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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资质审批流程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0-60137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7 09:34: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防资质审批流程

人防资质审批流程

三、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民防空建设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所需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其他相关材料(3套),包括:

1、企业概况;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4、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5、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6、监理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企业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材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四、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年检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1、《广东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

2、年内监理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4、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五、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延续审批

一、办理对象

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延续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四)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

(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七)资质期内原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流动情况;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个月内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六、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审批

一、办理对象

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3份):

(一)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

(三)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四)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六)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二、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3份):

(一)企业任命文件;

(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资料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个月内核发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完成变更并在网上公布。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七、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所需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其他相关材料(3套),包括:

1、企业概况;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4、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5、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6、监理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企业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材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八、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年检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1、《广东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

2、年内监理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4、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九、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延续审批

一、办理对象

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延续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四)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

(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七)资质期内原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流动情况;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个月内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十、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审批

一、办理对象

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3份):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

3、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4、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5、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6、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二)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3份):

1、企业任命文件;

2、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资料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个月内核发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完成变更并在网上公布。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遗失补办

一、办理对象

遗失补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1、遗失情况说明;

2、申请补办报告;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资料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1个月内核发补办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十二、500万元(含)以上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一、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二、办理条件

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等国有资产办理转让、报损、报废手续

三、所需材料

(一)资产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二)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下载《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人防国有资产处置清单》、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 2.受理机构受理;

3.受理机构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整理上报清单,并通过网上审批后报广东省人防办审查;

4.广东省人防办对受理的相关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家人防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

十三、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装修事后备案

一、办理对象

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装修主管单位

二、办理条件

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按实际情况进行装修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三、所需材料

1、装修情况报告;

2、装修合同;

3、装修竣工结算相关资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工程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到地级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省直管项目直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查后加具意见;

2、主管单位将加具意见的材料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备案。

五、网上办理流程

1、工程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到地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直管项目直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后在网上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地级市人防办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并上报;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备案。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十四、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事后备案

一、办理对象

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转让主管单位

二、办理条件

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按实际情况进行转租或转让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三、所需材料

1、转租或转让情况报告;

2、转租或转让合同;

3、转租或转让相关资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工程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到地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直管项目直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定后加具意见;

2、主管部门将加具意见的资料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备案。

五、网上办理流程

1、工程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到到地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直管项目直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后在网上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地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并上报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备案。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二篇:北京建委资质审批流程

北京建委资质审批:资质审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北京建委资质审批: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北京建委资质审批:人员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三)条所要求资质证书的续期及申报资料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原由省建设厅许可的三级资质,企业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由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出续期意见。其余由省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由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给出续期意见。中央驻陕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续期,直接报省建设厅。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

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3、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北京建委资质审批: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省建设厅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陕企业及省直属企业、申请一级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

2.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

3.企业申请的施工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待相关厅局返回审核意见后,由建设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申请的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全部报建设部审批.

第三篇:消防及人防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消防及人防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1、凡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4、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消防报审手续。

6、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一)项目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2、发出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要求

3、审核

4、出具建设项目方案意见书(三)申报材料

1、批准立项文件、2、规划方案图(一套)(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内发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收到规划规划方案图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修建防空地下室 方案意见书。

二、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核发(图纸审查阶段)(一)项目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二)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材料

2、核发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三)申报材料

1、填报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

2、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四)承诺时限(可同时进行)符合设计规范、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一)项目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二)办理程序

1、受理

2、现场检查、资料审核

3、下发整改意见书

4、整改后核发人防工程竣工表(三)申报材料

1、填报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定表

2、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的意见书(四)承诺时限

1、资料齐全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5个工作日

2、有待整改的项目3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

书》

来源:县人防办 作者:县人防办 时间:11-24 02:21:24 浏览:

申请办理意见书基本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计划和项目报建时,向人防主管部门领取《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和立项报告,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

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制定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和组织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人防主管部门审查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填报《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时提出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定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数额,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指定财政专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签发:

284 字号

选择:【18号 16号 12号】 人防主管部门给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签发意见书。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建设单位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建设单位取得意见书后,应在一年内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签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四篇:建筑智能化资质申请及审批相关流程

一、资质等级划分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10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5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l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l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2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或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

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2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

1、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

2、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

3、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

4、智能卡系统工程;

5、通讯系统工程;

6、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

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

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9、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10、广播系统工程;

11、会议系统工程;

12、视频点播系统工程;

13、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工程;

14、可视会议系统工程;

15、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

16、智能灯光、音响控制系统工程;

17、火灾报警系统工程;

18、计算机机房工程。

二、基本流程

1;公司注册(现有公司不符合要求的)

2;寻找挂靠人员;办理人员保险 3;省建设厅领取资质申请表

4;填写资质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装订成册 5;报送建设厅

6;建设厅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材料 7;现场核查 8;领取资质证书

三、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初审、审核,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

四、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资质申请受理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初审、审核,报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审批。

1、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报送建管处负责受理,商勘察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2、已具有设计或施工单一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1)具有设计资质企业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2)具有施工资质企业的由设计处负责核准,商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设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3、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

(1)具有不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低资质等级证书核准处室负责核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核准处室的厅长审批。

(2)具有相同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由颁发资质证书年限长的核准处室负责核准,商相关处室提出审查合格后,报分管核准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3)已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升级或增项的,由建管处负责核准,商设计处提出审查合格意见后,报分管建管处的主管厅长审批。

(二)资质核准程序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申报和二级以下资质的核准、审批。各市地建设行政部门按省建设厅、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内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的推荐、二级以下资质初审工作。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核准实行专家审查制度,负责资质核准处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凡由省建设厅批准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建管处和设计处按由谁核准分别编号,证书由厅受理中心负责打印并发给申报企业。已具有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新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由原核准处室收回取得原有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提出延续申请,由核准处室商相关处室重新核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由核准处室负责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材料,按建设部建市办[2006]6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规定要求提交。

(四)资质受理时限

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五、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

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

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

15、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16、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1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

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0、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

22、技术装备。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23、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

24、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第五篇:房地产——人防审批

十、人防审批

(一)工作目的: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是市人防办依照《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的人防设施进行行政监督的管理行为,是施工文件审查的要件之一。

(二)主管部门:

市行政许可中心,人防办公室窗口。

(三)工作内容: 该项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领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汇集相关资料如实填写,执要件到窗口进件;

2、进件受理后,到窗口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书》;

3、根据人防建设要求(市内六区按规划民用建筑面积5%,其他区按4%)要求达到应建设人防面积,到市人防办建管站办理人防监督手续,缴纳人防监督费(6级按人防面积1.5元/平方米;5级按人防面积2.5元/平方米缴纳);面积不足的部分,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或扩大人防初步设计并报窗口审批,以期达到应建设的人防面积。

(四)要件: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修建性详细规划;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

4、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

5、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文件。

(五)时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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