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第一条(立法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行为,确保项目施工招标评审的科学、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全部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三条(有效最低价涵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标书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
第四条(评标准备)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前组织招标人(可委托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相关技术人员介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并备齐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或补遗、全套施工图纸、工程效果图(如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资料。采用电脑评标的,须做好商务标评审的电脑及相关软件准备和控制价导入等工作。参与介绍人员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第五条(评标程序)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开标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将投标人不高于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标书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即: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再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通过后,最后进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
(二)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六条(投标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有评委会签字)要求投标人在六十分钟内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条(不合格投标处理)对招标文件规定禁止的一个或多个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能响应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投标人被判定为投标不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判投标人投标不通过后,可以视投标情况做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但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可推荐预中标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可否决所有投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第八条(资格评审)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进肥备案证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有效信用证明;投标保证金;资信证明;联合体投标人资料;有效奖项资料和其它要求等。各项均符合,即评判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审通过。
第九条(商务标评审程序)商务标评审分为投标修正、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三个程序。三个程序均符合,投标人商务标评审通过。
第十条(商务标投标修正)投标修正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为准。
(二)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三)投标人填报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商标)、单位、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进行澄清修正,但所报的单价不变。
(四)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综合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综合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但综合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金额。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六)若投标文件出现偏差,投标人应按上述修正原则进行修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须现场书面确认。若商务标修正的偏差绝对值累计在投标报价3%以内的,其商务标视为合格,中标价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相应子目工程量发生变更,其增减部分工程量的计价执行修正后的综合单价。
若投标人不接受投标文件偏差修正,即可评判投标人商务标不通
过。
若商务标修正的偏差绝对值累计超过投标报价3%(含3%)的,即应可评判投标人商务标不通过。
第十一条(商务标初步评审)初步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税金、规费等不可竞争费。
各项内容均符合,即评判投标人商务标初步评审通过。第十二条(商务标详细评审)详细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报价的规范性和报价的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
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对报价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均符合的,即评判投标人
商务标详细评审通过。
对报价的规范性或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评审不符合的须重点评审,重点评审后,若其中任意一项被判定为不合理或不规范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可评判报价合理性或规范性评审不通过,即可评
判投标人商务标不通过。
第十三条(商务标报价规范性评审)报价规范性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以及规费等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出现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第十四条(商务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报价合理性评审内容包括:
(一)人工消耗量的评审: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工日消耗量低于各投标人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30%比例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
点评审。
(二)措施费的评审:投标人的措施费用报价必须与其技术标投标文件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相符,投标人的措施费用低于控制价中措施费50%、且低于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算术平均值50%的,评标委
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三)重点子目的评审: 各单位工程量清单子目合价由高到低排序,前20个(清单子目少于80个的,按总量的20%计取)的清单子
目为重点项目。
1、主要材料价格评审: 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单价低于合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波动率,且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单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2、材料消耗量评审: 清单中有实体量的,投标人所报的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清单中没有实体量的,消耗量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95%以下,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3、综合单价评审: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各专业具体比例:房建5-10%,市政15-20%,装饰装修10-15%,景观整治15-20%,园林绿化15-20%)比例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四)对重点评审项目,如投标人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各项定量指标为合理的,并经过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有效。
