档案、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事代理开户证;(6)职业介绍许可证。
3、参保登记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确认单位类型、缴费比例,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4、参保开户
代理机构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单位经济类型,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5、核发登记证
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代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代理机构保管。
(二)变更登记
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与本章“二”相同)。
(三)注销登记
代理机构解散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方法与本章“三”相同)。
(四)按期申报缴费
代理机构应在当月11日至次月5日为代理企业申报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
(一)办理验证年审手续
市社会保险处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一次验证年审。参保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社会保障年审通知,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等证件资料,按时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手续。
(二)办理验证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缴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7、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
验证年审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重点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表一)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和(表六)社会保险登记时间、登记证编号、养老保险申报缴费金额、应缴人数、实缴人数、应缴金额、实缴金额。验证年审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上作验证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专用章”。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把问题记录在《A市社会保险验证年审问题登记表》(表1-5)中,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和验证年审人员分别在此表中签字。
(四)验证年审问题的处理
1、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要求单位限期改进。未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要求在30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要求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瞒报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改的,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连续12个月未申报缴费的单位,提交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停保处理。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补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验证期满后予以更换新证。
2、参保单位遗失或毁坏《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补证申请上签字。
3、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新参保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市人保局核准的《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复印件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人保局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和核准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变更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人保局审批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到市地税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第二篇:社会保险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案例)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代理机构登记、验证年审、缴费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范围
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或合并单位、事业改企业单位、社会保障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登记。
(二)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填写“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项目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代码表填写,填写后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确定单位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缴费比例。
4、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
登记人员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1-2)编号,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中加盖“经办人专用章”和“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1)单位编号;(2)单位名称;(3)经济类型;(4)单位地址;(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7)营业执照种类、有效期限;(8)经营范围;(9)单位类型;(10)隶属关系;(11)所属行业;
(12)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13)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14)邮政编码;(15)开户银行、户名;(16)银行帐号;(17)参保日期;(18)单位参保缴费状态;
(19)缴费比例(单位缴 %、个人缴 %);(20)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单位入 %);(21)统筹范围(省级);(22)养老金发放形式。
5、参保开户
参保单位持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参保资料,确认单位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经济类型,复核单位信息,无误后确认,给定单位编号。
6、核发登记证
单位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参保单位保管。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及发证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的编号是按统一规定的流水顺序给定的,进行变更登记时其编号不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正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发副本。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变更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营业执照;(4)工商变更登记表;(5)社会保险登记证;(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变更登记证件资料和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4、变更单位登记信息
登记人员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登记变更事项,复核无误后确认,单位原登记信息变更为新的登记信息。
5、重新核发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二)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注销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市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3、办理停保及养老金转出手续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资料,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单位是否欠费,无欠费的,签署停保意见,并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转交社会保险登记处,作为注销登记凭证。
注销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
4、注销登记、封存参保信息
注销单位持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及注销登记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注销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注销原因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离退休人员待遇无遗留问题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给予注销登记。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做销毁处理。注销登记后,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四、代理机构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企业、为个体人员保管档案、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事代理开户证;(6)职业介绍许可证。
3、参保登记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确认单位类型、缴费比例,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4、参保开户
