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
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
第一篇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活动。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内容:是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探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如探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内容:(1)、界定探矿权的时间与空间;(2)、设定取得探矿权的权利和义务:(3)、界定探矿权的权利和义务:
(4)、受理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5)、征收探矿权使用费;
(6)、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管理;(7)、管理有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出让;(8)、保护合法的探矿权。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保证探矿权人有适当的范围进行勘查,又避免探矿权人申请范围过大,国家对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做了规定。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国家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以1'X1'为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纳入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除石油、天然气勘查为7年外,其余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时间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矿产勘查工作程序的划分: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1766-1999)将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1)、预查
初步野外观察,极少量工程验证结果,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预测,提高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的矿产资源。(2)、普查
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概况,大致掌握矿体(层)的形态,产状质量特征,大致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已进行了类比研究,最终应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或圈定出详查区范围。(3)、详查
基本查明地质、构造、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进行类比或实验室流程实验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可供预可行性研究,矿山总体规划和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4)、矿产勘探
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后,经过加密各种采样工程,详细查明矿床的形态、产状、大小、空间位置和矿石质量特征,详细查明矿体开采技术条件。为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提供依据。
四、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负责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矿权;
(6)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8)对探明的可开采的矿产资源申请探矿权保留;(9)将探矿权依法转让;
(10)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二)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7)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筒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探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方式取得。对于铜、铅、锌、铝土矿、钼矿、金矿、银矿等高勘查风险的矿产资源,且在探矿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探矿但未获得探矿成果,以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对于煤炭、铁矿、石膏、石墨等低勘查风险的矿产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 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源,以“招标、拍卖、挂牌” 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仍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须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度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款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七、探矿权的变更、保留、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探矿
(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
(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权变更登记
在探矿权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1)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二)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的,可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限,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最长保留期为6年。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但仍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探矿权延续
探矿权人在履行了探矿权义务的基础上,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探矿权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探矿权注销
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律事由(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或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的,因故撤销勘查项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即为探矿权注销。
八、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必须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活动,每年投入资金下限由法律规定的,具体是:第一个勘查年度不少于2000元/年;第二个勘查年度不少于5000元/年;第三个勘查年度不少于10000元/年;以后勘查年度不少于10000元/年。
九、探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工作计划,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这么文件及工程布置图等附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申请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乡镇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探矿权设立后,乡镇国土资源所可协助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相关工作。
探矿权人开始勘查作业时,应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股室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共同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情况及时上报。
乡镇国土所协助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度检查,协助开展一下主要工作:
(一)年度检查主要内容
(1)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2)资金投入情况;(3)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现场调查;
在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本辖区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按规定上报。
(二)探矿权检查应提交的资料
