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保证药品在物流环节质量安全,遵循《药品管理法》、《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医药物流现状及发展要求,制定浙江省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原则为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服务规范提供指导,供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参考、借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企业实行质量受权人责任制,必须明确质量受权人并保证其具有行使质量否决权和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等职权。
第四条 设置与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1— 养护组织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组织。
第五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药品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均包含本级,下同)学历,注册执业药师(中药师),并具有三年以上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业务的企业,还需配备一名以上注册执业中药师。上述人员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上岗,并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业务的企业,还需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承担疫苗物流业务的企业配备2名以上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九条 配备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2 —平)证书》或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业2年以上的计算机技术专职人员2名以上;配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物流师的人员3名以上。
第十条 每年定期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岗位操作的培训,上述人员熟悉药品质量管理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建有与预期配送能力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物流中心,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
(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
(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
(四)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 第十三条 仓储区域能满足物流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的需要
(一)储存区(指专用药品储存区,下同)总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储存区托盘货位(以1200*1000标准托盘计,不同的托盘按载货面积进行折算)不少于10000个。
(二)收货验收、分拣复核、集货配送等作业区建筑层高和面积满足现代物流作业的需要。
第十四条 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
阴凉库:阴凉库面积占储存区面积的50%以上; 冷 库:申请含生物制品物流业务的企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冷库2个以上,冷库总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申请疫苗物流业务范围的企业需另增加1个独立冷库,冷库总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
第十五条 仓库 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集货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设定专用相对隔离的存放场所。
药品储存库区不得储存非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易燃等危险品种与其他药品应分库存放。
以上场所设置显示药品存放状态并符合色标管理要求的明显标识:收货待验和退货为黄色;储存、分拣发货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4 — 第十六条 企业药品物流作业场所配备能够满足物流作业正常开展的设施设备:
(一)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二)有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
(三)符合物流作业要求的照明设施;
(四)药品包装物料的存放设施。
第十七条 现代物流硬件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设施设备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实现仓库药品入库、上架、传送、分拣、出库的自动化。
第十八条 设置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拣选设备、自动输送设备。
(一)整件库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
1、货架层高不低于1.5米;
2、托盘要求静载载荷3吨以上,上架载荷1吨以上,托盘数量与托盘货位数相适应。
3、电动叉车(包括堆垛车等)不少于5台;
(二)零散件库
1、可配置搁板货架、流利货架等类型货架,零货货位不少于10000个,货位间必须有挡板有效隔离;
2、具有能覆盖零货库区域的药品自动输送,并与零货分拣量相匹配,复核口不少于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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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零拣选应运用电子标签拣选系统,对零散药品进行准确、快速拣选。1个电子标签(DPS)只能对应两根相邻货架柱之间的货位,且每屏显示内容能引导完成一种药品的一次拣选动作。
(三)冷库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易燃等危险品种专库
1、冷库以及中药饮片库货架不少于2层,货架层高不低于1米;
2、中药材、中药饮片库需配置电子标签管理系统或RF系统;
3、易燃等危险品种专库货架、货位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
(四)其他
1、楼库配备专用载货电梯,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楼库配备2台以上专用载货电梯或其他载货设施。
2、出库一般配备高速自动分拣系统,且分拣口在10道以上。
第十九条 设置条码打印扫描复核设备。
(一)在仓库管理系统(WMS)协同控制和管理下,库区实现条码管理,并具有药品上架、分拣、养护等作业指令和数量信息显示、确认功能,以及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功能;
(二)药品出库复核应采用条码扫描技术,对药品按订单、批号进行复核和药品质量检查,并支持对电子监管码的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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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码标签打印设备不少于4台。第二十条 仓库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系统
(一)仓库配置工业中央空调系统,保证仓库温度符合药品储存质量要求(包括制冷和制热恒温控制系统),并确保空调系统各项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中央空调输出制冷量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满足仓库控制温湿度的要求。空调输出制冷量建议低限标准为:常温库不低于20W /立方米/小时;阴凉库不低于40W /立方米/小时;冷库不低于80W以上/立方米/小时。
