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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23221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4:33: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一)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一)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积极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我们借鉴有关省市林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编辑了《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一)》,供各地在工作中查阅使用。由于时间仓促,难免疏漏,请批评指正。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八日

目 录

1、我省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什么?

9、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多长时间?

10、衡量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是什么?

1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2、《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

13、林种包括哪些类型?

14、什么是公益林和商品林?

15、什么叫林权?

16、什么叫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17、什么是森林资源?哪些森林资源可以转让?哪些森林资源不可以转让?

18、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19、市(州)、县(市、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20、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21、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23、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招投标通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24、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25、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26、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27、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28、什么是宗地?宗地‚四至‛界线如何表述?

29、林权登记现场勘验需要哪些人参加?

30、在申请林权登记发证时,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与原小班面积不符的,以哪种面积作为登记依据?

31、旧林权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小地名不符的,如何登记换证?

32、个人在集体林地中造林,但未签定合同或协议,该如何确权发证?

3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的,本次确权登记发证以什么为依据?

34、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35、已划定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36、有自留山但无林权证的,该如何处理?

37、承包期内的责任山如何处理?

38、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39、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该村民小组提出登记发证申请的,应如何办理?

40、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如何处理?

41、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后来集体统一收回造林创办了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了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又没有集体山林可调剂的,如何处理?

42、过去因林地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他人造林的,如何处理?

43、原自留山户主因造林失败,后被其他农户造林种果经营的,应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44、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的,如何处理?

45、企业或个人在集体林地中开矿、取土占用林地,林权权利人要求给予补偿的,如何处理?

46、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收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47、林权证持有者其家庭成员分家立户,需要重新分配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应如何办理林权证?

48、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49、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全家农转非或迁出户口所在地,其自留山、责任山应如何处理?

50、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1、我省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四川属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因此,要使我省集体林业走出困境,就必须顺应形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三农‛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事关我省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臵,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林改《意见》)明确指出:‚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臵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省政府林改《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七条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二是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林农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四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六是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七是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

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4种特别情况的处理:

一是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本次要确权发证;

二是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稳定完善;

三是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四是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晰产权,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勘验四至,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是放活经营权,是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放活木竹经营;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

三是落实处臵权,是指依法落实林主的采伐权、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开发利用权等处臵权;同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四是保障收益权,是指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兑现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优惠政策;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主务林有其利。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什么? 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省统一部署、市(州)加强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9、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多长时间?

答: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三年完成主体改革,2007年各市(州)加快试点,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并同步进行配套改革。

10、衡量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是什么?

答:衡量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是: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林业获发展。

1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整个改革都要把握好‚农民得实惠‛这个根本,让农民得利、让农民受益,对农民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好的服务要搞好,使之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要让农民成为改革的主体,从方案设计到组织实施,直到检查评估,都要严格坚持‚2/3多数同意‛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我省山区、丘陵和平原地区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差别较大,即使在同类地型的区域内,不同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改革中一定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对集体林分布比较集中、人均面积较大、农民对山林依赖性较强的山区,原则上要分山分林到户。对集体林相对分散、人均面积较小的丘区和平坝地区,可以均股均利到户。总之,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3)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依法改革。根据实际,制定改革方案,落实任务,严格履行程序,规范操作。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进度服从于质量,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实现全过程‚阳光操作‛。

(4)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改革过程中既要鼓励探索创新,又要尊重历史,不能简单地推倒重来。在林业‚三定‛中责任山、自留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集体林权已经流转且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5)坚持分级负责,及时调处林权纠纷。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林权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做好调处工作,做到户与户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纠纷不出乡,乡与乡纠纷不出县,县与县纠纷不出市州。对有纠纷的山林,应先调解后确权,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急于求成,不得核发林权证书。对借改革之名强行低价流转山林、套取集体资产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务必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坚持科学发展,推进配套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关系,要超前谋划,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制约林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林业发展基础。要以改革促进发展,以发展检验改革,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山头绿起来,产业活起来,林农富起来,农村经济壮大起来。

12、《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行为。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

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而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登记制度。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四是规范了宜林‚四荒‛地的流转。该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规范了流转程序。

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的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规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上述收回规定中没有包括林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上述调整规定中也没有包括林地,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

七是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3、林种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林种共分为五类:(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14、什么是公益林和商品林?