在探矿权检查时,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下列材料进行清点,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矿产资源勘查本年度野外事故情况;(2)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二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采矿权纠纷;受上级部门委托参与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工作登记有关工作。
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基础知识 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矿产资源管理概念: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度,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二)何谓矿产资源:地质学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液、气态的自然资源。”
(三)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168种:
1、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沥青、铀、地热等11种)。
2、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金、银、钼等59种)。
3、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磷、水晶、石膏、宝石、大理石、花岗石、砂石、粘土等92种)。
4、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气、二氧化碳气、氡气等6种)。
目前我县已开发的矿种主要是铁、硫铁、瓷土矿、叶蜡石、普通萤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共九种矿产。
(四)采矿权、采矿权人
1、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
2、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矿区范围面积是指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投影范围的面积。
3、矿区范围保留:从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权范围到领导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要经过一段时间,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不得超过2年;小型不得超过1年。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登记。
(五)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1、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①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②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矿产资源;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发证矿种34个,天然气、石油、贵金属、矿泉水等)。④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
①除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②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③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3、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4、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
(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
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以上的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省厅制定了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如砂6万吨,粘土5万吨,石料10万m3)。
采矿许可证到期,矿产资源未开采完的矿山,采矿权人可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可以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 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的费用包括:
1、采矿权价款: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采矿权审批机关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他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所收取的费用。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由采矿权人向登记机关缴纳的价款。
2、采矿权使用费:是国家将矿产资源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费用。采矿权人按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不足0.1平方公里的缴纳100元。
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矿产资源所有人(国家)缴纳的一种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资源税:是国家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全部进入市场,实行有偿取得,实行招、拍、挂。
(八)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采矿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采矿权后,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采矿权人的权利:(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2)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的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3)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
(5)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的义务:(1)有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开始矿山施工作业的义务;
(2)有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的义务;(3)有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4)有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按时办理年检或注册手续的义务;(5)有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税、费的义务。(6)有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的义务。
二、采矿权管理
乡镇国土资源所可协助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材料、采矿权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及转让申请登记材料进行清点的初审。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管理
采矿权申请登记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申请)和申请采矿权管理两个步骤; 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预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区范围、矿种、位置、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如申请的矿产资源储量为整体矿床的一部分,应说明其与整体矿床的关系及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和影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初步方案、拟开采矿山建设资金来源等;
2、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书;
3、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储量评审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5、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以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的以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000至1:5000);
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还应出具该区域有效勘察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9、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中止报告、资金投入情况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10、计算机报盘。