(二)阴凉库和冷库配备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能实现24小时自动监测、显示、记录和调控温湿度状况以及异常情况自动报警,支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管理。
1、企业安装的温湿度探头应合理布局,并能全面监测、真实反映药品储存温湿度状况,并将温湿度探头位置分布图报当地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确认和报备。原则上,每个独立库区至少安装1个监测点,大库区每300平方米至少安装1个监测点。自动立体仓库均匀分布在库房的上、中、下位置。
2、企业配备的温湿度监控终端的精确度符合:温度在0℃~40℃之间的误差不大于±0.5℃,在-20℃~0℃之间的误差不大于±1℃;相对湿度不超过±3%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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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24小时开启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每个监测点每半小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时上传一次温湿度数据。本企业温湿度记录自行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冷链系统
(一)冷库配有备用制冷机组,并应配有能保证冷库正常连续运行的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电路;
(二)冷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链作业缓冲区(温度不超过15℃),作为冷链药品装卸、发运的专用场所。
(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链药品的运输设施和设备。
1、有符合运输冷链药品温度控制要求的车辆,冷藏车应符合国家QC/T 450-2000标准要求。具有独立制冷系统的冷藏车不少于2台;
2、配备一定数量的车载冷藏或冷冻设备;
3、车载冷藏或冷冻设备应根据保温材质、配送时间以及环境温度等因素进行保温性能验证,并在验证结果支持的范围内进行配送和运输;
4、冷链运输车辆配备具有打印功能的车载自动温度记录仪,安装带有GPS全球定位功能的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支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仓库配备下列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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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保持药品地面、墙、顶、散热设备之间相应的间距和隔离的设备、措施。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施;
(三)防尘、防潮、防污染设施;
(四)防虫、防鼠、防鸟设施。
第二十三条 配备视频监视和入侵报警系统,对整个物流中心实时监控、实时录像,提供日常监控、管理、指挥及报警的平台。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施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冷库、温湿度监测及从事冷链运输的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和使用过程中定期验证。
验证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配备自有密闭式药品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部分运输业务可委托给具备配送资质的企业,并对被委托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四章 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配备有稳定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和设备,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9— 建立能覆盖办公场所、仓库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均配备自有的企业级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服务器应放在企业独立的机房中或托管于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应配备实现热备的核心三层交换机和不间断电源等辅助供电设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储存、配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基本功能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系统支持不同委托方的货品管理,具备组织架构定义、人员管理、权限定义、人员授权等系统管理功能,支持委托方、药品、客户资料和基础信息的系统管理和维护;
(二)系统能管理和控制所有物流中心的库存,记录物流中心所有药品的库存账目情况;
(三)建立可供委托方查询的信息平台,向委托方提供对应的库存账目查询、对帐、统计、日结、比对等服务和订单执行情况跟踪、已下订单及各种数据的查询功能,并可以向委托方提供投诉管理;
(四)系统能有效实现电子订单处理,包括订单分配决策、订单执行、订单取消,实现出库订单的分配逻辑。
(五)系统提供在物流执行领域完整的符合国家GSP管理规定的质量控制功能和GSP记录,以确保可追溯,并能供委托方用于GSP认证。
(六)具有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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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系统具有可以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远程监管的条件。
(八)可实现委托方授权的监管部门要求的电子监管码等相关数据报送功能。
(九)可依据基础数据库信息,根据药品养护制度,对库存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指导养护人员对库存药品有序、合理地进行检查。
(十)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具备自动催销、近效期或超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 将审查合格的委托单位、配送单位及储运品种等信息录入系统,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并有效运用:
(一)基础数据包括委托单位、配送单位、储运和委托单位联系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各项基础数据应与其相关的企业与产品资质实际情况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监控;
(三)当任一基础数据的合法性失效,系统应将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自动锁定,直至数据更新后相关功能方可恢复;
(四)系统各管理及操作岗位只能查询或应用各项基础数据,不能修改基础数据的任何内容;
(五)基础数据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保障,由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对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据实录入。
—11—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以保证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