答: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土保安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主要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地方公益林,包括未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但生态地位重要,或地方法规保护的森林,如一些未列入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作为地方公益林。

商品林,是指满足林业产业发展需要,以提供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发挥森林经济效益为主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5、什么叫林权?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6、什么叫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它包括: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享有采伐利用权。对于用材林,林权权利人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对于生态公益林更新性质和抚育性质的采伐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面积和强度拥有采伐利用权。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拥有完全自主的采伐利用权。

(2)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除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外,林权权利人享有采集利用权。

(3)补偿权。依照《森林法》,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权,林地、林木被征占应获取的补偿权以及依照《防沙治沙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林权权利人利益受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权。

(4)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主要是指《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所规定的森林资源处臵权。

其他的还有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和品种权。除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经常讲的优惠政策。

17、什么是森林资源?哪些森林资源可以转让?哪些森林资源不可以转让?

答: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也就是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其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8、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19、市(州)、县(市、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各市(州)林改方案要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改办备案;各县(市、区)林改方案要报市(州)政府批准;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林改办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

20、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按‚2/3多数同意‛的原则,经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21、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时,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2/3‛原则,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2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2/3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23、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招投标通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内部招投标承包通知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属于向村外企业或个人公开招标、拍卖集体森林资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拍卖公告。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公示期限,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24、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臵。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4)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凡未投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收益中分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5)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对林权证上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25、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以下五个程序: 首先,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

其次,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通过民主方式组织好人员,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并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登记和绘图,将勘测结果张榜公布;

第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归属,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承包合同书;

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补)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林业部门登记,县级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26、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省政府林改《意见》,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调整:

(1)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 转下年度使用。

(2)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

(3)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

(4)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

(5)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

(6)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7)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8)对人工培育(繁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27、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若2/3以上群众要求分到户的,可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对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如果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明确经营管护的责任,完善收益分配、使用和监督制度。

28、什么是宗地?宗地“四至”界线如何表述? 答:宗地是指林木林地权属四至界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通俗地讲,一宗地就是一个或几个权利人所拥有和使用的、周边权属界线清楚的一个地块。

宗地‚四至‛界线的表述以东、南、西、北为常规填法,每一方位的界线或标记,一般是方向加特征物,特征物指明显的地物标及界标号。应选用固定物、明显物、永久物等。

29、林权登记现场勘验需要哪些人参加?

答:林权登记现场勘验参加人员包括: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当事人、四至边界利害关系人、林业部门调查人员。

30、在申请林权登记发证时,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与原小班面积不符的,以哪种面积作为登记依据?

答:以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为准,并绘制宗地附图。

31、旧林权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小地名不符的,如何登记换证? 答:如果旧林权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小地名不相符的,且不涉及第三人权属的,以原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作为确认自留山位臵的主要依据,如果涉及第三人权属的,应协商解决。

32、个人在集体林地中造林,但未签定合同或协议,该如何确权发证?

答:国家鼓励个人植树造林。个人在集体林地中造林,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由林地所有者(单位)与造林个人补签造林经营合同或协议,由林地所有者和造林者共同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事项登记发证。

3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的,本次确权登记发证以什么为依据?

答:(1)县(市、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要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本次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未经授权越界所发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2)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林权权属归属清楚的,申请林地所有权,以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林地依法流转时依法签定的合同等为权源依据;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土地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划拨协议等为依据;林业‚三定‛后,因各类承包造林种果及林权转让的,申请林权登记还要提供依法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且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协议书、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依据。

34、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与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在自留山采伐的木材销售时还有优惠政策;而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

35、已划定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无偿使用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现有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自留山的林权由农户提出申请登记并依法颁发林权证。

36、有自留山但无林权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自留山无林权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37、承包期内的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责任山在承包期内,其林地归承包的农户使用,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确定所有权,承包经营收益遵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应依法补签承包合同。

38、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39、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该村民小组提出登记发证申请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本次登记发证申请前,应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待权属归属清楚后,才能登记发证,否则,暂缓登记发证。

40、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41、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后来集体统一收回造林创办了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了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又没有集体山林可调剂的,如何处理?

