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尊敬的沈巷镇居民:
您好!经市人社局和区政府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沈巷镇不再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原参加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现将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享受待遇
按照规定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自2012年1月1日至8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须2个月内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非从业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有关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医疗费用段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线 100 300 500 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 70% 65% 55% 10000元及以上 72% 67% 65% 最高封顶线 10万元
二、门慢病种鉴定与报销
1、门诊23种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①到所在村(社区)领取2份《居民医保慢性病申请表》;
②依据23种门慢鉴定标准,到10所定点鉴定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需到相应专科医院)进行鉴定确认;
③将《居民医保慢性病申请表》及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近一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交到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上报沈巷镇合管站;
④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专家组进行确认、备案。2、23种慢性病
(1)高血压II期以上(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4)类风湿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干燥综合征、多发性肌炎/皮肤炎)(5)慢性活动性肝炎(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7)癫痫(8)肝豆状核变性(9)失代偿期肝硬化(10)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11)慢性肾炎(12)帕金森氏病(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椎间盘突出(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16)恶性肿瘤放化疗(17)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18)再生障碍贫血(19)白血病(20)血友病(21)精神分裂症(22)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特殊病种(23)肺结核。
3、芜湖市10所定点鉴定医疗机构:(1)一院(2)二院(3)三院(4)四院(5)五院(6)弋矶山医院(7)中医院(8)红十字医院(9)宣城地区医院(10)市妇幼保健医院。
三、转市外住院治疗条件及待遇:
①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提出并填写申请表(转诊时需注明所去医院); ②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备批准;
③必须转到市外三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参保人员转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先自付后,再按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核报: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
2、参保人员非病情需要,个人要求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后视
同转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四、外地急诊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急诊住院治疗时,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公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急诊出院后15日内,持就诊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出院小结、村(社区)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急诊认定手续。经认定批准后,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我市同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五、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申请办理一年一次,每年参保缴费登记时一并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六、参保居民在本市就医,如本人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但未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七、2012年9月1日为新的参保年度,请参保对象在2012年7月-8月办理新的参保手续。
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管理规
定
为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的管理,保障医疗保险规范运行,确保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0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转外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转外就医的,由本市市属三级以上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外意见(专科医院限于相应专科疾病的转诊),并填写《芜湖市城镇职工转外住院诊治申请表》。经科主任确认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同意,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外就医。
(二)参保患者转外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危重病人可先转诊,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接诊医院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必须高于本市。参保患者转外只能根据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就诊治疗,一次转诊有效期
为3个月,超过3个月或重复就诊的,需要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因转入医院条件限制,无法收治或收治后无法继续治疗的,由原转入医院提供转院的相关证明可以再次转院。再次转入的医院必须是当地三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其下属分院以及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
恶性肿瘤、肾移植患者术后需继续放化疗或复诊的,由转入医院提供后续治疗方案,其转诊申请的有效期可延长至一年。
(三)参保患者转往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未办理转外手续或办理手续超过3个月就诊的,患者本人可于出院后15日内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未办理转外手续的原因及异地医疗的经过等情况,并提供异地就诊的相关材料,经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批准,可视同转外就医。
二、急诊、意外伤害住院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急诊住院治疗时,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急诊出院后15日内,持就诊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及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急诊认定手续。
(二)参保人员因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出院后15 日内,持就诊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出院小结、个人意外伤害情况说明、目击者证明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意外伤害认定手续。
三、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转外住院、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先按以下比例先自付后,再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
2、参保人员非病情需要,个人要求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经审核后视同转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
4、参保人员急诊住院或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确定符合急诊或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
(二)未按本通知相关条款办理转外手续的、经审核后不能认定为视同转外治疗的、经审核确定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有责任或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门诊慢性病转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转外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四)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其单位垫付。出院后,须持《芜湖市城镇职工转外住院诊治申请表》、医保证、卡、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发票、加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印章的费用明细清单、内置材料说明书、出院小结、急诊认定、意外伤害认定相关材料,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报销审核标准,执行安徽省职工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相关目录的规定。
四、相关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意外伤害住院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我市管理规定,对超出转诊基准率以上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基金支付部分按《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芜人社秘[2010]34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二篇: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一、2014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1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二是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三是在我市长期居住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外来人员;四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保。
二、201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三、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员为准,一个家庭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应同时参保,上年已参保居民及新办理参保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缴费(上年已参保居民只需核对基本信息,不用重新登记,可直接缴费)。
低保、重度残疾人本首次参保及上已经参保的,除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外,低保居民另需填写《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盖章;重度残疾居民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并在《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上的人员类别栏填写残疾人证号。
四、城镇居民何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什么时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是居民统一集中办理下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期限,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居民,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逾期未办理的,只能推迟到下一申报缴费期内办理。
五、参保居民患病应到哪里诊治?
