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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20-6444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9 09:33: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下的行业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1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为避免评选表彰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

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

施工企业开展创建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应用科技进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评 审 范 围

第七条

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新建、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

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1500m2以上;

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

四、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六、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第2.1节的规定。第九条

下列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不在评审年度时间内竣工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四章

申 报 程 序

第十条

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应在开工前提出创优计划和措施,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评审办公室核实、符合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发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并经申报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盖章后,于每年3月15日以前报送评审办公室。

三、报送申报表时,应将申报工程有关存档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存档。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 申报企业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 单位(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单: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必须齐全。验收结论应为合格。若有整改意见,则应将整改、复查验收记录一并提供。消防验收单的验收范围必须包括所申报工程和部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设计说明:简要介绍申报工程的设计特点和理念。施工小结:主要介绍工程的亮点及难点、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及“四新”应用等。工程照片:工程主题实景照片4张,并提供电子版。

第五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人员专家库并报市建委备案。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熟悉现行规范标准、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装饰优质工程申报情况编制评审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检查小组,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和对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评审检查小组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及资料检查。

第十四条 评审检查小组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的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打分,并向评审办公室汇报;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每年的七月初列出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超过五分之四,评审有效。评委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评汇报: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2、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对评审办公室列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质询、讨论。

3、表决投票:评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通过。

4、宣布结果:评审办公室宣布通过工程名单。

第十六条

市装协将评审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审批公布,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奖 励

第十七条

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授予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奖杯和证书。同时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奖杯和证书由市装协负责制备。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由于施工原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经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接待评审检查时一切从简,不得赠送礼品、礼金。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开、公平、公正,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发布时间2011年3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京建质[2002]5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

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

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

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

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

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桥梁工程,桥梁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2、道路工程,长度在2公里以上;

3、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三)建筑装修工程

1、公共建筑更新改造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2、古建筑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特殊情况列入市优质工程评审范围,经由市评委会决定。

保密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开工时有明确的创优目标、计划和措施;

(三)符合市优质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另发);

(四)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完整、有效。

(五)已被区、县、局、总公司评为优质工程。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经区、县、局总公司(含片组)同意后,向工程相关初评机构申请参加市优质工程评审,填报《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申请表》。

(二)参加结构或竣工工程评审的施工单位,在结构工程封顶或工程竣工一年后,向工程相关初评机构领取《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表》。

(三)评审表经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县、局、总公司级优质工程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初评机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各初评机构在每项工程初评前三天,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确定初评小组检查人员名单。初评专家应对本企业的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各初评机构主要负责初评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参加初评现场检查。

由专家组成的初评小组依据各专业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及质量标准,随机指定抽查部位和路线,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初评小组应在现场查阅有关资料,组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特别应注意听取工程使用单位使用人的意见。最后由初评小组提出该工程的初评意见。

第十五条初评机构应依据初评小组的意见,组织初评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出具初评报告。

第十六条结构长城杯优质工程初评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

长城杯优质工程初评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各初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评报告报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

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应在市评委会评审前,做好审议方案和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市评委会评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评汇报。由各初评机构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二)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进行审议、质询和讨论。

(三)表决投票。评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市评委会委员出席4/5以上有效,同意票占出席人员的2/3以上有效。市评委会依据投票统计,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市评委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建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由市建委决定和公布。

市建委决定正式公布前,应通过建设市场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建委公布。

第二十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由市评委会从市长城杯金质奖中择优推荐,报市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市建委批准后,由市联合会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市建委对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分包单位授予证书。

授予获奖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应奖项证书;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相应奖项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不称职的专家,应取消其资格,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复制奖杯、证书或在评审结果公布前进行假冒宣传。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对确实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经调查属实后,由市建委批准,撤销其优质工程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市联合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并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北京]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北京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名优产品,依据京建质[2002]559号《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装饰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是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下的行业活动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三条

评选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数量,按市建委和北京市人事局立项审批数量控制。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从上竣工的建筑装饰工程中评选。

第四条

评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并以北京市《高级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是推荐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开展争创和评选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行为。企业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应用科技进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实现一次成优,努力创建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第二章 评 选 范 围