(一)各操作岗位通过系统的专用操作界面输入专有口令及密码后,方可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查询数据,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二)修改记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修改,其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应在系统中记录;
(三)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姓名根据专有的口令及密码进行自动默认,不得采用手工录入、菜单选择等方式形成;
(四)操作或数据记录日期均采用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录入、菜单选择等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各类电子记录和数据应采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存放在安全场所,防止与主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数据的保存时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章 制度与记录
第三十一条 制定符合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文件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相 — —12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内容至少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人员和岗位的药品质量职责;
(二)委托方审核的管理;
(三)质量否决和质量信息的规定;
(四)与委托方进行信息交换的管理
(五)药品收货、验收、入库、补货、拣选、发货、复核、送货、运输等物流环节的管理;
(六)药品养护的管理;
(七)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八)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九)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工作场所和库区环境的卫生管理;
(十一)人员健康的管理;
(十二)药品质量培训和考核的管理;
(十三)有关质量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四)质量文件的管理;
(十五)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管理;(十六)相关设施设备、计量器具的管理;(十七)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十八)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13—(十九)内部审计的管理;
(二十)其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文件。
第三十三条
制定的质量职责至少包括:
(1)质量管理、仓储、运输和信息技术等部门的质量职责;(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营运、仓储、运输和信息技术等部门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3)质量管理、营运、收货、验收、仓储、养护、配送、运输、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四条 应制定药品营运、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配送、运输等环节的岗位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按委托配送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
(一)委托方的收货指令记录;
(二)药品收货和验收记录;
(三)委托方发货指令记录;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送货记录;
(六)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控制记录;
(八)药品退回记录;
— —1
4(九)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十一)有问题药品的处理记录;
(十二)冷藏(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
(十三)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四)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记录;
(十五)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十六)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所有档案、表式应符合GSP要求。内容至少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2)员工培训档案;(3)药品质量档案;(4)药品养护档案;(5)委托方档案;
(6)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7)计量器具管理档案;(8)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9)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10)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11)近效期药品催报表等。
—15— 第三十七条 与委托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委托方应负责药品来源与销售渠道的合法性;被委托方应负责药品委托储运期间的质量安全责任。内容至少包括:
(一)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及期限;
(二)药品交验程序、质量责任;
(三)收货入库、储藏养护、发货运输、在途送货、售后服务;
(四)退回药品管理及不合格药品管理;
(五)质量管理责任人;
(六)物流服务项目、物流信息管理、标准、违约责任等。
— —16
第二篇: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6号);
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附件1);
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范围:
1、云南省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确认;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申请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确认。
三、申请材料
1、云南省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并按(附件2)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前置服务意见;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4、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向该企业核发确认件;
5、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承办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1.《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 16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2.《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
3.《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4.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三篇: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许可事项;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申请委托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第三方药品物流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5、《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
