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后直接拨付,非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行政部门,再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二章 分期拨款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以分期拨款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分期拨款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6%。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参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津补贴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九条 在项目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申请分期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分期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三章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企业牵头承担的会商项目和支持重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可采取分期拨款的支持方式。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省财政科技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十五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第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期拨款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拨款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的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分期拨款项目一般在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原程序上报省科厅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自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和审计。
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一般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与会计年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并进行立项审核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在人代会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尽早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需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鼓励项目立项后,利用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拨款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分期拨款项目首期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全过程,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或省财政厅已下文补助经费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市、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
【201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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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研转化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该单位预算,由该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支付;项目承担单位为非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厅(本级),再由省科技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协作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至合作、协作单位。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分期补助及开支范围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省财政一般以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立项后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达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有创业风险资本、金融资本先期介入的项目及省财政、科技部门同意的其他项目可采取分期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分期补助的科研转化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为500—8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为300—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实列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9%的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中激励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8%。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或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激励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直接用于本单位课题组成员的激励支出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申请分期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条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166号)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财政部门、省科技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第十一条 省科技部门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部门确认。
第三章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可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科研转化经费一般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实施该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所取得的技术、经济实绩。
第十四条 省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部门与省科技部门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省财政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额度一般不高于项目实施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拓展科技投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开发科技金融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分期补助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九条 需要核拨合作、协作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核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对核拨经费单独列账,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转化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分期补助项目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按原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原程序报省科技部门审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根据研发活动安排自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科研转化经费。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
建立与会计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省科技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经立项审核后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尽早尽快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转化经费预算应当以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须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项目立项后,鼓励利用自有资金和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财政资金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单位不得以配套资金先行支付为由要求将财政补助资金拨回其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科研转化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探索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如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取得的绩效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客观评价项目实施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获取情况、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情况,成果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等。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转化经费使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转化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
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实施的开放共享。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研转化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省科技部门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7〕306号),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全过程信用管理。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科技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完善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的科研转化项目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转化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研发人员构成、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0〕382号)同时停止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7
浙财教〔2010〕3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后直接拨付,非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行政部门,再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二章分期拨款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以分期拨款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分期拨款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6%。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参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津补贴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项目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申请分期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分期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三章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企业牵头承担的会商项目和支持重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可采取分期拨款的支持方式。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省财政科技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十五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期拨款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拨款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的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分期拨款项目一般在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原程序上报省科厅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自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和审计。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一般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与会计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并进行立项审核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在人代会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尽早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以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需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鼓励项目立项后,利用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拨款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分期拨款项目首期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第三十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全过程,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或省财政厅已下文补助经费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市、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提高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省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实用性、培育性和应急性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鼓励中青年卫生技术人员积极申请。
