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案件查处程序和法律文书
案件查处程序和法律文书
一、系统的组成:
五个子系统: 案件查处 案件督办 案件统计 卫片汇总 机构信息
二、系统作用:
它是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的重要保障;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平台;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收集、统计、分析执法监察基础数据,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三、总体目标:
让每个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安装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人员应用这个系统,让每个执法监察工作进入这个系统,逐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信息化,最终建立全国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网络,实现全程数字执法。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尽早开通网络。在开通网络之前,也要应用“系统”开展案件查处等执法监察工作。
四、案件查处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二、关键环节:责令-决定处理意见-告知-申辩/听证-移送。
责令: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责令作出行政处罚。
(一)责 令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适用情形:
正在进行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当事人拒不停止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矿产9种);
2、责令退还土地(5种);3、责令限期拆除(4种)。
责令限期改正:(土地7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2.2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2.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2.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2.5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2.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2.7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矿产9种)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9种情形,应当由县级以上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不按照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2.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2.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5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2.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2.7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2.8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2.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责令退还土地:(5种)
2.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2非法批准占用的,使用的土地; 2.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2.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2.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责令限期拆除(4种)
2.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2.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2.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1条、83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责令履行义务:存在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没有处罚条款。
4、责令进行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7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矿产资源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决定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环节即为“决定处理意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地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告 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告知应在调查取证之后,决定处理意见之前提出,在决定处理意见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应该分别进行,听证告知隐含着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了,就不必进行处罚告知。我们以后要求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合二为一,在一个告知书上,同时告知。
(四)申辩/听证
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了原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还要告知?
经过申辩/听证后,行政机关改变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如果属于听证范围,要进行听证告知,如果不属于听证范围,要进行处罚告知。
(五)移 送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1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并不能完全解决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处理,如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有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直接予以结案;有些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继续实施行政处罚。
四、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目录:
0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0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 0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04、责令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 0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06、立案呈批表; 07、询问笔录; 08、现场勘测笔录 09、鉴定书;
10、证据保存通知书;
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2、疑难或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4、违法案件会审记录;
15、行政处罚告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行政处分建议书;
2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2、非法财物移交书;
23、强制执行申请书;
24、结案呈批表;
2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26、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
27、法律文书呈批表。
二、法律文书的修改
这次修改的法律文书主要将土地、矿产两套法律文书合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法律文书格式。
三、增加的法律文书:
01、责令法律文书; 02、处理决定呈批表;
03、法律文书呈批表; 04、证据保存;
05、非法财物移交书; 0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删除的法律文书:
01、撤销立案呈批表; 02、撤销立案决定书;
0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
五、需要编号的法律文书:
0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 停 0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0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04、责令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0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06、立案呈批表 07、证据保存通知书 0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09、行政处罚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吸证通知书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行政处分建议书
14、非法财物移交书
15、强制执行申请书
责 履 责 改 责 作 当 罚 立 证 保 犯 移 告 听 告 听 通 罚 处 建 财 移 强 申
五、法律文书的编号方法:
单位简称+执+文书种类+(年份)+顺序号
横向编号:吉国土资执立[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罚[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告[2014] 1号
吉国土资执听告[2014]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的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当场处罚程序:
受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在此之前,应当进行“处罚告知”。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1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2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招待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招待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期限)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篇:路政案件查处程序文档
一、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处理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交通肇事造成路产损坏。
2、造成路产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
(二)处理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下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5、逾期不履行的:
(1)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2)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损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2、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3、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三、违章占用、挖掘公路(其用地、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因工程建设未经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
3、跨(穿)越公路(涵洞):
修建桥梁、渡槽、牌楼,架设管线等设施。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5、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
6、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7、以上行为对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四、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
2、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五、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在建筑控制区内:
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公路两侧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及从事危及路基和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5、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6、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六、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行驶公路。
