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picc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条款解析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臵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臵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臵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臵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
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地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投保了财产险综合险的基础上,可与人保财险协商加批若干附加条款。
条款解析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臵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臵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臵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臵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指南
投保人可到就近的人保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以电话预约方式与人保财险公司联络,通过风险问询或调查后,人保财险公司专业人员将为投保人设计保障全面、经济合理的承保方案并出具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企业的风险状况有关。
投保人确信对人保财险公司设计的承保方案及其涉及的条款内容已完全没有疑义,人保财险公司将提供相关的投保单及附件或明细表等投保单证,由投保人代表填写完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人保财险公司,即可完成投保手续。投保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各项投保单证时,并应尽量按照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保证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企业可以得到足额、充分的赔偿。
理赔指南
发生可能引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人保财险公司,同时采取合理措施抢救保险财产、防止灾害蔓延,并保护好灾害事故现场及有关帐册、帐簿。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人员将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时,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被保险人在向人保财险公司提供书面索赔时,应提供下述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财产损失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包括:发生火灾,应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发生盗窃或恶意破坏,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发生雷击、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应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
4、救护费用发票
5、必要的帐簿、单据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文件。
人保财险公司在收到上述单证后,将迅速审定、核实,若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将按照条款中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理赔。
财产一切险
产品简介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人保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人保财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条款解析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臵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臵、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臵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二)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投保指南
投保人可到就近的人保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以电话预约方式与人保财险公司联络,通过风险问询或调查后,人保财险公司专业人员将为投保人设计保障全面、经济合理的承保方案并出具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企业的风险状况有关。
投保人确信对人保财险公司设计的承保方案及其涉及的条款内容已完全没有疑义,人保财险公司将提供相关的投保单及附件或明细表等投保单证,由投保人代表填写完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人保财险公司,即可完成投保手续。
投保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各项投保单证时,并应尽量按照条款中规定的应保险的金额或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保证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企业可以得到足额、充分的赔偿。
理赔指南
一、发生可能引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人保财险公司,同时采取合理措施抢救保险财产、防止灾害蔓延,并保护好灾害事故现场及有关帐册、帐簿。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人员将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时,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被保险人在向人保财险公司提供书面索赔时,应提供下述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财产损失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包括:发生火灾,应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发生盗窃或恶意破坏,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发生雷击、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应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
4、救护费用发票
5、必要的帐簿、单据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文件。
三、人保财险公司在收到上述单证后,将迅速审定、核实,若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将按照条款中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理赔。
第二篇:PICC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2009版)、电厂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电厂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
(一)一般扩展责任类(KA)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A04.洪水扩展条款 KA05.冰雹扩展条款 KA06.雷击扩展条款 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A11.地震扩展条款
KA12.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A15.自燃扩展条款 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A17.罢工、**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A20.碰撞扩展条款 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A25.烟熏扩展条款 KA26.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A27.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KA30.存货变质条款 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 KA32.海潮保险条款
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KA34.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KA35.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 KA3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KA37.水暖管爆裂条款 KA38.液体泄漏条款 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
KA40.意外污染条款 KA41.烟损条款 KA42.液体渗漏条款 KA43.霉变条款
(二)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KB)KB01.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B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B0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B0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B0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B07.冷库扩展条款
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B0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B10.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B11.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B12.铁路机车车辆露天存放、脱轨或冲突扩展条款 KB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B14.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KB15.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 KB16.冷库条款
KB17.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KB18.电气损害条款
KB19.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 KB20.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 KB21.贵重文件条款
KB22.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 KB23.机动车辆条款 KB24.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
KB25.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 KB26.建筑物变动条款
