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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定工程款值得注意的七大问题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2619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4:34: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司法确定工程款值得注意的七大问题

司法确定工程款值得注意的七大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0/09/08 推荐工程纠纷律师:

问题一: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方法或者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问题一: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方法或者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以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依协议进行结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除非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于工程量进行鉴定的,不应准许。问题二:不需要鉴定即可确定工程价款的典型情况 一是工程竣工后,双方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以结算书上双方确认的价款作为工程价款,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提交决算报告,发包人对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承包人对该审核意见书予以认可的,视为双方就工程决算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二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如在该期限没有答复,则应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其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鉴于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其中多数集中于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上,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了相应的期限和程序等条件,因此,结合合同文本约定应认定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采用这种方式结算应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推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故此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程序要求应严格把握。即:承包人必须书面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且不能适用留置方式;发包人方的接收人员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外,必须限定在其内部具有收发职权的部门或负责人,由其签收或盖章。此手续将在诉讼中作为承包方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有效接受该文件的基本证据。同时,对发包人来说,若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全面审核认可,也必须在该期限内就其对报告内容的异议部分书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审判中必须对上述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后才可推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三: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情形 固定价款结算俗称“包死价”,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一般是指按施工图纸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该条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约定这样的条款也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故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应支持,即使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施工面积,但双方未对增建的施工面积如何取费进行约定,对新增加工程价款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果新增加工程与原工程性质基本相同(主要指建筑材料、设计相同),可遵循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如新增工程与原工程性质不同,可仅对该部分予以鉴定解决。依固定价格结算,如确实出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进场施工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合同条款以“显示公平”为由变更的应予支持。问题四: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类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又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鉴定。对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应组织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异议和理由。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由鉴定机构作出解释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应提出对异议的处理意见。对于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如果经质证后,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问题五: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动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即承包人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等。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工程价款),故承包人理应得到合理补偿。但因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对无效合同予以处理。折价补偿首先应确定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没有价值就不补偿,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衡量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标准。验收合格一般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作出的认定为准。对其认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应当支持当事人重新评定的申请,并依据重新评定的结果,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参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问题六: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有效处理,而是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对结算等条款可以比照有效处理,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虽然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尽一致,但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便于法院把握裁量标准,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在有约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申请鉴定。虽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无法计算工程款时,如未完的工程,或者工程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这种情况。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质参照合同有效的标准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问题七: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是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为分界点,明确了折价补偿原则在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案件中的适用: 一是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修复的工程,工程价款可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承包人应承担返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但减少的价款应当以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为尺度,或者也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二是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这样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至于建设工程是否有利用价值,能否予以修复,一般应由专业技术部门,如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质量评定部门作出认定。发包人在提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后,并不妨碍和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其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具有过错,承包人可以就合同无效,请求发包人承担损失。但这一责任的承担应当在认定发包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某方面的责任是承包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只能负次要责任。对于其承担责任的多少,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篇:学设计师面试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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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设计师面试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

中国每年有大量的计算机类毕业生进入企业,企业会把那些程序员列入优秀人才加以重视呢?斩获高薪的程序员需要哪些素质呢?

规范化、标准化的代码编写习惯

作为一些外国知名软件公司的规矩,代码的变量命名,代码内注释格式,甚至嵌套中行缩进的长度和函数间的空行数字都有明确规定,良好的编写习惯,不但有助于代码的移植和 纠错,也有助于不同技术人员之间的协作.有些代码发烧友叫嚣高水平程序员写的代码旁人从来看不懂,这种叫嚣只能证明他们自己压根不配自称程序员,代码具有良好的可读性,是程序员基本的素质需求。再看看整个Linux的搭建,没有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代码习惯,全球的研发协作是绝对不可 想象的。

