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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杀人焚尸案的法医人类学检验(精选5篇)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0-2830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0:32: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一起杀人焚尸案的法医人类学检验

一起杀人焚尸案的法医人类学检验

一、案例资料

(一)简要案情

某年12月14日凌晨2点,在某镇郊外偏僻小道上发现一具被焚烧的尸体。

(二)尸体检验

女尸,尸长143cm,面容难以辨认,躯干及外阴暴露,两上肢屈曲上举,两膝关节半屈呈斗拳姿势。左臂比右臂短2cm,左上肢萎缩,左腕呈爪形势,左大腿周径比右大腿萎缩lcm,左下肢比右侧短1.5cm。头面部、颈部、左上臂、两手及两踝部见焚烧后残留物,头发炭化残存后枕部,头面部、前胸部、会阴部及四肢部分软组织炭化,皮下组织、脂肪、肌肉外露。头皮共见六处挫裂创,前额顶部有两处,左右顶部、左颞部、枕部各见一处挫裂创,创口哆开呈弧形或星芒状,创长3.0~4.0cm。头皮下见数处类圆形出血,直径为2.5cm,颅骨骨板见弧形骨裂和粉碎性骨折,长为2.5cm左右,骨折见挤压缘。颅内未见出血,脑组织未见挫伤,硬脑膜于顶部见硬化结节,顶枕部脑膜表面见少量淡黄色囊性积液。颈部未见损伤,气管腔内见少量烟灰炭末沉着。胸腹部未见损伤,下腹部正中见一长12cm的白色陈旧性疤痕。子宫大小正常,宫内见一节育环。死因为烧死,生前头部遭受钝器打击。

毒化检验未检见常见毒物,理化检验尸体底下残留物检出汽油成分。

(三)人类学检验

上下颌第一、第二磨牙牙尖及边缘磨耗,齿尖磨平,咬合面未见凹陷。左、右两侧耻骨联合、大小、厚薄及形态不对称,左侧比右侧略长、厚,联合面嵴基本变平呈痕迹状,骨化结节消失,耻骨联合面背侧缘和下端形成,局部出现腹侧斜面,腹侧缘尚未形成,耻骨面骨质较光滑、细致。胸骨胸锁关节面右侧比左侧粗大,沟嵴成残痕,前后缘尚未形成;第一肋切迹前后缘不明显,左上角皮质增厚突起比右侧明显,第一肋右侧关节面比左侧粗大;胸骨柄背侧面外缘出现骨嵴,左侧薄锐,右侧圆钝;柄体结合部见背侧缘形成,与第二肋切迹面尚未融合;整个胸骨柄呈现右侧粗厚的特点;胸骨体背侧面下端出现局灶性骨质疏松,胸骨体腹侧面肋骨切迹无放射状骨纹,第三肋切迹底部见深凹沟孔。法医综合推断死者年龄在26岁左右,生前患有左侧肢体残疾,可能患过小儿麻痹症。破案后证实死者31岁,生前患有小儿麻痹症,被其丈夫骗至邻镇用锤类工具打击头部死后泼上汽油烧死。

二、讨论

无名尸体、分尸、毁尸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往往是以查找死者身源为切入点,对于该类案件的尸体检验,法医工作除了常规的尸体检验分析以外,还需要为查找身源提供更多的信息,给死者“画像”。因此,人类学检验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任务。本例在法医人类学分析上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借鉴。当时依据耻骨联合和牙齿为主,推断年龄为26岁左右。破案后查实死者年龄已31岁,分析年龄推断误差的原因主要是对耻骨的个体变异把握不准,分析不当,尤其是尸检发现死者有左侧肢体残疾的情况下,理应考虑到会影响耻骨的生长发育。牙齿的磨耗特征客观上表现比较年轻。对胸骨推断年龄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破案后对胸骨复检,虽然胸骨形态表现两侧不对称,但还是在指标的范围内,根据肖冬根的女性胸骨形态推算年龄的回归方程计算的年龄与实际年龄比较一致。正常胸骨、耻骨的检验有时也会发现左右侧差异,但差异一般不会很大,尤其是胸骨、耻骨均发现明显变异时,应充分考虑死者生前可能存在某种疾病的可能,且会影响到年龄推断。在法医人类学分析时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硬套。

火烧尸体由于组织炭化、肌肉收缩等改变,生前的一些个体特征很容易被掩盖,尤其是案件初期,往往注重损伤检验而忽略了其他尸体征象。本案初次尸检时并没有发现肢体的病理改变,提取耻骨和胸骨经去除软组织后发现左右侧发育不对称性改变的异样,结合脑膜的改变,才想到有无残疾可能,然后在复检尸体时才发现死者左侧肢体畸形,以此来推断死者生前可能患有小儿麻痹症。对下腹正中疤痕及腹腔器官检验,疤痕呈白色收缩成线条状,柔软变平的形态学改变,结合本地医院剖腹产改用横切口有五年以上历史,推测死者数年前应有剖腹产史。破案后查证死者幼年曾患过小儿麻痹征,遗留左侧肢体轻度残疾,表现为左手畸形、轻微跛行,死者家里有一个7岁的女孩。由此提示我们,今后在人类学检验中除了常规的年龄、身高等项目推断外,更要注意发现骨骼材料的病理或生理性特征,综合分析,才能更好地为命案侦破提供破案信息。

