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2年4月23日国税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营改增进展介绍
2012年4月23日国税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营改增进展介绍
第一、目前已经有十个地方申请进行“营改增”试点,其中八个是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出申请,包括北京、江苏、安徽、天津、重庆、福建厦门,另外河北、陕西、浙江这三个省没有提出申请。
湖南和海南已经口头联系总局申请试点,申请文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第二、总局领导会在4月去上海听取工作汇报,目前会每季度和半年对营改增试点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解决试点问题。
第三、目前上海试点每个月开票对比、申报情况正常,结果良好,符合预期。
绝大多数纳税人税负降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
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和少数服务企业反映税负提高,目前评价税负增加为时过早。
这些企业可能没有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再次明确,日常办公用品、油料取得专用发票完全可以抵扣。
第四、上海目前已经兑现部分对部分税负增加企业的补贴,上海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40%左右。
税改对江苏苏州的影响比较大,苏州市委书记也在不断呼吁实行“营改增”。
总局近期发布的内部情况通报就有江苏针对“营改增”影响的一份报告,这反映了税改给部分地区的政府带来了压力。
目前的形势有利于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面税改。
第五、财税【2011】110号文件试点方案并非专为上海设计,而是适用于全国。
北京试点也会遵循110号文件这个方案。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北京的政策。
要注意,税改后也会改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归属,间接对所得税产生影响,北京这个方面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
第六、总局和财政部作为业务部门更趋向于进行行业管理,如对交通运输全行业进行试点。
第二篇:国税总局解读营改增
国税总局解读营改增
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的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外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的多,目前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期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喝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较之前的确复杂了许多.
第三篇:国税总局邀广东试点“营改增”
国税总局邀广东试点“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有望进一步提速。
在3月25日举办的首届岭南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表示,增值税改革将会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并希望广东省能够加入改革试点的行列。肖捷说,“我这次到广东来,也是希望广东省能够开展这项改革试点,因为珠三角加入这个试点,将会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添新的示范效应。”
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院长谢学焘告诉记者,从全国范围来看,广东省的服务业是比较发达的,纳入试点无可厚非,此外深圳市也一直在申请纳入试点。
上海试点“进展顺利”
据肖捷介绍,今年1月1日以来,上海有12.6万户纳税人进入了改革范围,改革试点的时间不长,但已经实现了四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降低了大部分人的纳税负担,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都由原来实行5%的税率降为3%的征收率,税赋的下降幅度超过了40%,一般纳税人、研发技术和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乃至80%的文化创业服务人税赋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次,拓展试点行业和企业的试点空间;第三,促进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第四,提升商品和出口能力。”肖捷说。
在3月24日举行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海)研讨会上,上海市常务副市长杨雄表示,目前上海“营改增”试点进展顺利,正在抓紧对政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今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实施,并选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此前透露,上海市正在研究将试点行业扩大到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等其他行业。
肖捷昨日表示,随着试点的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政策,在此基础上扩大改革试点的地区和行业范围。
3月22日,在国务院公布的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位列其中。
此前,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北京将成为中国第二个“营改增”试点城市,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北京市地税局正在对全市5.4万多户营业税纳税人进行调研。
部分试点企业等补贴
针对部分参加试点的物流企业反映税负增加的情况,肖捷称,解决这个问题,根本上要文章出处版权归天和财富网所有
靠深入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为解决部分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问题,将安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对这类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
多位试点企业负责人昨日向早报记者表示,目前扶持政策还未出台,补贴标准如何,企业还在等待。
谢学焘表示,目前扶持标准还得根据企业具体的申报情况确定,到底多少企业增加,增加了多少税收,应该到今年二季度末才会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对于改革带来的影响,肖捷昨日还透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如果增值税改革在全国推开,全国税收净减收将超过1000亿元。
据肖捷介绍,为了客观验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国家税务总局以2009年的数据做了一个模拟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大约可以带动GDP增长0.5%,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可以提高0.3%左右,并拉动居民消费增长1%,拉动出口增长0.7%,同时还可以直接带来新增的就业岗位约70万。
不过谢学焘认为,在中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比营业税更为严格,所以一旦试点,会解决很多征税漏洞,带来税收增加的效果,所以减收不一定能够有1000亿元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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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营改增后材料税抵扣
营改增以后,材料费的抵扣需要注意什么?