KB2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 KB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KB29.检修扩展条款 KB30.草木特约条款 KB3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 KB32.扩展车辆测试条款 KB33.流动机械扩展条款
(三)扩展费用类(KC)KC01.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C0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C0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C04.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C0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C06.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C0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KC0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C09.空运费扩展条款 KC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C11.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C1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KC13.额外费用条款 KC14.加快费用条款 KC15.建筑费用增加条款
KC16.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 KC17.空运费扩展条款 KC18.水道清理条款 KC19.重新装嵌机器条款 KC20.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KC21.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KC22.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 KC23.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
(四)扩展标的地点类(KD)KD01.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D02.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D0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D0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KD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D0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D07.厂内迁移条款 KD08.场所外财产条款 KD09.车载货物条款 KD10.新获取财产条款
KD11.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
KD12.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 KD13.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 KD14.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 KD15.临时移动条款 KD16.内陆运输条款
(五)扩展标的类(KE)KE0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E0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E03.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KE04.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E05.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KE06.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KE07.个人财产条款
KE08.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 KE9.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 KE10.内部物品条款
KE11.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 KE12.租赁财产条款
KE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 KE1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
KE15.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 KE16.媒介物扩展条款
(六)扩展赔偿基础类(KF)KF01.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F02.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F03.85%扩展条款 KF0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F05.地域调整特别条款 KF06.防止损失扩大条款 KF07.通货膨胀条款 KF08.不使失效条款 KF09.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X)X01.暴风雨除外条款 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X03.龙卷风除外条款 X04.洪水除外条款 X05.沙尘暴除外条款 X06.碰撞除外条款 X07.自燃除外条款 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 X09感应雷击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G)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G03.重置价值条款 G04.定值保险条款 G05.错误和遗漏条款 G06.不受控制条款 G07.不使失效条款 G08.违反条件条款 G0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G10.72小时条款 G11.赔款接受人条款 G12.抵押权条款 G13.指定公估人条款 G14.预付赔款条款A G15.预付赔款条款B G16.索赔单据条款 G17.紧急抢险条款 G18.50/50条款 G19.分期付费条款A G20.分期付费条款B G21.消防保证条款 G22.防洪保证条款 G23.仓储物特约条款 G24.水位线特约条款: G25.防洪保证条款 G26.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 G27.配对成套条款 G28.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
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04.洪水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或渗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存放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自动灭火设施漏水或水管、水箱爆裂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05.冰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06.雷击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雷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保险标的附近、周围、底部的挖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坐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1.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2.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地震、海啸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四)免 赔 额:每次事故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费率:主险费率的10%
(六)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5.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7.罢工、**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0.碰撞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5.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6.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7.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恐怖主义活动引起火灾、爆炸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导致的灭失或毁损。但是,本扩展责任不包括:
(一)精神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四)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本条款所称恐怖主义活动系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使用暴力破坏财产或者危害人身安全,致使社会公众处于恐慌状态,威胁或胁迫政府以达到其政治目的的行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分项保险金额的70%。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经双方同意, 尽管有相反规定,依据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限制及条件的规定,如果场所内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由于非暴力进出场所的偷盗而失窃或受损,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此种损失。
但是本扩展条款对盘点时发现的任何消失或短缺不予负责。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各项保险财产因虫蛀、鼠咬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0.存货变质条款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存货变质的损失,但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______。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直接由于山崩或下陷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费用:
(一)发生山崩或下陷后,清除覆盖或阻碍公路的土石方费用;
(二)发生山崩或下陷后,修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
不论保险标的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此保障则不适用于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2.海潮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1、座落在海边的保险标的,须在海边沿线附近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堤;
2、与沿海毗邻的保险标的,须在保险标的周围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设施;
3、被保险人均须在防护堤的出入口处、车场、办公室门前备有防护强海潮侵袭的设施。
(二)保险责任
