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天津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部门使用学校经费(包括:专项资金、部门业务费、部门代管经费、科研经费等)购置的各类设备、仪器、家具、教具、模型、土地、房屋等(以下简称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范围的,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为方便各学校各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账范围 第二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均为固定资产:
(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应为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行政办公用的设备。
(二)固定资产的单价起点:教学、科研、生产用设备为800元,行政办公和生活用设备为500元。
(三)稀缺的、可民用的设备或大宗的物资,虽不具备上述条件,经财务处、设备处认定后,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类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都是学校国有资产,凡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范围,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凡自制(自建)设备、单位或个人捐赠或无价调入设备以及科研成果留用设备都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凡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范围,都要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共分为15类。1.房屋及构筑物; 5.电子设备; 2.土地;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6.印刷机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陈列品;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7.卫生医疗器械; 11.图书;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作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值(包括运杂费、管理费、安装调试费、加成费、税款等)入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相关账务:
(一)因扩充或加工改制而增加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时,按所开支成本费增加原值。
1(二)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原值。
(三)因损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配套、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四)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相应增减固定资产处理。
(五)设备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新购、新建固定资产报账办法,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条 学校账务处报账:(一)固定资产入账凭证
1)采购申请报告; 2)发票原件;
3)固定资产入账单(黄联)(无设备处公章和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人签字无效); 4)设备验收单(各项目必须填齐,验收单位主管领导、验收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二)财务报账
1)用部门业务费、代管经费、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部门自行手持上述四项凭证到学校大账务报账;
2)用学校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由设备处统一办理报账手续。第十条 学校后勤结算中心报账务(一)固定资产入账凭证 1)采购申请报告; 2)发票原件(备查); 3)发票复印件;
4)固定资产入账单(黄联);
5)设备验收单(各项目必须填齐,验收单位主管领导、验收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二)财务报账
1)部门自行到学校后勤结算中心报账,所需凭证:发票原件、固定资产入账单(白联,无设备处公章和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人签字无效);
2)设备处在学校大财务办理固定资产空入账,所需凭证:采购申请报告、发票复印件、固定资产入账单(黄联)、设备验收单。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办理固定资产报废(一)有明确使用年限,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设备;
(二)性能指标已不能满足教学以及校内各部门使用要求的设备;(三)损坏已无维修价值,并且进行责任分析、有明确结论的设备;(四)设备丢失,学校已经给出明确处理意见的设备;(五)设备虽然完好,但校内各部门已不再需要的设备;(六)其他需要作报废处理的设备。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二)设备处审核报废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三)大型仪器设备报废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报告;(四)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五)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四份,使用部门、设备处、财务处、正校长分别签署意见;