答:已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不能随意收回。如果村集体按程序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达到了参会2/3以上人数同意,并签定了利益分配合同或协议,经营管理良好,效益明显,应维持现状,但必须进一步明晰产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村集体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且无合同、协议约定,群众意见较大,本次林改应由双方林权权利人协商解决。如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以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

42、过去因林地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他人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所有承包经营的林地都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过去因林地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他人造林的,所造林木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落实林木所有权,由集体组织造林者与原承包林地的农户协商确定林木收益分成比例,以体现原承包农户的权益;但在林木采伐后,应将林地使用权归还给原承包农户。

43、原自留山户主因造林失败,后被其他农户造林种果经营的,应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答: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自留山主将自留山转由他人造林种果的,可按合作或合资经营处理,有合同(协议)的按其约定,申请确权登记,林权证注明自留山及收益比例;没有合同(协议)的,必须依法补签合同(协议)后,再申请确权登记,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及双方主要权利。凡擅自在他人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自留山主可依法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定,并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44、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集体统一安排给非原自留山主开发经营管理的,可按集体收回统一造林绿化情况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本人将自留山转由他人开发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合作经营处理;凡擅自开发他人自留山的,自留山主可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议解决。

45、企业或个人在集体林地中开矿、取土占用林地,林权权利人要求给予补偿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或个人开矿、取土等占用林地行为必须由占地企业或个人与林权权利人签订林地补偿和林木及附作物补偿协议;对过去已经占用,未进行补偿的,由占地企业或个人与林权权利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46、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收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47、林权证持有者其家庭成员分家立户,需要重新分配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应如何办理林权证?

答:林权证持有者家庭成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林权证持有者和分家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双方当事人现场勘界,确定‚四至‛界线、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申请表,经审核后报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核发林权证。

48、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如农户全家外迁现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自留山、责任山的:(1)如属按有关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2)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否则,应退还该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49、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全家农转非或迁出户口所在地,其自留山、责任山应如何处理?

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自留山、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可以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可发包给其他社会主体经营,全家农转非或户口迁出户口所在地的,林权权利人可继续经营,也可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还可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的时间不能超过原林权证或合同约定的时间。

50、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答:由转让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进行重新勘界,填报登记申请、勘验表,连同转让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报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第二篇: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黔林改办通[2007]4号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一、基础部分

l、我省为什么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我省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五次大的改革,促使我省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我省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我省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6年11月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2.5%,林业用地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一半,人均林地近4亩,9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4、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

答: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本着积极协商、稳妥处理的原则,争取解决有关问题,纳入改革范围。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这次改革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将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即所有村民;二是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和对公益林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基础上,发(换)《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的通知》(林资发[2004]168号)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林权证(2000年4月以后启用的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可以继续使用);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转。

7、明晰产权主要采取哪几种形式?

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限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在村组林改方案中要明确由权属人两年内造林绿化。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户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原则上可按:商品林地按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基数、林木按造林时人员数、宜林荒山荒地按本次林改时人员数计算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经营。人口基数怎么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民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它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优先),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即内部承包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外部承包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个人承包管理的集体山林,若承包期限较短,由于我国森林采伐实行的是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或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域限制,其承包权益尚未完全获得,可作发包方工作,适当延长承包年限。以上六种形式,不论采取哪一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家庭承包或流转经营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8、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答:在林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林改方案,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两种会议如何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集中较为困难的情况,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村民代表参加。如集体林地由村民小组管理,则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

9、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集中召开,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将表决票当场封存,由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10、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要求?

答:开会的通知要签收,到场开会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林改方案要签字;签收、签到、签名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不能请人代签。

11、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本次林改,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林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2、为什么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都要发(换)林权证?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可以说是唯一的法律凭证。本次林改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林地被依法征占用获得各种补偿必须凭林权证,还可以凭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

在林业“三定”时,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了权属证书的林地、林木,现在证、地相符,又无任何异议的,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地、林木至今无权属证书的,则要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退耕还林地,已发放了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不再重复发放。

13、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明晰权属后予以公示的内容,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的规定、集体收人分配的办法等。

14、本次林改后,林业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对此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一、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二、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三、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椎和收取办法。取消市(州,地)、县(市、区)、乡(镇)、村(组)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15、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规范收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第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不再缴纳承包费。

1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发(换)林权证有哪些程序?

答;第一,山林权属落实到户,要实行“三榜定案”。即:“一榜”,各行政村(组)将实施林改前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二榜”,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林改方案勘界明确后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三榜”,由各行政村(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后,予以公示。第二,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后,由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完善或补签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第三,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四,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换)林权证书。

1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改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当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9、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20、为什么要将基层林业执法单位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开支?