因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风暴潮、强海潮致使海水上岸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因以上原因所致损失以及房屋和建筑物在海水浸泡后十五天内发生倾斜、裂缝、倒塌;
2、保险标的因遭受海水损失时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
1、露天和罩棚内堆放的财产损失;
2、冒水、渗水或潮湿所致的财产损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水、供气、管道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水、停气、管道破裂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4.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任何承保风险使得供应给营业场所电、水、气的公用设施如供电厂、发电站、变电站、电压器和其它设备(包括传输线路)发生损失,导致供应到营业场所的电、水、气供应发生故障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破坏。(无论这些供应设施是否座落于该保险场所),本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公共设施当局为防止或减少供应系统即将面临的意外中断或故障而有意行使权力停止或限制供应也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5.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导线“舞动”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导线“舞动”:指输电线路在外力的作用下(如刮风、线路覆冰局部脱落、意外撞击等),可能出现导线振动、摆动、跳跃等现象,从而发生导线碰线、短路、接地、断线及杆塔倾倒等事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因“污闪”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污闪”:即电气设备的绝缘子在遭受自然或工业污染后,附着在其表面的污秽物具有一定的导电性和吸湿性,当遇到环境湿度较大时(如毛毛雨、小雪、大雾等天气),绝缘子的绝缘水平大大下降,其表面泄漏电流明显增加,在工作电压下可能会使绝缘子发生闪络事故,从而导致设备本身损坏或线路跳闸。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7.水暖管爆裂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因水暖管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但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8.液体泄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液体泄漏和溢出所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坏和损失。
本扩展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所有承保上述财产的财产保险单同时扩展承保上述损失。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保险事故导致污染造成被保险人自有财产的损失,但对于动植物发生损失所致污染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40.意外污染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保险地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污染物意外泄漏导致被保险人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外事故必须是外来原因导致的突发的、偶然性事故,不含因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渐变式污染。
本附加条款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政府的任何罚款或惩罚性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41.烟损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烟熏而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坏或灭失。本保险合同中的“烟”仅指在指定场所内由烟道与烟囱相连的任何加热系统由于突然、异样和错误的操作所引致的,而非壁炉或工业设备所引起的。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42.液体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承保风险造成任何液体泄漏而致使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A43.霉变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保险合同承保由于霉变引起的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但被保险人未按正常程序操作的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1.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输油或输气管道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二)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牲畜、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7.冷库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冷库或冷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导致冷库、冷柜内温度变化,造成存放其内的保险标的变质或腐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0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三)在连接、调度车辆过程中因调度人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所载货物与车辆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10.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机械(含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叉车、货梯等),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无合格操作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操作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自然磨损、锈蚀及轮胎爆裂造成的损失;
(三)操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11.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12.铁路机车车辆露天存放、脱轨或冲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一)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露天存放的列车机车、车辆由于冰雹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铁路营运车辆在作业或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脱轨或冲突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冲突是指下列几种情形:
1、列车(包括机车和车辆)、轨道起重机、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车库、站台、车挡、道岔、轨道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动车、重型轨道车或设备(车库、站台、车挡、道岔、轨道等)破损;
2、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二)地震。
每次损失的免赔额为: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14.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
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存货及机械设备在独立危险单位内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15.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单独存储物品的合格仓库,因暴雨、洪水、雷电、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飞行物体空中运行物体、地面塌陷、供水、供气设备损坏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偷盗、抢盗导致物品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16.冷库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处所冷藏库中的物品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变质或腐烂而造成的损失:
(一)由于上述器具的内在原因造成损坏、停止或不能运作引致温度上升或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冷冻气体从上述器具中溢出而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公共事业当局的非故意行为导致不能供电、供气,或这些当局抑制或管制供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保险期内发生其他任何本保单注明的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但:
1、保险人的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2、对任何三年以上的冷藏柜,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由认可的冷冻工程师、公司进行维修。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17.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的电路电器设备,因自然灾害、电路电器过载、短路、走电、放电、超负荷而引起的电路电器设备本身及以外的财产、人身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KB18.电气损害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超电压、超负荷、超运转、额外压力、电短路、电弧、电热、电流渗漏、电线接触以及其它包括闪电的电气现象所致的电器或电子仪器装置以及各种设备和机器内的电子和电器部件的损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KB19.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赔偿因承保风险、机器损坏、电路故障以及公共供电或被保险人自备供电设施故障而使农场中的通风系统或保暖系统失灵或失调所造成的鸡和猪窒息或冷冻至死亡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0.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明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1.贵重文件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金属文件柜中的贵重文件及档案的损失,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2.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财产,但每一项不得超过。
(一)金器、银器、珠宝、钻石、宝石和玉器。
(二)古董、古玩、古钱币、古书和古画。