代理机构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单位经济类型,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5、核发登记证
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代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代理机构保管。
(二)变更登记
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与本章“二”相同)。
(三)注销登记
代理机构解散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方法与本章“三”相同)。
(四)按期申报缴费
代理机构应在当月11日至次月5日为代理企业申报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
(一)办理验证年审手续
市社会保险处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一次验证年审。参保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社会保障年审通知,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等证件资料,按时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手续。
(二)办理验证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缴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7、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
验证年审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重点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表一)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和(表六)社会保险登记时间、登记证编号、养老保险申报缴费金额、应缴人数、实缴人数、应缴金额、实缴金额。验证年审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上作验证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专用章”。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把问题记录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验证年审问题登记表》(表1-5)中,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和验证年审人员分别在此表中签字。
(四)验证年审问题的处理
1、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要求单位限期改进。未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要求在30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要求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瞒报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改的,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连续12个月未申报缴费的单位,提交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停保处理。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补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验证期满后予以更换新证。
2、参保单位遗失或毁坏《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补证申请上签字。
3、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新参保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核准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复印件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和核准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变更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到市地税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第三篇: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流程.讲述
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流程
一、社会保险稽核
1、制定稽核计划: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规定,结合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要求,围绕单位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社会保险稽核计划。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稽核建议及群众举报,制定稽核近期计划。
2、稽核准备:根据稽核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被稽核对象:1从参保单位或者个人中随机抽取;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3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4从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用工人数多的参保单位中抽取;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被稽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制定的稽核方案,明确稽核的重点、范围、时限,提出稽核的具体目标要求。成立稽核小组,指定两到三名稽核员组成稽核小组。
3、稽核实施:(1)下达稽核通知。实施稽核3日前,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实施稽核的具体时间、稽核小组人员的组成、稽核需要查阅的有关资料名称及稽核时限,但有群众举报或者有根据认为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除外,受送达人签收后带回《社会保险文书送达回证》。
(2)调查取证。核对被稽核对象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材料内容,审查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有效,社会保险登记证是否按规定年检;核对被稽核对象申报的缴费月报人数与统计部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人数是否一致;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人数与职工花名册是否一致;查清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短期合同工(包括农民工、季节工)的参保情况,核实有无漏保人员;审核适用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标准是否正确;复算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相一致;查阅所需的企业职工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职工收入汇总表等,验证是否表表、帐表相符;查阅被稽核对象的应付工资明细账、相关费用明细账,验证是否帐表相符;查阅被稽核对象的原始会计凭证、现金流量纪录,验证帐证是否相符;核实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查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核实是否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核查参保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评价其缴费能力。
(3)编制稽核工作底稿。
向被稽核对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作出调查笔录;对与社会保险稽核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人共同签名或签章。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纪录,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严格执行记录人、复核人双签有效制度。
4、稽核终结。
(1)稽核告知。稽核小组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稽核工作底稿,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集体研究讨论,拟定《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一式两份),对于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征求意见;《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必须由稽核组长及相关稽核人员签名;受送达人签收后带回《社会保险文书送达回证》;被稽核对象应在接到《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业务专题会。稽核小组要对被稽核对象就《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提出的意见及时召开业务专题会,依据稽核工作底稿以及被稽核对象提供的证据,确定稽核结论的内容。
(3)稽核结论。稽核结论以《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形式出具;
视被稽核对象存在问题严重程度、有无违规、违纪情况,对存在违规事实的参保单位规定整改时间;
稽核结论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方可送达被稽核对象,受送达人签收后带回《社会保险文书送达回证》;
被稽核对象对稽核结论如有异议,自收到稽核结论1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稽核结论的执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提请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被稽核对象,拟定《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6、稽核跟踪。稽核人员随时跟踪稽核结论及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提醒被稽核对象执行时间,查询、核对、落实执行情况。
7、资料管理。一项稽核工作完结,稽核人员将稽核文书、取证材料、工作底稿等稽核资料,整理成册,分类或单独立卷,专人保存,年底整理移交档案室归入社会保险稽核档案。
8、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查出漏报单位,需要到征缴处大厅缴费。劳动监察大队对提请行政处罚的单位依法处罚。
二、保险待遇冒领追偿稽核
1、稽核条件: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处室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存在疑义,认为有稽核必要的;受理举报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和冒领问题的;稽核部门通过内部业务稽核认为有必要进行稽核的。