1、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经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3、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4、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投标单位应确保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招标方将保留对上述证明材料留存并调查取证的权利。凡弄虚作假,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符合性方式进行,技术标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载明内容相一致,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代表性工程业绩,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点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以及拟分包情况。工程业绩必须具有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和签章齐全的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具有针对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必须明确工程项目主要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工期的组织和保障措施,施工总平面布臵图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设计文件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各项均符合,即评判投标人技术标评审通过。第十六条(定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两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十七条(解释)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时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篇: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
第三条 建设工程类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具体包括四类评审办法,分别为规范性评审法,总价中位值法,清单详细评审法,三阶段评审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二章 评审办法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规范性评审法(以下简称A类):开标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不高于控制价)依次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规范性评审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总价中位值法(以下简称B类):开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商务标有效值确定。对低于有效值的投标报价商务标无效,对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有效值的投标单位,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审、技术标符合性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清单详细评审法(以下简称C类):开标后,首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确定商务标各评审要素的平均单价,再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不高于控制价)依次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详细评审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如投标人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三阶段评审法(以下简称D类):开标后,首先对所有投标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其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综合评分,对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入围单位,最后对入围单位的商务标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选用规范性评审、总价中位值、清单详细评审之一办法,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商务标详细评审,如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有效最低价A类适用对象:
1、土石方类项目;
2、邀请招标类项目;
3、5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路、水利工程、绿化、安装、供水、供电、电力排管、装饰装修等项目。
第十条 有效最低价B类适用对象:
1、房建、幕墙、土地整理等项目;
2、500万元及以上市政、公路、水利工程、绿化、安装、供水、供电、电力排管、装饰装修等项目。
第十一条:有效最低价C类适用对象: 工期超过1年、概算1亿元及以上,且经批准采用招标图招标或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方式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有效最低价D类适用对象: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场展馆等大型复杂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唱标后从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开始评审,通过评审的进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如未通过评审,再对次低报价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次进行。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保证金和其它要求等。均评审合格的,即评判投标人资格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商务标有效值确定
商务标有效值确定主要应用于有效最低价B类评审办法中,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参与计算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总价,运用平均值、中位值等办法,具体测算所有投标人的平均合理价,乘以确定的下浮系数,得出有效值,作为招标人认可的有效最低价,对低于有效值的商务报价均判为无效的一种方式。
根据有效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又可分为部分投标单位参加计算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1)、全部投标单位参加计算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2)、抽签确定投标单位参加计算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3)、修正计算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4)以及抽签修正总价中位值法(简称B5),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抽取系数C值、确定评审范围:
开标唱标前,由监督员从五个系数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C值(系数从0.95至0.995不等,具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二)确定参与计算单位:
唱标结束后,进入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B1-B5评审办法不同,分别确定相应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保证金、投标总价是否存在明显失误以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参与初步审查的单位按下述方法确定: B1类: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对投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直至通过审查的单位家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B2、B4类:
全部投标单位均参与初步审查; B3、B5类:
抽签确定各投标单位签号,按签号由低到高依次对投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直至通过审查的单位家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三)计算有效值
1、B1、B2、B3类(1)平均数计算: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对控制价的降幅指标将进入计算范围的投标报价按投标降幅大小分别划分成A、B系列,A系列数据不参与平均数计算。对于B系列的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分别按10%比例取整(四舍五入)去除高价区域、低价区域部分报价后,取剩余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数,B系列不足7家的取B系列全部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数。