答:我省森林覆盖率,经过多年努力,已达到39.93%。但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两江”上游生态屏障还有一定差距。因而,在加强现有森林资源保护基础上,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这是对林业管理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收费,逐步减少林业费金征收比例并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所以,省政府要求,一是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二是要将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执法单位,即靠林业费金养人和办事的执法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以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21、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不会出现20世纪80年代的乱砍乱伐现象?

答:不会。一是现在形势与20吐纪80年代不同。当时群众怕政策变,现在群众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认识到党的惠民政策不会变,而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策制度也越来越以人为本,始终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依法治林力度加大。林业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林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力度不断增大,能够有效遏制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三是产权明晰后,商品林管理政策会放宽搞活,广大林农群众会拥有林产品的收益权,处置权,因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涉及到广大林农群众的根本经济利益。所以不会出现山林落实到户就随意砍伐的现象。

二、自留山、责任山政策

22、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原则上按每户3-5亩补划。

23、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害的,村集体要依法赔偿损失,归还自留山。但如果在该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4、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交叉造林的情况,如何调处?

答;对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5、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权益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6、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27、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山林调剂,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8、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9、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群众要求恢复按照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30、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应稳定不变。

3l、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在户籍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现在户籍已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即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协商将自留山、责任山收回的,维持不变。如属于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不知道但时效已过20年的,视为农户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的稳定。

32、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的现象是正常的,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维持,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

33、本次林改可以拿出来进行调整分配的林地有哪些?

答:本次林改,有下列三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调整分配:一是死亡绝户,原自留山或者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程序形式,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重新发包。

34、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35、村集体是否可以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损失的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36、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恢复原状,由本村(组)组织农户承包经营。但应本着尊重历史、充分协商、维护稳定、兼管各方利益的原则处理。

37、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38、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2003年3月l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三、”谁造谁有“政策

39、”谁造谁有“的政策如何落实?

答:”谁造谁有“是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林业政策的基本内容。”谁造谁有“主要是指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林地由他人造了林的情况。我省的具体情况有:一是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处理的原则是: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抛荒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二是村民自行在集体荒山造林,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这种情况同样要稳定,要在明确林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补签合同,确定交纳林地承包费。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交还集体;或在这次林改中,将林地纳入林改,分配给谁,由谁与造林者签订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间期限从林改时起算。如果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被集体收回又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只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集体与造林农户的承包合同继续执行,在本次林改时,集体经济组织可从集体山林中确定相应面积的山林,补给原有自留山或责任山主经营;对集体山林已没有的,组织造林户与自留山和或责任山主签订合同,协商利益分配。

40、由村民小组管理的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承包给个人经营,如何确权发证?

答:对由村民小组管理的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首先应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和利益分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对已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持,待使用期满及时归还。

41、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分配应如何确定与人口、户口有关问题?

答:参照国家对耕地第二轮承包的有关政策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按人口或按户口分配以及起算时间界限等,由山林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42、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改革形式的,是按照本次林改时核定的人口分,还是每年分利时都按当时的人口分?

答;原则上按照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口进行分股或分利,今后不再变动。采取其他形式的,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确定。

43、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乡镇或村委会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属侵权行为。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流转方实际已做了大量投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确保各方权益。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经解决。

44、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缴纳承包款或实物的,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5、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意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荒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内分配。

46、对于撤区并乡、行政村并村的林地、林木应如何处理?

答:在建镇并乡撤区时,将原乡(镇)、村的林地、林木并入现在的乡(镇)、村的,由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次林改范围,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建镇并乡撤区前乡(镇)、村村民所有。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第三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之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之一——工作概述

一、工作概述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1)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依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和山林,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戈旷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村各类山林、果园、竹林等的经营形式作出原则规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农村劳力弋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配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确定山林权属,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十年**”,再次将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山林权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

(4)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探索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壹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之后,各地整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开。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制度、林政资源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典型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5)中央林业决定颁布,林权改革深化阶段。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布,确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对林业进行了科学定位,实现了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制度进入深化改革实质性推 进阶段。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关于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确立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改革。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3.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了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经营,有利于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林产品供给和资源能源安全。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发展的根本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配套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5.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放活经营的改革任 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6.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合理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明晰产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可依法续包;承包合同不规范,要依法完善;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积极调处,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依规进行林权实地勘界、登记,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致,人、地、证相符。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外,难归农户所有。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征收农户承包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美置补助费、成上附着物和林木的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省、市(地)、县、乡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林业部门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和服务;乡镇要精心组织,周 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村组是改革实施主体,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操作改革工作。

9.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有哪些?