11、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采矿权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不再预申请)。乡镇国土资源所调查初审的重点内容
1、所申请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有无矿业权纠纷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格要求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包括拟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矿种、位置;资源储备、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产的一部分,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4、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以省级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为依据
5、现场调查。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明显,图与实践相符;土地使用权属明确;地上物处置方案妥当;地质勘查报告,划定的范围要与储备规模、生产规模相适应、采矿权申请人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采矿权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具有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及设备条件);
5、矿产资源预申请或采矿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6、占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9、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项目立项的核准、备案文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的批准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申请办理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14、申请办理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需提交黄金生产批准证复印件(验原件);
15、计算机报盘
16、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乡镇国土资源所调查初审的重点内容
1、所申请矿区范围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有无矿业权纠, 纷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格要求
3、是否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提供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在港口、机场、国防等重要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大型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公路铁路等开采资源的);
4、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现场堪查和矿产储备的监测
5、现场核实。必须2人以上到现场调查,经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是否与现场相符。
(二)采矿权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延续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书复印件(验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储量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核实报告或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评审结果;
5、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矿山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标准的证明文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证明文件;
9、资金证明文件;
10、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证明;
11、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2、所开采的矿山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或包括支付发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勘查单位证明文件等);
13、计算机报盘;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矿山用地证明文件)。(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三)、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到到及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转让采矿权;(2)变更矿区范围;(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4)变更开采规模和方式;(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采矿权主体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采矿许可证转让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人资信证明;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书、矿产资源核实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8、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批准文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0、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1、计算机报盘;
12、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矿山用地证明文件)。(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变更(扩大)矿区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以地形地质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扩大范围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扩大矿区范围内已做过普查以上地质勘查工作的,应提交含扩大范围资源储量状况的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占用储量登记书;
(2)扩大矿区范围内未做过地质勘查工作的(不含储量动态监测和复核工作),应提交详查地质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含扩大范围的占用储量登记书;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的保证金)文件;
11、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2、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3、计算机报盘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变更(缩小)矿区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以地形地质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缩小矿区范围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缩小矿区范围内有储量且为开采过的,应分别提交划出范围资源储量分割的地质报告和未划出范围内仍占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占用储量登记书;
(2)划出范围资源储量已开采过的,或没有资源储量的,应分别提交划出范围矿段闭坑报告或放弃范围地质报告和未划出范围仍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残留(仅限有剩余资源储量的)占用储量登记书;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的保证金)文件;
11、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2、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3、计算机报盘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变更主要开采矿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以地形地质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登记申请,应提交变更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变更矿种的占用储量登记书;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的保证金)文件;