需求理解能力

程序员需要理解一个模块的需求,很多小朋友写程序往往只关注一个功能需求,他们把性能指标全部归结到硬件,操作系统和开发环境上,忽视了本身代码的性能考虑,有人曾经放言说写一个广告交换程序很简单,这种人从来不知道在百万甚至千万数量级的访问情 况下的性能指标是如何实现的。对于这样的程序员,你给他深蓝那套系统,他也做不出太 极链的并访能力。性能需求指标中,稳定性,并访支撑能力以及安全性都很重要,作为程 序员需要评估该模块在系统运营中所处的环境,将要受到的负荷压力以及各种潜在的危险 和恶意攻击的可能性,就这一点,一个成熟的程序员至少需要2到3年的项目研发和跟踪经 验才有可能有心得。

四川地处中国大西南,肥沃的土地,丰富的自然资源,悠久的历史和绚烂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构成了多样性的自然和文化旅游资源。中国作为全球首屈一指的大国,it培训缺口日益增大。从国家到地方,政府纷纷鼓励年轻人学习一技之长改变命运,成为很多人的首选。那么,2017it培训前景如何?是不是真如传言中所说的高薪职业永不失业呢?

市面上大大小小的it培训企业比较多,到底哪个是比较适合我们的呢?在这里小编给你推荐的是:四川国信安职业培训学校。其适用范围大,实用性强,是大多数人的理想选择。那么,实用的攻略有哪些?一般会选择哪家呢?哪个是最实用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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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刚刚入职成为正式用户体验设计师的青年设计师Ian Schoen总结并分享了自己在经历的无数次面试时遇到的十个高频问题,并给出中肯建议。毕业季结束后是一年一度的求职热潮,让我们一起从中吸取前人经验。

1.你如何定义用户体验设计?

回答这一题,你需要专注于寻求独特且精准的定义,阐述自己作为设计师的身份,同时要抓住这一机会讲述一个故事,为你的设计展示做铺垫。一定要在回答问题时尽量加入个人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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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在面对这个提问时是围绕同情心以及对用户重要性的理解进行的,并且捎带介绍了自己的心理学背景,间接提到了自己曾经参与的人类学研究经验,同时强调了以人为本做设计的重要性。

2.你的设计过程是怎样的?

每个人的设计过程都不尽相同,这倒没什么,关键是描述过程以及解释过程背后理念的能力。最好是事先准备一个完整流畅的设计流程,切记要先设定好设计环境。不同的用户体验情景必然需要不同的设计过程。只有先理解你的设计情景才能确定最佳设计流程。

因此,如果被问到这一问题,一定要向面试官询问清楚设计背景或环境,针对特定的难题给出答案,或者分享在某一特定情景下自己曾经尝试过的设计流程。

Ian就经常在着手设计之前问出必备的问题,事先确定设计方向,然后以这一方向引导后续的用户体验策略和工具。

3.你喜欢用的应用程序或网站?

回答这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你的观众或面试官,罗列尽量多不同领域的程序或网站,尤其是对于设计来说十分重要的领域内的程序或网站。Ian回答这一问题时选择给出的答案是Square Cash,Lyft和Meerup.com,并且他都有喜欢这几个答案的不同原因:Square Cash体现了设计的简洁,Lyft代表超值对等服务,用户体验极好,提升了旧金山当地及周边地区通讯情况并促成了分享氛围的形成;Meetup.com则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社区平台,为我们提供了可以沟通交流的小群体。

谈及UI元素时,要对自己设计师身份的价值进行画像,通过应用程序或网站的选择强调自己的兴趣,显示自己能够优雅地解决用户痛点。满足以上几点就能给面试官留下深刻印象。

4.你如何与工程师、产品经理或其他设计师共事?

强调并理解同事工作动机是一项很重要的能力。工程师、产品经理和其他设计师同行们都有各自的具体需求和目标,如果你能够适时表现对于同事们的敏感,能够更顺利地融入集体。

工程师:我认为聚焦交互设计并参考最尖端经典案例尤其重要。工程师们负责搭建产品,所以要确保交互功能能够在所有应用情形下顺利实施。另外,尽量熟悉工程师语言,包括代码,HTML、CSS、JavaScrip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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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理:我重视沟通和讲故事的能力以及交易公平性。产品经理负责确定项目完成时间,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设计师如果能够为自己的设计准备一个完满的故事,有利于产品经理在说服其他股东时更轻松更具说服力。

设计师:展示就好,无需多言。专注设计困难而非个人设计偏好。与其他设计师合作是协同设计的难得机会,有利于突破个人设计瓶颈,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

5.你关注哪些行业名人并读过他/她的文章?

