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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5441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5 15:25: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57号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2007-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医疗等所需费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执行。现阶段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关于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现阶段各地应将经全省两次集中组织核查,民政、财政、扶贫、统计部门会商后报当地政府确认,年人均纯收入在700元以下、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民主评困”、公示。

1?村民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评困”,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村委会要明确专人受理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好记录,及时进行核实。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对经民主评议或公示后复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审核、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要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7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村“民主评困”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申报保障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证。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3?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在过渡时期,可适当简化操作程序,但村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困”,并进行公示;乡(镇)必须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四、关于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和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生产性补贴、临时性生活补贴、捐助资金、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困”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档次。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统计、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五、关于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的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确定,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现阶段保障标准为700元的地区,原则上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划分为五类,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如下表)。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

档次划分参照表

(保障标准为700元/人・年)

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 /人・年)补助水平

档 次

一类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低于200一档季度补助

(元 /人・季度)

不低于125年补助

(元 /人・年)

不低于500 二类

三类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201―300二档不低于100不低于400301―400三档不低于75不低于300四类

五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401―500四档不低于50不低于200501―700五档不低于30不低于120

保障标准高于700元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保障对象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进行划分,原则上也划分为五个档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女孩以及一类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结合本地实际,按其核定的家庭人均补助金额的20-40%或定额增发救助金额。

六、关于保障金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组织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并按照贵州省民政厅、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转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黔民发〔2007〕2号)要求,规范相关服务工作。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要在领取证上如实填写发放记录,保障对象本人以恰当方式予以确认。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七、保障对象的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产煤地区基本生活用煤补贴、地方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审核要按照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应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保障待遇,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销毁。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制度,救助档案要做到一户一档,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保障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将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建立保障情况统计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州、地)民政部门应将保障对象季报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并按要求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八、关于保障资金筹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各市(州、地)人均生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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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 张和平2013年10月24日

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1—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农业、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发改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为县(区)低保工作机构、乡(镇)民政机构配备必要的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切实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级评议、评审和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农村低保每个工作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动态管理,对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生活状况好转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资金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四)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抓好农村低保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定期督促、检查县(区)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九条 农业、林业部门要为民政部门核定农村困难家庭农业、林业、养殖业等各项收入提供参考依据,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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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村低保对象就业或自谋职业,为申请对象出具就业状况和求职登记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统计、发改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和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并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可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临川区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十四条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应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第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常补对象是指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常补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指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对常补对象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至少每半年审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资金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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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父母(岳父母或公婆);

(三)配偶;

(四)子女(包括共同生活的养子女、继子女)及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子女;

(五)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居住地的,由户主通过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居住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有关户籍、收入、是否享受低保等证明材料,按居住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市场价高于八百元或月平均通讯费用超过二十五元)、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因拆迁安臵除外)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学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家庭收入,或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七)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审核的;

(八)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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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筹集、拨付、发放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县(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持身份证、领取证、低保金代发存折等有关证件按月到指定代发点领取低保金,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他人凭领取证、身份证、代发存折、代领证等相关证件代领农村低保金。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要手续齐全,严禁冒领,确保低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家庭所有成员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自谋职业所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收入;

(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一般计算方式:有法院判决(调解)书或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的按生效的判决(调解)、协议书计算。无生效的判决(调解)、协议书的,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标准部分的30%计算);

(四)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得的收入;

(六)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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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算的收入。第二十四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政府、社会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五)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

(六)参加各种保险或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发生伤亡获得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七)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九)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十)子女为农村(城市)低保对象的或者夫妻离异,对方为农村(城市)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固定收入。

第二十五条 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分别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和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来确定其享受金额。

(一)家庭成员中农业户口人员享受的农村低保金额按照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乘以家庭农业人口数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非农业户口人员享受的城市低保金额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乘以家庭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根据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家庭纯收入总和除以家庭人口数确定。长期在外且有固定务工地点的家庭成员,如不能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收入难以确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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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果实际消费水平高于低保水平的,则不予保障。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通过村(居)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

(五)优抚对象的优抚证;

(六)残疾人的残疾证;

(七)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八)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的《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九)县(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 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核。

(一)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

(二)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民主评议时应当有乡(镇)驻村干部参加。评审小组成员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中选取;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民主评议可以一个月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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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对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2日内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五)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六)将核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对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2日内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三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救助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

(一)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并签署意见,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审批金额;