11、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2、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3、计算机报盘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变更开采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以地形地质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7、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的保证金)文件;
10、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1、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2、计算机报盘
13、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采矿权注销应当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4、关闭矿山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时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生产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交纳情况等)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5、经评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应评审备案证明和汇交证明;
6、残留矿山资源储量登记(仅限有剩余的资源储量);
7、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缴纳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金缴存情况证明;
9、计算机报盘
10、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含义: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代表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质和量,并进行登记统计,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家底,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信息,分析矿产形式,对矿产资源的积累、储备、使用和配置进行政策导向和调整,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我国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其管理的对象是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总量(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和资源量),管理相对人是各类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涉及地质勘查的各个阶段和采矿生产的全过程。
(二)资源储量的分类:
1、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按地质勘查可靠程度分:查明的矿产资源的潜在的矿产资源两大类。查明的矿产资源:是指经勘查工作已经发现的固体矿产资源综合,其形态、位置、产状、规模、品位、质量、数量已经查明。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种。潜在的矿产资源:是指对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经过预查得出的结果。有足够的数据并能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型类比的那部分资源量。
(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包括矿产资源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1、矿产资源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主要图件、报表、附件;(4)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压覆主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文。
2、矿产资源统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需对矿产资源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矿产资源统计一年的为周期,一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采矿权人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然后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第二篇:矿产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
【简述】 至2012年,曲靖市已发现47种矿产资源,探明29种矿产、254处矿产地。按矿种划分:煤炭155处,铅矿10处,锌矿10处,锗矿7处,镓矿1处,镉矿3处,锑矿1处,钒矿2处,金矿(岩金)3处,银矿(非伴生矿)1处,银矿(伴生矿)3处,硫铁矿7处,硫铁矿(伴生硫)1处,铁矿6处,铜矿(非伴生矿)1处,锰矿1处,磷矿9处,重晶石1处,电石用灰岩2处,普通萤石2处,冶金用白云岩1处,耐火黏土2处,石膏1处,膨润土1处,水泥用石灰岩10处,水泥配料用砂岩4处,水泥配料用页岩1处,水泥配料用黏土3处,水泥配料用泥岩1处,饰面用大理岩1处等。煤炭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22.613881亿吨,保有资源储量为116.57776亿吨,占全省40.21%,预测资源量约270亿吨;铅矿保有资源储量643267吨,占全省10.23%;锌矿保有资源储量1133709吨,占全省6.87%,预测资源量约700万吨;锰矿保有资源储量511.3万吨,占全省5.41%;锑矿保有资源储量2986吨,占全省1.22%;硫铁矿保有资源储量3.61323亿吨,占全省73.62%;水泥用石灰岩保有资源储量5.65147亿吨,占全省21.7%;磷矿保有资源储量9.29430亿吨,占全省21.92%,预测资源量约63亿吨;铁矿保有资源储量3853.73万吨,占全省1.09%。已开发利用煤、磷、铅、锌等36种矿产。全市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行为,加大审查配置资源力度,加快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步伐,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成绩。
【资源审批管理】 2012年,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申报、登记实行会审制,严格执行《矿业权会审制度》。全年共审查各类矿业权报件526件,其中:探矿权报件206件(年检172件,转让10件,延续18件,变更3件,注销2件,保留1件);采矿权报件320件(新立3件,延续124件,变更157件,转让34件,注销2件)。审查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80个。自2012年8月1日起,矿业权申请除地质调查备案、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矿业权顺延三个月、变更勘查单位备案及采矿权抵押备案需直接向省国土厅申请,其余报件全部由县级收件。针对到2012年8月1日市内大部分县(市)区网络没有联通或联网审批设备未到位等原因导致不具备联网审批条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对上报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到市级收件窗口报件,确保矿业权人的申请报件能及时接件办理。按照省厅要求的工作时限办理,省厅办理结束下达领证通知后,及时通知矿业权人到省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使矿业权审批更加公开透明高效。自联网审批以来共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报件151件。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有偿使用、合同管理”的要求,对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上报的2013年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经审查并报市矿管会同意,上报省厅审批15个探矿权,同意县级审批的88个普通建筑用砂、用石采矿权出让计划。
【采矿权市场建设】 2012年,曲靖市凡新办矿一律实行拍卖、挂牌出让,涉及市、县两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新立、转让统一由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公开交易。转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活动的通知》,并认真贯彻落实。全年市交易中心共出让转让矿业权29宗,出让转让金额1271.83万元,其中:采矿权出让17宗,金额270.61万元;采矿权转让12宗,金额1001.22万元。
【采矿权标志牌设立】 2012年,曲靖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全市采矿权人按要求设置采矿权标志牌。截至2月25日,共设置采矿权标志牌1151块,其中:富源县337块,罗平县161块,陆良县89块,麒麟区181块,沾益县100块,宣威市377块,师宗县86块,会泽县102块,马龙县78块。至年底,全市采矿权均设立了采矿权标志牌。