2、认定程序: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处室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存在疑义,认为有稽核必要的,填写《稽核建议书》(附相关资料),提交单位稽核处室;稽核处室收到《稽核建议书》及附件后,即时办理;稽核人员可以电话方式向被稽核人下达稽核通知或不必通知直接稽核;调查取证同社会保险稽核程序调查取证方法;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组即时作出稽核结论,提报单位领导并通报提交处室;
稽核结论只作为参考依据内部反馈,不以法定稽核文书形式送达被稽核人。
3、冒领追偿:对存在冒领社会保险待遇事实的被稽核人,稽核处室向其直接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在《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规定时间内,被稽核人仍不改正的,稽核处室填写《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行政执法措施,追缴被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资料管理:同社会保险稽核程序管理内容。
4、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退管处提取待遇认领人相关数据;冒领人从财务处办理退款。
三、配合行政执法稽核
1、稽核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及社会保险事项,认为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处室予以配合的行政执法案件。
2、配合程序: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或转来相关资料,经单位负责人批示后,稽核工作人员进行配合前的准备工作;
2、下达稽核通知与调查取证同社会保险稽核程序;
3、配合行政执法稽核所作出的稽核结论只作为参考依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反馈,不以法定稽核文书形式送达被稽核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反馈的稽核结论进行研究后认为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整改的,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被稽核人下达法定稽核结论,限期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3、资料管理:同社会保险稽核程序管理内容。
4、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项监察。
四、受理社会保险举报稽核
1、受理举报登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稽核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登记表,接待来电、来函、登门举报,对符合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由进行登记,将举报事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法、被举报人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后,告知举报人受理。
2、自受理举报之日7日内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3、就受理举报事项进行稽核(同社会保险稽核基本程序)。
4、办理要求:(1)一般应于30日内结案;(2)在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应为举报人保密。
5、反馈:稽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稽核结论及结论执行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并听取、记录举报人意见。
6、资料管理:一项举报事项处理完结,将《受理举报登记表》、稽核文书、取证材料、工作底稿等各项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单独立卷,专人保存,年底整理移交档案室归入社会保险稽核档案。
7、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被举报单位,需要到征缴处大厅办理补缴业务。
五、内部稽核
1、稽核通知:由分管主任签发,提前向被稽核人送达《稽核通知书》,并取得文书送达回证,内容应列明稽核事项、应提供的备查材料及附件、稽核人员、稽核时间。
2、调查取证
(1)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专项稽核的调查取证。观察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人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依法征缴;抽查其辖内统筹单位职工缴费一览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月报表、社会保险费收支凭证、结算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审核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否齐全、参保时间、保费计算、转移金额是否正确;审核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记载是否及时、准确;查阅基金银行存款明细账,审核社会保险费的收支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财政专户管理;查阅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基金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等,审核社会保险费收支结算是否及时、准确;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分录、会计科目应用是否正确;
(2)对同级各职能处室实施内部稽核的调查取证。按照各项业务流程的经办要求及审核资料内容进行取证,并依据各项业务经办要求及风险控制标准进行核对;
(3)稽核人员按照一定比率随机抽取被稽核事项业务资料,并填写《调阅资料清单》,被稽核人留存一份;
(4)已归档的资料由稽核人员凭《稽核通知书》存根直接调阅,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照《调阅资料清单》退回调阅资料;
(5)稽核人员可复印抽取的资料作为稽核工作证据,但不得对外公示;
(6)稽核人员可在计算机系统程序中检索业务经办记录,需下载系统程序内数据信息作为稽核项目取证材料的,填写《内部稽核下载数据审批单》,稽核负责人签字报分管主任批准后,通知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下载。
3、反馈情况:稽核人员应当自稽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人反馈稽核情况,核对认定调查取证资料,听取被稽核人意见。
4、稽核报告:
(1)稽核人员应当自稽核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稽核报告,向分管负责人和处主要负责人报告稽核情况,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向主任办公会报告;
(2)需出具稽核报告的,由稽核处室负责人复核签发,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
5、被稽核人应当自接到稽核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督办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业务督办部门负责监督整改执行情况。
6、资料管理:稽核事项处理完结,将各项稽核文书、取证材料、工作底稿等资料,整理成册,单独立卷,专人保存,年底整理移交档案室归入社会保险稽核档案。
7、与其他处室工作关系:本单位各职能处室及辖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特殊业务稽核
1、退款:
(1)基数误申报退款、退款单位应提交《“误缴费”退款审批表》,并提供稽核财务账、财务凭证、缴费申报表。
相关处室:申报缴费后退款,稽核后直接去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申报未缴费的情况,稽核后直接在征缴处办理。
(2)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情况退款 退款单位应提交《“误缴费”退款审批表》,并提供稽核财务账、财务凭证、缴费申报表。相关处室:过退休年龄的退款情况由养老处转交。申报缴费后退款,稽核后直接去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申报未缴费的情况,稽核后直接在征缴处办理。
2、销户稽核
由统筹处转销户企业资料,稽核后,再办理销户手续。
3、重新启用社保登记证的稽核
由统筹处转重新启用社保登记证企业资料,稽核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篇: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业务流程
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
业务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①社会保险单位开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②单位人员增加、减少→③缴费基数核定→④社会保险费核定→⑤社会保险费征缴票据打印→⑥社会保险费缴纳→⑦社会保险费到账确认→⑧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打印。
一、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开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流程
(一)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开户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参保企业参保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份;
2、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工商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的证明材料。
(三)参保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吊销登记的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的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注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实行定期验证、换发证制度。定期验证一般每年一次,四年换发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的办理程序: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流程:
(一)、参保企业职工增加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
办理:
1、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盖章的《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到新区政府三号楼三楼劳动仲裁委员会申领,电话:8224012)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到北大厅申领,电话:8369360)原件一份;
3、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
