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营改增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
摘录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摘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摘录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摘录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文件解读要点
一、明确营改增的立法目的: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二、明确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试点行业是:4+6+1 四大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海陆空和管道),铁路和航天除外 六个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税务总局部根据租赁业发展的现状,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创新交易形式做出的新定义和界定,并列为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交易行为分为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
一个金融保险业:
三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经主管部门门批准的信息技术服务中的金融支付服务。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支付服务是金融保险业
三、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类公司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可以延续;融资租赁公司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仍按2003年财税字16号文的规定办理。差额即为销售额。
四、即征即退及计征方法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动产,承租人分别从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票。如果两个附加按17%不税率征收,税负加重部分不能即增即退,增值税部分即增即退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融资租赁公司的的实际税负能与原来持平就不错了。
五、对传统租赁服务是重大利好| 文件所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税务部门对三类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做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分类新定义及计征办法。此次营改增对动产租赁服务公司是重大利好,融资租赁公司应转抓住这一机遇为传统的设备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连锁化经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http://www.teniu.cc/Infor/Detail/72266
文号: 沪财税[2013]5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10-18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全国范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新老衔接、优化程序、完善机制、逐步淡出”的原则,2013年本市将在基本保留原财政扶持政策框架并对实施操作规定作适当优化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视国家关于全国范围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进程安排情况,适时调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市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属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适用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二、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的计算方法
(一)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1+教育费附加率+河道维护费征收比例+城建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
(二)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应根据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税负增减情况,合并计算整体税负增加额。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分担机制
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税收属地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四、本市财税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县税收属地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市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分别对各自受理的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
(二)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按月跟踪监测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加强对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涉税问题,相关事项纳入日常税收监控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本区县税务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终审结果和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拨款申请,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市、区县两级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根据区县财政局报送的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向区县财政局核拨市级财政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五、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操作流程
自2013年起,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年据实审核拨付,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盖公章的下列申报、申请资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4.还原减除项目申报说明并附减除凭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附表复印件;
8.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维护费等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10.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按以上顺序号装订成册,其中资料1、2、3需同步报送电子文档。
试点企业除报送上述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外,应当同时向财税部门递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作出郑重承诺。财税部门核实企业书面承诺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按现行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
1.各区县税务部门(或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收到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后,对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资料申报时限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初审结果的汇总说明》、《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初审说明》、《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汇总统计表》以及试点企业填报的申报资料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将有关审核汇总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2.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同级税务部门送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终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上报终审报告和财政扶持资金拨款申请。同时,附报《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分户)汇总表》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
本市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2013年度的税负增加额给予全额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市财政局收到各区县财政局上报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核拨至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报送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并经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
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应及时办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对区县承担部分列区县相关支出。
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要求
继续实施可以有效平衡试点企业税负的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国家税制改革试点顺利平稳有序推进的一项重要财政保障举措。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安排专门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本市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服务,强化辅导培训。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为试点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解读服务,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切实帮助试点企业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内容、办理年度申报的相关程序和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可组织年度申报专题培训,帮助试点企业妥善解决年度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管理。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实施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采用财税部门联合会审的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管理风险。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必要时可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认真做好总结,按时报送报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完成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和总结报告工作。年度审核拨付工作结束以后,要认真做好年度审核拨付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年度审核拨付工作的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8日