(三)对拟决定给予农村低保救助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章。对无异议的,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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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农村低保救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无正当理由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四)玩忽职守,损害农村居民低保权益,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施行的。

第三十六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追回低保金。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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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

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阳府发〔2007〕3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每年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奖励等。

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教育、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对象的调查、复核、公示和低保金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书接受、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服务。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凡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有违反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法律法规行为,没得到依法处理的;

(七)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与户主无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挂靠户口人员;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特殊原因辞掉工作的;

(十)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好逸恶劳的人员;

(十一)享受低保期间有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第八条 家庭人口的核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以《婚姻法》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为依据,按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并共同生活的依据核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户口不在本县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申请人家庭计算人口。

第九条 家庭年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折价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二)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房屋交易所得收入以提供的房产交易有关凭证为依据,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逐年分摊计完为止;出租房屋收入以租赁协议为准,需经村委会入户调查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家庭收入。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人未与被赡养、扶养和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非农业人口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计算申请人家庭的赡、扶、抚养费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县农村低保标准(非农业人口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赡、扶、抚养费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虽有协议、裁决、判决,但数额低于给付方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家庭人口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数)后的30%的作为申请人家庭的赡、扶、抚养费按30%计算;给付方有两个以上需要赡、扶、抚养对象的,计算其需负担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上述计算应保证给付后给付人家庭实际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补偿金或安置费等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部分后,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办法计算家庭收入:

(一)家庭中有外出打工或在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的工资证明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证明工资计算,工资证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不能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的,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为440元/月)计算收入;

(二)车船驾驶人员的收入按每月不低于600元计算;

(三)在新县城使用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400元,摊位按250元计算月收入,无固定门面或摊位最低按200元计算月收入;在乡镇政府驻地使用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250元,摊位按180元计算月收入,无固定门面或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区别不同地段门面最低按150元,摊位按130元计算月收入(年收入按月收入×12计算)。

(四)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非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不纳入农村低保,但其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打零工、下散力等收入应据实申报,凡没有如实申报的按每月不低于重庆市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对拥有农业生产资料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又不属于以上各款情况的,按该乡镇农村上年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其个人收入。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无农业生产资料的人员,又不属于以上各款情况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个人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贫困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和丧失劳动力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医院的鉴定证明;2.家庭成员中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应提供一次性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中有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复印件;4.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5.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要出具月收入证明;法院判决(调解)的赡养、扶养、抚养费要提供判决(调解)书复印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要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6.有外出打工的,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供上述复印件时必须同时提供其原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署名对复印件签注验讫意见。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2人以上应深入申请对象家庭,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其他有效形式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申请对象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在《云阳县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入户调查表》上签名确认。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成员由村委会主要干部、村民代表、乡镇驻村干部组成,可邀请驻村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加,人数为7至9人。村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低保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上报乡镇的人员,提出建议补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委会要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的原因。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保证民主评议的规范、准确、公平、公正。

(四)一榜公示。村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拟享受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书写必须规范、醒目,公示地点必须在村务公开栏等固定、显眼、群众集中的地方,公示时间必须在5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并公示。

(五)乡镇审核。对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家庭,由村委会填写《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拟享受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的原因。

(六)二榜公示。乡镇审核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在5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七)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户给予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八)三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批后,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所在的村委会张榜公布5天,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九)按月发放低保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待遇的次月起以货币形式由各乡镇按月组织发放或委托辖区金融机构打卡发放;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

每年10月底前为农村困难家庭提出低保申请时间;11月1日至15日为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时间;11月16日至20日村委会一榜公示时间;11月21日至30日为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和二榜公示时间;12月1日至20日为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的时间;21日至25日为各村对县民政部门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三榜公示时间;12月26日至31日为填证、造册登记及资金安排时间。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和村委会要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进行追踪调查,凡享受对象已经失踪或死亡的,应及时办理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审核,未经审核的自动失效。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程序申报,并及时审核、审批。

第四章 保障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今后,由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状况适时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突出保障重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救助金额。坚持按月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际需求每年年底提出下一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民政、财政部门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助和资助。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或销毁。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分级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逐级填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申报程序、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资金支付情况等;并公布县、乡镇、村三级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县民政部门应接受公民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诉并负责办理(县民政局举报电话:85865923)。