(二)、参保企业职工减少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减员表》一份;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的人员,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新区政府三号楼三楼劳动仲裁委员会申领,电话:8224012)或(调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应提供原《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或原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档案;
5、病退、特殊工种退休以及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6、死亡继承须提供以下资料:⑴、合法继承人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⑵、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⑷、单位证明。
7、属于出国定居并取得定居国国籍退保的,需提供加盖本
人手印的退保申请1份、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或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流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已参保的参保企业每年首次缴费时提供加盖公章并有职工签字的上12月份工资表核定缴费基数。
新参保企业提供加盖公章并有职工签字的上月份工资表。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
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五项保险《职工投保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到保险征缴窗口核定征缴额;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征缴,五项保险要求人员、缴费跨度、基数在政策基础上必须保持一致。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票据打印
审核通过后,打印《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并在结算收据上加盖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业务专用章。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参保单位持现金或转账支票,凭《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到银行窗口缴费。
(五)、社会保险费到账确认
缴费完成后,到社会保险费确认窗口确认缴费单据并打印发票(即《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每日银行服务窗口结账前与保险费确认窗口核对当日收款金额,填写收款核对台账,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每月月底保险费确认窗口将确认单据与银行出具的银行
对账单及财务出具的业务发票进行对账,对未达账项由财务人员编制余额调节表。
(六)、社会保险费核查
参保单位持《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五项保险《职工投保花名册》回到缴费窗口核查所缴社会保险费,核查无误后,在《职工投保花名册》右下角加盖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基金核查专用章。
基金征缴业务在每月1-25日工作日办理。
四、社会保险费补缴
(一)、参保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
参保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欠费需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参保企业补缴社会保险审批表》一份,交由相关保险处负责人审批;相关保险处负责人按政策要求,审批签字后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补缴业务。
(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以前欠费提供申请人签字的《个人补缴社会保险审批表》交由相关保险处负责人审批。相关保险处负责人按政策要求,审批签字后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补缴业务。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险种增加(减少)
参保单位申请社会保险险种的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险种增加(减少)险种申请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请表相关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六、参保职工信息变更
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工作时间等系统信息的办理程序: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参保职工变更信息申请表》;
2、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
3、能证明本人信息的其它材料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表由经办人初审,大厅负责人复审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东营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
1、东营区范围内调动的:在原单位已减员的,调入单位持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并提供《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在原单位未减员的,需另附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东营市或市内其他县区转入的:⑴、提供《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到东营区社保大厅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⑵、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
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⑶、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及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到东营区社保大厅办理增员。(如有缴费中断另附本人签字确认《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3、东营市以外转入的:⑴、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加盖公章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原件一份办理增员。⑵、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⑶、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函。⑷、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东营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
1、转移到东营市或市内其他县区的,提供现东营市或其他县区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与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东营区社保大厅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
2、转移到东营市以外地区的:⑴、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⑵、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⑷、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建立
对于需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该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帐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建立临时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帐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建立临时缴费帐户人员办理帐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帐户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申请表》。
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申请之日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
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
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帐户,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l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八、社会保险证、册、单验发及补办业务
(一)、养老保险手册的办理: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
2、缴费发票;
3、二代居民身份证:
4、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二)、参保单位申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打印: 参保单位每年1-3月份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窗口申请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规模较大的参保单位请提前电话预约);核对《社会保险登记证》无误后当场办理并填写台账记录。参保单位将个人帐户清单取回后与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认真核对,如有不符,请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征缴大厅并持相应的《职工投保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核对征缴系统缴费情况。逾期不报,视同认可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三)、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申请补打印个人账户清单申
请表》;
2、《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出具的丢失证明原件。
(四)、申请补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申请补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申请表;
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原件。