第二篇:营改增政策介绍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增值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在原来的17%和13%两档税率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于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按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篇:营改增试点政策
判断题:
4、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减半征税。[题号:Qhx007657] A、对 B、错
5、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题号:Qhx007656] A、对 B、错
单选题:
2、按营改增有关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题号:Qhx008867] A、4% B、6% C、11% D、17%
3、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是()。[题号:Qhx008835] A、设计服务
B、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C、信息系统服务 D、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题号:Qhx008865] A、营业活动 B、非营业活动 C、应税服务发生 D、税务登记地
5、以下关于远洋运输服务表述正确的是()。[题号:Qhx008843] A、远洋运输的程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B、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C、远洋运输的期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D、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多选题: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题号:Qhx008886] 查看答案
A、一般计税方法 B、特殊计税方法 C、复杂计税方法 D、简易计税方法
2、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和()两档低税率。[题号:Qhx007670] 查看答案
A、11% B、9% C、6% D、5%
3、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题号:Qhx008903] 查看答案
A、有财务人员 B、能够填报纳税申报表 C、会计核算健全 D、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07672] 查看答案
A、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B、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C、向其他单位低价提供应税劳务 D、向其他公司无偿提供应税劳务
判断题: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不影响其使用发票和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题号:Qhx007661] A、对 B、错
2、交通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题号:Qhx007655] A、对 B、错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题号:Qhx007660] A、对 B、错
4、在境内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题号:Qhx008831] A、对 B、错
5、《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题号:Qhx007658] A、对 B、错
单选题: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题号:Qhx007669] A、价内费用 B、价外费用 C、全部费用 D、相关费用
3、()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76] A、非正常损失 B、正常损失 C、为提供应税劳务 D、取得可抵扣凭证
4、下列项目中不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是()。[题号:Qhx008849] A、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B、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C、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D、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的纳税辅导期管理。[题号:Qhx008855]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多选题:
1、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有()。[题号:Qhx008894] 查看答案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C、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D、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是指()。[题号:Qhx008896] 查看答案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D、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服务涉及的标的物、货物或不动产在境外)[题号:Qhx008900] 查看答案
A、认证服务 B、鉴证服务 C、咨询服务 D、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07672] 查看答案
A、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B、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C、向其他单位低价提供应税劳务 D、向其他公司无偿提供应税劳务
5、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题号:Qhx008903] 查看答案
A、有财务人员 B、能够填报纳税申报表 C、会计核算健全 D、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判断题:
4、交通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题号:Qhx007655] A、对 B、错
单选题:
1、下列项目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是()。[题号:Qhx008850] A、随军家属就业
B、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C、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D、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题号:Qhx008879] A、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B、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C、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D、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了()两种方式。[题号:Qhx007667] A、减征和免征 B、免征和先征后退 C、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 D、免征和即征即退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题号:Qhx007664] A、可以 B、根据情况 C、不得 D、必须
5、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代扣代缴增值税。[题号:Qhx008847] A、3% B、6% C、11% D、17%
多选题:
1、以下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是()。[题号:Qhx008881] 查看答案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 B、非企业性单位
C、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D、个体工商户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题号:Qhx008898] 查看答案
A、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B、软件服务
C、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D、信息系统服务
3、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题号:Qhx008886] 查看答案
A、一般计税方法 B、特殊计税方法 C、复杂计税方法 D、简易计税方法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07674] 查看答案
A、中止 B、折让 C、开票有误 D、折扣
5、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有()。[题号:Qhx008895] 查看答案
A、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B、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C、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D、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判断题:
1、在境内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题号:Qhx008831] A、对 B、错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题号:Qhx007658] A、对 B、错
3、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不影响其使用发票和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题号:Qhx007661] A、对 B、错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题号:Qhx008830] A、对 B、错
5、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题号:Qhx007654] A、对 B、错
单选题:
1、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的是()。[题号:Qhx008834] A、技术转让服务 B、技术咨询服务 C、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D、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69] A、4% B、6% C、7% D、11%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题号:Qhx008860] A、增值税纳税人 B、营业税纳税人 C、试点纳税人 D、非试点纳税人
4、下列项目中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是()。[题号:Qhx008848] A、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B、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C、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D、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5、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是()。[题号:Qhx008837] A、厂房经营性租赁 B、办公室经营性租赁 C、机器经营性租赁 D、住宅经营性租赁