(六)设备处组织报废设备的处理,变卖,入库存放,转作材料或零配件或拆装教具使用等。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残值上交财务处;(八)设备处、财务处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2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校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资领导小组报告。
(三)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3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四)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尤其对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4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及审批(房屋、图书除外)(一)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三)国资处根据学校审批意见,编制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向国资处提交“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
(二)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国资处或相关部门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资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三)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三人以上),并接受国资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四)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5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国资处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第十七条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国资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清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6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安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二)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国资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其他工、料、费列入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图书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图书固定资产入账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五)其他固定资产
1、家具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家具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双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如:三人长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长茶几2个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2、被服装具
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对于同种类、同规格型号、同单价的被服装具可归类填写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单人床单100条,总价2000元;三件套服装50套,总价10000元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3、其他
其他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国资处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一)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国资处。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国资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2、国资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3、国资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4、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批文,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拆除和办理注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报国资处,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三)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国资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国资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7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国资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1、无偿调出,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2、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3、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4、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需处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向国资处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8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减相关资金拨付、扣发津贴、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解除聘用等处分。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决定扣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2、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4、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5、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国资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由国资处代收代缴。
9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二00八年四月二日
第三篇:天津职业大学导游词
天津职业大学导游词
路线:从校门口出发,往右依次经过综合楼与操场,然后从四六教雪楼之间穿过到中间广场,接着再从三五教学楼之间穿过到图书馆门前,往左经过综合学巡楼到达C1停车场,然后一路往北到达餐厅,穿过餐厅到D1、D2宿舍楼之间结束游览。
各位学弟学妹,大家好,很高兴能带着大家游览咱美丽的校园——天津职业大学,我个人呐,也是感到非常之荣幸啊。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来自亿景•广众旅行社的一名导游,然后呢也是旅游管理学院10级的学生,我叫魏金萍。大家不介意叫我学姐吧?相信大家通过此次游览会对校园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生活有所帮助。好了,废话不多说,咱边走边谈。
现在我们所在的地方呢,是学校的正门,站在这儿看学校也不可谓不恢宏了。天津职业大学呢,是一所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市属普通高校。1978年建校,其前身是南开大学第二分校、天津大学化工分校。1982年底,改建为天津职业大学,是天津市普通高校中最早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院校,连续四届当选并现任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会长单位。学校位于北辰科技园区,占地面积70多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32万平方米,资产总额56227万元,现有在校生11000余人。学校坚持“服务为本、应用为根、质量立身、卓尔不群”的办学理念,弘扬“育德育能、力实力新”的校训精神,正在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具有中国特色、全国一流、有国际影响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与美法英澳韩日等国建立合作办学友好关系,进行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所以说职业大学是一个实现梦想的好地方,被称为“专科中的清华、北大”也是名副其实。好了,我的任务呢,到此结束,接下来就请大家跟着这位学姐,继续游览……
大家好,我叫高嘉男,是亿景•广众旅行社的一名导游,也是你们的学姐吧。听了刚才的简介想必各位都对学校有了初步的了解,各位随我往这边走,请注意安全,跟紧一点,走上便道,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感觉到,学校绿化不错啊?每次徘徊在校园里总会给人心旷神怡的感觉,道旁的绿树,草坪无一不体现学校的形象,不是么?
好了,请各位学弟学妹停一下。在咱们面前这座建筑呢,是咱学校的综合楼,综合楼当然体现的是综合实力咯,所以在它里面自然是别有洞天。综合楼建于2002年,总面积有3000平方米。在一楼呢是眼视光工程学院;二楼是经济管理学院;三楼主要是以欧美BPO研究为中心;四楼是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计算机为主,是大家平常计算机课的地址,课余上网的好地方;五楼则是物理实验室与机械工程自动化学院。这里要重点为大家介绍一楼的眼视光工程学院,该学院始建于2002年7月,师资力量雄厚,仪器设备价值1675万元。同学们如果要配眼镜的话可以来这里,专业的设备于技术绝对不输于任何一家眼镜店,质量有保证,而且物美价廉。这里的工作人员也都是视光工程学院的学生,欢迎大家光顾咯。
好了,接下来大家跟我顺着小道往北走一下,在大家右手边就是学校的操场了,不仅有400米的标准跑道,还包括了篮球场,乒乓球场,与网球场等运动场所,可谓齐全了。大家的体育课程除了健美操都会在操场上进行。
综合楼与操场的讲解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大家配合,下面的部分由这位学姐为大家讲解。大家好,我也是亿景•广众旅行社,叫赵娴。请大家注意安全,咱继续前进。这里呢就是学校教学楼中间广场了,大家稍作休息,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一下学校的教学楼。站在这里相信大家感觉到一点,教学楼是轴对称的是不是。请随我看往刚才路过的地方,那一座是第六教学楼,第六教学楼是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拥有八个专业,200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生环学院研发的矿泉水质量合格,宿舍饮用水也可以在订购。在六教的一楼是学校的一个图书馆,里面藏书丰富,大多为语言类书刊和自然科学书籍,欢迎大家借阅,尤其是语言专业的学生。
接着呢是第四教学楼,第四教学楼是学校经济与管理学院,建于1983年,是学校最早成立的学院之一。它前面的就是第二教学楼了,第二教学楼是艺术工程学院,建于1994年,毕业生在各个岗位都得到了良好的评价。在第二与第四教学楼中间是学校的东阶,里面一般进行的就是入学教育,校长的讲话,重要的会议还有一些文艺活动。
看完二四六教,咱再看一下这边的一三五教。首先呢是第一教学楼,是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前身是学校计算中心,成立于1992年,为电子,网络等岗位输送了大批的人才。接下来就是位于一三教中间的西阶,一般用于上一些公共课程,理论知识课程,当然也会举行一些文艺活动,比赛项目。
然后是第三教学楼,第三教学楼是学校唯一一座多媒体教学楼,所有教室都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所有专业学生都有机会来这儿上课,学习。大家都有机会体验,也可以看出学校对教学条件的重视。