(三)艺术品和邮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3.机动车辆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营业场所内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4.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使用不当、停电、碰击导致计算机设备的损毁,包括其中数据、图表的制作费、复制费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5.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中电子计算机项目下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的载有被保险数据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不包括未存储保险数据的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上述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
(二)计算机硬件设备因遭受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损失后产生的数据丢失、损坏的复制费用,包括从备份媒介中重新输入数据及从文件、资料中重新整理或编辑数据的费用,但不包括复制盗版数据的费用、数据的专利或保护费用。上述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避免营业中断所支付的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临时租赁费用,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该类受损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20%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6.建筑物变动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特约承保被保险人自有及保险财产地址内其他可保利益方所有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类贵重物品,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为(依据保险公司报价而定),发生本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时,在被保险人提供发票、存货记录等证明单据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以销售价为基础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给予赔偿。销售价包含进货成本加相关的费、税加商业利润 %。
附加费率: 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上述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只赔偿材料费和安装费,不赔偿设计、制作和画布费用。附加保险费:﹍﹍;免赔率:﹍﹍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29.检修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工作或停机状态下,以清洗、大修或检修为目的拆卸,或在上述操作的过程中,或在随后的重新安装、试车、调试过程中因承保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30.草木特约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范围内所种植的一切各类型植物,包括但不限于高尔夫球场的花草树木(连同草皮),但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受保植物的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践踏、保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排水不畅而引起受保植物的损失。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 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3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仓储财产由于仓库经营方的疏忽、过失及恶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货品的实际物质损失。但须以下列内容进行约定:如发生由于仓库经营方的恶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货品的实际物质损失,被保险人需在出险后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和措施配合保险人进行对责任方的追偿;保险人赔付的前提条件是自被保险人报案日起满3个月,被保险人须同时提供公安机关相关事故的证明或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件等材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32.扩展车辆测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将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成品车在保险地址范围内测试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车辆或其他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及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但此类测试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合格驾驶员驾驶或控制的,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超过下列赔偿限额:
(一)每辆成品车赔偿限额;
(二)属于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的赔偿限额。
保险人不负责由于成品车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B33.流动机械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运输工具(领有公共牌照的车辆除外)、流动机械、成品车在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或各列明地址之间的移动过程中因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此类设备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碰撞或跌落损失。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1.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4.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6.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09.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1.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3.额外费用条款 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保险人应予负责的损失,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将扩展包括:
(一)快递或专递任何零部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二)进行经认可的修理时,为加快修理所支付的必要的加班费用,包括周日、节假日及夜班的加班费。
但保险人的附加责任每次以损失金额的 %为限。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4.加快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下列费用: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损失金额的 %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5.建筑费用增加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根据现行建筑规范重建建筑物而增加的费用,上述费用超出实际建筑的重置费用以整个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的____________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6.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而进行重置或修理时,必要、合理的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但不包括为了准备索赔和理算时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7.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超过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8.水道清理条款
在保险财产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范围内自有的或公共给排水系统的清理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19.重新装嵌机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机器损坏、损失所致的重新装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20.疏散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需要立即疏散车站内及列车内乘客,其所涉及有关费用(包括租赁临时交通工具),予以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21.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每次事故RMB 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22.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总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C23.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
对由于任何本保险合同应负责的损失导致被保险地点或其周围的排水沟、水槽、下水道及类似设施淤塞,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清除、清扫或修理排水沟、水槽、下水道及类似设施而发生的费用,但保险人责任以每一事故及全期累计 元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1.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生产需要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各厂区间临时移动时,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2.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装载于停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车辆或货柜中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7.厂内迁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同一被保险地点内或各被保险地点相互之间被迁移期间,因发生本保险合同应负责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8.场所外财产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承保风险损害的威胁,从保险单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但自移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正常仓储或加工而移动的保险财产,也不适用于另外投保的财产。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09.车载货物条款