多选题:
1、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87] 查看答案
A、书面合同 B、付款证明
C、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D、外汇核销单
2、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的有()。[题号:Qhx008894] 查看答案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C、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D、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题号:Qhx008903] 查看答案
A、有财务人员 B、能够填报纳税申报表 C、会计核算健全 D、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接受的()运输服务,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77] A、旅客 B、货物 C、试点地区货物 D、非试点地区货物
3、以下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是()。[题号:Qhx008832]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 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行政单位 C、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D、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事业单位
5、以下关于航空运输服务表述错误的是()。[题号:Qhx008846] A、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B、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C、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D、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通用航空服务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88] 查看答案
A、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D、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是指()。[题号:Qhx008896] 查看答案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D、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题号:Qhx008887] 查看答案
A、书面合同 B、付款证明
C、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D、外汇核销单
4、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题号:Qhx008903] 查看答案
A、有财务人员 B、能够填报纳税申报表 C、会计核算健全 D、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题号:Qhx008898] 查看答案
A、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B、软件服务
C、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D、信息系统服务
第四篇: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政策解析
授课提纲
模块一:营改增原因分析与改革进程
模块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率、征收率
模块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模块四:一般纳税人纳税操作
模块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
模块六:过渡政策
模块一:营改增原因分析与改革进程
(一)营改增原因分析
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避免重复征税是以抵扣链条完整为前提的如果抵扣链条不完整,会出现什么结果?
(二)改革进程
模块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征收率
问题:营改增范围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1.汽车租金
2.房屋租金
3.转让专利权
4.航空公司出租飞机,不配备操作人员
5.航空公司出租飞机,配备操作人员
6.代理报关服务
7.广告服务
8.软件开发
9.工程设计
10.工程建筑
(一)营改增范围、税率、征收率 征税范围 税率 征收率
交通运输业 11% 3%
部分现代服务业 有形动产租赁 17%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1”:交通运输业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但包含轨道交通运输
经营快递业务、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暂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快递业务是否营改增?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际执行中
有快递经营许可证:邮电通信业,不改增值税
无快递经营许可证:运输业或货代业征税,改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6”:部分现代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代理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
注意: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财税[2012]86号: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非“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解析:营改增范围(1)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1.汽车租金 T(有形动产租赁)17%
2.房屋租金 F(不动产租赁,缴纳营业税)5% 3.转让专利权 T(研发和技服)6%
4.航空公司出租飞机,不配备操作人员 T(干租,有形动产租赁)17% 5.航空公司出租飞机,配备操作人员 T(湿租,交通运输业)11%
问题解析:营改增范围(2)
是否营改增 一般纳税人税率或营业税税率
6.代理报关服务 T(物流辅助服务)6% 7.广告服务 T(文化创意服务)6% 8.软件开发 T(信息技术服务)6% 9.工程设计 T(文化创意服务)6%
10.工程建筑 F(建筑业,继续征收营业税)3%(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流转税的判断标准≠所得税的判断标准
营改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所得来源地判定的一般规则
属人原则 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无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境内的所得
属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境内的含义:属地+属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的影响
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业务量是升是降?
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税负是升是降?
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
(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与非营业活动的区别
非营业活动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问题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
多项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
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五)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1)
零税率≠免税
零税率的具体实现方式
(1)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2)简易计税方法:免税
(五)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2)行业 零税率项目 免税项目
交通运输业 资质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 资质不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信息技术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3)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物流服务
(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
有形动产租赁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模块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类型 划分标准
1.生产企业 年销售额50万元
2.商业企业 年销售额80万元
3.应税服务 年销售额500万元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注意:销售额含扣除前、免税、减税数额
(一)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规范化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二)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扣缴税种的规定
是否有境内代理人 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 劳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 扣缴税种
有 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增值税
有
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有 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营业税
无
不适用 试点地区 增值税
无 不适用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 情形 税务处理
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免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按规定应扣缴增税 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模块四:一般纳税人纳税操作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某咨询公司的案例
试点地区某咨询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向A公司提供咨询劳务,双方约定的含增值税价格为10.6万元。2012年11月份该咨询公司完成了咨询服务,但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未按合同约定付款。2013年6月支付了11万元款项,其中0.4万元为延期付款利息。请问该咨询公司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案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9日对外提设计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
试点前: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3000
贷:应交税费——营
53000
试点后: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增(销)60000
咨询公司的账务处理?