第二篇:法医检验相关

法医检验 千岛湖“3??31”惨案 1994年3月31日晚,浙江黄泥岭水域水面上,“海瑞号”高级游船升腾起浓浓火焰。船上搭载了24名台胞,2名导游和6名船员。事发后,在17余平米大、1.5米高的底舱内发现三十二具焦尸,男性靠门的多,女性靠内的多,从人员分布来看,呈一种自发的保护态势。千岛湖黄泥岭水域1 千岛湖黄泥岭水域2 尸体检验情况 死亡原因:死者均系生前烧死,吸入性窒息。许多尸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高达40%-60%,肺和其它器官中存在燃烧烟尘和碳末,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衣着检验:有九人将财物置于异常部位,或放在鞋袜里,或藏于内衣裤中,甚至在袖管内,现场发现手表等物。法医分析结果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陈世贤进行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后,分析如下: 从尸检记录分析,有九人将财物匿于异常位置,说明罪犯未能搜身,可判断罪犯人数不多,难以控制局面,综合其它情况,可能是两三个人的团伙作案。能够将32个人同时控制住,罪犯必须持有具有威慑力的武器,可能是刀或枪,否则不会无人反抗。法医分析结果 作案过程中,罪犯定有欺骗行为,如承诺只要交出钱,就能活命等,有人因此将钱财藏匿起来想蒙混过关。并且,在一女尸身上发现尺、桡骨同时骨折,分析可能是下底舱楼梯时紧张而摔倒所致。案件定性:是一起抢劫、纵火、杀人的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告破 4月17日案件告破。案犯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系千岛湖当地居民,三人乘摩托艇登上“海瑞号”后,持两支猎枪和一把斧头威胁众人,并以只要钱物不害性命欺骗,将32人诱入底舱,纵火杀人后逃离现场。一位部领导由衷称赞:“千岛湖一案的侦破,法医功不可没!” 第一节 绪论

一、法医学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上有关人身伤亡问题的一门科学。简而言之,是为法律服务的医学。法医学分支学科 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含DNA分析技术)、法医毒理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学等等。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1、现场勘查 避开现场这一特定的环境,孤立地进行尸体、活体、物证的检验及其分析结果,往往会得出不全面或者是错误的结论。广西北流大风门派出所案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2、尸体检验 目的 判明死亡原因 推断死亡时间 推断致伤物、致伤方式等 推断案件性质 个人识别 方法:衣着检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3、活体检验 又称法医临床检验,涉及的问题包括: 损伤性质、损伤程度、损伤时间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劳动能力或伤残鉴定 性问题检验 精神鉴定 其他如年龄、生长发育情况等。法医学检验确定案件性质 法医学检验确定案件性质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4、法医生物物证检验 对案件有关的人体或动物的组织、分泌物、排泄物进行检验,识别其种属及个人特征。包括常规生物物证检验和法医DNA检验技术 案情概述 2003年3月27日凌晨,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至喀什公路260公里处发生一起公共汽车中国公民被杀案件。3月28日,中央和部领导作出批示 3月31日,由公安部一局牵头三部成员赴吉专家组离京转道乌鲁木齐飞赴吉首都比什凯克。客车全貌图 DNA鉴定情况 4-05:尸体检材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4-06:DNA提取及性别成功确认 4-07:在吉/在新疆亲属血样采集 4-10:中方18名死者身份全部得到确认 4-17:DNA确认最后3名吉国死者身份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5、文证审查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或活体检验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的诊疗书及各种检查报告等。

三、法医学的地位和现状 法医检验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1、为侦查提供线索

2、为审判提供证据

3、参与民事纠纷、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三、法医学的地位和现状 法医学鉴定现状:

1、从定性到定量

2、从常量到微量、超微量

3、从肉眼和光学显微镜的观察到超微结构 满足了对付新型、高智能犯罪的需要,以及侦查和审判的需要。第二节

死亡与尸体现象

一、死亡1

1、死亡的确定 法医勘查命案现场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法医学上要确定死亡必须出现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

一、死亡2

2、脑死亡: 定义: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不可逆转的丧失。诊断标准: 脑死亡的现实意义: 停止无谓的复苏 器官移植的需要

二、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1、表现

2、意义 推断死亡时的体位 推断尸体有无被移尸 皮肤印痕

二、尸体现象

(二)尸冷

1、定义

2、影响因素

3、意义:推断死亡时间。环境温度在0~30℃,尸体温度的下降是有规律性的。

(二)尸冷 尸温下降的大致规律: t(37℃-直肠温度)A/0.83(A为常数,春秋季为1,夏季为1.4,冬季为0.7)死后10小时内,每小时下降1℃,死后10~18小时,每小时下降0.5℃。

二、尸体现象

(三)尸斑

1、部位: 分布在尸体低下未受压处。仰卧位尸斑 俯卧位尸斑

(三)尸斑

2、发展规律 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大致分为坠积期、扩散期及浸润期三个阶段。扩散期尸斑

(三)尸斑

3、尸斑的颜色: 通常为暗紫红色; 鲜红色:CO中毒、氰化物中毒、冻死或冰库中保存尸体 褐色:氯酸钾中毒、亚硝酸盐中毒 CO中毒尸斑 尸斑的颜色与死亡原因 尸斑和皮肤出血

(三)尸斑

6、意义 确证死亡 估计死亡时间 推断死因 推断死亡时的体位和姿势、推断尸体有无被移尸

二、尸体现象

(四)尸僵

1、定义: 死后肌肉先松弛,再收缩强直。断肢一样可发生尸僵。

2、发展和缓解 均遵循自上而下的顺序。

(四)尸僵 发展规律: 1~3小时开始出现,咬肌、颈肌和颜面肌僵硬,下颌关节开始固定; 6~8小时发展至全身; 12~24小时发展至顶峰; 24~48小时开始缓解,关节稍可转动; 3~7d完全缓解 尸僵形成

(四)尸僵

3、影响因素

4、意义 确证死亡 估计死亡时间 推断死因 推断死亡时的体位和姿势、推断尸体有无被移尸

(四)尸僵

5、尸体痉挛 定义:人死后肌肉未经松弛期立即发生强直,是一种特殊的尸僵。能将死亡时局部或全身的姿势和表情不加改变地保留下来。意义:推断死因和死亡性质。

二、尸体现象

(五)尸体局部干燥/皮革样化

1、常见部位: 皮肤黏膜较薄嫩、湿润的部位及皮肤皱褶处; 表皮剥脱处、创面 巩膜黑斑

2、意义

二、尸体现象

(六)角膜混浊

1、发展 6~12h轻度混浊;12~24h中度混浊;24~48h高度混浊

2、影响因素

3、意义 角膜混浊

二、尸体现象

(七)自溶

1、定义:

2、意义:

二、尸体现象:

(八)腐败

1、定义

2、表现:尸臭、尸绿、腐败血管网、腐败水气泡、腐败巨人观等等

3、影响因素:温度、湿度、空气、年龄、死因等 腐败水气泡和腐败静脉网 腐败巨人观

二、尸体现象:

(九)白骨化

(十)保存型尸体现象

1、尸体干化

2、尸体蜡化

3、泥炭鞣尸

4、其他保存型尸体现象 白骨化 尸体干化 尸体蜡化 尸体发霉

三、死亡时间的法医学推断 现场易于伪装,因此,尸体往往能比现场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到尸体检验的时间。

(一)根据尸体现象推断 在尸体未腐败之前,根据各种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综合判断。

三、死亡时间的法医学推断

(二)根据蝇蛆的生长发育情况推断 夏季,每日生长0.24~0.3cm; 春秋季,每日生长0.1cm。夏季,约1周左右破壳为蛹; 春秋季,约2周左右破壳为蛹。在尸体周围看见蛹壳,夏天,尸体至少已暴露2周;春秋季,则已4周。

三、死亡时间的法医学推断

(三)根据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及排空情况推断最后一次进餐距离死亡的时间

(四)根据死后尸体化学变化

(五)根据超生反应推断

(六)其他

1、膀胱内液体量

2、毛发生长规律

3、衣着、血迹颜色、植物生长规律等等

三、死亡时间的法医学推断 推断死亡时间方法多是经验性的,而且这些方法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死亡时间越长,推断死亡时间的误差越大,因此,只有通过综合性的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第三节 机械性损伤

一、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受作用力、致伤物的特性和受伤部位人体组织结构三个基本因素的互相影响。一 表皮剥脱:

1、定义: 擦伤包含表皮剥脱。二者常被通用。一 表皮剥脱

2、意义: 指示外力作用点。反映外力作用的方向:游离缘指向附着缘的方向 反映物体打击面的形态特征。大致反映损伤经过时间。擦伤

(二)软组织挫伤

1、定义: 钝器作用、闭合性损伤。

2、形态: 常表现为表皮剥脱、皮肤出血(包括皮内出血及皮下出血)、组织挫碎、肌肉出血等形式。

(二)软组织挫伤

3、意义: 标志暴力作用点 推断致伤物作用面形状 分布情况可以反映作案意图,性质 推断损伤经过时间 推断致伤物作用面形状 推断致伤物作用面形状 分布情况反映作案意图

(三)创

1、定义:皮肤裂开称为创。

2、组成:创口、创缘、创腔、创壁、创底、创角。组织间桥:钝器创在两创壁或两创缘之间未完全断裂的血管、神经及结缔组织。创的构成

(三)创

3、意义: 表明着力部位 反映暴力作用的方向和次数 推断致伤物大小和接触面形态

(三)创 根据致伤物的类型,创有锐器创、钝器创和枪弹创三种类型:

1、锐器创: 锐器创和钝器创的根本区别是后者有组织间桥。按致伤物的作用方式分砍创、刺创、切创、剪创等。砍创 组织损伤严重,创腔深出血多,常伤及骨质。非垂直砍击,一侧创缘常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砍创 切割创 创口长。创角尖锐,收刀一端常有浅表的延长拖刀痕。自杀者可在自杀切创起始端或创缘上方见数条与主创平行的浅表切创(试切

第三篇:影响法医病理检验的因素

【摘要】法医尸检过程中难辨或易混尸体现象、操作中人为现象均影响病理解剖结论的正确性和客观性,总

结尸体搬运、生前抢救、尸体腐败及解剖、切片制作观察过程中造成的常见人为现象及难辨尸体现象,并提出相应干

预措施以期得出合理的鉴定结论。

【关键词】法医;尸检;人为现象

【中文图书号】d919.

4【文献标识

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308—0

3the factors influencing forensic pathologic analysis.guo shoo币 l,n chen xiao-gang, department of

forensic patholosy ofhuaxi preclinical and forensic medic&n college ofsichuan university,610041.

【abstract】 e correct and objective conclusion after forensic pathologic autopsy is often influenced by the ambigu—

ous or dificult—identified postmortem phenomena and artifact.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frequent artifact and postmortem

phenomenon which have been made during transportation,rescuing,putrefaction and autopsy and,slide making and observ—

ing,then suggests some measures to prevent in order to make a reasonable conclusion.

【key word】forensic medicine,autopsy,artifact

尸体剖验是法医病理检验的重要技术手段,其

操作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并最终对案件的定性起到

重要作用。尸体解剖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操作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且要对尸

体解剖操作、各种尸体现象、人工假象等有充分的认

识,才能准确、客观的完成尸体检验工作。当前,由于

对尸体上各种现象以及尸体剖验中的人工现象认识

不足,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分歧的现象时有发生。作者

就对尸解中人为现象进行评价,以供同仁参考。

一、与尸体剖验操作无关的尸体现象

与尸体剖验操作无关的尸体现象主要有以下

3种情况:

1.尸体搬运过程中形成的损伤:常表现为双肘

外侧的皮肤擦挫伤,主要是尸体碰撞冻尸冰柜所致。

其次为双足跟擦挫伤,主要是死者身长过长,双侧足

跟嵌在抬尸板上。甚至有搬运尸体时掉落造成颅骨

骨折,头部剖验时无生活反应,仅见单纯骨折。此类

损伤缺乏生前损伤特征,分布部位特殊,易于做出正

确的解释

2.抢救过程造成的损伤:死者在临死前抢救造

成的损伤,电外科手术所致烧伤误认为枪弹伤遗留

痕迹【lj,心肺复苏造成侧胸壁、上腹壁擦挫伤易被误

认为意外或故意伤害。[21胸外按摩主要造成肋骨骨

折、胸骨骨折,甚至心脏破裂肺大泡破裂.胃破裂或

气管插管导致咽喉部的损伤。raven,kathy等[31人在50例进行复苏插管引起的咽喉部损伤的尸检材料

进行统计分析,其中74%气管插管产生直接损伤,包括口腔损伤(28%),咽后壁损伤(16%),会厌损伤

(22%),梨状隐窝损伤(12%),喉头和气管粘膜损伤

(64%),舌肌出血(14%),颈部皮下损伤(4%)。医源

性损伤均为濒死期形成,均有生前伤的特征。其分布

及表现均有特征性 但是在一些医患纠纷案例中,易

于引起医患双方的争论。

3.尸体现象:腐败尸体头面部青紫肿胀、口鼻血

性液体溢出被误认为是中毒,或粘膜出血被误认为

机械性窒息,腰背的尸斑被误认为是打伤,阴囊皮肤

皮革样化被误认为擦挫伤,因尸体仰卧时间过长出

现小脑扁桃体压迹而诊断为小脑扁桃体疝。由于腐

败产生的大量气体导致组织内压或腹内压明显增高

致新近愈合创口再度裂开、小肠经膈肌疝入胸腔。

[作者简介]郭少蜂(1980一),女,汉族,山西省长冶市,从事法医病理学研究。tel:+86—28—85434525/

85501553;

e-mml:gshaoeng2004@126.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解剖腹部时.误把胆囊中胆汁死后浸润周围组织误

认为胆汁性腹膜炎.把小肠因坠积尸斑节段发紫或

变黑误认为肠坏死。或粗暴取脾脏导致脾门破裂误

认为外伤性脾破裂。高坠死者颈部骨折及

组织挫伤出血发生率较高『5j,易被误认为机械

性窒息,可通过案情及进一步解剖明确。

二、尸体解剖操作过程中形成的假象

解剖头部时,由于用力扳颅骨致头顶部硬脑膜

下桥静脉破裂,去处颅盖骨后顶部硬膜下可见少量

出血。解剖颈部时,损伤血管(颈外动脉、颈静脉)导

致出血。解剖胸部时,解离胸锁关节前应先检查胸

腔,防止因取下胸骨时的血液进人胸腔而被误认为

是胸腔积血。解剖时损伤颈动脉或主动脉,导致脑底

动脉环或冠状动脉内出现空气泡,易误认为脑、心空

气栓塞。上述现象一旦出现,对于观察和解释工作造

成干扰,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操作可以有效避免。

三、组织学检查过程中的人工现象

主要是在大体标本的取材以及显微镜下观察时

对于一些人工现象和尸体现象的分辨。

1.取材部位:取材部位对于组织学诊断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取材部位的大体分布状况缺乏

了解,容易做出错误的组织学诊断。如双肺背侧血液

坠积区域取材,显微镜下显示为肺间质淤血水肿:心

脏室间隔近中心纤维体处可见纤维间质穿插分隔心

肌纤维,易被误认为瘢痕灶。心瓣膜粘液性变易误诊

为粘液脱垂;小肠血液坠积部位,显微镜显示水肿充

血,血液细胞漏出,易误诊为坏死性肠炎。

2.显微镜观察:对于各种生理、病理表现缺乏足

够的了解,影响病理诊断。显微镜下少量炎细胞出现

诊断为脑膜炎、心肌炎、支气管炎;或在同外界接触的组织中发现淋巴组织诊断为支气管、胃肠炎、肝

炎。年龄增加,窦房结有脂肪细胞增多,诊断为脂肪

浸润;冠状动脉内膜略增厚,诊断为冠心病。或脑血

管壁因切片制作原因诊断为脑血管瘤.或脾切片过

染,诊断为脾出血。或脑血管高度淤血掩盖血管壁,而诊断为多灶性挫伤出血。

四、预防及干预措施

尸体检验中各种干扰因素有些是难以避免的.

有些则可以避免。根据案件尸体处理程序从以下几

方面进行讨论:

1.尸体搬运:尸体由法医或者其它人员如殡仪

员搬运,在采取措施移动尸体时有可能在尸体搬运

部位形成一些损伤或印痕。曾报道2例在尸体运送

· 309 ·

过程中由于抱尸体颈部或者用细带样物悬吊尸体颈

部搬运,造成的甲状软骨角骨折。后询问殡仪员明

确。闾其次在移动腐败尸体尤其是高度腐败膨胀从

有限空间内移出时,造成体表擦挫伤甚至骨折。记录

尸体移动前的征象,小心移动尸体,必要时与殡仪员

了解情况可以避免错误诊断。

2.掌握基本尸体现象:尸体现象的发生难以避

免。关键在于对尸体现象的识别.结合案情了解死者

生前抢救情况合理解释尸体现象。腐败尸体组织发

生降解,产生腐尸体特有的尸体现象尸绿、腐败巨人

观、腐败气泡、腐败静脉网及内脏组织的极度自溶腐

败,皆是腐败尸体所特有的现象。由于组织降解组织

学观察和描述受到显著影响,通常意义不大。对于腐

败尸体不能明确的现象详细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治疗

情况『

4、7j及结合案情调查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尸体解

剖中发现胆汁浸染周围组织、内脏血液坠积形成肺

脏背侧淤血,心脏底面及侧面颜色深染.肝脏后面及

小肠节段性淤血等内脏尸斑,当这些部位出现病变

或损伤时,通过显微镜观察可以区别。经过抢救的死

者,咽喉部、气管、颈部及胸部遗留不同程度的擦挫

伤甚至骨折,气管插管在咽喉部形成的损伤形态表

现为瘀点到挫伤不等.胸外心脏按压导致皮肤挫伤、肋骨骨折刺破心脏和肝脏表面.通过遗留有特殊印

痕、住院病历及损伤部位衣着比对【 1可以鉴别损伤

与复苏。此外心肺复苏可造成颜面部及结膜出血点;

[31口对口人工呼吸使得颈部肌肉挫伤,甲状软骨、舌

骨骨折极为少见,与机械性窒息(扼颈、勒死)不同。

3.详细了解解剖目的,分清主次,采取适宜的的解剖步骤:尸体解剖主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解剖的重点所在。在分离器管前进行常