2、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悬挂明显标志。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4、车型及运载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5、擅自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第三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
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
②其他部门移送
③群众举报
2、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
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
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
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⑺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
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听
证
1、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
2、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决
定
1、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⑸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送
达
1、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
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委托送达
④邮寄送达
⑤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执
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
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1、立案。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案的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等;②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的准备工作: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办案人员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调查方法和要求: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他们做出说明;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3、审理。审理是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审查内容:一是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样涉及听证程序。
需要听证的,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处理。处理是指在调查取证、经过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作出正确判断,决定给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动。
处理的方式: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②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③提请公安机关处理;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的方法:①撤销立案;②行政处罚;③行政处分;④治安管理处罚;⑤刑事处罚。
7、送达。送达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需要送达的文书包括:①《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⑤《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执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
执行方式。一种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结案是指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工作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
第五篇:案件查处工作总结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
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案件查处
工 作 总 结
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始终把案件管理工作作为专项斗争的突破口,以查办煤焦及矿产领域“十类腐败案件”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特别是专项斗争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后,深刻认识到案件查办工作既是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重点,又是全力攻坚的难点,从而做到了明确思路,精心筹划,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改进方法,创新机制,通过采取“23456”措施,案件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案件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我们通过合并机构、充实人员、增加经费等措施强化专项办案件管理组,将把案件查处工作贯穿集中整治阶段的全过程,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排查线索、企业解剖等多渠道查办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理涉案人员。截止目前,累计摸排出案件线索31条,立案23起,办结案件23起,处理当事人23人,其中典型案件7件,处理干部7人。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发挥“两个作用”,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一是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通过查办了几起典型案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以警示干部,教育群众。如:自查自纠阶段国家干部开办碎石厂违规占地及非法生产案和集中整治阶段交警队查车收黑钱、放黑车违法违纪案件等典型案件,县煤焦办严查快处,极大震慑了违法违纪分子,为其它案件的突破和专项斗争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作用,注重发现和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和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如:通过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查处,发现我县企业存在手续审批时间倒置的问题。例如林业手续本是林地采矿和碎石厂的前置手续,但许多碎石厂都没有办理林业许可手续。经过深入查找问题,我们向县专项斗争领导组提出建议,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职能单位办理证照等手续的行为。
2、通过“三个倾斜”,强化案件管理组职能。一是办案力量向专项办倾斜。通过专项办各工作组的合并、重组,案件管理组工作人员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8人,如果阶段性工作力量不足,还可及时从县纪委监察局其他科室抽调力量,突击查办;二是办案装备向专项办倾斜。县纪委的办案装备,首先考虑专项办办案需要,先后配备了办案交通工具,适当增加了办案经费;三是查办职责向专项办倾斜。专项斗争中,县纪委监察局授予案件管理组直接对煤焦及矿产领域腐败案件进行初核和调查的职责,以简化案件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3、完善“四项制度”,保障案件查办进度。一是完善和执行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办案协作制度,成立了由县专项办牵头,公、检、法、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办案协作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大案要案通过凝聚办案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案件程序流转,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案件查办进度在按要求报市专项办的同时,要求县纪委信访室、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每日向案件管理组电话报告当日接受案件线索举报情况;案件管理组每周一向专项办领导汇报上周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每月县专项斗争领导组召开案件查处通报会,分析当月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查办任务分解到管理组人头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人年终考核内容,对承办分解任务工作不积极、领导不得力、成效不明显,乃至执法(纪)违法(纪)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案件查办、乃至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阻挠案件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公开检讨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增强“五种意识”,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专项办集中学习和在县廉政教育基地培训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人员五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案件查办在专项斗争工作乃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责任意识,通过熟悉业务,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以热情态度接访,铁面无私办案,恪尽职守履职。三是紧迫意识,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时间、集中精力、提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政策意识,严格把握专项斗争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的政策界限,严格执行现行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认定处理案件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五是纪律意识,要求每个案件从初核、立案、调查到结案都必须按照案件审批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规范案件调查取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5、采取“六种方法”,摸排案件线索。一是驻局包点,捕捉线索。我们从专项办指定专人入驻专项斗争重点单位和部门,实行包点负责制,包点人员通过对所包单位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进度督导中捕捉案件线索;二是信访排查,筛选线索。县专项办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32件次,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分析排查出25件有效案件线索。三是申报约谈,发现线索。我们要求涉及煤焦矿产领域行政审批许可、资源价款和税费征收、资金批拨、复工复产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单位进行主动申报,对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采取集体约谈和重点单独约谈相结合的方式,令其主动交代案件线索。通过约谈,查清落实案件线索12条。四是畅通渠道,扩大线索。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公告《关于对煤焦及矿产领域八个方面违法违纪问题实行有奖举报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网上举报邮箱,对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施行严格保密制度。五是解剖企业,深挖线索。如:我们对全县粘土砖行业实行整体解剖,深挖出非法收取粘土砖厂工资保证金一案,目前已立案1人,核查1人,案件正在查处中。对石料场解剖时,深挖出安监、公安、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人失职渎职案,目前案情已查清,正在研究处理阶段。六是以案带案,拓展案件线索。如:我们查处执法人员检查煤焦运输车辆时“放黑车、收黑钱”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的同时,以案带案,牵出乱作为案,分别对二人作了行政降级处分。
明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对违纪违规人员的高压态势,再接再厉,使摸排出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把案件查办工作延伸到第三阶段,严厉惩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流于形式等违法违纪行为。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
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