咨询业务完成时
借:应收账款
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应收账款
106000
主营业务收入
3773.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42
(二)营改增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营业税中差额征税的规定——原有规定
营改增的过渡政策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 抵扣进项税额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 差额征税
营改增后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第1步:支付给谁 第2步 第3步 第4步 第5步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取得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记入“进项税额” 填入附表二 转入主表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记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附表
一、附表三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规定
营业税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A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
如果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58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16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金额“价税合计”,税额=金额×7%
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节选)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
(2)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铁路运输部门?
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公司?
国际运费?
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某运输公司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支付给内蒙古地区的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支付款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8000
填入附表
1、附表3
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节选)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11%税率
附表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节选)
项目及栏次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2 3 4=2+3 5(5≤1且5≤4)6=4-5
11%的应税服务
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节选)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11%税率
案例
试点地区A运输公司收取联运运费111万,将其中的88.8万元支付给试点地区B水路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差额纳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8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888000
2.试点物流企业的具体规定
试点物流企业
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
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代理业务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广告代理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可以差额计税——允许扣除广告发布费
营改增中广告服务的界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代理业
支付的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费用
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差额计税
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差额计税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江西省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江西省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注:广告公司支付了江西省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析
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
(1)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
8480000
应收账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
(2)收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60000
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360000
(2)无船承运业务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代理报关业务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包机业务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5)货运代理
属于代理业。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在征收营业税情形下,各地允许扣除的部分略有不同。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的划分
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差额计税。
案例
试点地区A货代公司收取代理运费106万,将其中的8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
情形 账务处理 填表 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720.72
应交税费——增(进)79279.28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填入附表2的第2行
如果试点地区B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44000
应交税费——增(进)56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附表2的第2行 金额:价税合计 税额=金额×7%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非试点纳税人
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试点地区的铁路运输部门?
非试点地区的运输公司?
国际运费?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试点地区A货代公司收取代理运费106万,将其中的8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给内蒙古地区的运输公司,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4716.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5283.02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00000
填入附表
1、附表3
6.特殊规定:国际货代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特殊规定形成的原因——支付给境内单位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税【2012】86号: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的处理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国际运费
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免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应扣缴增值税=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3%)×征收率3%
7.扣除价款凭证的规定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总结:营改增后对差额征税的处理
第1步:支付给谁 第2步 第3步 第4步 第5步
①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取得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记入“进项税额” 填入附表二 转入主表
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差额计税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记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附表
一、附表三
案例
试点地区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8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运费结算单据;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请分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
解析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188÷(1+11%)×11%+12÷(1+17%)×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
[50÷(1+11%)×11%]