6、《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三、申请范围:
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条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条件。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应当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许可事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对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自通过检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核发《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企业可以在条件符合后,依法重新申报。
陈述申辩听证,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规定对被委托的从事第三方物流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自通过检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企业和被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或已获得《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的非药品批发企业核发《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企业可以在条件符合后,依法重新申报。
五、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504室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 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 下午13:30-17:00
七、其他:不收取费用
相关附件下载(以下资料文件仅供下载参考,如需办理业务,请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填报!)《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附件1).doc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附件2).doc 《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附件3).doc 沪食药监流通[2005]479号.doc 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doc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doc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doc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doc
第四篇:第三方物流业务特征
第三方物流业务特征
第三方物流业的形成对物流资源合理配置、物流成本下降、物流效率提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发展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业务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一)以合同导向的物流服务
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管理整个物流过程或者选择几项物流服务项目,如定单管理、库存管理、运价谈判、选择承运人等。工商企业在选择第三方物流业务服务时一般都签订专门的合同,规定服务项目和目标,并且包括一定的惩罚措施,一部分企业还制定了一定的激励条款。
(二)新型客户关系的物流服务
企业选择第三方物流物流服务的动机有降低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寻求增值服务等,各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方式有整体外包供应链物流业务、聘请物流公司来管理运作企业自有物流资产设备等多种形式。
虽然形式各异,但是本质上是合作双方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在信息共享的条件下,共同制定物流解决方案,其业务深深地触及到客户企业销售计划、库存管理、订货计划、生产计划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远远超越了与客户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而是紧密地结合成一体,形成了一种战略伙伴关系。
(三)新型第三方物流企业拉动模式转换
由于行业性质、产品特点、市场状态等方面不同,传统的第三方物流业务所提供的运输、仓储等基础性服务已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工商企业的需要,促使当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理念从供给推动模式向需求拉动模式转换,第三方物流企业正在努力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为工商企业提供特殊的、个性化的专属服务。
(四)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物流服务
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第三方物流业务发展的必要条件,信息共享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成功合作的关键。许多信息技术,如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Bar Code(条码制)等实现了数据快速准确的传递,使企业之间的及时协调、合作成为可能,并促使MRP、ERP、DRP等物流计划方法的产生和发展,提高了第三方物流业务服务水平。
第五篇:浅谈业务外包与第三方物流
浅谈业务外包与第三方物流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企业供应链管理策略也逐渐从纵向一体化向横向一体化转变。在这样的趋势下,业务外包,特别是以物流业务外包的第三方物流愈发受到关注。本文尝试从业务外包的角度解决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供应链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引入了“第四方物流”、“内置外包联盟”两个较新的概念。
关键词:业务外包;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内置外包联盟。
一、业务外包
1.业务外包的概念
一般认为,业务外包(Outsourcing)指企业把一些重要但非核心的业务职能交给企业外部的高效率组织或专家去做,以便使外包业务的运作提高到本国或世界最高水平,而所需的费用则与目前的相等甚或有所减少。①
2.业务外包的原因
具体来看业务外包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网络化时代的信息传输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使得企业搞规模经济的动因相对于工业时代明显减弱,而实行业务外包的动因相对增强
(2)企业信息系统的业务外包,可显著较少对信息网络设备和设备维护人员的投资,避免投资风险,提高科技投资效率
(3)以信息资产为手段,实行业务外包,可形成淡化企业边界的虚拟整合组织,有利于建立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协调发展的伙伴关系
(4)业务外包适应信息网络时代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弹性需求
(5)通过业务外包,企业可以集中资源,加强核心业务
(6)业务外包可节省成本支出
(7)业务外包时企业再造的有效手段
(8)通过业务外包,实行价值链的虚拟整合,可形成企业间的优势互补
3.物流业务的外包 ①