规脏器检查,避免出血后影响观察视野。疑为机械性

窒息或者颈部受伤。为避免血液对颈部出血及骨折的观察,采取胸腔、腹腔、盆腔、颅腔最后解剖颈部的顺序,使血液流尽以保持颈部干净。胸腔积血的检查

应在解剖锯断第一肋和分离胸锁关节之前进行。避

免颈部血管破裂血液流人胸腔造成干扰。怀疑气胸

者则应在切肋软骨之前进行气胸实验。打开胸腹腔

后先进行脏器检查,胰腺是否出血、肝脾是否破裂、肠管是否坏死等。对于怀疑空气栓塞者,如尸体尚未

腐败则可以在剪破血管前水下检查是否有气泡溢

出.如水下检查胸腔内肺动脉空气栓塞。[81对于特殊

身份如潜水员还应考虑到减压病,记录潜水深度及

溺死水深。[9

14.尸检操作规范谨慎:如外科手术一样,尸体解

· 31u ·

剖也应按照规范操作,不能因为操作对象是尸体,无

关生死即动作粗糙或幅度过大,致使脏器损伤或延

长扩大原有损伤尤其是肝脾质脆的器官及原有骨折

部位。尤其是遇到腐败尸体,也应详细检查并记录而

不应草草检查敷衍了事。

5.正确提取、固定尸体检材,制备高质量切片:

常规采取内脏器官联合取出,保持各内脏器官血管

之间的联系便于观察和病变联系。但在某些情况下

因条件限制,原位取材,既要保证重要脏器不遗漏又

要尽可能减少对脏器的人为损伤。提取的尸体检材

应立即用10%福而马林固定。固定液的量应大于尸

检标本体积十倍以上,肺脏及脂肪组织可用重物或

在固定物表面覆盖纸张,使脏器完全浸没于固定液

中。大块或者全器官标本规范切开后再予以固定。避

免因固定液浓度及量不足影响切片染色。组织取材

时,病变与正常组织各取一部分形成对照,并对具体

取材部位进行详细记录,切片观察中出现损伤疾病

无法解释的现象时.考虑是否由于取材部位尸体现

象影响所致。

6.积累经验,提高组织病理观察能力:组织病理

学观察是法医病理中最重要的诊断手段之一。具备

基本的组织病理观察能力外。还应了解尸体组织切

片因自溶及尸体腐败影响的特点。常规he切片观

察结合特殊染色及电镜、免疫组化等方法。致死性疾

病的组织学变化要形成量变最终发生质变,冠状动

脉粥样硬化可以作为独立死因但应观察粥样硬化致

冠脉狭载程度。镜下易混淆的组织学现象,出血及炎

症改变属漏出性或者是渗出性。某些器官中正常散

在淋巴组织或与外界相通腔道内少许炎细胞均不应

认为是炎性浸润。

五、小结

法医病理检验不同于单纯的病理学剖验需要与

案情相结合,某些情况下可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软

组织广泛挫伤致挤压伤综合症,病理剖验除观察广

泛的皮下、肌肉出血外,重点在于肾脏的检查和提

取,而在部分法医检案或者送检的会诊组织中出现

未提取肾脏器官.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明确损伤的严

重程度明确死因。尸体剖验中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较为明确而直接的观察是在解剖开颅及剪破硬脑膜

时,难以留取确切的组织学证据,即使是照相或录像

也需准确及时方可记录留取证据,案情与尸检结论

相吻合需通过照片比对。诸如此类在做出鉴定结论

时要慎重考虑,理由充分才可下确定结论.否则只作

死因分析。在尸体解剖前进行全身或系统的影像学

检查对于发现细小骨折及出血血肿较有帮助,应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msct(muhislice computed tomography)和mr/(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的高敏感性,将二者相结合尸检前对颈部检查有助于发现微小肌肉出血及骨

折,㈣mr/ 在检查颅内血肿具有优势,从而与尸体

解剖相互补充。『l1】但是鉴于实际工作环境及工作条

件未能得到普遍开展。

总之,法医尸检中的人为现象需要具体分析不

断积累经验,客观合理认识尸检中常见人为现象,减

少法医尸检中操作所致人为现象的发生,积极采取

干预手段保留证据,提高对不同尸体现象尤其是易

混尸体现象的识别能力,才可能作出公正合理的鉴

定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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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6—09—27;修回:2006一10-16)

第四篇:人类学是什么

人类学中的人文世界

——读王铭铭《人类学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人文社科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并了解人类学这一学科,诸如田野工作、亲属制度等人类学名词也让人耳熟能详。列维-施特劳斯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来表达他刚接触人类学时的兴奋心情:“我的思想从封闭的学究哲学的圈子逸出,在户外饱吸清新的气息,精神为之一震。像一个漫步于山间的城里人,我陶醉于广阔的天地,而我诧异的眼睛难能摄入富裕和繁多的情景。”这句话既表达了列维-施特劳斯对于人类学的喜爱,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人类学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学科。因此,刚刚接触人类学这一学科的人难免会觉得无从下手,而王铭铭老师的《人类学是什么》一书无异于是一把让人轻松步入人类学殿堂的钥匙。

一、关于《人类学是什么》

《人类学是什么》是《人文科学是什么》丛书中一本,是王铭铭老师应邀为所有爱好人类学的人编写的入门读物。王铭铭,毕业于厦门大学,后留学英国伦敦大学,获人类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教授,著有《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逝去的繁荣》等。这本书始印于2002年,正值世纪之交。在新的世纪里,我们中华民族的现代化面临着极大的机遇,也同样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如何抓住机遇,怎样应对挑战这一难题摆在我们面前。而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就是设法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获得全面的发展。我们已经走过了“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年代,现在的时代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而且也要学习人文科学知识。

而人类学是一门注重体会和理解的学科,怎样避免铺陈把它的道理、规则、价值和技艺说清楚呢?“英国人类学家利奇曾在所著的《社会人类学》中,批评了一些人类学教材,说它们以昆虫学家采集蝴蝶标准的方式来讲述‘人’这个复杂的‘故事’。利奇的意思是说,要让人理解人类学,不能简单地罗列概念和事例,而应想法子让学生和爱好者感知学科的内在力量”(《人类学是什么》,P1)。而王铭铭老师也正是这么做的,在本书中他以明快、简洁的语言介绍了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象、内容以及人类学发展的历史等。