贷:银行存款
假设案例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运输公司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支付联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
贷:银行存款
(三)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某公司2012年12月1日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预收对方一年租金60000元,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甲运输公司2012年12月15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货物,运费60万。12月25日开始运输,于2013年1月8日到达目的地,期间于12月29日收到运费40万元,2013年1月8日收到运费20万元。12月份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多少?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问题
1.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2.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办公桌椅,该桌椅系2012年10月5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3.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4.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5.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酿酒设备,该设备系2008年9月8日购入
6.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上述业务如何纳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问题解析
1.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2.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办公桌椅,该桌椅系2012年10月5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3.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4.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系2009年9月8日购入,购入设备时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解析: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5.试点地区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酿酒设备,该设备系2008年9月8日购入。
解析: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6.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时进行介绍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问题解析: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能否抵扣 抵多少
1.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委托试点地区铁路局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委托非试点单位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接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
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价税合计× 7%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营改增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运输费用金额×7%
问题解析: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 能否抵扣 抵多少
1.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试点地区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4.委托试点地区铁路局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委托非试点单位运输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单据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15日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2.4万元。
试点前: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4000
贷:应付账款
424000
试点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24000
贷:应付账款
424000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纳税申报)
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 情形 能否抵扣 原因
1.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销售
2.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本企业修建大楼
3.某企业购入面粉,将其作为福利分发给本厂职工
4.某企业购入材料,用于进行专利权的研发
5.某药厂购入机器设备,该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也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问题解析:进项税额的抵扣 情形 能否抵扣 原因
1.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销售
2.某电梯厂购入材料用于生产电梯,该电梯用于本企业修建大楼
3.某企业购入面粉,将其作为福利分发给本厂职工
4.某企业购入材料,用于进行专利权的研发
5.某药厂购入机器设备,该设备既用于生产应税药品,也用于生产免税药品
6.某企业因为违法经营,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货物
7.某企业人员乘坐飞机出差支付的机票费用
8.某服装生产企业购入的小轿车
9.某运输公司购入的作为运输用车辆的小轿车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3.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由于事后改变用途被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或者由于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下设三个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账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检查调整
1.应交增值税
借方专栏
(1)进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2)已交税金;
(3)减免税款;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用)
(5)转出未交增值税;
(6)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贷方专栏
(7)销项税额;(已经介绍过)
(8)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用)
(9)进项税额转出;(已经介绍过)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专栏
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款
12月15日缴纳12月1~10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
贷:银行存款
“减免税款”专栏
反映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34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6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8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0
2013年1月份缴纳2012年12月份税款时:本月缴纳上月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
月末不进行账务处理。
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1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8000元,已交税金为9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7000
2.未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时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款),转入多缴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模块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操作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技术维护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问题解析: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1月12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车辆系2009年5月5日购入
3.小规模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案例
试点地区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
解析
应纳增值税=(103000-72100)÷(1+3%)×3%=900(元)
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2)对外支付款项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2100