②② 李庆松著,《第三方物流论:理论比较与实证分析》,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刘景江,“信息网络化时代业务外包加速发展的动因”,《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二期。
物流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企业模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具有“人格话的特征、叫送点用户化以及增值服务”③。外包,作为一个可行的选择,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表1 物流服务外包将来趋势
④数据来源:马里兰大学供应链管理中心,物流外包调查,1997年
从表1可见,多数回答者对于物流外包是持肯定得态度,主要针对仓储和操作、信息系统等方面肯定物流外包的优势。
二.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是20世纪80年代总后期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的概念,“源于业务外包”⑤,将业务外包引入供应链管理的领域,就产生了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是指既非商品供给方又非商品需求方的第三方企业,通过契约为客户提供的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服务,具体包括:商品运输、存储配送以及附加值服务等。”⑥
三.企业物流的运作模式
企业物流的运作模式有物流自营、物流内包、物流外包、战略联盟、市场采购等形式。在不同背景下,企业物流的选择模式不同。但无论如何,企业在选择物流是否外包时,应首先考虑物流是不是企业的核心业务,物流在企业的战略重要性如何,然后再考虑成本等因素。
彭志忠著,《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载于李庆松著,《第三方物流论:理论比较与实证分析》,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⑤ 李庆松著,《第三方物流论:理论比较与实证分析》,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⑥ 牟旭东、陈健著,《物流—第三利润源泉》,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③④
图1 企业物流运行模式
在如何选择物流运作模式中,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谨慎选择,如有实力的企业可以实行物流自营、物流内包、业务外包和第三方物流,甚至下文谈及的第四方物流;相反,规模较小和实力较弱的企业可以尝试战略联盟抑或是“内置外包联盟”。
四.物流业务外包的成功案例
安利降低物流成本的秘诀⑦:
1992年,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成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全国首批直销公司之一。经过十载辛勤耕耘,安利(中国)公司已成为安利全球最大的市场,荣登“2003-2004中国外资企业500强”第33位、“2004年影响中国的十大品牌”。2004年,安利(中国)销售额达170亿元人民币。
同样面临物流信息奇缺、物流基础落后、第三方物流公司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国内同行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而安利(中国)的储运成本仅占全部经营成本的4.6%。安利降低物流成本的秘诀是其全方位物流战略的成功运用,具体表现在:
(1)非核心环节通过外包完成安利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安利团队+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的全方位运作模式。对核心业务如库存控制等由安利统筹管理,实施信息资源最大范围的共享,使企业价值链发挥最大效益。而非核心环节,则通过外包形式完成,如以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地区主要由安利的车队运输,其他绝大部分货物运输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来承担。
(2)仓库半租半建
安利采用和另一物流发展商合作的模式,合作方提供土地和库房,安利租用和仓库并负责内部设施的投入。只用了1年时间,投入1500万元,安利就拥有了一个空间充足、设备先进的新物流中心。
(3)核心环节大手笔投入
安利单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就投资了9000多万元,其中主要就是用于物流、库存管⑦ 沈默,《现代物流案例分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理的AS400系统,它使公司的物流配送运作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同时大大地降低了各种成本。
安利采取核心业务,如库存设计、调配指令及储运中心的主题设施与运作主要由安利本身的团队统筹管理;非核心的业务采取整合、外包的形式,由此节省了资金大笔投入在核心环节----信息管理系统上。
五.“第四方物流”与“内置外包联盟”概念的引入
第四方物流最早由美国Accenture管理咨询公司提出并注册,其具体定义为“是一个供应链整合者及协调者,调配与管理组织本身与其补充性服务者的资源、能力和技术来提供综合的供应链解决方案。”⑧
第四方物流主要对于在业务外包和第三方物流已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可以进一步的整合供应链,使其更加高效,成本更低。而对于中小企业,第四方物流无疑会提高物流环节的成本,并增加不确定性。
内置外包联盟物流模式的定义“是指物流服务需求者与物流企业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物流需求方通过支付一定的租赁费,获得与物流企业共同经营本企业物流业务的权利,物流企业一起整个工厂为物流服务需求方服务,双方在业务工作中,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利益共享的运作模式。”
内置外包联盟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针对我国中小型企业,无法自营物流,在进行外包和战略联盟上又各有损益。内置外包联盟就是解决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这个尴尬境地,其优势在于节省成本,降低风险,又有业务外包和第三方物流的便利和高效。
六.总结
企业的业务外包和第三方物流的使用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领域,对于大型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采用业务外包、第三方物流,进而是第四方物流;同时对于我国广大的中小型企业,内置的外包联盟则是一个相当好的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选择。
参考文献:
李庆松著,《第三方物流论:理论比较与实证分析》,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年版。
刘景江,“信息网络化时代业务外包加速发展的动因”,《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二期。
彭志忠著,《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沈默,《现代物流案例分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孙春玲,“基于E-port的第四方物流管理”,《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年第6期。
杨茹、李锦飞,“内置外包联盟研究”,《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年第2期。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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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孙春玲,“基于E-port的第四方物流管理”,《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年第6期。杨茹、李锦飞,“内置外包联盟研究”,《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年第2期。
牟旭东、陈健著,《物流—第三利润源泉》,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