答:(1)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开始启动和尚未启动改革的省份,要扎实做好主体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省份,要积极推进深化改革试点。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开面上改革。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在试点成功、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省、市、县、乡(镇)、村(组)要制订改革工作方案。市、县、乡(镇)、村(组)的改革方案要逐级备案。

(3)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骨干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4)精心实施,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5)检查验收,完善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做到先易后难,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有序推进,确保质量。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地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巩固改革成果。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全国情况差异较大,有森林资源状况、经营水平高低、自然条件好差、经济发展快慢和对山林依赖性程度等方面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不搞“一万切”。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林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公平的经营形式,确定相应的改革模式,能做到均山到户、长期稳定经营的,要坚持均山到户;不能做到均山到户的,要均股均利到户,实现货币形式的有耕者有其山,确保每个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山林权益。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林改后乱砍滥伐现象减少,森林资源保护呈现良好态势,但由于各地情况与基础不同,各级林业主管都门一定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绝不能因林改措施的失当而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林改后,山林落实到千家万户,与农民的利益更加直接,但林业经营不能只停留在“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阶段,要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以资源、资金、技术为纽带,引导农户走家庭联合、骰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路子,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

(3)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又要确保林区稳定。只有深化改革,才能进一步增强林业活力;只有确保稳定,才能凝聚人心,集聚力量,二者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改革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推倒重来,要十分注意尊重群众意愿和政策的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的应予以维护,以安定民心,取信于民.对改革前林木林地承包转让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分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在推进改革的过 程中要把稳定放在重要的位置。没有林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和林区社会的安定,改革歙无法顺利进行,就达不到改革目的。

(4)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其中妥善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十分关键。林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但同时也要兼顾集体作为集体林业的重要组织者和林地所有者的应有利益。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坚持把利益的大头留给农民,确保农民通过林改得到实惠。与此同时,又要兼顾集体利益,保障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收入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只有两者的利益关系处理好,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调动和发挥,改革才会更加顺利,更加和谐,集体林业才会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增强透明度实施“阳光作业”,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林改全过程,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转变少数人决策为集体民主决策,转变管理关系监督为维护权益监督,通过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彻底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参与改革的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6)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林改工作方案及应对措施,确定组织形式,明确工作任务,抽调业务骨干,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指导意见或问题解答。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山林招标、集体林业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国家关于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做到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合法合理,群众接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问答之二——林地承包经营

二、林地承包经营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从实行范围看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承包方式看,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承包关系看,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法确定发包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12.什么是林地家庭承包?

答:林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林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 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均山到户”。

13.什么是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个人、联户或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甩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林地主要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宜家庭承包,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

1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和法定权利。

15.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有何特征?

答: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有约定使用期限;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属于“限制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转移性所决定。

16.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何时设立?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18.林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答:林地承包有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辱包林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19.林地承包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林地承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孙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20.如何确定林地发包方?

答:集体林地集体所有,集体行使处分权。根据林地所有权归属,分别确定发包方并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林地,由使用该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1.林地发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林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林地发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答:建立林地承包关系,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林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24.林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5.林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林业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6.如何合理确定林地承包期限?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7.自留山的经营权如何维护?

答: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按以下政策维护经营权:

(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可以依法继承;

(2)自留山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3)农户在自留山上种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归农户所有。被集体统一收回或他人种植经营的,应给予种植经营人合理补偿,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4)对无自留山的农户提出新划自留山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依法予以落实。

28.对责任山应如何确立经营权?

答:林业“三定”以来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依法确立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或另行发包,原承包方在另行发包时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利;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

29.对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确立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规范的,合同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

30.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如何明晰权属关系?

答: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农)场、垦殖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管理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林业“三定”时已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核发林权证的,要换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经营权;对手已依法签订转让经营权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受让方林地经营权,并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对于没有签订转让林地经营权合同的,确立集体或农户经营权,可按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经营权人合理补偿补助,也可协商处理。

31.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确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农民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均山到户;农民对山林依赖性不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产权主体经营,均股均利到户。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32.发包方哪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6)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7)其他侵害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33.发包方就同一林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发包方就同一林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林地的人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林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4.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怎样处理?