最后呢,特别介绍一下我所在的学院,就是第五教学楼的旅游管理学院,原名是国际交流学院,建于2002年,是一个年轻的学院。学习内容包括日语,韩语,还有酒店和旅游等。学校的外教大都在旅游管理学院。而且这儿也是女多男少的比例最明显的地方。我们学习的是这里的旅游管理专业。
教学楼的讲解到此结束,请跟着这位学姐继续下一站。希望大家多多配合……
各位学弟学妹大家好,我也是亿景•广众旅行社的导游,叫马晓芸。请大家跟我继续往前。穿过了三五教学楼,大家应该注意到了前面这栋宏伟建筑。对了,这个就是学校的图书馆。这座图书馆始建于1978年,里面收藏的书籍大都为社会科学书籍以及一些应用文献。应用了很有特色的馆藏系统,藏书60余万册,电子图书有140万册,占地7000平方米。这里有安静的读书环境,先进的管理系统,方便的读书交流平台,设备先进的电子阅览室。等着大家以后逐步体验。来这里千万记得带上学校发的一卡通,上网借阅都需要用到。现在请大家看向右手边,这座航船一样的建筑是学校的生活服务中心,这里集中了大家平常需要的很多服务,这一面的游艺室,打印中心,里面可以购买到适用于全国的手机充值卡。然后就是自助银行,平常可以在这里取钱。往右依次是文具店,服装、洗漱用品店,礼品店,里面可以照相哦。最后就是学
校超市了。在这栋楼的后面是水果干果店,还有理发店和浴室。我的介绍到此结束,请大家随这位学长继续……
大家好,我是旅游专业10届的学生兼亿景•广众旅行社的导游,我叫耿常捷。大家随我边走边说。
走完大半路程,大家都有点累了吧?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在剑桥大学,有个下午茶时间,是休闲的时间,但是呢,就是在这个时间里也是剑桥贡献最多的时间。在交流中,学生们在学问上有了沟通,刺激了灵感。所以呢,这些成就就产生了。呵呵。咱们面前的草地中间有一个长廊,那里就是我所认为的职大下午茶最好的地方。请随我进去稍作休息…… ……
休息好了,继续咱的旅程。我重点为大家介绍的是学校的学训楼。现在大家往右手边看,这座建筑是学校的第二学训楼,是电信学院的实训地点。里面有先进的网络实训室,超快网速的学生学习地点,为电信学子提供了学习、研究的优越条件。而且这里平常都对外开放。还会进行一些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培训和讲座。在这里一楼是一卡通中心,平常的饭费,公交费都是在这里充值,当然其他的缴费项目也可以来这里。在一卡通中心旁边是监控中心,应用了高科技的手段,也是学校安全的保证。一楼展示了电信学院学生的创作成果和在全市大赛上的获奖情况以及多家与学校有合作的企业,有国内的电子公司,也有硅谷的大型企业。激动人心啊。充分体现了学校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精神,而且体现了国家重点示范校的优势。只有把理论与实际结合才能有更大更好的成果。学训楼就是学校成果的产生地。在这座楼后面呢,是第一学训楼,是机电学院的实训基地,里面有投资购买的一些大型设施,与前面那座机械实训中心一样,都是机电学院学生的学习实习场所,由于上课期间,而且考虑到安全问题,就不带大家仔细参观。正是这些楼里面的不断研究,才有了学生的巨大成果,在全市的一些建模,数控机床比赛上连续多年取的一等奖,二等奖的骄人成绩。
随我继续往前走,在电信学训楼和机械实训中心中间大家可以看到学校的化工实训大楼,那里是生物与环境工程实训的地方。也就是说,学生研发的饮用水就是在那里产生的,设施相当完备,占地10000多平方米,还包括学校的污水处理处。可以说这里就是一个工厂,是一个工作的地方。
讲完了这些,相信大家都感觉到了,职大不只是简单学习的地方,更是注重动手能力的地方,有了教学楼,有了学训楼,有了学校给我们提供的这些条件,未来是不是有保障了呢?当然,自己的努力还是最重要的。所以大家要加油咯。我的讲解呢,到这里就结束了,往前的路上,希望大家是满怀信心的。接下来的游览,由这位学姐带大家继续……
大家继续跟我往前走,请靠边走,注意安全,我也是亿景•广众旅行社的导游,我叫李晓婷。走到这儿呢在我们右手边就是学校的行政楼了。这里是学校很多管理层工作的地方。这里分为三层,一层呢包括医务室,保安室,以及学校教务处。以后大家生病了,或者什么安全问题,比方说财产损失等;都可以来这里备案调查,询问解决方法。而医务室呢,不必多说,开学体检以及平常一些身体不适都可以到这里解决,服务态度包你满意。二三楼就是学校一些研究室和会议室了。社科部的老师就在楼上办公。左边呢是学校的第五学生宿舍,值得一提的是楼下的酒店实训基地,就是学校的招待所,建于2005年,里面以双人间和标准间居多,相当于三星级的宾馆,开学时候,家长就可以住在这里。现在里面住的是学校的外教和香港的交流生。
这里为酒店专业的学生提供了最真实的实训条件,对学校教育实践水平的提高有很大作用。我的讲解到这里结束,由这位学姐带着大家继续……
学弟学妹们,大家好,我是亿景•广众旅行社的导游,我叫牛丹丹。我为大家讲解的是宿舍楼和学生事务中心。
请大家随我往前走,在这里呢我们的左手边就是学生事务中心。这里是受理学生报到时的一切事宜,包括宿舍安排等事项,军训缴费也是在这里。这里是学校的第五学生公寓,在里面一楼还有学校的爱心超市,品佳饮水站和赛尔网络中心,大家带有电脑的同学可以在这里办理入网,方便而且便宜。品佳饮水站交一定押金可以领一台饮水机,电话叫水,十分方便,一桶水价格七元。二楼东面是校学生会工作的地方,往西走是学生娱乐中心,有台球,乒乓球,按小时收费的,大家有空可以去玩。中间部分是校心协的工作处,有一些心协举行的游戏比赛就在那里,环境不错的。最西面是学校的舞蹈室,有些专业形体课也会在那里上。二楼都是是学校一级社团的工作地点,马上就会纳新了,大家如果有兴趣就多了解一点,报名加入。右手边大家可以看见一座一层的小建筑,那里是热水房,锅炉房,学校供暖和免费热水都在那里。往前继续走,我们的左边是第六学生公寓,右边依次是第一第二第三学生公寓,环境整洁,舍风文明,安全也有保证。充分体现着学校对学生的关怀。我的讲解到此结束,下边的内容,请跟着这位学长继续……
大家好,我也是亿景•广众旅行社的导游,我叫白宇。大家请跟我到这边来……
现在在大家面前的就是学校餐厅了,下面就由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餐厅共分为四层,第一层主要供应早点,和盖饭,比较有特色的是三鲜面,山东杂粮煎饼,味道非常不错,欢迎大家品尝。在餐厅可以用饭卡,也可以用现金支付,十分方便。餐厅二楼主演经营面食,还有适合回族同学的饭菜,也是很有特色。餐厅三楼主要经营全国各地的特色小吃,值得一说的是三楼的诺通拉面,麻酱凉面也是很受欢迎。还有各种饺子等,各种各样,总有一样你喜欢。在餐厅的四楼,有教师活动场地,酒店实训基地等。在这里每年有各大企业的招聘会,是学校对外输送人才窗口。学校餐厅的环境优美干净,大家可以随我进去一一感受。
穿过餐厅,来到了第七第八学生公寓的中间,在这里经常举行一些娱乐活动,社团晚会。课余生活非常丰富。等着大家生活中慢慢感受……
本次的校园游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大家对亿景•广众旅行社各位导游工作的支持,参观完学校,大家对这里的生活一定也有了很多新的认识吧。希望我们的讲解对您的学习生活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疑惑的地方,大家可以提问。希望大家在职大这个大家庭里学业有成。谢谢!
