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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2446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6:32: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

2015-03-30 更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产业发展中相关行业相关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

第三类: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可参照引进人才住房标准执行。

第四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租住人才公寓或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市国土房屋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住房的需求计划编制和具体分配。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二章 房源安排 第六条 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合理安排人才住房项目及补贴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七条 人才住房房源安排渠道有以下方式:

(一)现有房源。在政府现持有的保障房源中,根据区域配套设施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使用。人才公寓应当独栋安排,并对社会公布。

(二)配建房源。对已实施配建的项目,可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公寓安排计划,选择地铁站1公里半径内或者距离公交站点较近、配套齐全的项目,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对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项目以及位于甘井子区、配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配建房源项目,需安排一定比例配建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三)用人单位自建或改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在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自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四)市场租赁住房。人才可自行到租赁市场租住房屋,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八条 列入市住房保障计划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按照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分类,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等三个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安家费。国内外顶尖人才安家费为3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15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80万元。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依据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且每个层次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方面分高、中、低三个级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场租金补贴比例。

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比例给予补贴。非常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比较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一般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每个层次中,高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中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补贴;低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上述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并适当提高保障比例。

各层次各级别人才的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认定,并对社会公布,以上住房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市内四区政府及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在市租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人才租金补贴标准。市租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浮部分由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为5年。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受理人才住房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对各类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转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市人社局转送的人才名单进行备案,若无异议,加盖备案印章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作为回执返回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回执后,打印《人才住房补贴(或安家费)发放通知单》,分发至申请人,申请人领取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开设个人账户。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人才住房补贴或安家费资金,并将其划拨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安家费一次性发放。租金补贴每年上、下半年各发放一次。对于已处于市住房保障轮候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人社局提供具体认定名单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优先安排。对新申请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安排,摇号确定住房保障对象。领取补贴时申请人须仍在申请时所在单位工作。

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与出租人(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屋局应根据市人社局的年度计划,概算人才住房资金额度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确保年度补贴资金按时发放。

第五章 人才住房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由所属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物业费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保障对象应当自觉、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设置制约和退出机制。

(一)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租赁期满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如拒不退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二)建立定期复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每年对申领购房补贴、租用人才公寓、申领租金补贴的人才在岗工作情况等进行核实,加强资格条件的复核,避免弄虚作假违规现象的发生。第十七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

人才公寓实物配租的承租人不在连工作和生活或人事关系调离我市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购房时,按本办法实施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予以财政补贴,抵顶购房款。

第十九条 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参照市内四区制定各自的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对北三市、长海县引进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员等人才,住房政策可适当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02 20:43 浏览次数:245次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国内外顶尖人才住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包括安家费)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高层次人才住房采取一次性发放安家费的方式;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住房采取住房补贴 或实物配租方式,做到应保尽保;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根据申报数量和计划安排,采取轮候和摇号方式分批解决。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人才住房总体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送交市国土房屋局。市国土房屋局安排各类人才住房(含补贴)计划,并将此计划及当年计划执行 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列入下一财政预算。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列入住房保障计划。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五条 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才分类标准。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以外的高校毕业生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二)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出具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

(三)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第六条 申请人才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到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人才住房,其中对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安家费配套 资金证明;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租房情况证明。人才住房申请经市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市人才服务窗 口转交给市住房保障中心。

对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或本人需持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按 照大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人才住房补贴于每年8月、9月受理。

(二)对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备案,出具《人才住房安家费或住房补贴通知单》,由人才服务窗口将通知单反馈给用人单位。申请人在领取通知单1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对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申报数量和计划安排进行轮候和摇号确定保障对象,为其出具《人才住房补贴通知单》。申请 人接到通知单30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同时在市内四区租房后,应按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到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 续。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三)市财政局按照人才住房财政预算拨付资金后,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备案的人才名单将住房补贴或安家费,划拨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四)现有的保障房源中安排的人才公寓,以及配建的租赁房源中安排的人才公寓公布后,对申报人才公寓的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住房保障中心按 照申报数量和房源数量确定人才公寓租住对象。租住人才公寓对象名单在大连市住房保障网公布。租住人才公寓的,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七条 人才住房按照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分类,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一)高层次人 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三个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安家费。国内外顶尖人才安家费为3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 15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80万元。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依据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且每个层次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方面分高、中、低三个级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场租金补贴比例。

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比例给予补贴。非常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比较紧 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一般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每个层次中,高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中级别的,按市场 租金的60%给予补贴;低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并适当提高保障比例。市场租金标准参照市国土房屋局《关于发布大连市泉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12〕22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为25元/月·平方米,甘井子区为20元/月·平方米,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暂按甘井子区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八条 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人才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同计划一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为5年。人才住房5年租赁期满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如拒不退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购房的,由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单,认定单包含人才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认定单,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方式拨付补贴款。购房补贴款、人才住房、公租房保障之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尚未提出人才住房申请的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住房补贴标准及操作流程,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条件的大专生可落户