【矿村共建】 2012年,曲靖市全力推进矿村共建工作。全年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矿村共建协议220份,要求矿山企业签订补充协议16份。截至年底,全市共有501家矿山企业参与矿村共建,启动实施矿村共建示范点建设300余个,签订《矿村共建协议》454份,矿村共建项目达3032个,协议投入资金18.1亿元,已实施842个项目,投入资金5.8亿元,正在实施590个项目,预计投入资金4.8亿元。截至12月,全市累计投入资金36亿元,发展56个惠农产业,完成201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植树造林8.3万亩,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120个,修缮旧房1.5万余户,修建通村油路(水泥路)900千米,修建水利工程600余件,配套修建学校110所、医务室108个、文化中心93个、超市72个,促进了农民增收,解决了20余万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储量管理】 2012年,曲靖市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储量评审备案程序,提高评审备案质量,全年共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201个。在聘请相关专家组初审的基础上,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查84个(其中:压覆矿产资源20个,未压覆64个)。
【矿业规费征收】 2012年,曲靖市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全年共征收入库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43885.5998万元。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数据上报工作,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收尽收,全年共征收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23704817.27元。
【地质找矿】 2012年,曲靖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年地质找矿行动计划的意见》和2012年5月8日全省找矿突破战略工作会议要求,组织云南华联矿产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一四三煤田地质勘探队、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一七队有关专家和科室人员编制《云南省曲靖市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方案》(2010~2020年),由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杨络鸣)
第三篇:矿产资源管理-曲靖
矿产资源管理
【简述】
曲靖市矿产资源丰富,至2009年底,已发现47种矿产资源,探明29种、225处矿产地,总储量354.7亿吨,潜在经济价值12947亿元,其中:煤、锗、磷、铅、锌、锰、硫铁、水泥用灰岩、铁、锑等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居全省前十位,煤居全省第一位,锗和磷居全省第二位。煤炭探明储量87亿吨,预测资源量约270亿吨,并且煤种齐全、煤层厚、煤质好、埋藏浅、易筛选,是全省的第一产煤大市;铅、锌探明储量497万吨,预测资源量约700万吨;磷矿探明储量约10亿吨,预测资源量约63亿吨;此外,已探明水泥用石灰岩4.83亿吨,铁矿3376.9万吨,锰矿441.9万吨,硫铁矿3.55亿吨。全市共设置采矿权1822个,探矿权305个,开发利用36个矿种。全市93%以上的一次能源、82%的工业原料、71%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源都来自于矿产资源。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力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行为,加大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步伐,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成绩。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009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按照《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云整规办〔2009〕4号)、省整规办《关于督办整合矿区实施方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关于督办整合矿区实施方案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曲整规办电〔2009〕4号),上报10个市级确定整合矿区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打击非法采矿行动】
2009年,全市共组织学习338次,电视报道232期,广播1285次,报纸报道32篇,出动宣传车5704台(次),宣传标语10761条,出板报484期,图片展览42次,印发宣传材料42678份。创办简报23期,受理举报电话95个,受理举报信件64件,查处举报案件148起。查处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3起,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7起,无证开采2661起,群发性无证开采11起,超层越界开采20起,注销采矿许可证8个,没收非法矿产品28吨,没收违法所得2.55万元,罚款49.84万元,催交补偿费65万元,行政处罚3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29起,刑事处罚96人,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矿区26个。
【矿业权纠纷调处】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调处或参与调处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与矿山镇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富源县大河镇福田煤矿内部纠纷、富源县老厂乡色补煤矿与宏发煤矿、富源县竹园镇合乐武煤矿二号井与曲靖市麒麟区莲花冲岔沟煤矿、原新厂煤矿探矿权人杨国胜与白龙山煤矿、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骏龙矿业有限公司等6起采矿引发的纠纷。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采矿权市场建设,积极采取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全年全市共有偿出让采矿权148个,共收采矿权价款460.932万元。
【探矿权采矿权审查、会审】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审查、会审。一是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转让会审制和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制,规范审批行为。二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业务窗口,公开办理程序,承诺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全年共审查、会审各类探矿权采矿权报件518件,其中:探矿权205件(年检186件,转让19件);采矿权313件(新立6件,延续257件,变更44件,转让3件,注销3件);审查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46个。
【采矿权年检】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全市采矿权年检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全市1713个采矿权进行年检,年检率99.4%,其中抽检矿山937个,抽检率55.7%。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编报】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全市56个探矿权(煤19个,铜9个,铅锌8个,锰2个,铁6个,金1个,锑1个,铜多金属1个,磷8个,地热水1个)、5个采矿权(锰4个,煤1个)编制2009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矿业权实地核查】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对全市1978个矿业权(采矿权1711个,探矿权267个)进行实地核查工作。
【过期探矿权采矿权清理】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286号),对全市过期的158个探矿权、326个采矿权进行清理。【铀矿区内采矿权清理】
2009年,全市组织宣威市、马龙县对辖区内的2个铀矿区内的采矿权进行清理,没有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开发一般矿产为名在铀矿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也没发现在铀矿区内设置采矿权情况。
【探矿权协议出让清理】
2009年,全市对涉及2005年9月25日前受理拟按协议方式出让的6个探矿权进行清理,其中:已办理勘查许可证的5个,申请人放弃的1个。
【矿业权行政管理合同签订】
2009年,全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行政管理合同1360份,其中: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1252份,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108份。
【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调查】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全市共有探矿权305个,其中:煤196个,磷11个,铅锌25个,铜16个,金11个,铁29个,锑5个,天然气3个,多金属2个,银多金属1个,铅锌银1个,锰1个,煤层气3个,石灰岩1个。全市共有采矿权1822个,其中:煤631个(含关闭73个),磷4个,铅锌16个,铁9个,铜6个,金1个,水泥用灰岩9个,水泥用砂岩、页岩1个,石灰岩237个,砖瓦用页岩118个,石英砂10个,河砂4个,砖瓦用粘土71个,白云岩2个,建筑用砂177个,建筑石料用灰岩495个,凝灰岩2个,砖瓦用砂11个,萤石1个,石膏3个,耐火粘土2个,膨润土3个,矿泉水3个,硅灰石3个,玄武岩2个,天然气1个,高岭土2个。【矿山储量管理】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储量管理。一是认真做好储量登记和统计工作。全年共完成1822个矿山的储量登记统计工作。二是完成505个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备案。