导语
建筑企业如何抵扣增值税?先看下面的公式: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工程结算*11%,进项税=各类成本*对应的税率)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交多少增值税,不是取决于你的产值,而是取决于你能够抵扣多少。
营改增以后,只要你的合同签订,增值税销项税就确定了。进项税的确定,要看施工企业拿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不能抵扣。
不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比较简单,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就不能拿来抵扣的。那么,营改增以后,材料费的抵扣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营改增后,工程成本不能随意改动
营改增之前,有的建筑公司要么把人工费变成材料费,要么把材料费变成人工费。营改增以后,这个比例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是虚开发票。
因此,营改增以后,必须要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虚开发票,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是要受刑事处罚的。
实践当中,像房开公司,会有很多施工公司让你多开建安发票给他,因为多开建安发票,施工企业可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改增以后,这种操作绝对不能进行,是犯罪行为。
二、常见可抵扣的进项
(一)电话费:
可以抵扣11%,只限于公司座机电话费,手机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手机是实名制的,属于个人,因此不能抵扣)。
(二)材料费: 可以抵扣17%,但不是所有材料都可以抵扣17%。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索取材料费增值税发票注意以下几点
索取材料费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遵从一下几点:
(1)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一定要索取对方开具的销售清单。
一般来说,购买的品种会比较多,因此必须是材料供应商从税控机里面开出销售清单,盖上发票专用章,否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这一点,一定要写进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里面要明确,对方如果汇总开票,有义务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2)采用定点采购制度,定期结算,定期开票
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一般是很难拿到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以后,公司应该推行定点采购制度。通过定期结算,定期开票,这样才能拿到增值税专票用来抵扣进项税。✦ 题外话:
建筑企业,营改增以后,应该多做工作服(一季度做2套,1年8套)。可以说,工作服是最省钱的,一来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又可以抵扣25%的所得税,又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实在是一箭三雕。
但是,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直接购买工作服的费用,叫做职工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34号文件第2条规定,工作服必须跟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签订工作服的订做合同。必须在合同中约定:(1)在工作服的某一部位,一定要有该公司的标识或标记;(2)工作服货款的支付,必须公对公账户进行,不能现金支付。符合以上条件,开具的发票才可以抵扣17%。
2、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更合算
营改增以后,企业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采购价格来讲,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肯定会比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的材料商价格更高。
但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获得增值税专票后,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又可以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可以抵扣42%的税金。因此,营改增以后,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更合算。✦ 举例:有2个供应商A、B A(一般纳税人):报价11万7000元 B(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是10万(11.7万=10万+10万*17%)从B处买,采购成本是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少1万,相当于未来利润多一万,多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实际上,未来交税时就少交17000-2500-7000=7500元,实际相当于公司多盈利7500元。
从B处买,采购成本多1万,也就是未来利润少一万,少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但是,没有增值税专票抵扣,相当于多缴增值税1.7万,总计未来公司多付资金流7500元。
因此,从一般纳税人A处买更合算。
3、特定材料的开票要求
材料部分,像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个税点。因为砂石料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商,可以选择开3%的增值税专票,也可以开3%的增值税普票。营改增以后,砂石厂、混凝土公司一定选择简易计税的,所以一定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清楚,要求对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的税法,对简易计税不能开专票的规定做了列举,因此并不是简易计税都不能开专票。当具备以下条件:
材料是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采用清包工或甲供材合同的老项目,房开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时,可以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采购合同中,一定要特别注明“材料供应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税法中明确列出的,简易计税开增值税普票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个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从个人那里买砂石料或租赁设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据财税2008第170号和财税2009第9号等文件规定:
✦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篇: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 摘自:宏观经济新华网韩洁 徐蕊2013-05-28 18:
53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新版“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 广播影视服务享6%税率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28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将按6%税率征税。
这份名为《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此次发布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通知》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外界关注的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如何征税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通知》还对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做了说明,其中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通知》明确,所谓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