回答这一题要格外慎重,要挑选设计行业中敬仰的人。可以在LinkedIn、Twitter、Medium或其他博客上找到感兴趣的人。进一步的话,还可以在实际生活中通过社交方式与设计大咖建立实际联系。

6.你做过的项目中最感兴趣的?

利用这个问题讲故事,讲述的内容要包含完整精彩故事的所有要素,包括背景、契机、过程、遭遇的困难、成就和结果。要讲明自己在整个项目中的作用,同时阐述清楚这个项目对你来说为什么十分重要。

作为新手UX设计师,Ian选择讲述他在东京设计共享生活空间的经历,那个项目让他首次以设计师的身份“真刀真枪”地接触到了UX设计,因此对他个人而言意义非凡。在那个项目中,Ian在实际空间中尝试了UX设计的理论,挑战在异国他乡进行设计,成功克服了模糊不定的挑战。实际操作为Ian提供了观察、测试、返工的机会,为他之后在数字空间中解决设计问题奠定了一些基础。

7.你更喜欢独自作战还是团队合作?

这道题要求你对自己的工作状态有深入了解,关键是要展现一定的灵活性。参考面试公司的规模、公司文化等因素,设想未来可能的工作环境和节奏。同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遵从你的真实意愿。面试官希望通过这一题看看你是否能够很好地适应新环境和新文化。

回答这一题时,Ian首先为自己一天之中的精力画了图像进行分析,他发现自己在早上适合一个人深入工作,午饭后适合团队合作,傍晚消化一天所得并寻求灵感,根据自己的情况与他人状态间寻求平衡。

8.你认为棘手的任务是什么?你又是怎么克服的?

尤其是创业公司里工作的设计师经常会被分配到一些完全不知如何进行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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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在这种情况下,只好硬着头皮先尝试着手工作,摸索中前进,做出某个结果。这样的项目可以是并不十分成功的案例,只要当中体现出设计师的探索欲以及越挫越勇不断尝试的毅力就好,并且要体现自己乐于且善于学习和适应新任务的能力就好。

9.为什么你希望来我们公司就职?

Ian喜欢从谁的角度评论某个公司,专注于公司制度、设计文化、同时以及该公司目前面临的设计挑战类型。以完全个人的角度给出看法并尝试刻画远景。最好能讲出该公司如何与你的过去经历一致并且让你实现未来对自己的要求,同时要展示自己对于职业的清晰理解和计划。

10.我雇佣你的理由?

对于青年设计师来说,这可能是最难回答的一题。青年设计师通常缺乏设计经验,只有满腔热情和强烈的学习意愿。所以要强调并且充分展示后者。向面试官展示你的个人项目、在线博客或其他有关设计的内容以作证明。

还可以向面试官展示自己作为青年设计师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未来计划实现的目标,要保持自信,凸显你的无限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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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程款拖欠问题研究

工程款拖欠问题研究

来源: 作者:李诗林 日期:2010-01-08 我来说两句(0条)

【正文】

一直以来,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建筑企业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我们法律人士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追本溯源,找到问题的根源,方能对症下药。因此,只要找到了工程款拖欠的深层次原因,我们才能进一步探讨如何根治的话题。据笔者对建筑行业的了解,工程款拖欠大致存在如下原因:

一、立项阶段:

1.地方政府立项审批不到位。地方政府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超投资申报项目,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最终形成投资缺口,扰乱了建筑市场和国家的经济秩序,成为工程款拖欠的根源。

2.建设单位缺乏相应的主体资质,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公司诚信度不够。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银行抵押的形式获得相应的贷款资金,自筹资金非常少,特别是流动资金非常少。而一旦发生重大的突变事件,造成开发商资金断裂的情况下,拖欠工程款自然就会成为开发商的惯用伎俩。