【矿业规费征收】
2009年,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做好矿业规费征收工作。一是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共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7234.124万元。二是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254万元。
(赵勤光)
第四篇: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定稿)
市**区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二oo七工作总结
2007年,**区矿管办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建设大局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任务,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职责,开拓进取,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各项业务工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以来,我办按照市、区有关精神,结合辖区矿管工作实际,以整顿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为龙头,以推进矿管职能到位为目标,各项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一)保持整治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乱采乱挖。2007年,我办保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高压态势,继续抓好辖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上半年我们以整治蒲山矿区为重点。由于蒲山矿区丰山矿紧靠白河,又有安丹平高压线经过,安全隐患大,属政府明令禁采区域,当地部分群众受利益驱使,经常和执法部门打游击搞周旋,冒险偷挖盗采,直接影响整个蒲山矿区矿业秩序稳定。为彻底取缔丰山矿非法采矿,我办周密部署,汇同蒲山矿业公司、蒲山第二派出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有问题早发现及时查处。仅上半年,我办就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车辆12台次进行巡查,扣押非法采矿设备近20台套,对违法业主一一进行了处罚,目前该矿区疯狂盗采的现象已不复存在。下半年,我们以整治独山矿区为重点。今年8月份,市政府将独山矿下划我区管理后,我们在不懈维护蒲山、丰山矿业秩序的基础上,重点打击独山违法乱采、滥挖事件,按照市政府《通告》精神和区政府[2007]54号文件的要求,开展独山专项整治。对此,我办高度重视,首先是统一思想认识,我们把整治工作当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实施,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矿区实际,制订了《独山矿非法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方法措施;二是集中力量投入整治,成立了独山矿管所,抽调业务熟、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矿管所和执法大队;三是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定岗、定责、责任追究制度;四是与七里园乡政府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做到对非法开采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五是实行综合执法,与公安、安全、电业等部门一起对非法矿点进行突击整治,拆除设备、没收工具,查处炸药来源,切断电源和电揽等手段,使违法开采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加强对辖区砖瓦窑的检查,重点打击砖厂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共调查7家砖厂,已立案查处6起,在整治矿区矿业秩序过程中,我办独山所、蒲山所、执法大队的同志,不惧严寒、不畏酷署,不怕黑恶势力威胁与阻挠,日复一日地战斗在工作一线,用行动悍卫了矿法尊严,用行动维护着全区矿业秩序稳定,实现了全区矿业秩序根本显好转。
(二)强化基础工作,切实抓好动态监测力度。一是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动态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据《南阳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蒲山矿区开展资源储量的动态检测和评估,巩固完善了矿产资源储量申报备案制度,为避免国有资源流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奠定了基础;二是坚持科学开采,认真敦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按照方案规定的采区、采面从事采矿作业,越层越界、高台阶、陡坡度开采现象得到了杜绝;三是开展矿山督查,按照省市规定的矿山督查办法,我办每半年对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从而确保矿山依法开采和有序开发。
(三)落实群测群防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今年以来,我们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二是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三是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发放防灾“两卡”,共发放回收“两卡”50份。此外,我办还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查处整治事故隐患,有效地提高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了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一是抓好矿产资源新政学习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在矿管队伍中有重点地学习了国土资源系统的《五条禁令》、《十项为民措施》及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在学习过程中,注重实效,讲求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着重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到用法律武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二是加大对采矿权人的法律宣传力度。通过查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等有效形式,向采矿权人讲解法律知识,提高他们依法办矿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自觉性。三是向社会宣传。我们以开展“地球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意识。
二、坚持“五抓”,建设高素质矿管队伍
(一)抓
学习,强素质。认真开展“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为确保主题教育扎实有效开展,一是健全组织,活动伊始,我办及时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二是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三是坚持把理论学习贯彻始终,选准每一阶段学习重点,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四是广泛争求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摆问题,通过开展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发
放意见表,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重点写问题、认真找原因、关键查自身”的原则,认真撰写剖析材料,切实做好自我剖析;五是做到整改工作到位,针对查摆的问题,限时间、定人员、定标准逐一进行整改,最终达到领导满意、同志满意、群众满意。通过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全办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机关精神风貌有了明显好转。今年7月份在市局统一安排下,我们深入开展了“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月”活动,在办机关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着力解决单位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大家的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政策观念、大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十七大召开后,我们在办机关掀起学习十七大高潮,利用二、五学习日、党员活动日原原本本地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并结合矿管实际,开展了“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创一流”的大讨论,通过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机关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好转,机关形象明显提升,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