2011年12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12月19日,根据这一规定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大连市公安局出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引进人才落户手续以及引进人才落户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及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市政府出台《暂行规定》。凡是我市行政区内引进人才落户及我市新区各类人才落户主城区、新市区都适用这一规定。规定中解释,所谓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

除右表中列出的两类主要人群外,记者还了解到,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根据《暂行规定》,大连市公安局在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新增加了一条内容,即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谁可落户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类型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 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类型

为配合落户新政,专门开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网上审核管理系统 申请落户网上办理省时又省力

在引进人才落户新政策施行同时,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网上审核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1月4日正式启用。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通过网上办理将比现场办理更快捷,而且还可以实现网上预约,根据个人情况来安排办理时间。

市人口结构办的牛雪茜告诉记者,为方便相关人员办理落户申请业务,市人口结构办开发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网上审核管理系统。2012年1月4日将正式启用,届时,广大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将可以实现网上办理业务。

据介绍,1月4日后,引进人才办理申请落户时,程序将大大简化。“原来,不少引进人才需要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手续后,才能到人口结构办申请落户。”牛雪茜说,按新规定,除必要手续,大部分前置手续都被取消了。“原先可能要来回跑个两三趟,现在这个时间全都省下来了。”

随后,人口结构办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和意见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两种方式反馈给申请人。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到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牛雪茜提醒申请人,网上办理只适用于申请落户主城区和新市区的引进人才,而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则还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进行现场办理。

系统还具备预约办理服务,申请人在通过审核后,可以在网上进行预约,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办理时间。“凡是办理了预约服务的人员将不用到现场排号办理,随到随办。”牛雪茜建议申请人尽量选择这种方式。

市人口结构办还提供引进人才落户咨询电话:88053561、88053562、88053560。

记者专门就此次施行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采访了大连市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人口结构办)的牛雪茜,她说,在新政策施行前,我市引进人才落户一直按照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大连市城镇户籍制度管理改革办法》(以下简称《改革办法》)执行。她详细解读了此次引进人才落户新政与以往人才落户政策的不同。

区域划分重新调整

《改革办法》把我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和小城镇来

分别管理。

《暂行规定》作了重新划分为主城区、新市区和新区。主城区调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区;新市区调整为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新区调整为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及普兰店。

牛雪茜解释说,按照新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引进人才均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落户,我市新区各类人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应适用新规定。

落户门槛降低

牛雪茜说,此次《暂行规定》中做了调整,不仅在学历条件上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还取消了“要求夫妻双方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可落户”的规定,只要引进人才落户,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都可随迁,没有任何条件限制,随迁子女也从原先的“未成年子女”放宽到“未婚子女”。

加强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引进 记者注意到,在新施行的《暂行规定》中增加了一条落户人员条件: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牛雪茜表示,这是加强我市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

此外,《实施办法》新增加一条规定,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这是专为解决一些自主创业人员而增加的。

网络申办程序概要

申请人登录“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

点击

“网上申报”栏

进入

“人口结构办”窗口 选择

“户口核准”事项

再选择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

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第四篇: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所需手续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所需手续

一.基本手续:(申请人均须提交的手续)

1.打印“大连市人才引进落户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

3.户口簿(夫妻双方)或户籍证明(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个人未婚声明》公证书(手持从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不需要出具);离婚情况下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个人未再婚声明》公证书;

5.毕业证或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6.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

7.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8.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落户地址确认单》;《同意落户意见书》及亲属家户口簿;《引进人才同意落户意见书》;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10.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须所在学校出具在读证明;

11.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在连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二.相关手续:(申请人根据申请事由提供)

:请持报到证、毕业证、户口簿到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持所下载签有审核意见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下文所述的“基本手续”及复印件1份直接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即可。

为“窗口接件”):教育部学信网无法查到学历的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

人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国(境)外学历认证并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及护照(包括留学期间的护照)。

已在人社局相关部门进行认证的申请人需提交《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不在认证范围内的须提供《考试合格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学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需提交从当前日期起追溯36个月的连续劳动合同和从当前日期起追溯36个月的连续社保缴费明细。

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辽宁省官方网站无法确认的需提交《引进外地人才落户职业资格证书认定证明》;四级职业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从当前日期起追溯12个月的连续劳动合同和从当前日期起追溯12个月的连续社保缴费明细。

新录用人员,公务员须提交《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须提交《大连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调入人员,公务员须提供《公务员转任审批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表》;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

高端人才须准备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进、出站工作的博士后须准备《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介绍信》。进出站博士后无需填表申请。

被投靠人(含被投靠人父母)在主城区、新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准备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无论房屋是否抵押贷款;申请

人须在大连市主城区、新市区有合法稳定工作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之后加盖公章即可)。

以上手续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篇: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拟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事项,可以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所在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经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双方须严格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缴存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再办理缴存登记,但未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缴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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