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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五篇范文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0-2619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4:34: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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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

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

一、安徽省申请再生育二孩的程序:

单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安徽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在安徽省申请再生育,并按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等新条例公布后,就可以申请再生育。

1、办理《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安徽省单独两孩的认定标准:

国家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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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夫妻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处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只要身体条件没问题,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相关部门也将“特事特办”。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第二篇:单独二胎政策(二)

单独二胎政策

(二)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当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就可以享受单位每月发放的奖励金,一般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5-10元,发放时间从宝宝出生之日起,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等到退休后又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即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不同地方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有不同,例如在《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在2014年11月24日的报道中,河南当地政府要求生二胎的市民退还独生子女费,按国家规定,合法生二胎的夫妻享有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还。那么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2014年11月24日,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对于陈女士的疑问,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到底生二胎要退独生子女费吗?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因此,合法生二胎的夫妻是不需要退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我国对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为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有的地区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照顾。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的地方也称奖励金,有些地方从另一角度规定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发放的额外的补贴。我国除台湾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16周岁或者14周岁。

第三篇:安徽省最新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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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二胎政策

安徽省最新二胎政策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不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规定 安徽省不予批准再生育的规定: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安徽省独生子女认定标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涉及到的“独生子女”,其认定标准为:(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四篇: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核心内容:江苏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怎么样?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江苏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哪些人可以生育单独二孩、怎么申请再生育二孩等,江苏省已基本明确。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江苏省单独二胎的最新政策。

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

一、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5、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6、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的申请程序:

1、提出再生育申请

(1)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2、审批

(1)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第五篇:北京市单独二胎政策

北京市 “单独两孩”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形式

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出台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0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奖励及扶助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2.鼓励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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