二、招投标阶段:

1.工程垫资情况严重。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建设项目把垫付资金和企业的信贷能力作为参与招投标的条件,垫资额度少则是工程造价的10%,多则达50%,如果施工企业不垫资参与投标,不利于抢占一方市场,不利于生存;带资参与投标,一但中标,既承担着银行贷款高额利息的压力,又为以后的工程款拖欠埋下了隐患。据统计,地方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中,都要求由施工企业所在银行出具一定额度的信贷证明,几乎把业主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施工企业和银行。

2.“黑白合同”盛行,导致工程款结算问题存在争议。“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方式,一旦引发纠纷,对工程款问题必将有很大影响。

三、签约阶段:

1.没有严格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预付款、进度款、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规定得比较模糊,不利于日后的结算及索赔。在施工方垫资经营的情况下,垫资款及利息的支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归还期限和归还方式。

2.没有约定履约担保人,或者提供担保。根据国家规定,大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担保形式,但许多单位的担保方式形同虚设,采用的都是一些财力低、诚信度不够的公司。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施工方也无法找到一个工程款支付的替代人。

3.对签证问题没有约定明确。签证是影响双方工程量结算的重大问题。许多建设单位有意模糊签证形式、签证期限等问题,为以后的工程款问题埋下隐患。而时下大部分的建设方都会采用变更设计、降低工程质量等方式降低开发成本,如果没有做好签证工作,在结算时势必会相互扯皮,导致结算纠纷。

4.没有约定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是采用送审价还是采用原定价。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重视不够,法律武器运用不当。

四、履约阶段:

1.挂靠形式普遍,导致二手、三手的施工人无法拿到工程款。

2.没有及时做好签证工作,对工期顺延、工程价款问题没有及时予以确认。

3.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开发成本加大,未能以情事变更原则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4.财务制度混乱:

(1)工程款用现金支付给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

(2)对于承兑汇票,无收款人名称或承兑汇票转让无背书给承包方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做抵工程款支。

(3)支票限额支票收款人处为空白。

(4)没有经承包方公司同意的转支付

五、索赔阶段:

1.没有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施工方不及时制作结算资料,或者结算资料不全,或者结算数据不清晰等原因,都将导致工程款索赔的困难。

2.未及时进行索赔,错过了索赔最佳期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方应在28天发函给建设方,要求确认相关工程量。但许多施工方没有按照这一要求来进行,以至于错过最佳索赔时机。

3.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建设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方可以解除合同。许多施工单位并没有重视这一条款的运用。

4.没有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很多施工单位并灭有重视这一条款的运用。

5.没有及时行使《合同法》的代位求偿权。

6.没有及时行使破产申请权。

也许笔者囿于己见,对原因的归纳还不够到位,但以上的分析基本上已经触及工程款拖欠的关键部位。以上原因综合起来,导致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成为行业习气,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让建筑行业、农民工叫苦不迭,最终成为一个政府无法根治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上部分着手,才能找到解决的方案。笔者近期将继续撰文,对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发表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同仁,届时请多多关注!

第四篇: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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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工程建筑施工周期长,工程资金量大。因此资金周转经常是工程建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而拖欠工程款的直接受害者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朋友。关注农民工工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正日渐得到国家的关注。那么应该如何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呢?

一、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1.工程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1)政府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而且包括项目的投资能力的审核,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源头。在拖欠工程款的中,有85%以上源于资金先天不足或概算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而形成的拖欠。

(2)建设单位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饥不择食的心理,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

(3)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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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饥不择食,只要能拿下项目,什么条件都答应;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延误工期,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2.市场原因

(1)建筑市场的供过于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涌入到建筑市场中来,加上农村施工队伍的迅速发展,使本来就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恶性竞争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业主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业主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自是有苦说不出,就是东挪西借垫资承包也要做下去,因为没有工程就没有盈利,企业也就无法生存下去。所以施工企业就会冒着极大的风险寻求企业的生存之路,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2)政府投资建设过于盲目,不切实际