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车辆装载货物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营业场所之内停放过夜,露天停放的车辆需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险人对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导致的车载货物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10.新获取财产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新处所内的被保财产,但须自被保险人获得此类财产的90天内通知保险人,且须支付附加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11.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赔偿将自保险合同载明的新增地点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它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增地点。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60天内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缴纳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12.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负责承保被保险人名下或负责的新建成、新运到、新转让的财产及未指明的仓储地址(除另外投保)。被保险人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将新添置财产资料通知保险人,并根据原定费率按日比例缴纳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13.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财产需要在投保地点以外的场地进行维修、保养或改造时,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位于维修或改造地点的这部分被保险财产由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14.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位于保险地址以外(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且由被保险人维护并提供的自动售货机的损失。最高限额为RMB 每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15.临时移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二)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D16.内陆运输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他雇员保管或控制的货物于被保险处所所在的城市内使用自有车辆或外请车辆在运输途中(包括在被保险处所内的装卸过程)发生的损失或灭失。
本条款项下所指运输仅限于被保险人所保货物的转库。本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3.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4.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5.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所称“其他物品”是指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
(一)单证、手稿、商务帐册、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但仅限于其载体材料的价值以及为恢复原有数据及资料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在该项下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未另投保的模板、模具、模型、设计图纸的重新制作费用,但不包括设计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保险人对每一雇员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6.被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拥有的,或受被保险人看护、保管和管理之下并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7.个人财产条款
保险标的包括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和雇员以及到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的访问者(与被保险人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访问者除外)的个人财产和用品,但这些个人用品和财产应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之内。
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累计赔偿限额为
。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8.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照顾、监管及控制下的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毁损或灭失风险。但保险人对员工及访客之衣物或私人用品,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09.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出租的物业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租户)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因暴雨导致的雨水进入商场,致使租户商店内的财产遭到雨水浸泡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为RMB。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10.内部物品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建筑物内部物品因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
内部物品指:
(一)文件、手稿和营业记录本,但仅指物资本身的价值;
(二)雇员的自行车、衣服及个人设备,须提供事故证明(如系盗窃所致,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证明),手机被窃,扣除%或 免赔额,以高者为准;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控制的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累计赔偿限额为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11.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其它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所称“其它物品”是指下列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
(一)单证、手稿、计算机系统数据及商务账册,但仅限于其载体材料的价值以及为恢复原有数据及数据而发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未另投保的模板、模具、模型、设计图纸的重新制作费用,但不包括设计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RMB 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12.租赁财产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用于抵押出租、临时或长期租用的保险标的。已在其他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标的,不在此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合同总价值不超过____________的扩建、改建及维修工程。
如果工程的合同总价值超过____________,被保险人须提前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对此工程收取附加保险费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1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属被保险人所有的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的以下物质损失:1)存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所致的直接物质损失;2)由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公务外出时携带,因本保险合同责任或因盗抢等意外事件所致的直接物质损失。但由于过失导致的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遗失不属本条款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15.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按照以下要求,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在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有关费用:
(一)上述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被保险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在建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帐内终止(转入部分在固定资产相关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在建工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三)被保险人应每季度向保险人申报工程新增费用,并据此按日比例补缴自新增之日起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当发生损失时,即使被保险在建工程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和已申报金额之总额,保险人也视同足额投保进行赔偿。
(四)被保险人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E16.媒介物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包括但不限于润滑油、冷却油在内的媒介物损失。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1.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2.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3.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5.地域调整特别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财产因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时,保险人同意对所致的半径为100公里的圆形地域范围内的保险财产损失按一次单独事件进行赔偿处理,并因此按一次事故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圆形区域的划分方式和包括地域,但若在相邻数个圆形区域范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圆形区域范围不得重叠。