第六条

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包括外地进京注册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施工、符合国家、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有合法审批、验收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在以下范围内的,均可依据本标准申报参加评选。

一、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效果好、做工细致、工程质量好,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结构安全可靠、设计新颖、满足功能要求、工程质量好,幕墙面积在1500 m2以上;

三、古建装饰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符合传统规范做法、工艺精湛、工程质量好,建筑面积在1000 m2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模,但设计新颖、风格独特、质量特别优秀、社会影响大的工程,经评审委员会同意,亦可参加评选。

第七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不在评审时间范围内的工程。

二、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在符合评选范围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是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工程。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标准另发)

五、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四章 申 报 程 序

第九条

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应在开工前提出创

优措施计划,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以便随工程进度核查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到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评审办公室核实、符合规定范围及申报条件者,发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并经申报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盖章后,于每评审年2月底以前报送评审办公室。

三、报送申报表时,应将申报工程有关存档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存档。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申报企业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签章齐全。竣工验收记录应注明工程开工及竣工验收日期,工程竣工日期必须在评审内。

4、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正式消防验收单: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必须齐全。验收结论应为合格。若有整改意见,则应将整改、复查验收记录一并提供。消防验收单的验收范围必须包括所申报工程(部位)的验收记录。

5、经政府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6、设计说明:简要介绍申报工程的设计特点和理念。

7、工程照片:工程实景照片4张,并提供电子版。

申报时暂缺的资料,应注明预计补报时间。

四、存档文件可用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并装订装袋报送。

五、报送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条

由评审办公室推荐评审检查专家,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建立检查人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质量检查经验、熟悉现行规范标准、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评审办公室根据装饰优质工程申报情况编制评审检查计划,随机抽取市建委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检查小组,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和对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回避制度。评审检查小组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及资料检查。评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室内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主要从顶棚、墙柱面、地面以及整体装饰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电气、暖通、空调、给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为参评内容。检查时应随机选定检查路线和工程部位。检查时还应征求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二、工程资料核查:

1、必要文件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2)施工合同原件。

3)工程竣工验收单原件。

4)消防验收单原件。

5)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6)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增加结构荷载,必须提供结构设计及有关单位的认可文件原件。

7)幕墙工程还应检查结构计算书、三性试验报告原件、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原件、后置件现场拉拔试验报告等原件。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与申报资料相一致。不能提供原件时复印件必须有相关的有效单位签字盖章。以上必要文件必须齐全,否则取消评选资格。

2、施工技术资料:

1)材质证明:

主要检查主要装饰材料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复试报告。

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主要检查地面、吊顶、轻质隔墙护墙、防水、变形缝、幕墙、装饰工程中承重结构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施工试验记录:

主要检查后置件的现场拉拔实验,防水工程的蓄水试验以及结构拆改、加固的相关试验记录等。

4)质量验收记录:

主要检查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竣工图:

主要检查竣工图是否按照实际变更整理,并加盖竣工图章。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一条

评审检查小组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和打分,并向评审办公室汇报;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排序意见,列出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办公室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确定上报市建委名单。

第十三条

市建委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在听取评审委员会汇报后,进行审定,并办理审批手续。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名单确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无异议后公布。

第六章 表 彰 奖 励

第十四条

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授予市建委和市人

事局颁发的奖杯和证书。同时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奖杯和证书由市装协负责制备。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确属施工原因,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报市建委批准后,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接待评审检查时一切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开、公平、公正、不牟私利,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组织评审结构和竣工金、银质长城杯奖工程。金质长城杯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是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下的行业活动行为。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并成立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筑评委会)。在市建质协设立市长城杯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评审办公室)负责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具体工作。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工程评选推荐工作。

申报参评国优、鲁班奖工程,有市联合会从获金质长城杯工程中择优评选推荐。并对于推荐未当选的工程设立国优、鲁班奖工程提名奖。由市建委对提名工程的施工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条 申报参评建筑长城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并经工程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