参保居民患病应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长期异地居住参保居民患病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除急诊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需持定点医疗机构入院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民医保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因生育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民医保住院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需在住院3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经核实确无明显责任人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明确责任人的或未经医保中心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居民如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因病在已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办理出院结算时,按政策规定,应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应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先垫付,定点医院按月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拨付垫付费用。目前我市已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有:林州市人民医院,林州市第二、第五人民医院,林州市中医院,林州市肿瘤医院;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地区医院,安阳151医院,安阳市第三、五、六人民医院,安阳市眼科医院、安阳市肿瘤医院、安阳市中医院。
在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然后持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申请表、出院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八、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本市外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参保居民的病情经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的专科医疗机构会诊后,无法确诊治疗或本市无条件检查治疗的,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转本市外指定的高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增加10%。
九、参保居民外出在本市外突发疾病如何就医?
参保居民外出在本市外突发疾病确需急诊,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于3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病
1情稳定后应转回本市治疗。
十、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支,出院后30日内,凭社会保障卡、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首页,出、入院记录,医嘱,手术、麻醉、特殊治疗记录单,必要检查、化验单)等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十一、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目前我市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各乡镇卫生院、林州市人民医院、第二、第五人民医院、中医院、肿瘤医院、妇幼保健院、脑血管病医院、光明眼科医院、骨科医院。转外定点医疗机构有: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地区医院,安阳151医院,安阳市第三、五、六人民医院,安阳市眼科医院、安阳市肿瘤医院、安阳市中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大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郑州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限结核病治疗),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限精神病治疗)。转省外的需到北京市三级以上当地定点医院。
十二、参保居民的社会保障卡如何制作、发放、使用?
居民参保后,核对居民参保基础信息无误后,初次制卡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10元,林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将核对无误后的参保居民基础信息传送到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由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中心为参保居民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制好后,由医保中心组织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参保居民发放。参保居民可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居民门诊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十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何种医疗保险待遇?