现在拖欠的1756亿元工程款当中,政府项目拖欠占了36.7%。政府拖欠的最主要的项目一个是市政工程,拖欠款大概是265亿元;第二个是教育工程,这方面拖欠总额是155亿元;第三个是交通工程,拖欠总额是122亿元。可见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已经十分严重,成了我国工程拖欠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筑企业法制观念薄弱,合同签订与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虽然知道拖欠款可以靠法律来解决,但在实际遇到问题时并不愿意诉诸于法律,一是怕引起纠纷影响与业主的关系及在其他业主心中的企业形象,二是打官司需要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耗费时间比较长,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执行。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及其适应性不强也给一些业主制造了钻空子的机会,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同时企业中负责签约的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合同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仅仅以争得工程为目的,为以后合同的实施埋下了隐患,也给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并没有指派专人负责,以至于没有及时的发现业主的违约行为,也没有详细的记录,也就失去了索取工程款时有力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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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体系不健全,诚信意识薄弱

信用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在建设领域里诚信经营更是显得无比重要。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信用经济发展较晚,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还未形成,建筑企业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的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在建设领域盛行,少数企业甚至将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的手段,丢失诚信,弃合同于不顾,在拖欠之路上越走越远。

二、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对策

1.行政措施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项目审批

据报道,1998年在国家财政部门审核的23320个投资项目,审核投资资金额为759亿元,核减不合理支出88亿元,审减率为11%。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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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摘要】:探讨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值得注意的四个问题,如重新审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现状;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

中图分类号:C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910145-02

一、前言

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之一。近些年来,我国在此方面不仅达成了理论上的共识,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果,但相比较而言,对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可能诱发的一些新问题还认识不足。因此,为了有效做好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工作,尽可能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社会成本,很有必要对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高度重视。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重新审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现状是首要问题

据统计,我国农民工人数去年接近两亿,已成为工业和服务业真正的主力军。这些农民工面对的基本上都是私营企业,由于是典型的劳资关系,造成了一些企业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企业任意加大劳动强度,体罚农民工,甚至拘禁农民工;还有些企业强制农民工加班加点工作,而且不付或少付加班报酬。再加上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农民工没有在方方面面一视同仁,以及一些地区站在狭隘的地域观念上不能公正处理农民工遭受的不法侵害,使得农民工的生存和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在这样恶劣的工作环境中,农民工劳资纠纷不断,而且维权、讨薪之路异常艰辛,一些农民工便不愿再外出打工了。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逐步升级造成了农民工供求结构不对称,这就使得民工潮演变成了部分地区的民工荒。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是中国从乡村型农业社会向城市型工业社会这一历史转型期最为突出的特征, 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劳动力供求进入年轻劳动力有限供给阶段,为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环境带来机遇。短缺与剩余并存,农村仍有1亿多富余劳动力,进城农民工转移尚在中途。

影响中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有制度因素、供给因素和经济因素, 针对中国目前二元经济的特殊性, 应强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推动工作, 加快城镇化、农村工业化进程, 健全农村劳动力培养培训机制, 建立良好的劳务输出服务体制等, 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农业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主要表现为农业劳动力人口中业已存在的知识结构。从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实际来看,这种知识结构又与他们的年龄结构存在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对应关系,即拥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的农业劳动力人口往往是青壮年劳动力人口,而除此之外的都属于文化科学知识相对贫乏的中老年劳动力人口。在这种供给结构中,青壮年劳动力人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我国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的状况,取决于其中的青壮年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变动状况。

西方经济学在提出剩余劳动力概念时暗含了一个重要假设,即所有劳动力都不存在诸如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则性差异。在此条件下,转移其中的剩余劳动力不会影响留守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从而也不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绩效。然而,这一假设并不符合我国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实际,所以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有可能从农业中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并非通常意义的边际过剩人口,而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青壮年劳动力。一旦这样的劳动力人口转移达到某种规模,就会导致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进而降低农业总产出,损害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支撑作用。不仅如此,我国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人口还存在“跳出农门”的强烈冲动,而且这种冲动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进入一浪高过一浪的释放期。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任何举措,都有可能激励青壮年劳动力人口以更大的规模和速度流出农业领域,导致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严重失衡。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有机结合起来,才会更加有效。

