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和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国有土地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县、乡、镇)规划区内均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交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返退;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清算后已确认不应返退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返退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墙材节能机构办理返退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第十二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进行返退专项基金,依据充分,严格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返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八条 拨付给使用单位的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上解。应按当年该专项基金决算收入为基数,县(区)财政应上解所属市(州)财政5%;市(州)财政应上解省财政10%,并在年终办理财政决算中扣缴。统筹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推广补贴等。
第二十条 财政、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如违反本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交入财政专户和国
第二篇: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财综【2007】48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8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我们在原《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综【2003】44号)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和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 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加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市州级城市和县(市、区)所在城镇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 x 115 x 53 mm)每块0.04元预缴。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一律在财政专户中实施退付,对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入库。
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付
第九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见附件2)、建筑节能维护结构评定表(见附件4)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二、其他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比例在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结算后已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组织验收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退付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主体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机构办理退付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为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将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数额和理由通过书面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十条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做到依据充分和程序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退付和不予退付的手续。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今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将根据技术革新进步情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重大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研发和国外最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补助;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重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制定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和节能技术规程;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奖励在墙改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五)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
(六)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二、县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二)引进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专项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改造工程项目贴息;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的经费来源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拨付给使用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和分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解缴入库时,县(市、区,不含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县以及扩权试点县)按省、市、县5: 5: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市级和县级国库;扩权试点县(市,不含盐边县)按省与县5: 95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县级国库;省与市本级按10: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阿坝、甘孜、凉山三个民族地区以及内地九个民族自治县及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的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省和市州暂不参与分配。
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原则,省、市分成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贵任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擅自减、免、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缴入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设专户存储,财政专户中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用于按规定退付建设单位和上缴国库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拘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四川省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验收表
3、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统计报表
4、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率大于40%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C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砖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C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C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金属面硬质聚氨醋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7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醋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1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第三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建设单位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一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 2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 4 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使用粘土实心砖面积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墙体 5 材料革新办公室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月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月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9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 7 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第四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
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决算。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十五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
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
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
a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 b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
c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a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单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一)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
(二)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
(三)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四)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
(五)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第十九条 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
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
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
3、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4、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5、《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8、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附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
(三)由建设方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表2-1)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办理专项基金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现场核定(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基金使用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四)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使用范围、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收支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
(三)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
(四)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
(五)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列入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5、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基金使用审批的同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及报送资料(一)申请贴息或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要求;
3、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设备、技术条件;
4、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90%;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4、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5、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9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6、贷款协议(合同)或授信证明;
7、申请报告;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二)申请研发经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项目符合贵州省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要求。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2、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报告;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请示范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推广成效的试点工程或项目;
2、高于或达到现行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级审批、备案文件;
4、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
5、项目各阶段审批文件;
6、申请报告;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专项基金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
(二)各类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半年内,专项基金使用单位应将基金使用自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料建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7]1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篇: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个人,应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在市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专项基金。第八条 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到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申请,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三亚市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墙体材料工程量清单、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及《三亚市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表》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等资料,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经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
(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延长征收期限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第十三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金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列“暂存款”,待专项基金结算后,将确认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退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缴入国库,需要退付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具体缴款、退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2007年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列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管理,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按规定使用。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九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专项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不按本办法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