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银行存款
72100
模块六:过渡政策
试点实施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免征增值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7.随军家属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服务提供方——机构所在地 劳务发生地 增值税/营业税
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增值税
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但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 营业税
非试点地区 非试点地区 营业税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第五篇:“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
红原县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
县发改局:
一、总体情况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局共接收“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22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有3户,小规模纳税人223户。按行业分,生活性服务业218户,金融保险业4户,房地产业1户,无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红原县局营改增收入情况
2016共征税收收入2772万元,其中增值税2355万元,(其中国内一般增值税1023万元,“营改增”入库1332万元。)、企业所得税348万元、车购税69万元。完成计划的238.88%,增收1611万元,为全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政策性减税情况
(一)、国务院确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所有营改增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5月1日前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地税局移交到国税局纳税人22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只有3户,6月共申报98326.83元,县级入库2.46万元。
(二)、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影响税收收入,造成我县财政收入下降。
1、生活服务业的征收率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5%-20%调整为(增值税征收率)3%,下降幅度为40%以上。根据2015年县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入库情况分析得到以下结论:2015年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收入332.00万元,入县级库166.0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今年6——12月预计营改增入县级库29万元(166/12 *7*50%/5*3)。
2、我县建筑企业全部为跨地区经营。除旧项目外,建筑业的征收率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3%调整为(增值税征收率)2%,下降幅度为33.33%。根据2015年县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入库情况分析得到以下结论:2015年建筑业营业税收入1785.00万元,入县级库892.5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今年6——12月预计入库营改增入县级库173.54万元(892.50/12*7*50%/3*2)。
3、房地产业2015年营业税县级入库9.00万元,预计2016年增值税县级入库1.58万元(9/12*7*50%/5*3)。
(三)、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调整影响我县财政收入。
从2016年5月1日起阿坝州人民政府调整了增值税税收收入入库级次,营改增地方收入由营业税的50%调整为现在的增值税收入的25%,收入减少了一半。根据同一政策国税局未营改增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较大,2015年县级入库增值税98.36万元(增值税98.36万元、企业所得税县级入库45.17万元);2016共征税收收入2772万元(国内一般增值税1023万元、“营改增”入库1332万元、企业所得税348万元、车购税69万元),其中县级入库增值税514.48万元,为全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营改增”宣传及培训情况
2016年3月28日按照省局、州局分项目、分环节协同推进调查核实工作的要求,红原县国税局组织业务骨干深入“营改增”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数据进行核实,收集纳税人的问题和需求,确保调查核实数据真实、有效,为营改增工作落地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在瓦切镇、安曲镇、刷经寺镇、红原县城公告栏张贴了《营改增告知服务书》,并充分利用电视台、QQ群、“微红原”等平台向纳税人宣传“营改增”相关内容,2016年4月20日下午,在家圆宾馆会议室举行由红原县国税局和红原县地税局联合开展的“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宣传暨培训会。此次宣传暨培训会由红原县常务副县长郑子强,红原县国税局、红原县地税局负责人,全县60余户企业代表及红原县国、地税干部职工参加。培训会前,常务副县长郑子强就 “营改增”工作的推进提出四点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只有认清形势,深化思想认识才能有效推进工作;
二、宣传工作要到位。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工作,让纳税人清楚了解相关政策与办税流程;
三、组织力量要到位。加强领导,确保“营改增”工作稳步推进;
四、服务工作要到位。拓展纳税服务措施,最大可能方便纳税人办税。同时郑子强同志还对近几年红原县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激励各企业在红原发展的信心、决心。在培训会上,航天金穗公司工作人员对金穗软件安装及操作步骤进行了讲解;县国税局对“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解读与交流、对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等进行了培训;地税局有关同志就资源税等进行了讲解。
2016年4月21日,红原县国税局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以办税大厅为阵地,开展“局长接待日”进一步增强营改增宣传实效。接访过程中,接待局长和业务科长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进行一对一耐心辅导,对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尤其是纳税人重点关注的营改增税收疑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答,向纳税人发放营改增办税指南与纳税服务联系卡。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倾听纳税人的需求与意见,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改革的支持和了解。
2016年4月22日至24日,红原县国税局10名干部分4个小组以全县“营改增”纳税户为目标,宣传半径200余公里,往返路程500余公里,对红原县全县226户“营改增”纳税户开展了上门宣传辅导工作。在宣传过程中,工作人员发放了《营改增告知服务书》和《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同时我局干部围绕“营改增”相关政策,办税流程等问题不厌其烦,挨家挨户地讲解,对纳税户提出的问题也一一详细作答。
五、管户移交及运行情况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局共接收“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22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有3户,小规模纳税人223户。按行业分,生活性服务业218户,金融保险业4户,房地产业1户,无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2016年5月1日,红原县快捷三一八汽车旅馆有限责任公司在红原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成功为游客张婧开出第一张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80元;协助县地税局代开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5250元。同时,办税大厅预约红原县红粮洗车行前来办理税务登记证和领购发票150份。标志着红原县“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016年5月4日红原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设立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
2016年6月1日,红原县国家税务局迎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的首个申报征收日。申报当日,局领导与分管领导值守办税大厅,税源管理人员电话预约“营改增”纳税人进行申报,并及时解决纳税人咨询问题,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处理申报中出现的网络拥堵、系统故障等问题,办税服务厅秩序良好,未出现纳税人拥堵现象,首个申报日平稳顺利度过。截止2016年6月2日18:00时,共受理“营改增”企业纳税申报5户次,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7笔,征收税款147,402.53元,配售发票16户,代开发票20笔,接受纳税咨询21人次。
到2016年6月底,我局共为37户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设备并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为67户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配售增值税了定额发票。
红原县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