(二)抓班子,带队伍。班子是各项事业发展的核心,是单位建设的龙头和重要保证。一年来,我们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一是切实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班子成员之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换位思考,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台,形成了干事创业的战斗集体;对班子研究出台的决定,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坚持从点滴做起,从自身做起,不断增强班子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二是狠抓干部队伍建设。我们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把一批德才兼备的同志放到中层岗位上,放在重要岗位上,这些同志思路清晰,创新意识强,作风扎实,赢得了同志们一致好评。三是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看政绩用人,看能力用人,看品行用人,为广大干部职工营造公平竞争的个人发展环境。
(三)抓管理,建机制。一是建立科学管理机制。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我办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了责任、目标和要求,保证了政令畅通,实现了“凡事有章可依、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的工作新秩序。二是公开公示矿管政务。对矿管部门的职能权限、收费许可、服务承诺、处罚依据进行了上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督查督办机制。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有针对性的会、开解决问题的会,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到深入基层抓督察、深入一线抓落实上。班子成员分片包干,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和督查督办。
(四)抓协调,创环境。在对外协调上,我们坚持做到腿勤、嘴勤,主动汇报,主动拜访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倾听意见和建议,消除误会和偏见,增强理解和交流,赢得了支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协调,加强与安监、经贸、水利等部门的协调,加强与公检法的协调,加强与企业的协调,向乡镇政府和兄弟部门要配合、向公检法要支持、向企业要理解,为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五)抓行风,树形象。我们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一是认真开展了“三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保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二是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三是严格执行重大执法事项请示报告制、执法情况通报考评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并由班子领导带队,深入部分企业明察暗访,认真检查和纠正涉企“四乱”及执法不严等问题,树立了良好的矿管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
1、监测力量薄弱,对企业实施开采利用方案的监督力度不够。
2、矿管体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理顺,资源监管的覆盖面不够,给矿管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
3、少数执法人员执法服务水平较低,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
4、独山矿区的治理整顿和监督工作还不到位,维护矿区矿业秩序任务还很艰巨。
四、明年工作打算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全面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资源节约和地质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区矿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2、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围绕重点矿区、热点矿种,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层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持续稳定。
3、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加强对矿山企业占有储量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资源储量的申报备案评估制度,进一步探索资源储量动态监督新手段,进一步摸准和掌握资源家底和每年资源消耗量。
4、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核定采矿量,防止少缴、漏缴现象发生,确保按时足额入库。
5、继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进一步落实“谁受益、谁投入、谁破坏、谁治理”的指导方针,切实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巡查,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五篇: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3-03 【生效日期】1994-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三月三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包括砂、石、粘土、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制度。任何采矿企业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 第四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市政府保护采矿企业或个人合法的采矿权和收益权,采矿企业或个人,应珍惜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
第六条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登记、并负责发放采矿许可证;
(三)协同市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
(四)核定并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
第二章 开采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市政府划定的港口、机场、国防工程、核能工业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
(二)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水库、堤坝周围一定的距离;
(三)国家、省和市划定(或规划)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四)重要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工业区、居民点及各种重要的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一定距离”,由市规划国土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第八条 采矿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开采方案和范围进行开采。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
第九条 第九条 开采期内,因建设需要需关闭矿场的,市规划国土局应提前两个月发出通知,采矿企业或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因关闭矿场给采矿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第十条 采矿年期将近届满,采矿企业或个人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停止生产,并做好矿场植被复植,耕地复垦等善后工作。确需继续开采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采矿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采矿范围内用地的用途。采矿垦复开发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种的开采利用,应首先满足本市建设需要。