但本条款与时间调整条款中一次事故的划分出现交叉时,保险人可同时按本条款及时间调整条款的规定重复扣除免赔,但无论单独采取或同时使用何种标准,免赔扣除最多以五个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6.防止损失扩大条款
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扑灭或阻碍火势或其它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灾祸蔓延而损毁或毁灭的被保险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7.通货膨胀条款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因通货膨胀原因造成实际价值增加,均予承保,但以不超过各该项保险标的物保险金额的 %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8.不使失效条款
本保险合同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一)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二)工人出于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在保险单列明场所作业。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KF09.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视本保险合同为足额投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不作比例分摊。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分别计算之限制,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仍以总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1.暴风雨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3.龙卷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4.洪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5.沙尘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6.碰撞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动物、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7.自燃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
建筑结构应以钢筋混凝土或砖瓦结构为主,对于简易建筑本身及其下面的财产,不负暴风雨责任;凡在二楼以上楼顶加盖简易建筑的,此部份及其内的财产不负暴风雨责任。
注:简易建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
(一)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石棉瓦、星铁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
(二)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
(三)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X09.感应雷击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只承担直接雷击责任造成的保险损失,不承担因感应雷击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具备防雷设施并在出险时提交防雷安全合格证明材料,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当期的申报库存价值。
(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支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3.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4.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5.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6.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7.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8.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0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0.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1.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2.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日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3.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4.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5.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6.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7.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8.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19.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0.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1.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2.防洪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3.仓储物特约条款
仓储物必须放置于 公分地台板上,否则,对发生水灾事故时因未按要求放置造成最底一层(整件或有包装)的仓储物或底层 公分以内的(散货)仓储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4.水位线特约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按当地 年一遇洪水水位线﹍﹍米确定为洪水赔付责任水位线;对达不到约定水位线以下洪水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5.防洪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大暴雨(小时降雨量为 毫米)、年一遇洪水的措施。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6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地址内由被保险人占用、使用的建筑物报经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有有效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按要求定期检查,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三)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四)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五)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7.配对成套条款
由于被保风险造成的被保物品的损失,若为成套物品,则衡量其损失的方式应为:
(一)其占该套物品总价值的合理,正当的份额,并考虑其对该套物品的重要性,但不应将该重要性损失考虑在内
(二)整套物品的全部价值,但被保险人须向承保人递交该套物品的剩余部分。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不超过丢失或损坏部分的价值,而不考虑作为成对或成套财产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殊价值,亦不超过该成对或成套财产占保险金额的相应比例。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G28.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
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由成对或成套物品组成,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超过丢失或损坏部分的价值,而不考虑作为成对或成套财产的一部分物品所具有的特殊价值,亦不超过该成对或成套财产占保险金额的相应比例。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三篇: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2003-12-10] 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条款解析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篇: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篇:P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几款保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品种
一、今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①五年期交,10年到期; ②三年期交,6年到期。
每买1万元交保费9500元左右(要根据年龄确定)。
保险责任:
①五年期交,10年到期
到期生存金:5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还有分红。
身故或全残的赔付:第1年按照1.05倍赔付;第2年按照2.2倍赔付;第3、4年按照3.45倍赔付;第5年按照4.8倍赔付;第6年及以上按照6.25倍赔付。
还有31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三年期交,6年到期。
到期生存金:3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还有分红。
身故或全残的赔付:第1年按照1.05倍赔付;第2年按照2.2倍赔付;第3-6年按照3.45倍赔付。
还有31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福满人间(存款型)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3年交费5年到期,每年至少5000元起保。
保险责任:
期满金:3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
一般身故或全残的按照1.05倍赔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按照3倍赔付;公共交通身故或全残的按照5倍赔付。
特点:交费时间短,意外保障高,到期时间短,现金价值贷款,期满退本。
三、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2013年1月1日截止)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1万元起保,1年到期。
保险责任:到期退本并按照3.75%付息;同时享有:一般身故或全残培1倍,意外身故或全残培2倍的保险。
四、福进万家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每年交2.78万元保费,交10年,共交27.8万元。
保险责任:孩子18-21岁,每年领2万,共8万;
22-24岁每年领2.5万,共7.5万;
30岁,领31万;
31-59岁,每年领1.5万共43.5万;
60-90岁,每年领1.65万元,51万;
百年归西,返还本金27.8万元。共
10年投资27.8万元,得到回报总计168.8万。划得来吗?
(有意者请联系:袁小川201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