第四篇: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院政„2016‟75号 签发人:陈学军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理顺管理权限和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 108 号令)、《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2011‟86号)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被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的、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所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监管。
— 2 —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财政、学院经费或部门自筹经费购置、自制或捐赠或以其它形式转入等),均需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1.通用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物质(体)形态的资产;
2.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物质(体)形态的资产;
3.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以及其它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
4.专用图书、资料、软件等不受金额限制,都作为固定资产; 5.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6.土地
7.家具及被服装具
8.凡自制、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对达不到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按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大类:
— 3 — 1.房屋及建筑物(不含临时性的,但包括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房屋指各种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图书馆用房、文体用房、会堂用房、食堂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广场、体育场、蓄水池、水塔、围墙、雕塑、防空洞等;附属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模型、视音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电气设备、卫生医疗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和事务性用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被服装具、安全消防设备、照明电器、炊事设备、锅炉、清洁卫生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档案室的图书及资料,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
1.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进行固定资产8位分类编码。固定资产编码前两位代表大类号,第三四位为二级编码,第五六位为三级编号,第七八位为具体编号。
2.固定资产统一编号由国资处负责统一编制,仪器编号为八位数字,前两位为年,后四位为流水号,作为该仪器、设备在我院永
— 4 — 久性代号,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变更和撕毁。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和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无市场参考价,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体制
— 5 —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学院党委和行政对资产管理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分管院长具体指导业务部门开展全院资产管理工作。
2.国资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一级实物明细总账和综合管理;财务处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财务总账;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二级账和实物管理;科室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三级账和具体管理;各使用管理人员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日常事务。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一)国资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3.负责全院资产的购置、调配、报废资产的审核与处置,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捐赠资产的管理。
4.负责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库,负责全院资产数据的统计上报。
5.负责全院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固定资产总账管理、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资产管理与维护的检查与考核。
6.根据学院经费预算总体安排,编制全院设备购置计划,根据学院确定的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与资产登记。
(二)财务处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资产计价标准设置资产金额账,负责全校各大类固定资产的财务总账和与上级财务部门资产管理的衔接管理。
(三)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责任部门,各部门内设科室为三级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制定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资产台账管理。建立二级固定资产账目,并根据需要在内部设立三级固定资产账目,定期做好帐物盘查,确保帐、标签、物相符。
2.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使用、维修与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负责本部门基建维修与设备购置项目的计划申报、实施与验收。
4.负责本部门报废、捐赠资产的申报与管理。5.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资产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原则
固定资产购置要本着勤俭办学、统筹兼顾、计划管理、依规购置的原则。
1.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办公条件改善、后勤服务保障等需要和学院财务状况,科学制定购置计划和预算。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实施部门严格按照购置计划和预算,依照政府采购(投资)法律法规相应程序统一实施,任何单位或个
— 7 — 人不得擅自购入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分工与实施
1.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图书、资料资产购置由图书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另行制定,并报学院批准;各单位自行购置的图书资料均需登记造册并报图书馆备案。国资处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产总量帐,即总册数、总金额。
3.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公务用车的审批与购置。4.其他资产购置由国资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和预算管理
1.计划申报:每年12月份国资处启动下一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工作。有购置需求的部门无论使用何种类别经费购置,均需经部门论证、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书面提交提《固定资产购置(实验室建设)申请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购置,必须由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方可列入购置计划。
2.计划论证: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购置申请的汇总,并依据系部现有生均设备总值和实验实训条件现状,按照扶持重点和新建专业、统筹上级资金与校内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审核和论证;国资处负责其他类设备购置申请的汇总审核和论证;单列全院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由国资处按照学院配置标准实施。
3.计划编制:国资处根据学院财务整体资金预算情况,按照保证教学设备正常递增、保障全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学院
— 8 — 重点项目推进的原则,统一汇总、沟通和论证,编制全院购置计划建议,提交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并行文公布。
4.图书购置计划与预算:由图书馆负责组织专业教学人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制定图书购置计划和预算,经学院审批确定后列入部门经费预算实施。
5.凡属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按照基本建设计划和预算的审批程序办理。
6.全院办公设备购置,原则上每学期第一个月集中购置1次,由分管院
长审批后报国资处按规定实施。
7.凡未被列入购置计划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购置。若因教学急需或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十万元(含十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超过十万元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采购程序
除基建、图书资料和公务车辆采购另行规定外,其他资产采购项目按下列规定实施:
1.购前公示:采购前,需求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拟采购设备(含软件)参数的论证和确定,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采购需求意见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递交国资处,国资处统一进行校内采购公示。
2.招标或联合采购:设备参数公示确定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须经学院国资、财务等部门审核签字后对外发布。国资处确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院代表参与
— 9 — 评标。
经政府采购办批准的协议供货、自行采购等自主实施项目,由国资处组织财务处和需求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采购或比价采购,达到招标限额的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
3.合同签订和供货:按照院政„2016‟2号《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工作。国资处督促供货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供货,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货物进场查验合格方可安装。
第十七条 采购纪律: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须认真论证,严肃廉政和采购纪律,严禁与供应商发生利益输送和违规采购,一经发现查实予以问责。
第五章 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和报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
1.固定资产验收由实施部门会同财务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家俱等)、零星采购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专用设备按照《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院政„2007‟4号)规定验收,大型及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3.新购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出库手续,张贴标签,登入部门资产账目,落实管理人员。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出入库及结算手续,由实施部门按合同约定退换货或提出索赔。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