第四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主要由省财政科技、卫生事业等经费支持。
第五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主要有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省医药卫生重大科技项目(省部共建项目)、省医药卫生重点科技项目(重点项目)、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般项目)、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青年人才基金)、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成果推广项目)、省医药卫生软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第六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九条
项目申请前,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科技发展需要等,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并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省医药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卫生厅统一编制,省部共建项目表格由卫生部统一编制)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按省卫生厅每年科技计划申报文件的要求,实行网上申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不符合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
(四)申请经费过多,本厅无力支持;
(五)已承担省卫生厅课题二项以上(含二项)尚未完成者;
(六)以往承担项目验收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省部共建和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在网络评审后可再进行会议或书面评审。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科技计划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与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每年下达一次,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由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丙方单位。有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省卫生厅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是: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及保证专款专用;
4.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6.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三)丙方的责任是:
1.匹配项目有约定的研究经费;
2.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5.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接受委托组织一般项目的验收等。
第十八条
各类计划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省财政当年的经费额定进行统筹安排,并要求由承担单位进行经费配套,省部共建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成果推广项目、软科学项目等原则上要求以1:1的比例配套,青年人才基金要求以1:2-3的比例配套。
第十九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能科室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必要时,甲方可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直接进行调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建立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省部共建项目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年底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汇总后向本厅提交项目管理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及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据库和专家库,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须进行项目验收, 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研究质量、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个别申请和集中申请等方式,省部共建项目、重点项目以及提前完成计划合同的项目由承担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省卫生厅批准后组织验收;其他类别项目根据项目合同规定期限由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统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省卫生厅同意后委托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主管部门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项目验收情况及本部门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通讯二种形式,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时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
(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总结材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配套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织部门在对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5-7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验收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功能演示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不通过。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通过,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不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省卫生厅出具验收证书,验收证书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依据。省卫生厅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项目验收结论,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和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特别好的,本厅将视需要滚动支持。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没有完成;
(二)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
(六)超过原定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三)、(六)、(七)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厅批准,结余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后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省卫生厅的各类科技项目和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厅此前已发布的有关科技计划(基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XX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科技有限公司 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促进项目研发进程,降低项目研发成本,规范项目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项目指经公司批准、纳入公司项目管理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定型结束的全过程。项目转入批产以后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研发项目实行“突出研发进度、重视研发成本、激励研发热情、关注研发效益”的财务管理原则,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财务分类
第五条 按项目研发的经费来源分为:
(一)自筹资金研发项目: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战略,公司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资金来源全部通过自筹资金解决的项目。(二)外来资金研发项目,包括:
1.合同资金研发项目:指公司受外部单位委托,有合同或协议资金作为项目研发资金来源的项目。
2.合作研发项目:指公司从发展战略出发,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签订研发合同或协议,项目研发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合作单位,一部分来源于公司自筹的项目。3.拨款资金研发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资助的专项科研经费。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设计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2.专用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3.材料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4.外协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5.事务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6.管理费:包括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7.试验费:包括项目小批量试验、工业性试验费用。第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二)科技项目经费以项目立项报告批准金额为准。确需对项目经费总额进行调整的,需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三)项目资金的审批、报销分别遵照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及权限管理规定》、《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四)为提高项目研发效率,在项目研发成本预算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研发物质的管理及研发费用的统计与归纳
1、公司研发物资的请购按研发流程执行,与正常生产请购区分开。
2、研发请购流程
请购部门—总经理审批—采购部购置--财务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预算是对项目研发的成本要素作出的价值预测。包括直接成本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
(一)项目直接成本(含资本性支出,下同)预算包括技术咨询费、会议费、评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外部试验费、检测费、工序协作费、原辅材料费、工装制作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研发的直接支出。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包括项目组成员薪酬费用(含工资附加及社会统筹)、项目应承担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水电费等项目研发的间接支出(统称项目管理费,下同)。
第九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由财务部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但不纳入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和项目结题考核,仅作为项目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预算期可以跨越会计,按项目研发的计划时间执行。同时,作为公司全面预算的组成部分,项目预算还应按会计编制辅助预算。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应按项目的研发阶段,分成本、费用要素编制,为项目管理和阶段性考核提供依据。
第五章 项目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项目通过立项后,针对研发项目设立独立账套,按项目开展辅助核算,全面、真实地记录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辅助核算的二级及以下科目应根据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规范清晰,便于理解。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项目建立成本数据库,收集项目来源、项目组成员构成、投入工作时间、启动时间、投入工时、工作计划、阶段划分、阶段验收标志、项目成果、项目成本预算、设计目标成本、与项目有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合作对象及其执行、结算、付款等信息,统计项目在各阶段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及资本性资金支出情况,为项目成本控制、成本核算、项目管理提供依据。第十五条 财务部及时统计项目成本实际开支情况,定期(按研发阶段、按)或不定期地将项目成本实际开支情况反馈给总经理,便于总经理掌握项目财务资源(成本预算)的使用、节余情况,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发生成本费用时,应首先到项目管理员处办理审核登记。项目管理员应建立项目开支台帐,序时记录项目直接成本的开支情况,定期(按月)与财务部核对,出现偏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调整,保证与财务部记录的一致性。第十七条 记录项目直接成本开支的辅助核算账套应该在会计核算账套体系内设置;记录项目间接费用开支的辅助核算账套可以在会计核算账套体系之外单独设置。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共同构成项目成本费用的完整内容。
第六章 项目财务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组是项目财务考核的对象,考核结果适用于项目组全体成员。第十九条 项目财务考核实行结果考核的模式,通过项目财务目标的实现情况,实现对项目研发的效果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考核的内容是项目财务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项目直接成本预算完成情况和设计目标成本实现情况两个部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以后,财务部收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计算预算执行偏差,经总经理确认后,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以后,财务部根据项目最终产品的实现成本与项目立项时设定的设计目标成本的对比情况,计算设计目标成本的实现情况,并结合项目最终产品可能给公司未来带来的经济贡献,提出奖惩建议,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