3.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内部的产业结构状况虽有比较大的改善,但由于受到仍然脆弱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产业结构协调发展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主要表现为农村内部第一产业即种植业基本上是粗放经营,增长乏力;第二产业即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新的增长点;第三产业即各种服务业的发展尚不完善,存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体系残缺不全,法律、科技等咨询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内部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固然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但更为重要的因素仍取决于农村内部第一产业的发展水平。而要使农村内部第一产业的发展水平在已有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调动青壮年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务农积极性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调动起一部分青壮年农业劳动力人口从事第一产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即使第一产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会表现出某种效率(例如人均产出增加),也会很快消失。其原因在于:(1)青壮年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大规模转移,会恶化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供给结构,使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偏低,不利于第一产业产出水平的继续提高和结构调整。(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空间的扩大,第一产业的现有制度水平难以经受住社会化大市场的冲击,难以抓住由市场经济带来的各种具有挑战性的机遇。(3)第一产业的人均收入水平不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可持续增长。在此情况下,农村内部第一产业很快就会进入边际生产力的递减阶段。更重要的是,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的第一产业的某种发展,并非真正意义的发展,因而也就不可能为农村内部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应有的产业基础,最终会导致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更加有效。

4.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防范“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塑造“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的经营模式为开端的。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尚未拉开序幕,政府严格控制农资销售价格,同时又上调农产品收购价格,使这种经营模式在推行之初表现出良好的绩效。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和价格体系有序放开,这种经营模式原有的绩效基础逐渐失去,客观上提出了转换农业经营模式的迫切要求,“农户+公司”和“职工+公司”等经营模式就是适应这种时代要求而先后产生的。

就“农户+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它成功地解决了单个农户不足以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的难题,合理地避开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会碰到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空白,农业经营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一定提高。但是,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农户与公司并非纵向一体化单位,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经济主体。农户是独立的生产主体,公司是农户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主体。“农户+公司”的实质是“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公司”,并没有实现经营模式的真正转换。就“职工+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而成为公司的内部职工,职工与公司纵向一体化了,成功地摆脱了“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的经营模式。然而,“职工+公司”的经营模式的形成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要有具有战略眼光的经营农业的投资家;二是经营的农产品要有较高的市场回报率。从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该模式没有可能在我国农村中全面铺开。于是,转换“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重任还得依靠农村中的那部分青壮年劳动力人口的创造力,因为他们最了解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要求,他们最具有转换经营模式的偏好与能力。只要政策得当,善于引导,热情支持,假以时日,他们完全有可能创造出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实际的新的经营模式。而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农业经营模式转换的人才储备与培养,就有可能导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更加有效。

三、结论与建议

我国劳动力供求的阶段性变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新的问题,一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问题也要放在新的背景下来认识。年轻劳动力出现短缺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大的变化,而农村中年以上的富余劳动力难以就业,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1.劳动力供求的阶段性变化为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环境提供了机遇,社会各方面要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新一代农民工对进城就业的基本要求和追求。

2.不仅要重视牟轻劳动力,而且要开发中年以上劳动力资源,农民工稳定就业和市民化成为社会课题。

3.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有限供给阶段,他们顺利转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加大农业投入,推进农业的变革和技术进步,否则,转移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停滞。

4.为中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以及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逐步让农村大量中年以上富余劳动力实现就近就业,农民的农业剩余劳动时间在兼业中得到充分利用。

5.过分依靠廉价劳动力的经济增长方式要改变。应当看到,从目前到2032年,中国仍处于人口总抚养比率低的人口黄金期和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需要继续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但是,中国劳动力供给已发生微妙变化,经济发展不能仅靠廉价劳动力,而要越来越倚重技术进步、营销管理的改善,从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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