1、居民医保门诊账户待遇
居民门诊账户是以参保居民个人名义建立的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账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居民门诊账户划入数额为每人每年20元。居民门诊账户本金和储蓄利息归参保居民个人所有,居民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使用;无人继承的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
2、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如下:
林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宣二O一三年十月2
第三篇: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参保对象: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均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时间:2012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13参保缴费时间。超过以上缴费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缴纳)。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其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并在其母亲限额内享受待遇。新生儿可独立参保。
三、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个人筹资60元/人〃年;二档:个人筹资150元/人〃年。
四、医保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参保缴费后从2013年1月1日起直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规定时间全额缴费参保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60元/人〃年,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可跨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缴费的参保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余额归零)。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不设报销比例。
(三)住院补偿标准。一档:一、二、三级医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0%、60%和40%;二档:一、二、三级医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5%、65%和45%。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次、300元/次、800元/次。全年每人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一档为7万元,二档为11万元。对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四)特殊(重大和慢性)疾病补偿标准。取得城乡 1
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并在选定定点特病医院就诊的,享受特病门诊待遇。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执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以最高等级医院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五)补偿程序:市内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市外发生的费用,每月20日至30日期间的工作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报销,须提供当地财政或地税监制的发票原件,加盖鲜章的入出院证及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五、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医院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
(二)在市内县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当地社保所(合管办)同意,或由诊治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市外,可在居住地定点医院住院,并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以上情形,对未申报登记或未经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四)外伤病人提供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外伤证明(说明外伤时间、地点、经过以及村委会联系人电话等,同时加盖村、居委会及乡镇社保服务机构鲜章)及本人承诺书,县内医治交医院,市外医治交医保中心。
六、基金不予补偿范围: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眼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因违法犯
罪,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医疗费用;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保健按摩等项目费用;计划生育手术、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性病治疗费用;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疗费;有第三责任人负责的医疗费用;国家、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第四篇:居民医疗保险总结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民生”的主题,紧紧咬住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组织领导到位
二、宣传发动到位为使我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深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镇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宣传投入,并利用社区作为首要宣传阵地,设立政策咨询台,印制和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共3万余份,从而大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今年以来,我镇紧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民生”的主题,紧紧咬住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组织领导到位镇党委、政府立即召开党政联席会,经过研究决定成立了旧城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任务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宣传发动到位为使我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深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镇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宣传投入,并利用社区作为首要宣传阵地,设立政策咨询台,印制和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共3千余份,从而大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11月5日,丛台区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区领导杜树杰、樊中青、张富平、程德军出席会议。
会上,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富平宣读了《中共邯郸市丛台区
委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居民医保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并为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了奖金。
自9月20日开始,全区一乡十街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部署,超额完成了预定任务目标,截止到10月10日,全区实际参保缴费居民达到107949人,参保率为95.04%,实际缴费704万元,一乡十街及文教体局完成参保率全部在80%以上。丛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受到了全市通报表彰。
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杜树杰向所有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干部职工,和工作在居民医保工作一线的同志们表示祝贺。他说,今年丛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令人欢心鼓舞。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还需要我们做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他要求各乡街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继续合力推进,为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区实现“做强中心、率先发展”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8年坊楼镇医疗保险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镇的医疗保险工作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疗保险文件精
神,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紧紧围绕搞好“民生工程”的工作目标,以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为手段,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现就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宣传,转变观念,增强医疗保险工作的影响力。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组织建设上我们成立了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医疗监督委员会,各村配备了联络员,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在宣传方面,我们开展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召开了多种形式的会议,下发了给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为了使参合农民了解报销药费的程序,我们印发了《参合农民就医指南和报帐须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单,发放到各村各户,全镇15村每个村都书写了2-3条永久性标语宣传新农合政策。二是利用受理补偿中的实例进行广泛宣传,为了增加群众对新农合的可信度和报销药费的透明度,镇农医所把报帐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各村,各村每月出一次报销医疗费的公示栏。三是在报帐过程中做到态度和蔼,礼貌用语,耐心细致地解释群众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用一流的服务创造一流的社会效益。四
是通过宣传报道形式向外报道我镇的新农合的情况,对报销情况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让群众了解全镇的补偿情况,看到发生在身边的补偿实例,真正感受到医疗保险带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体会到医疗保险政策的优越性。
(2)强化管理,努力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组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好坏,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我们始终把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放在重中之重,对参保人员报销医药费,我们做到及时审核,及时报帐,把“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作为准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政策,严格把关,今年6月份以来我镇中心卫生院实行了直补,患者住院即日出院即时补偿。直补率达到91%,今年以来我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人数为802人,在职工干部参加人员为86人,新农合参合人数为20419人,参合户为5158户,参合率92.14%,筹集参合资金204.19万元,共报销参合农民医药费2087338.73元,7059人次。其中住院费1863978.23元,2765人次,(乡级993293.70元,2054人次,县级医院453380.6元,470人次;市级医院255467.83元,163人次,省级医院64715元,35人次,省外医院97121.10元,43人次);慢性病64743.80元。117人次,家庭帐户金额158616.70元,4177人次。另一方面我们加强了对医疗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使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配合县卫生局