第二十条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县民政部门的责任追究制

县民政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低保享受对象进行审批,不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造成全县的农村低保工作不能正常有序开展,视其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单位在目标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直接责任人在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严格执行农村低保政策,对农村低保工作组织管理不力,在低保动态管理过程中不按程序管理,审核把关不严,不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将低保资金挪作他用,弄虚作假,故意套取上级资金,对群众投诉不认真调查处理,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经县民政部门随机抽查,如在已享受对象中有超过5%“应保不保、不应保而保障”的,该乡镇人民政府在三个文明建设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在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入户调查人员全额追回或赔偿损失的低保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村委会的责任追究

村委会不认真履行职责,入户调查不认真仔细、把关不严、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接受吃请、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资金,向低保对象乱收费,不认真进行低保民主评议,搞暗箱操作,不按规定进行张榜公布,不按低保政策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从而造成群众意见大,社会影响较坏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低保对象的责任追究。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停止或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3倍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民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金的;

2.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故意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或村委会,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

单位出具不实证明材料,责任人是党员、干部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辱骂、欧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况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低保工作考核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范文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6-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快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六)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订、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金筹集、管理和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与扶(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中正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六条第六条 无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其年收入本人留存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金额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其他成员年收入。?

第七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第八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各区、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不能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第九条 根据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不同情况,对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

(一)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予以救助。?

第十条第十条 根据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情况,科学划定保障档次,按照就近靠档的办法进行保障。保障档次不得少于3个档次,具体档次标准由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的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二)外出务工收入;?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地等获得的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六)各种保险金、补偿金、退休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

(七)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八)困难家庭得到的救济款(物)和捐赠款(物);?

(九)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补助收入;?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有效的收入证明,按上当地土地抛荒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分为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和具备完全劳动能力5个等级。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等级,由区及县(市)民政、卫生部门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由村民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赡养、扶(抚)养费的计算:?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

(二)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应按一定比例负担赡养、扶(抚)养费;?

(三)有判决、裁决或协议的,依据判决、裁决或协议计算,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赡养、扶(抚)养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区、县(市)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由政府、学校和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及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八)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3日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3日以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及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区、县(市)农村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程序;跨区、县(市)行政区域迁移的,持迁出地区、县(市)管理审批机关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管理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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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资金以区、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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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下建立农村低保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低保的资金纳入专户,由财政部门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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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纳入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及时拨付保障资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财政部门每季度初应将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拨付到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发放。财政部门应为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解决社会化发放所需的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用户随时支取低保资金。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或由乡(镇)民政助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财政所工作人员2人以上共同代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金融机构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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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政府应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农业、卫生、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并在民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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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加强农村低保力量,调整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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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贫困居民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法律援助、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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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分级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和保障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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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及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低保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领取的保障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对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低保待遇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济制度。能否深入贯彻党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牢固构筑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救助和扶持、输血和造血、政策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剖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24个乡镇279个村(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7.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9.8万人。为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2004年初,我县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委、县政府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县、乡、村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的通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配套文件,按照“四个满意”和“三个确保”的要求全面健康有序地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至今年三月底,全面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县39万农业人口中,18069名年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贫困居民享受到农村低保,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62%,月均发放保障金65.9万元(其中省财转移支付补助 70%,县财配套30%),人均月补差36.5元(其中五保户人均月补差83元,特困户人均月补差32.8元),受保对象中五保户1373人,社会老人1024人,计生困难户1656户4221人,残疾人1076户2548人,其他困难户2172户(含特困归侨31户50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存在问题:

自2004年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个月时间了,客观地说,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维护我县农村社会安定和稳定,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实施过程和效果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界定难。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称,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四大项。但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以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份、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加之有的农民拒绝如实提供其个人状况,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未赋予民政部门、乡政府、村民委会员对本行政辖区内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导致家庭收入界定难。

2、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难以界定。统计农村家庭人口,一般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簿登记数为依据,但在实践中,有的农村居民实际现有的共同生活家庭人数与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总人口数不一致,这种“人户分离”现象给农村居民家庭人口的计算带来一定难度。

3、农村低保工作透明度不够。有些乡镇、村民委员会,由于有怕麻烦的思想或受人情观念、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申请低保的农户,没有调查摸底,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也没有公示,直接由村两委或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确定,有优亲厚友现象。

4、部分村未实现“应保尽保”。我县虽然已经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农村低保工作任务,将18069名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未考虑地域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加之时间紧(省政府规定今年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等原因,部分经济水平较差的乡镇、村可能还有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未曾入保,导致“漏保”。