— 10 — 1.基建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人凭验收报告和结算书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方可结算工程余款。
2.图书购置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凭相关采购资料经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凭验收报告和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3.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按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4.校外捐赠的仪器设备、图书等资产,接受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在一个月内提供赠送方仪器设备赠送协议、赠送清单,国资处对赠送设备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赠送清单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接受单位凭验收报告、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单独设账或在账外滞留。
5.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牵头,国资、财务部门参与验收,使用部门在一个月内办理资产入库和财务入账手续。
6.未经批准或未办理验收入帐的资产购建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经费结算。
7.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其他装具用具等的购置、入库、建帐由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是指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法律凭证。
— 11 —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登记申报和管理由国资处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七章 固定资产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着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使用效益不高、闲置的资产或因教学科研需要部门间调剂的由国资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论证后实施,由调出和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应根据学院房产资源利用情况,及时提出房产资源优化调整建议方案,报请学院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外调拨资产需由国资处提请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由资产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凡调离、院内调动、退休、辞职、除名的教职工及毕业、退学的学生等人员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手续作为教职工和学生离校手续的必备环节。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调离、院内调动、退休、辞职、除名等人员的资产移交,由所在部门负责。包括个人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住宿及其他用房和所有学院资产。涉及到资产管理人员、分管资产部门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调动的,本部门要开展资产临时清查,并在本部门内对资产进行移交,填写资产移交账目表。
第二十七条 毕业、退学学生离校前,其使用的宿舍资产移交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所有必须移交资产的人员,应在离院或离开本部门前向本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不得办理
— 12 — 其他手续。负责离校手续最终审核的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部门意见,因部门管理不严造成资产无法收回或损失的,追究责任部门相应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更隶属部门的,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报国资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等。
第三十一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经论证确需报废及淘汰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慎重对待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统一归口国资处,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处置。国资处对拟处置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学院审批后按照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资处拟定处置意见,经学院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13 —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及调拨
1、固定资产的对外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及调拨,必须经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学院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1)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性能指标的;(2)耗能高、效率低根据有关规定需强制淘汰的;
(3)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4)因事故或其他灾害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5)因污染或腐蚀严重,功能降低危及安全的;(6)需要迁移的但不能迁移的;
(7)修复的费用超过原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价值的。
2.报废处置程序
(1)每年的12月为集中申请报废时间;
(2)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实验实训设备类由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国资处,其他类报国资处;
(3)国资处组织纪检、财务、教务、实验实训中心等相关人员
— 14 — 及专家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
(4)各部门根据处置意见将报废资产移交学院报废资产库,办理移交手续;
(5)国资处对全院拟报废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国资处组织专业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评估,按规定实施报废处置;
(6)根据审批结果,国资处和财务处进行相应帐务处理。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资处不予销帐:
1.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主要零部件的; 2.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报废部门私自变卖的; 3.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的,需按照《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管理办法》(院政【2007】4号)规定处理。属丢失情况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失注销申请单》,附保卫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报国资处办理销帐或登记手续;属损坏情况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国资处总体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等制度。资产管理员的配备及管理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员制度》(院政【2007】48号)有关规定执行。
— 15 — 第四十二条
新购固定资产质保期内的维修由采购部门负责,质保期外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质保期外维护坚持“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部门与厂家联系,进行规范维护。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与维护职责范围
1.教学仪器设备按照隶属关系归口各教学部门和实训中心负责;
2.图书馆内所有资产由图书馆负责,按照市图书馆和学院图书馆两个系列分别购置、入账和管理;
3.学院公用会议室、接待室、一站式服务大厅及院领导办公室内资产、公用车辆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4.多系部共用校企合作场所内资产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各系部独立使用的校企合作场所内资产由各系部负责; 5.全院房屋分配、调整、产权、对外租赁管理及土地管理由国资处负责。
6.各部门办公及服务场所内资产、流动使用的资产由各部门负责。
7.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项目组依托单位账户进行管理。项目结束前由项目组负责管理维护,项目结束后移交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
8.其他类固定资产管理与维护职责范围,按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 维修改造与日常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5‟16号)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合作实行“谁管理、— 16 — 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照《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管理办法》(院政【2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资处每年6月份和11月份要组织开展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与维护情况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改落实。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和学院对上级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报告工作由国资处负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报告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下向上逐级报告。每年12月份各部门应对所管理使用的资产核查分析,填报资产管理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管理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国资处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五十条 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物相符。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分为上级安排的全面清查、学院每五年1次的全面清查和根据需要的临时性清查三种。直接管理固定
— 17 — 资产的人员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的,应开展临时性清查。
第五十二条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院领导、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组成的清查工作领导和工作小组,统一开展工作。临时性清查任务量较小的可根据需要由国资处或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清查小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三条 清查前,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将所负责的固定资产账目进行清点核对,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清点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五条 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学院,财务处和国资处进行帐务调整。