第五条 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建筑结构工程和上两完成的建筑竣工工程组织评审一次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年评审结构和竣工长城杯工程奖项数量,原则上应按市评优立项审批数量控制。金质从银质长城杯工程中择优评选,金质数量宜占评选总数的1/3左右。

第六条 评审长城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本市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发展,要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有量化和定性的明确要求。但要实事求是,高、严适度,既要体现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又要兼顾经济合理性和成本可行性。

第七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坚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耐久,确保抗震烈度设防和耐火等级。是内坚外美的精品结构工程。竣工长城杯工程(简称长城杯工程,下同),必须在保证主体结构优质的前提下,确保使用功能,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并有技术创新,消除质量通病,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是确保合理使用寿命的精品工程。

第八条 本市开展争创和评审长城杯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行为。企业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成优。要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机构的初评推荐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委会,下设结构、竣工工程初评小组,负责初评检查推荐具体工作。

二、区、县优质工程评审机构(可委托相关专业协会承担),负责本区、县创评奖工作和向市评审机构推荐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

三、市属建筑集团总公司评审机构,负责本企业创优评奖工作和向市评审机构推荐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

四、建筑工程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由市建筑评审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原有创优片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选定组长单位负责片组建筑长城杯工程初评推荐工作。第十条

评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评审机构的特点,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服务。

二、审核申报工程项目,组织初评检查,完成评审和推荐工作,抓典型、树样板,总结交流经验。

三、加强评审机构自身建设,对参加评审工作人员组织业务培训考核。

四、初评小组按照初评计划核准的申报工程,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评检查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和初评资料,为评审机构提供评审依据。

五、市建筑评委会负责对全市有关建筑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培训考核。并负责编制建筑结构和竣工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以具有高级工程师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组成。初评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经验,熟悉规范、标准,公正廉洁。

评审机构必须建立评审工作专家名单库,实行轮换制或对初评检查项目抽签定位制。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和生产的建筑工程,申报长城杯工程(含结构)相应奖项,应符合以下范围和规模:

一、住宅建筑工程:

1.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金质长城杯住宅工程,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多层住宅在5栋以上;高层住宅在3栋以上;

3.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三、古建筑重建工程(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汽站,仓储等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生产设备安装)。

五、其他未列入评审范围和规模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工程或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墙体改革和节能政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者,可由市建筑评委会决定评审。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建筑工程;

二、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工程;

三、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四、住宅工程现浇混凝土外墙、室内顶板等进行抹灰的工程。室内潮湿环境墙面使用非耐水材料的建筑装修工程。

五、使用国家、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六、上以前申报被评审落选的工程。

七、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和保密工程。

八、在申报或评审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筑工程均可申报长城杯工程。申报工程项目,均应设计合理、先进,符合规范、标准,有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确保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质量,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工程资料齐全、可靠。第十五条

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申报单位总承包自行组织施工的结构工程。

二、建筑结构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应直接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群体结构长城杯工程,可按组团开工申报;申报小区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包括配套设施结构工程。

四、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空心砌块、多孔砖砌体结构均可申报。其他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经鉴定符合规范和有规程标准者可申报。第十六条

申报长城杯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属于纳入评审结构长城杯工程范围者,应为获得结构长城杯奖项的竣工工程。尚未纳入结构长城评审范围的其它类别建筑结构工程,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经申报项目施工单位所属区、县,或市集团总公司,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组织初评检查评价,达到相应结构长城杯质量水平者方可推荐申报。

二、申报工程的电梯、燃气、电器、防雷、消防、人防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专业检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备,工程资料齐全。

三、工程从竣工验收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或一个雨季(冬季)考验期方可申报。住宅工程可在竣工验收当年申报,外墙外保温的住宅工程需经过一年考验观察期。

四、住宅初装修工程,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及供应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初装修、应顶棚、墙面刮耐水腻子(含隔墙)、水泥地面压光、户门到位、厨、厕间和其他部位符合施工验收条件,且技术有创新,质量突出好者,可申报参评银质长城杯住宅工程。