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相关情况展开督查,使参合农民能够得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保人员就医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氛围,让广大参保人员真正得到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有的农民长期有病,但本地无药,需要到外地或者药房购药,花费了几千元,但没有住院得不到报销药费。
(2)医药费价格虚高,致使农民没有得到实惠。
(3)有些病种不需要住院(如狂犬疫苗、肝炎等),但又要用药医药费得不到报销。
(4)不孕不育和其它先天性疾病不在报销之内,但又需长期用药,因此认为医保效果不大。
(5)患者有选择就诊医院的权利,但是急症或重症患者外出就医时,回家报帐手续麻烦,甚至有关部门出于本部门的利益不出具证明。
三、下一步工作要点
“看病难、看病贵”是医疗体制改革以来,老百姓在就医中感受最深,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社会就医中感受最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问题,如何解决老百姓因病致贫的问题,历来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关注的民生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把抓好医保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我们必须继续加大医保
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医保工作和新农合工作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做好资金的使用公示工作,协助县农医局做好对坊楼中心卫生院及各村定点诊所的监管,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虚开处方,替换药品,门诊转住院等套取医疗基金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医疗基金安全运行,把医疗资金真正运用到刀刃上。搞好医疗工作中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收集并及时向上反映医疗保险中出现的新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险的调研工作,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做活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不仅使群众成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主体,更是真正的受益者,把我们的工作做到程序便捷化,服务亲情化,监督管理人情化,创建文明服务窗口,真正使医疗保险工作达到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实惠,卫生事业得发展的工作目标。
2008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三、
第五篇:居民医疗保险(最终版)
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保大病”,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居民医保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居民参保坚持自愿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全市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财政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居民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
(四)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居民医保证(卡)制作等相关工作。
(九)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居民医保证(卡)发放等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向本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本市、县(区)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以下简称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三)异地户籍(含农村户籍)在本市、县(区)就读的在校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享受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三)享有居民医保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七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结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不得借用或转借居民医保证(卡)。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9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25元)。
(四)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数额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50元)。
第九条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包括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1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包括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30元。
第十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补助20元。市属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驿城区、高新区参保居民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别承担;县参保居民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或部分补贴。个人缴费和单位补贴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居民参保和缴费办法:
(一)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二)属于低保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参保、缴费。
(三)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负责办理参保、缴费。
(四)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对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居民医保证(卡),由学校、民政、残联、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经办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或经办机构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或经办机构缴纳。第十三条 居民医保费(个人部分)按一次性缴纳。
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缴制。每年9月 1日至10月31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今年参保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医保费用,在此期间享受医保待遇。
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1月底前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编制征缴计划,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有关材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编制同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入学、升学、转学、户籍迁出(入)、死亡等情况,学校、民政、残联、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等机构应及时向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注销或变动手续,所缴费用不退回。
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
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门诊帐户两部分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规定门诊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帐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异地转诊(市外)7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
(二)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
(三)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
经批准外转(市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40%。
一个自然内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
2.4万元,大额医疗保险3.6万元。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病种医疗费用的比例提高2%,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门诊病种,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内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门诊病种和住院费用合计金额,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符合规定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
居民门诊病种管理办法和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除急诊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的紧急治疗。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大中专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其他责任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按上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其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居民医保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实行逐级转诊。
第二十六条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特殊材料需先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抢救可先用后审核),再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备案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实际拔付医疗费用为应拔付金额的9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考核结果返还,医疗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居民医保基金。
第三十二条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居民按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提高保障能力,建立全市居民医保风险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十六条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基金达到预警指标或出现超支时,及时向市、县(区)政府报告,由市、县(区)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九章奖 惩
第三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居民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用医保基金所支付的费用,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裁决。
第四十二条参保居民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居民医保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