确需销往市外的,须经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销售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采矿企业或个人购买为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的爆破物品,须持采矿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及发证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采矿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开采地点、范围、矿种、储量、开采方案、效益论证及环保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在河道范围内采砂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河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市规划国土局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市规划国土局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获批准的申请,应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用地及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采矿企业或个人凭采矿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市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劳务登记、民用爆破器材使用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采矿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征用的,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征用,征地的补偿费由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或个人支付。若征地补偿费由市规划国土局支付的,采矿企业或个人应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为落实保护自然环境和防治污染的措施以及矿场停产后复植、回填、复垦等善后工作,采矿企业或个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市规划国土局缴交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保证金。保证金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退回。但开采期满或因故停办不按规定做好善后工作,保证金不予退回,专款用于复植、回填、复垦等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规划国土局确定。采矿年期届满,采矿企业或个人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期满仍需继续开采的,须在期满前二个月向市规划国土局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市规划国土局会同劳动、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采矿场的开采范围、采矿量、销售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检查。年审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国土局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采矿企业或个人因故停止矿场开采的,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市规划国土局,按市规划国土局的要求做好矿区的善后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扩大采矿范围、改变采挖矿种、变更企业名称、更换采矿者时,应向市规划国土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换领采矿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遗失采矿许可证者,应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采矿许可证不得转让、租赁和抵押。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一)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二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开采生产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期满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
(三)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采矿场而停止开采的。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采矿企业或个人在采矿期内,均应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以下简称开发管理费)。开发管理费由市规划国土局收取。在河道采砂的,采矿企业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水务管理部门缴交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重复收取此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开发管理费标准区别不同矿种类型,按实际生产矿产品(不含深加工)销售总额的2-3%的比例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或个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的十天内缴清前一季度的开发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开发管理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失效的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措施可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超越批准范围采矿,责令退回其采矿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其采矿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买卖、出租采矿许可证或将采矿许可证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以上处罚措施可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凡不按时缴纳开发管理费的采矿企业或个人,除应补交外,每超过一个月按应补交款数额缴交的10%滞纳金。
逾期三个月以上仍不缴交的,除按上款规定办理外,处以欠缴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本规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
┌────┬────────┬──────────────┬─────┐
│ │特种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水晶、冰洲石等 │3% │ │ ├────────┼──────────────┼─────┤
│ │冶金辅助 │菱镁矿、耐火粘土 │ │ │ ├────────┼──────────────┼─────┤
│ │原料矿产 │硅石、白云岩、石灰岩等 │ │ │ ├────────┼──────────────┼─────┤
│ │化工原料 │磷、硫、盐、钾盐 │ │ │ ├────────┼──────────────┼─────┤
│ │非金属矿产 │镁盐、天然碱等 │ │ │ ├────────┼──────────────┼─────┤
│ │水泥原料 │石灰岩、泥灰岩、大理岩等 │ │ │ ├────────┼──────────────┼─────┤
│ 非 │水泥配料 │粘土、黄土、砂、砂岩等 │ │ │ ├────────┼──────────────┼─────┤
│ │玻璃原料 │石英砂岩、石英钞等 │2% │ │ 金 ├────────┼──────────────┼─────┤
│ │玻璃配料 │白云石、石灰岩、萤石等 │ │ │ ├────────┼──────────────┼─────┤
│ 属 │陶瓷原料 │高岭土、瓷土、石膏等 │ │ │ ├────────┼──────────────┼─────┤
│ │建筑石料 │花岗石、石灰岩、砂岩等 │ │ │ 矿 ├────────┼──────────────┼─────┤ │ │建筑用砂、碎石 │河砂、海砂、各类岩石的碎石等│ │ │ ├────────┼──────────────┼─────┤
│ 产 │砖瓦粘土 │塑性粘土 │ │ │ ├────────┼──────────────┼─────┤
│ │大理岩 │装潢用的饰面材料 │ │ │ ├────────┼──────────────┼─────┤
│ │装潢石材 │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等 │ │ │ ├────────┼──────────────┼─────┤
│ │漆石原料 │玄武岩、粗面岩、角闪石等 │ │ ├────┼────────┼──────────────┼─────┤
│燃料矿产│ │煤、泥、灰等 │2% │ ├────┼────────┼──────────────┼─────┤
│地下水 │ │矿泉水 │2% │ ├────┼────────┼──────────────┼─────┤
│矿类 │矿种 │矿产 │收费标准 │ ├────┼────────┼──────────────┼─────┤
│ │贵金属矿产 │金、银、铂等 │ │ │ ├────────┼──────────────┼─────┤
│ 金 │稀有金属矿产 │钽、铌、铍、锂等 │3% │ │ ├────────┼──────────────┼─────┤
│ 属 │稀土金属矿产 │铈、钐、钇、铕、钆等 │ │ │ ├────────┼──────────────┼─────┤
│ 矿 │黑色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等 │ │ │ ├────────┼──────────────┼─────┤
│ 产 │有色金属矿产 │铜、钨、铝、镁、钼等 │2% │ ├────┼────────┴──────────────┴─────┤
│说明 │
1、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矿产按以上相应矿类、矿种核定管理收费标 │ │ │准
2、收费标准按实际生产矿产品(不含深加工)销售总额计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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