(五)、补办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职工补办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手册的办理程序:参保职工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
3、原参保单位证明原件1份(原单位倒闭的由新就业单位出具;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机构出具)。
(六)、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以下材料到窗口;
1、在《东营日报》等新闻媒体的遗失声明原件1份;
2、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1份。
(七)、申请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申请单;
2、需要出具证明的文件依据原件或复印件1份。
(八)、参保企业职工合并社会保险账户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l、社会保险合户申请单;
2、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册;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所有社会保障卡;
5、两个账户记录的姓名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单位证明或能够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的有效证明;参
保单位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所涉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九、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统计
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统计岗对外负责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对内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统计、欠费数据库建立等。企业职工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办理程序: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窗口或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行查询。
以上所需表格请到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下载专区下载或到保险征缴大厅拷贝。
第五篇:办理社会保险网上预登记业务流程示意图
办理社会保险网上预登记业务流程示意图
注释:
第二步:审核登记
1.审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网上预约登记单位提交成功后,在三十天内携带相关材料(见背面)到朝阳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二层登记部21号至30号窗口排队办理审核
2.登记并领取社保登记证:预约登记单位审核通过后,准予登记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3.领取预约取号密码:此密码用于预约中心及各分中心收缴业务。可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到登记部32号窗口领取。
4.签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社会保险的收缴和支付目前采用银行委托方式,新登记单位须及时与填报的开户银行签定《授权书》,相关文本请向银行索取。(《授权书》无需填写合同号,签订后无需向社保中心提交)
社保四险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银行名称:工行朝阳支行营业室 行号: 1227
账号:***69
21社保医疗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银行名称: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 行号: 347
账号:2001201116042-9
4温馨提示
1.办理数字证书: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在社保经办大厅一层数字证书服务网点,办理数字证书事项。申请所需材料可参阅:朝社保发[2011]2号文《关于规范参保单位办理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业务的通知》。(朝阳社保网站)
注:有因地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已购买过数字证书的单位,可兼作社保业务,具体绑定事宜,请咨询社保经办大厅一层数字证书服务网点。数字证书电话:59796320
2.单位用数字证书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日常社保经办业务。
操作咨询电话:96102; 政策咨询电话:123333、社保经办业务提交后,及时查询反馈情况。新参保人员申报成功后,需及时预约中心或各分中心网上申报号。递交相关表格及材料。具体业务咨询可拨打以下电话: 中心收缴部:85823090-233 CBD:59001697 双井:67771522 奥运村:58236104 酒仙桥:64316637
温馨提示
1、领取医疗存折:医疗新参保人员,正常缴费满3个月后,单位经办人持《社保登记证》和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到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领取医保存折。具体办理时间和流程请咨询银行。
2、领取医保卡:新参保人员提交个人信息登记表及已参保人员提交了二次采集表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制卡情况:
① 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网址http:///点击“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查询
电话:9610
2② 酒仙桥分中心社保卡管理部查询医保卡制卡情况。查询电话: 64332770
注:转入人员原有的医疗存折和医保卡仍然延用。
1、参保单位为员工申报社会保险增员后,应于次月13日前向银行查询单位托收缴费情况。若社会保险费托收不成功,请于当月13日至20日之间及时到社
保中心登记部32号窗口办理【月报再收款】业务,并在中心财务窗口交款,缴费的同时请向财务部核对退票原因。
办理预约登记所需资料、表格及其相关要求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资料及表格:
(一)、登记表格:预约登记单位提交成功后,根据提示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登记表中右上角有登记交易号)
(二)、登记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等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执照中的法人或负责人为中国国籍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须为18位号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法人或负责人为外籍的提供护照复印件及机打翻译件。法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员的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4、使用基本账户的单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一般账户的单位除提供《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一般账户的《开立单位银行一般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机关、事业等单位还需提供财政局出具的相关账户确认文件。
5、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总公司在国内的外资分支机构须提供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6、总部机构或总公司在国内注册的各类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必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部机构或总公司出具的《全权委托授权书》,此件必须是原件。
《全权委托授权书》格式如下:
全权委托授权书
XXX公司北京分公司是XXX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公司全权委托XXX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在京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XXX总公司 X年X月X日
(总公司公章)
7、遇特殊情况请咨询登记业务窗口,根据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二、所需资料的相关要求:
1、所有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A4规格,复印件要求清晰、完整,不要随意添加批注内容,加盖申请登记单位公章;由多页内容组成的文件,需逐页加盖公章,公章必须完整、清晰,不允许使用骑缝章。
2、复印件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的纸张,传真件(热敏纸)无效。
3、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必须使用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复印件和传真件视为无效。
三、网上预登记注意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中前8位含有英文字母的单位,例如:L0000001、E0000001等暂时无法采用网上预登记方式,现阶段按原登记方式办理,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2、网上录入信息时注意个别非必录项也需要填写,例如:参统方式,所属行政区县等项。
网上预登记操作指南及填写指导请登录朝阳社保中心网站 网址:http:///download3、新参保单位网上提交信息后,会产生网上预登记交易号,该交易号是参保单位修正预登记信息、办理社保审核登记的重要依据,请认真保留,一旦丢失将无法找回,需重新进行网上录入和提交。
下载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右上角有条码显示该交易号。
4、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实提交的信息与所持各项资料是否一致。如有错误,需重新录入。
5、审核成功后,单位提供的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份由登记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存档,一份由社保经办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时留存。
6、单位到社保中心申请审核登记时尽量携带公章和少量A4白纸,避免往返。
四、办理时间:
每月5日至25日(法定工作日对外办公)
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工作时间调整以社保中心网上通知为准。
五、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18号院社保经办大厅二层登记部
联系电话:社保中心咨询部:85820091
社保中心登记部:8582309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