《人类学是什么》一书主要包括九个部分:人看人;他者的目光;“离我远去”;迈进人文世界;生活的节律;“天”的演化;看别人,看自己;人类学者的成年以及富有意义的洞察。并且,在每一部分的开头作者都用一个人类学大家的话语来总结这一章要讲的主要内容。

“人看人”这一部分主要讲了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促使研究问题的不断转变,进而人类学的研究对象逐渐分化,清晰。

人怎样成为人→文化中的人→一样的人,不同的文化→价值观。

“他者的目光”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了近代人类学和现代人类学的发展。说到了被人类学家视为天职的追求:文化的互为主体性,它要求人类学家通过研究“非我族类”来反观自身,“推人及己”不是“推己及人”的对人的素质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解释。

在“离我远去”中,作者讲到:“做一个人类学家,要培养一种‘离我远去’的能力,到一个自己不习惯的地方,体会人的生活的面貌。所以,这里的‘我’是‘自己’但不指单个人,而指人生活在其中的‘自己的文化’”。实际上,作者这里所说的“离我远去”的过程就是社会学研究中重要的价值中立的立场,就是

去除民族中心主义的过程。并且也提到了人类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田野调查。

“迈进人文世界”则主要体现了整体和局部结合观点理解本土观念的研究方法。要知道每一种文化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不能带有民族主义的和种族上好恶的观念去评价他人的文化。

“生活的节律”与“‘天’演化”这两部分分别从传统的和动态的两方面讲述了文化。而第七部分“看别人,看自己”则通过中国和法国的一些生活方式和信仰的对比,试图在一个被我们二元化了的“东西方世界体系”中寻找我们社会经验的不同与相似,从而揭示出我们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那种“焦虑”的可能理解。第八部分“人类学者的成年”则说“研究者必须要有一种新的观点和境界,就是研究者不但要把研究的对象看成身外之物,而且还要能利用自己是人这一特点,设身处地的去了解这个被研究的对象”(费孝通)。这就要求我们要善待他人的学问,做到“离我远去”,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和价值。第九部分“富有意义的洞察”则是对全书的一个总结,讲述了人类学中的人文主义、人类学的用途及人类学的中国化。

“《人类学是什么》这本书,要尽量表达相对性与普遍性的结合,要从一般的人类学出发,进入‘他者的目光’,再从‘他者的目光’进入生活方式的常识,从这些常识进入构成社会的原理,再转入学科在知识互惠中的意义,最后论述人类学的基本认识与价值”(P8)。

二、迈入人文世界(本书第四部分)

作者先引用了著名的女人类学家露西·本尼迪克特的一段话,意在说明每一种文化都有其存在的价值,都有不同的选择之路,我们要平等的看待每一种文化,不能以自己的价值观判断一种文化的好坏。作者分别从社会人类学、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以及宗教人类学的角度展开论述。

(一)、社会人类学——亲属制度研究

作者认为亲属制度是人类学历史上最古老的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和文化差异,一般可以从亲属称谓和两性居住形式进行理解。那么怎么解释我们看到的不同的亲属制度呢?著名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根据进化论的观点划分了社会结构演变的各个时期。而后来的亲属制度的研究采用了两种新的理论模式,一种是以英国人类学为特征的继嗣理论;另一种是以莫斯和葛兰言等法国结构主义者为先驱的法国学派的交换理论。

提到交换理论就不能不提到结构主义人类学的创始人之一——列维-施特劳斯。在《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一书中,他不仅论述了外婚制和乱伦禁忌的起源问题还说明了狭义交换和广义交换的问题。列维-施特劳斯认为,外婚制和乱伦禁忌,内婚制和交表婚各自代表“意识社会关系的两个阶段”。这次根本性的分离导致了两种可能的交换模式即狭义交换和广义交换。狭义交换在两个集团之间进行,而广义交换则在两个以上的集团之间进行。他认为,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就是以交换妇女为根本的结构。《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用结构主义的方法对亲属制度进行了研究,为以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同时它也打破了人类学研究的田野工作的唯一方法,开创了人类学研究的新路径。

王铭铭老师也指出最近人类学对亲属制度的研究产生了反思。美国象征主义人类学家大卫·施奈德写作了《美国亲属制度》一书,他最后得出结论说,所谓的亲属制度的研究,不过是西方人发明出来的研究非西方人的手法,它本质上还是反映的是西方人社会中的继承和分配的观点。因此,人类学产生了亲属制度研究的第三种方法——本土观念的研究方法。本土观念的研究方法,正如格尔兹在一篇论文中提到的,重要的是要理解当地人怎样看待人。也就是露西·本尼迪克特说过的“文明从未像现在这样迫切的需要一批这样的个体,他们具有真正的文化意识,从而能够客观的,毫无畏惧的,从不以反唇相讥的态度看待别的部族之受社会调节与制约的行为”。

(二)、经济人类学——互惠、分配与交换

作者在书中说到,经济人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生产方式的类型;交换的类型以及不同文化对“经济”的不同看法。大多数人类学家认为,经济现象也是文化的现象,是人的关系的反映,因而,在考察经济现象时,不能简单的关注物质,而应关注物质的人格色彩,关注物质的文化意义。

波拉尼在《大转变》一书中把人类的交换概括为三种类型——互惠,再分配和市场交换。互惠是对称性的;再分配是集中性的;市场交换则是自足性的,是市场中“手”与“手”之间的相互运动。

关于互惠的研究当属马塞尔·莫斯的《礼物》一书。莫斯认为,人与人之间就是一种交换关系。礼物交换是一种是社会关系的意义体系,与注重利益获得的现代市场交换不同,礼物交换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面子”的互惠性。而中国人对“面子”是极为看重的,我们民间的“随礼”、“送礼”、“溜须”、“上油”等说明了中国人礼物交换的复杂性。作者认为正是由于中国人礼物交换的复杂性,说明我们不仅要看到礼物交换通常带有的莫斯所说的那种“总体赠予”和“人格交换”的特质,也应该看到实利交换的一面。