(2)划分组距:
以高于平均数乘以招标文件规定上浮比例的进入评审范围的各投标人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以低于平均数乘以招标文件规定下浮比例的进入评审范围的各投标人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其他进入评审范围的投标人报价各自成为一组;
(3)计算中位数:对各组内的数据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将各组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组的组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位于总组数最中间位置的组值为中位数(如总组数为偶数,则取最中间两个组值的平均值作为中位数)。
(4)以控制价下浮招标文件规定比例后得出的值作为参考价,取参考价与中位数二者的低值作为基准价;
(5)基准价与开标时抽取的C值相乘,得出最终的有效值;(6)投标报价低于有效值的作无效标判定。
2、B4、B5类
采用修正计算总价中位值或修正抽签总价中位值的,在前述B1、B2、B3计算出平均数和中位数的基础上,比对平均数、中位数与控制价的降幅,如二者降幅差超过规定数值,再按招标文件规定对相应高价区域或低价区域投标单位报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后的报价数据重新计算二者降幅差,直至降幅差满足规定后,计算其修正数据的有效值作为最终有效值。
第十五条 商务标初步评审
商务标初步评审是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是否存在错误,有无按照计价规范进行报价。主要对投标总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预留金、暂定价、税金、规费等不可竞争费、报价规范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具体内容包括清标、修正评审和规范性评审等,均评审合格的,即评判投标人商务标初步评审通过。
(一)清标
清标是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为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清标工作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清标的内容和步骤: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二)修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包括工程投标报价的校核、审查全部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各种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内容,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清单计价规范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三)商务标报价规范性评审
对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以及规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经评审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可作为无效投标。(如: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做重点评审后可作为无效投标)
第十六条 商务标详细评审 商务标详细评审是对投标单位商务标报价具体组成进行详细分析,判断有无存在恶意不平衡报价、子目报价降幅相对投标人总体降幅情况是否有过大偏离,对存在恶意不平衡报价、偏离超过规定值的,商务标判定无效。具体内容包括平均单价确定、需评审材料评审、清单综合单价评审、总措施费评审、总人工费评审以及恶意不平衡报价评审等。
(一)平均单价确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报价全部进入平均单价计算范围。平均单价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各投标人分项投标报价进行筛选,去除不合理数据后,取剩余报价的中位值作为商务标详细评审各评审要素(包括需评审材料、清单综合单价、总措施费、总人工费等)的平均单价,以此作为对具体投标人报价进行对比的依据。平均单价的计算包括数据筛选和数据计算两方面,具体如下:
1、数据筛选
(1)数据筛选的原则为去除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报价中不合理的数据,对投标人报价中出现较多明显不合理的数据,其报价的规范性明显存在异常的,直接判定为无效标,整个报价不参与平均单价计算。对投标人报价中个别数据出现不合理的,整体报价仍具有规范性的,则仅对个别数据进行筛除。
(2)清标
清标是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异议或者显著错误,为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清标工作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清标的内容和步骤: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3)修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审核并确认清标结果,包括工程投标报价的校核、审查全部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各种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内容,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规范性进行判定,判定分为无效标和仅不计入平均值两种。对于清单计价文件无法读取、计算偏差超过3%等明显影响平均值计算的,直接判定为无效标,且不计入平均值。而对于部分子目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单价的,除不计入平均值外,依据影响程度大小,由评委会另行作出决定是否直接判定为无效标。
2、数据计算
经上述筛选后,剩余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作为平均单价的计算依据。
平均单价分别按需评审材料、综合单价、总措施费、总人工费(总人工费=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人工费调整)、总人工费调整等按中位值法进行计算,计算原则如下:(1)确定平均值:
将各投标人上述各评审数据分别排序,按数量10%的比例(10%比例计取为按整数位计取,四舍五入)分别去除各评审点的最高、最低价,以剩余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值;
(2)划分组距:
对高于平均值按招标文件规定倍数以上的所有投标人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对低于平均值按招标文件规定倍数以下的所有投标人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其他投标单位报价各自成为一组。
(3)计算平均单价:
对各组内的数据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将各组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组的组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位于总组数最中间位置的组值为中位值(如总组数为偶数,则取最中间两个组值的平均值作为中位值),即各评审点的平均单价;
(二)需评审材料评审
需重点评审材料的评审的范围见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中《需重点评审材料表》。
1、需重点评审材料的价格评审。《需重点评审材料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降幅超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25%(含本数)以上的(其中钢材、沥青、砼(或水泥)超过10%(含本数)以上的),且降幅超过平均单价5%(含本数)以上的,评委会应直接判定该项材料报价属于较大偏差(无论是否提供证明材料),并对其进行偏差调整。调整值为取控制价相应材料价格乘以75%(钢材、沥青、砼(或水泥)乘以90%)后与该项平均单价二者之间低值,减去投标人该项报价后的差值,用该差值乘以该材料的控制价消耗量即为偏差调整值。
2、评委会判定的各项属于较大偏差的需重点评审材料累计偏差调整值超过该投标人投标报价3%(含3%)的,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需重点评审材料的消耗量评审。清单中有实体量的,投标人所报的需重点评审材料表中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经评审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评审按以下规定进行:
1、投标报价中所有分部分项子目降幅超过控制价对应子目综合单价(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20%;装饰、园林25%;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35%)以上,且降幅超过平均单价5%(含本数)以上的子目,评标委员会将判定该项属于较大偏差,对其进行偏差调整,调整值为取控制价中该项子目综合单价乘以(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80%;装饰、园林75%;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65%)后与该项报价平均单价二者之间低值,减去投标人该项报价后的差值,用该差值乘以该材料的清单工程量即为偏差调整值。