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

35.林地林木家庭承包经营是否实行有偿使用?

答:承包经营权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按人均等确定承包份额的,是否要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随之转移的,所有权人可以按不同价值合理收取林木资产转让金。

36.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何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7.承包经营林地被征收的有何相应补偿?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 9 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38.对于农户迁移、户籍变动后的承包经营林地林木应如何处理?

答:农户举家迁移,无论户籍是否变动、迁移到何地落户,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整其承包经营林地林木,依法维护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继续经营或者依法流转。承包方自愿交回的除外。

39.承包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0.承包林地内的矿产、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归谁所有?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分别按以下情形确认产权归属:

承包林地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或哄抢国家财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41.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应怎样处理?

答: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四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题问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题问答

1、什么是林权? 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用、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2、什么是集体林权?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3、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落实到户或其他经济组织,明晰山林权属、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保障收益权益,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着力挖掘发展林业的潜力。7、本次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包括:全县所有的集体林,包括集体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以及看管林地、承包林地、荒山、荒坡等。

8、那些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林改范围? 下列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林改范围:(1)即将规划进行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的;(2)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的;(3)在建、拟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直接利用范围内的;(4)在已探明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矿藏内的;(5)权属有争议且难以解决的。(6)汉江两岸、公路沿线、城镇周边、景区景点及其周围、天保工程建设重点区域等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暂不划分承包到户。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以及完善配套政策。

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有哪些? 集体林全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有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加强财税金融扶持体系建设、加强林业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保护体系建设等几项。

25、林改实施中的“两个三分之二”指的是什么? “两个三分之二”是指:召开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算通过。29对以规划的自留山有哪些政策? 以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稳定权属不变。按照“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允许转让,集体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1)原林权证或“三定”时分户清册登记面积与实地不符的,以其栽明物的四至界限为主;四至载明物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物最近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不清的,经协商后,可按林权证或分户清册记载的面积或同一集体组织内人均面积基础重新核准,明确四至。

(2)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回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农户有要求的可以归还农户经营。

30、对以划分到户的责任山有哪些政策? 以划分到户的责任山(包括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划定到户的耳林、轮歇地、经济林)原则上继续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内允许继承。(1)林业“三定”时山林承包面积基本平衡,按原状确权发证,不得随意变动。(2)面积、四至界限不清的按照自留山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分布不均衡,只有部分农户所有,且无据可查,显失公平,群众意见大的到户责任山(包括耳林等林地),应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决同意,明确方案后再慎重调整,重新确定承包权利人。

31、集体林地采取有偿转让经营的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营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成员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收取、转让费由村民自行确定,以不低于70%的比例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

34、农户绝户后的林地如何处理? 农户绝户后的林地由村组收回后,按集体林重新承包到户。其中自留山可由近亲属优先承包经营,无近亲属的按集体林地对待。

35、林地承包期有什么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林地的期限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直接续包;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50年;转包他人的,转包期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余下期限。

42、林权权利人指的是什么?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46、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是否进行公告?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47、对经审查符合哪些条件的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49、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如何处理? 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认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52、林权争议处里的具体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 根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林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按下列权限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省、市(地区)所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国有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处理;(四)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是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不得发放权属证书,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54、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哪些证据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4)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5)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6)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61、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如何处罚?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4、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前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6、承包方有什么权利?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7、承包方承担哪些义务?(1)维护林地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2、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个人向集体所有承包的林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国家鼓励承包者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

74、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如何处理? 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经承包方口头同意但示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以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组织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78、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第一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不得转让。91、坚持林权纠纷调节“四不出”的要求是什么? 具体处理林权争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到:户与户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纠纷不出乡;乡与乡纠纷不出县。

9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含义是什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

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三条 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

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2、责任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四条 规定,责任山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全区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享有责任山的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并允许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已签订有承包合同,但没有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期限的,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责任山已落实到农户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其要求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保留。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经营,承包方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

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五条 规定,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凡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按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数承包到户;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出租、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二)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种植的林木,由该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办法,林木处置后,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并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落实经营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其中70%以上应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谁种谁有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的林木,坚持“谁造谁有,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确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经济组织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林木所有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办法,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落实经营主体后登记发证。

5、林地流转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七条 承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使用权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已经实行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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