五、申报群体长城杯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获结构长城杯的栋数应不少于小区总栋数的60%;其余单位工程结构质量均为优质。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长城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施工单位申报;群体或小区住宅工程,由多家主承建单位施工者可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

二、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先向其企业隶属评审机构申请,经该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组织初评,符合长城杯工程申报条件后,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择优推荐申报。特殊情况者,施工单位可直接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申报。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履行申报手续和交附有关资料;

一、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报送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并附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质量保证预控措施(复印件)。

二、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报送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并附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一)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验收备案证明;

(三)拟申报国优、鲁班奖工程者应附工程介绍录像带或光盘1盘(播放10分钟左右)。

三、申报建筑小区、群体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小区、群体)长城杯工程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并参照本条二款附有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市评审机构经对《申报表》和所附资料审核符合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者,列入初评计划。不符合者,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其申报所附文件资料。

第六章 评审内容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管理的综合反映。长城杯工程的评审内容,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评审内容的范围应大于和严于国家规范、规程、标准,要突出重点,注意使用功能和关键项目部位。

第二十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是随施工进度进行随机抽查初评,初评内容应依据工程结构特点和设计要求,按照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进行初评检查评价,注重施工过程控制。各类结构工程均评审五项主要内容。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主要评审内容;(一)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管理;(二)模板工程;(三)钢筋工程;(四)混凝土工程;(五)施工资料。

二、钢结构工程的主要评审内容:

(一)钢结构施工项目管理;

(二)钢结构材料;

(三)结构件制作;

(四)钢结构安装;

(五)施工资料。

三、砌体结构工程主要评审内容:

(一)砌体结构施工项目管理;

(二)砌体工程材料;

(三)砌体砌筑工程;

(四)砌体工程;

(五)施工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长城杯工程是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之后,评审工作滞后于施工过程。评审内容按照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并依据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进行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主要评审五项内容:

一、施工项目管理;

二、土建工程(含结构、防水、装修工程等);

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含强电、弱电、防雷、接地、电梯等);

四、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水、暖、卫、燃气、通风、空调、消防等);

五、工程资料。

第七章 评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含结构)的基本方法:一是通过初评小组组织初评检查推荐,二是市建筑评审委会评审表决。初评检查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方法: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建筑评委会对每项结构工程随施工进度,组织初评检查两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增加一次):

第一次,多层结构工程初评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

第二次,多层结构工程初评检查地上三层以上至结构封顶以下主体结构工程(高层结构工程可从地上五层至结构封顶)。

二、在初评检查过程,可视以下情况增加或减免初评检查次数:

(一)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有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过程控制,结构工程质量精,保持稳定,且有年创出结构长城杯工程管理基础好的,被初评单位可提出申请减、免初评检查次数,并附有质量保证措施,经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核准后,可减、免初评检查次数。

(二)每次初评检查,发现质量体系不健全、过程控制不严、结构质量不稳定,评价较低,可由初评小组决定增加初评检查一次或抽查。

(三)核准减免初评检查次数或已结束初评检查次数的结构工程,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和初评小组可随机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结构质量水平降低者,即取消参评推荐资格。

三、初评检查工作,是在结构工程正常施工过程进行抽查。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拆除模板后保持原貌,且未经剔凿修补处理过的结构工程。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施工资料,依照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实施。否则,不予初评检查。第二十四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小组的工作程序:

结构初评小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一、初评小组进场会:

初评小组和被评单位双方参评人员到会,相互简要介绍情况。初评小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

二、组织检查:

一般先检查外业,抽查现场各项管理贯彻实施和工程质量状况;后抽查内业,分专业抽查管理文件和施工资料。

三、组织座谈讲评:

初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下次检查或抽查重复发生者,降低评价,严重者取消参评资格。讲评会议,力求简短,务求实效。

四、初评小组评议评价:

初评小组每次初评检查后,依照结构长城杯质量评审标准,组织小组共同评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五、结构长城杯工程,实行初评检查过程淘汰制。每次初评检查或抽查结构工程综合评价为一般者,即行淘汰,取消其参评推荐资格。第二十五条

长城杯工程(竣工)初评检查方法:

每项申报工程,组织初评检查一次。

初评检查工作,依据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抽查工程资料与抽查工程质量相结合,观感质量与重点抽测相结合。注重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环境质量无毒害、重要部位构造做法和细部质量。

第二十六条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小组的工作程序:

初评小组,由5~6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一、初评小组进场会:

初评小组与被评单位双方参评人员到会。相互简要介绍情况。初评小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一般检查工作路线: 先检查屋面→顶层→中间层→首层→地下室→外檐(也可逆向检查)

二、组织检查:

一般先分专业检查工程质量,后抽查工程资料。也可按初评小组分工,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同时抽查。

工程资料,在现场是重点抽查,待工程经初评纳入推荐项目后,再调工程资料综合复查。有望推荐申报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项目,还应重点复查工程资料和光盘。

在复查工程资料中,发现不合格或有造假行为者,取消该工程参评推荐资格。

三、组织座谈讲评:

初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需要返修部位限期纠正。也可组织复评。

四、初评小组评议评价:

初评小组,依据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组织小组共同协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第二十七条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的主要部位和抽查数量:

一、抽查工程主要部位的基本规定:

工程外檐和屋面全数检查;地下室、首层、顶层必查;楼层和房间(含附属用房和厅、道)按其代表性抽查不少于10%。

二、抽查室内工程一般规定:

(一)高层住宅工程,随机抽查标准层不少于两层;多层住宅抽查不少于两个单元户室。

(二)群体住宅工程,随机抽查总栋数的三分之一。其中:高层住宅每栋抽查不少于两层户室;多层住宅每栋抽查不少于两个单元户室。

(三)高层公建工程,设备层必查,标准层抽查不少于两层,其余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的厅、室、场、所全数检查。

(四)多层公建工程,一般抽查两层,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的用房全数检查。

(五)工业建筑工程,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不含专项生产设备),抽查部位和数量,参照本条

(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工程附属的变电站、锅炉房、供气、热站等配套工程(含设备安装),会同建筑工程合项初评检查,不予独立初评。符合工业建筑评审规模和条件的独立工程,可单项工程初评(含设备安装)。

第二十八条

长城杯工程(含结构)初评检查综合评价,划分为“精、良、一般”三个质量评价等级。

一、精:为初评推荐金质长城杯工程的质量评价等级;

二、良:为初评推荐银质长城杯工程的质量评价等级; 三、一般:为不予推荐即行淘汰。

第二十九条

初评检查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依照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大,体量大(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造型复杂、施工难度大(高层住宅结构工程,高级装修建筑)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含量高的工程,在与其他工程综合评价等同条件下,优先推荐。技术创新,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或综合效益突出好的工程,优先推荐为金质长城杯工程。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市建筑评委会在组织评审年,应完成评审工作的时限:

一、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在3月底以前完成。

二、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评审工作,在6月底以前完成。

三、区、县,市集团总公司、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的初评推荐工作,均应按推荐申报奖项类别,以不延误市初评检查和评审为原则,及时初评推荐。第三十一条

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程序:

一、组织初评:初评小组在组织初评检查、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初评推荐意见;

二、组织审议:市建筑评审办公室依据初评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审议,提出推荐评审方案;

三、组织评审:市建筑评委会评审表决。

市建筑评委会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四、呈报审批:市建质协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建委审批和公布。并向市联合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市建筑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初评汇报:由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二、质询审议:评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投票表决:评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先表决银质长城杯工程,再从中择优投票表决金质长城杯工程;

四、通过评审结果:评委会依据投票统计,通过表决评审结果。

第五篇: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南京建筑业协会设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和仲裁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其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制定《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

各郊区、县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第四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将逐步替代单位工程创优活动。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单位优良工程评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即成为市优质(金陵杯)工程的必备条件。凡未被评审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工程,不得申报、参加市优质(金陵杯)工程的评审。

第五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各在宁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加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不断创造精品建筑工程。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

第十一条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 m2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安排人员时应注意选择,本人应主动回避。第十四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五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可重新评审,重新公示。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由质量分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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