作者在本小节最后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常说的‘礼仪之邦’与民间送礼行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笔者以为这个问题翟学伟的研究能给予一定程度上解答。翟学伟认为,在中国这样的情理社会中,人情交换不是一般性的交换,亲属和权力表面是在不同的范畴中,实际上却是在一个范畴中运作,人情和面子实际上是权力再生产的方式。

(三)、政治人类学——权力与权威

政治人类学在19世纪诸多关于社会形态演变和法权制度起源的论述中得到过零星的论述,其基本做法是将当时非西方的各种政治体制来与西方社会内部的非正式制度进行类比创造出一个阶段性的序列,将非西方各文化的政治面,当成西方政治体制的远古历史来研究。20世纪上半叶人类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开始反思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体制的“进化”带来的许多问题,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表现出来的国家中心主义和全权主义政治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治人类学研究的另类的政治模式备受瞩目。

王老师认为,政治人类学家关注的是那些缺乏中央集权制度的社会,那些“无国家的社会”政治运行的基本逻辑与实践是一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1940-1960年之间,政治人类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政治组织研究和权威形成研究。政治组织研究的翘楚是埃文思-普理查德,他在《努尔人》中提出了著名的裂变理论,但是在努尔人的社会中不存在权威。在权威形成的研究中利奇的贡献最大,他在《缅甸高地的政治制度》中,批评了功能主义有关政治的论述,认为这种理论过于重视稳定的政治制度,而忽略了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互动。他部分的采纳了马克思的矛盾观点,强调政治的动力正是来自于矛盾和斗争,强调权威的建构是政治动态的基本过程。在过去的二三十年中,法国理论家福柯的权力理论在知识界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福柯间接的通过“文化的互为主体性”的反省达到了对现代性的批评。

作者认为,政治人类学关注的许多现象,涉及到权力与权威的观念与实践。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差别是,前者强调未经公众承认的支配力,后者强调已被公众承认的支配力,二者的区别在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而不同的文化中对于权力与权威的解释是不同的,我们不能简单的以自己的价值观作为判断,要深入不同的文化中进行有意义的探索。

(四)、宗教人类学——信仰、仪式与秩序

作者认为宗教人类学产生于不同民族对于不同的神力的想象。早期的人类学研究将宗教研究与人的自然知识的“进步史”联系起来,派生出“迷信”(巫术)、“宗教”和科学这个时间序列。马林诺夫斯基是其中的集大成者。在法国人类学界,社会学家涂尔干就认为,巫术是个人克服问题的工具,宗教是社会团聚的手段。同时涂尔干学派造就了新一代人类学家,使他们更加关注宗教仪式中社会构成的原理与过程,特别是凡·吉纳普和特纳的研究。

一个世纪以来的宗教人类学研究,受启发于宗教的社会观与伦理观,特别关注正规的宗教教派以外的宗教现象,并逐步将视野拓展到日常生活中去。人类学家认为,大到教会的朝拜,小到印尼的斗鸡仪式,都是在创建一种道德共同体,在表现着人对于秩序和混乱的判断和想象,处理着人间的社会问题。这也就是说,人类学家虽然知道宗教可能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观念形态扭曲”,但他们也认为这种“扭曲”本身也服务于社会现实的建构。而宗教与社会的这种两可关系也是人类学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三、《人文类型》与《人类学是什么》

在《人类学是什么》一书中,王铭铭老师对弗思的《人文类型》一书大加赞赏:“《人文类型》以最为简洁的语言,论述了一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如此多样的学科,为我们了解人类学提供了赏心悦目的绪论”,“他的作品总是耐人寻味的”。

弗思1901 年生于新西兰,在奥克兰读完大学后,到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师从马林诺夫斯基攻读人类学,是马氏的第一个博士,后来继承马氏的讲座,成为该校的教授,师徒二人使伦敦经济学院成为世界社会人类学重镇。弗思被称为英国“社会人类学之父”,并因在学术上的卓越贡献受封爵士爵位。1988 年, 费孝通先生根据弗思所赠的1975 年《人文类型》英文修订本,约请他人修订中文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2002年列入华夏出版社“现代人类学经典译丛”再版。丛书其余四本为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 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社会人类学方法》和埃文斯·普里查德的《努尔人》。

《人文类型》也是人类学的入门书。在书中,弗思从学科内部对人类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本书含导言及七章正文。正文大致可以这么分: 第一章“种族特征和心理差别”、第二章“人和自然”是对两种观点的否证,即决定人的思想和行为的,不是种族(人的生物性),不是自然环境(客观世界),而是文化或社会; 第三章“原始社会的劳动和财富”、第四章“社会结构的某些原则”、第五章“行为的规则”、第六章“合理的和不合理的信仰”,非严格但相对对应地介绍了社会人类学的研究内容,即经济人类学、亲属制度、政治人类学(法律制度)和宗教人类学;最后一章“人类学在现代生活中”论述了社会和文化的变迁以及应用人类学两个主题。

笔者以为,在《人类学是什么》中“人看人”对应《人文类型》中的第一章“种族特征和心理差别”;“迈进人文世界”对应第六章“合理的和不合理的信仰”;“生活的节律”对应第五章“行为的规则”;“富有意义的洞察”则对应

了最后一章。可见,王铭铭老师是循着弗思老先生的轨迹写的《人类学是什么》但是包含的内容也更丰富,其思路是按着中国人的习惯写的,所以可能对中国的读者来说,作为入门读物《人类学是什么》比《人文类型》更容易接受和理解。

四、简短的结语

正如作者在本书最后说道的那样,人类学“这样一门学问教的不是怎样治理人,而是怎样理解人;教的不是怎样在社会中获得经济与政治的成功,而是怎样理解人的经济和政治追求;教的不是怎样相信一种宗教、一种教条、一套生活的规矩,而是怎样理解它们的特定的社会逻辑和宇宙观逻辑”。“人类学的信条是:一门对人最有帮助的学问,一般不是那种能使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使一个人利用另一个人的技巧,一般不是追求权力和利益的手段,而是一种‘离我远去’的思想,这种思想没有直接可见的用途,却具有启迪人生、改良社会、陶冶情操、深化思想的力量”。