第十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处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八条 每年对各部门资产管理状况及资产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国资处根据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资产损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作配合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报学院进行表彰或惩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办法相抵触时,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资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政„2004‟17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政[2005]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第五篇: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评估、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学校全体师生,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建立正确的固定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货物;
(二)单价不满800元,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
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物品。
(三)房屋及构筑物。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七大类,即: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俱;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17、其他。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管,各单位、各
部门专管,领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明细总账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资金总账由财务处负责。
第九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三)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四)指导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审理固定资产的改造、处置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时向学校报告损坏、丢失和责任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必须确定一名专管领导和资产管理人,对学校和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
(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
片;
(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借用手续;
(五)保管、维护固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六)遇有损坏或丢失及时向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映、报告;
(七)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八)实施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工作并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各部门每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规定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
固定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接过程中要进行账、物的清点。
各单位、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如不到位,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冻结其购置和处理固定资产的活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调拨和接受捐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土地、房屋和车辆,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房屋建设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业用车配置标准按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学校研究决定。第十六条 配置固定资产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建设固定资产的,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论证。经论证确需配置的,货物类应当填写《内蒙古大学货物集中采购申请表》、基本建设项目填写《内蒙古大学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集中采购申请表》,经批准后,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各单位、各部门须及时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并入账,不得账外滞留,不得私人保存。
第十七条 新建设、购置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必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未竣工以前,开支经费暂列“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以后转入“固定资产”。有关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
办理移交手续并登记固定资产账;
(二)新购仪器设备按照《内蒙古大学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有关要求执行,从国外引进设备要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其他购置的货物类参照仪器设备验收要求验收;
(三)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并参照《内蒙古大学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其它附加费等汇总记账;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从国外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相关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临时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二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各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购入、调入、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统一登入学校固定资产账,不得另建固定资产账或在账外滞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或管理人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时,新购、自制固定资产须出具《内蒙古大学货物集中采购申请表》、《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合同、验收单等材料;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调入或接受捐赠的相关证明资料
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转作经营使用(如: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对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校资产进行有偿使用,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
第二十九条 校内互相借用,要办理借用手续,限期归还;校外借用要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签订正式借据。
第三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本单位、本部门的手续前,应与本单位、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交接清楚所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否则,本单位、本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须
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资产管理办公室。属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遭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赔偿,具体赔偿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各部门将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若确需转作经营适用的,须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将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或进行其他有偿利用的,必须签订合同书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将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或进行其他有偿利用的,必须于每年1月份向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报告上一转作经营使用或进行其他有偿利用的资产使用情况和收入、收益收缴情况。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评价转作经营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六条 对各单位、各部门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调剂使用或处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或作其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转作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学校的固定资产,其处置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处置固定资产,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要求填写《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对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汇总后报学校研究;
(三)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对学校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各单位、各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1、《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3、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对外捐赠
1、《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均采取集中处置的方式。
(一)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设备等主要资产,按规定权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中处置,实行进场交易。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资产按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中处置。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各部门资产管理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出具鉴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五)改制;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学校进行固定资产评估,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学校于每年年初进行资产清查。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八章 固定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统计,按期上报。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汇编统计、清查报表交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汇编的报表与财务处进行核对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购置资产的行为。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