5、农村居民返贫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改革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减轻贫困农民的生活负担,从而使他们能够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但由于受目前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保障程度比较低,农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扶持扶助政策不够健全,相应配套措施比较缺乏等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农村低保户虽然一时基本 解决了生活困难,但又可能因病、因子女上学或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重新返贫。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制。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制是顺利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县、乡民政、统计、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未雨绸缪,尽早组织人员深入乡村访贫问苦,了解情况,摸清实情,并将贫困对象建帐立卡,设立台帐,台帐应包括家庭人口、收入、劳动力状况、致贫原因等相关内容,从而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心中有数,胸有成竹,为下一步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由于受地域、生产者、生产力状况等因素影响,因此,制定保障标准应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宜细不宜粗,宜繁不宜简,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一是要努力探索“三类”乡镇不同保障标准。高坎抚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应当将保障标准适当提高(建议以1100元为宜),避免出现“无人或少人入保”现象;城关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保障标准应当基本持平(建议以1000元为宜);金丰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较不发达地区,应当降低入保门槛(建议以900元为宜),保证“应保尽保”。二是要对不同家庭结构实行不同(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保障标准。主要以其家庭结构成员是否有劳动能力为参考标准,无劳动能力者(如五保户、残疾户、重点贫困户等),应当实行全保,而有部分劳动能力者的保障标准应当略低于无劳动能力者,略高于有劳动能力者。三是要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适当调整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硬性指标,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保障标准也应随之作适当变化。

(三)、准确界定家庭收入。准确界定家庭收入,是低保工作的难点。当前,主要应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建立农民工外出务工登记制度。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出就业,应当即时向村委会告知或登记,劳动就业单位应予详细登记,并通知所在乡镇、村,从而能够准确掌握其就业及工资性收入状况;二是要逐步规范经营性收入计算口径。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因地域因农户本身能力而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大体上根据当地统计局上半年采用的农产品第一次交易价(计算农产值的单价)乘以农业部门提供的亩产一般经验下限匡算出收入,再扣除生产必要费用得出纯收入;三是应当尽快制定法律,赋予民政部门必要的居民收入调查权,使民政部门能够更好地掌握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 况,准确核定其家庭收入。

(四)、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运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关键环节。按照农村低保申报工作的要求,村(社区)居委会应成立村(社区)居书记或主任任组长,支部委员或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县(乡)人大代表为成员的低保对象资格评议小组,收到低保申请后,村(社区)居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乡(镇)要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队,落实包村领导责任制,由包村领导任队长,负责指导、督促村(社区居)委员会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乡(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村(社区居)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申请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情况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确定的低保对象名单、补助标准情况及时反馈至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7天,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领取证》。

(五)、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动态管理,既是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村低保工作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应转移到动态管理方面来。县、乡、村三级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档案,一是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不存在有收入变动的低保对象,列为享受低保待遇中较为稳定的群体,经常予以关心慰问,尽力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二是把年龄偏大、身体不好,就业机会较少的低保对象及在读大学、职高或技校即将面临就业的低保人员,列为享受低保待遇中相对稳定的群体,采取定期走访形式进行管理;三是把比较年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低保人员,列为有隐性就业,享受低保待遇相对较不稳定的群体,经常了解他们的隐性就业情况,依据实情给予及时变更,从而实现动态管理的目的。

(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顺利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力保障。县、乡、村三级要开通低保工作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了解低保政策,畅通投诉渠道;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肃查处,维护低保工作纪律;县、乡人大代表及其工作部门要定期视查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监督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使农村低保工作真正成为一项“阳光作业”。

(七)、制定配套政策。农村低保制度是反贫困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解决的是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困难问题,解决不了农村低保对象的根本问题。为了弥补农村低保制度的缺陷,由全社会联手,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积极打造农村社会体系的新平台,是我们防范“返贫”的一个重要措施,一方面,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和实施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如:教育部门要实施义务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的政策,建立就学援助制度,救助失学学生;医疗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路子,发展农村医疗保险,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患重病的农村困难居民实施医疗救助;建设部门要建立危房翻建补助制度,解决低保对象住房困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工技术技能培训,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建立农民工外出务工援助制度等等。另一方面,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扶贫捐赠、包户扶贫和慈善活动,为贫困对象提供生活帮助;要大力发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救助组织,特别是志愿者组织,为贫困对象提供志愿性的家庭服务;要充分调动民间的积极性,经常性地通过各级各类组织,持续开展“献爱心”等社会募捐活动,建立社会弱者权益保障基金,为贫困对象提供切实帮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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