作为一门学科的入门书,作者没有用文字堆砌理论也没有长篇累牍的抽象概念,只是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平易近人的态度将关于人类学的各个方面向我们娓娓道来,给我们展示了人类学的无穷魅力。作者虽然是泛泛的向我们介绍有关人类学的方方面面,但是并不曾遗漏任何重要的东西。在书中作者不仅一一叙述了人类学的历史、理论和大家,还与中国相结合,让我们看到人类学的“中国心”。

到底什么是人类学,似乎永远没有完整的答案,但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人类学中来,人类学家也将不懈的进行研究,因为其研究对象——人类始终在变化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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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法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其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三条 法医检验鉴定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受理的活体、尸体、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等。

第二章 委托与受理

第四条 委托法医检验鉴定时,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验鉴定委托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符合检验鉴定要求的检材;

(四)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原鉴定文书并说明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理由;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条 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

(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委托要求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

(三)送检检材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四)被鉴定人伤情是否稳定,是否配合检查;

(五)检验鉴定需要的时间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或办案部门的要求;

(六)其他应当审查并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送检检材不足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补充,必要时可以协助委托单位收集检验材料。对存在损耗检材的检验鉴定,应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必要时由委托单位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填写《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受理。

第八条 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受理时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中止或终止检验鉴定:

(一)鉴定材料虚假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

(二)委托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致使检验鉴定无法继续的;

(三)被鉴定人伤情尚未稳定或不配合检查,无法对愈后功能状态进行评估的;

(四)死亡案件中的死者家属不同意进行检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检验鉴定的除外);

(五)其他导致检验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

中止或终止检验鉴定的,应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医检验鉴定,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受理鉴定时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须报检察长审批;

(二)参加外单位组织会检鉴定的,一般鉴定人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鉴定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三)聘请外单位鉴定人参与鉴定的,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应选择能力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鉴定人,避免聘请与案件当事方有关联的鉴定人。

第十条 地(市)级以下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受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医鉴定,要将情况层报省级院检察技术部门;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组织和协调,必要时应当督办和组织鉴定或会检。

第三章 活体检验鉴定

第十一条 活体检验鉴定主要是通过对鉴定人的身体检查(包括生理、病理状态和体貌特征的检查)、损伤部位的检验,确定其损伤状况、身体状态,以确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

第十二条 活体检验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体性别、年龄推断,临床生理及病理特征检查;

(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损伤程度和致残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检查是否有遭受性侵害的有关表现和证据。

第十三条 受理活体检验鉴定委托时,委托单位应当提供被鉴定人的就诊病历或有关伤情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为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与生理特征、状态,应当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由委托单位的办案人员带被鉴定人到商定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第十五条 活体检验鉴定时,应当对检验所见损伤或疤痕的形态、大小、部位以及作为检验鉴定依据的影像资料进行记录固定,有关病历材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六条 活体检验鉴定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 尸体检验鉴定

第十七条 尸体检验鉴定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死亡原因,推定死亡时间,判断死亡方式,分析致死工具及手段等。

第十八条 受理委托后,应指派或聘请两名以上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承担尸体检验鉴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会检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可调取相关物证、询问与检验鉴定有关的人员以及进行现场勘查和尸检。

第二十条 尸体解剖前,委托单位应当提交死者亲属申请或同意尸体解剖的书面材料,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尸体解剖的进行,但必须在解剖通知书上注明。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或无法通知死者亲属的,必须在尸体解剖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应该制定详细的尸体解剖方案,主要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场所条件、器材的准备、与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的沟通、尸检步骤、意外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二条 尸体解剖应当在有条件的室内进行。必须在现场或室外解剖时,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设置遮挡和隔离带,避免尸体雨淋或曝晒,禁止有伤风化和伤害死者亲属感情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 尸体解剖时,经案件承办部门的检察人员同意,可以允许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到场见证,但不能超过两人。

第二十四条 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尸体解剖和提取和保存有关脏器和组织。必要时,还应当提取和保存死者胃肠内容物、血液、尿液、毛发等检验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提取有关脏器、组织和物证等检验材料做病理、物证和毒物检验时,应当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复检或重新鉴定。检验鉴定中应遵循先无损后有损的原则,对检材因使用而可能毁损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对剩余检材的处置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对外委托检验鉴定的检材,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及时取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存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尸体解剖应当客观、详细、工整地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在场的案件承办部门的检察人员、勘查人员、尸检人员、记录人员、照相录像人员、见证人、死者家属或其代理人等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尸体解剖过程进行照相和录像,录像材料还应当包括尸检前后与死者家属的沟通、家属及相关人员签字过程等,尸检过程禁止死者家属和其他人员照相、录像。

第二十八条 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将检验鉴定文书送达委托单位,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检验鉴定结论告知有关人员。经案件承办部门要求,并在案件承办部门的检察人员主持下,可以向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解答与尸体检验鉴定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章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

第二十九条 法医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

第三十条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主要包括:

(一)血液/血痕检验。认定是否有人血,属何种血型,出血部位以及性别等;

(二)毛发检验。认定是否人毛,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的原因,有无附着物以及毛发性别、血型等;

(三)精斑检验。认定检材上是否附有精斑,属何种血型;

(四)骨质检验。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从人骨推断性别、年龄、身高和其他特征,骨质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以及致伤工具等;

(五)DNA检验。对血液/血痕、毛发、精液/精斑、骨质、唾液/唾液斑等检材进行DNA基因型检测、序列测定、个体识别。

第三十一条 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肉眼检查、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测、个人识别等。

第三十二条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六章 检验鉴定文书 第三十三条 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包括鉴定书、检验意见书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检验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检验鉴定文书格式按照《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格式》制作。

第三十五条 检验鉴定文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发送委托单位,副本连同其他资料由鉴定机构存档备查。检验鉴定文书档案管理,依照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施行。

一起杀人焚尸案的法医人类学检验(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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