2、评委会判定的各项属于较大偏差的重点项目偏差调整值超过该投标人投标报价3%(含3%)的,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累计偏差不超过3%控制点的,则该投标单位商务标通过。累计偏差超过3%(含3%)的,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总措施费评审
总措施费评审按以下规定进行:
评委会对投标人的各项措施费用结合技术标进行评审,投标人总措施费用降幅超过控制价总措施费用40%以上的(其中轨道交通项目为30%),且投标人总措施费用降幅超过平均单价15%(含本数,其中房建、桥梁、隧道类项目为10%)以上的,评委会将在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人工费评审
人工费评审分为总人工费用和总人工费用调整两块内容:
1、总人工费用(总人工费=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人工费调整)的评审按以下规定进行:
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费用降幅超过控制价总人工费用30%以上的,且投标人总人工费用降幅超过平均单价10%(含本数)以上的,评委会将在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总人工费调整的评审:
投标人报价中各单位工程总人工费调整降幅超过控制价总人工费调整30%以上的,且投标人总人工费调整降幅超过平均单价10%(含本数)以上的,评委会将在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六)不平衡报价评审及结算
投标人应对控制价进行复核,认为控制价及措施费有误的,应在开标前规定疑问提交时限内提出。投标人未提出相关书面异议的,视同认可控制价所有子目组价合理。对于投标报价明显高出控制价单价的情况,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将其作为恶意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包括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技术标综合评分。对于采用有效最低价D类评审办法的项目,技术标采用综合评分,其他类项目采用符合性评审。
(一)技术标符合性评审
符合性评审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各组成部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判定,全部满足或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必备性内容的方可认为通过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载明内容相一致,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管理人员资格、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点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以及拟分包情况等。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具有针对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必须明确工程项目主要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工期的组织和保障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技术标综合评分
技术标综合评分是指对技术方案、信用评价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分,按汇总得分由高到低取前7-12名进入商务标评审。
综合评分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点和评分要求,综合考虑技术标施工总体筹划、主要施工方法及工艺、季节性施工方案及保障措施、工程重难点及对应保证措施、确保安全、进度、质量、投资、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资源配置计划、协调工作、合理化建议等的编制水平,并对各投标人技术标编制水平进行对比,最终确定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综合得分,结合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通过比例,据以确定最终技术标入围单位进入下一阶段商务标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办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有效期为二年。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2008-09-03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采用有限数量制)、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在石家庄市有形建筑市场和“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同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除资格预审公告明确不接受联合体外,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在该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第四章 资格审查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可以采用合格制、数量有限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审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 合格制: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审查因素合格条件。审查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审查。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数量有限制: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审查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审查,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前4名通过资格预审,其他几名通过现场抽签决定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前3名通过资格预审,其他几名通过现场抽签决定是否通过资格预审。
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公告和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
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审查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方法、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查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审查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应当经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审查结论,但应当在书面审查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审查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采用合格制审查,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三十九条 采用数量有限制审查,得分相同的投标申请人可通过抽签决定排序。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审查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第四十条 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审查报告。
(三)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二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承诺制作投标文件,任何实质性的变更可能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京发改〔2006〕1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 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但应当在书面评审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评审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报告。
(三)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
审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 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但应当在书面评审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评审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报告。
(三)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