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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服务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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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服务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6 号 【发布日期】2009-01-10 【生效日期】2009-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科技创新

与成果转化工程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6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日

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服务海峡西岸

经济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总体部署和福建教育、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为使我省高等教育与全局、与实际结合更加紧密,服务更加直接,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的重大作用,更好地支撑引领海西先行,决定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以下简称“福建省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

一、实施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迫切需要加快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工业化进程,是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紧迫任务。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键在于通过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和建设创新型省份,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全面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点与突破口。海西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把高等学校的创新资源与企业的需求、资金等创新要素有机结合,形成要素优化配置、富有创新活力的技术创新体系,迫切需要高校科技创新为海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更直接的服务。

实施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是高校服务海西的重要途径。实施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有利于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高等学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有利于我省高等学校紧密围绕海西产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需求,加快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更直接服务于海西建设;有利于高等学校成为集成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资源,共同服务海西建设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服务海西建设是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机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参与不同层次的区域性产学研合作,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推进通用技术的发展和适用技术的推广,有效解决海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高校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实施,有助于我省高等学校在服务海西过程中,通过不断调整自身回应海西需求变化,形成良性的学科和专业的生长环境,推动传统学科高新化,优势学科强势化,新兴学科集聚化,促进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乃至高等学校布局的调整和优化,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目标

通过实施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型省份与新农村建设对科技创新的迫切需求,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与化工、现代农业、海洋与渔业、生物及医药、资源与环境等7大领域,实施40个左右对海西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高校科技创新专项,产生一批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到2012年,力争全省高等学校纵、横向年科研经费达10亿元左右,专利保有量达1500项左右。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遴选建设一批适应海西产业发展新需求的创新平台。到2012年,全省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达150个左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校企联系紧密、基本涵盖海西主要产业领域的创新平台群,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运行高效规范、创新成果转化顺畅的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实现我省高等学校创新资源与海西建设需求的有效对接。培养汇聚一批复合型科技人才,促进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支持海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为海西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

(一)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产业是我省三大主导产业之一,目前产值占到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在我省整个产业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凸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电子信息领域将优先发展信息元器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现代信息服务关键技术、软件关键技术、现代通信与终端技术和大屏幕平板显示技术。

我省高等学校有一定研发基础,需要进一步提升的技术领域包括: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微机电(MEMS)器件及材料制备技术,海量数据分布式挖掘、可视化和行业推广应用技术,软件技术,无线自组织网络的高效分布式安全体系,网络通信安全新技术,微波通信与光通讯设备,平板和投影显示技术,平板显示材料与器件,传感材料与器件等。研发基础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培育发展的技术领域包括:信息化应用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处理的智能与优化技术,基于GIS平台的决策支持、应急指挥和行业应用服务技术,基于位置服务(LBS)或移动定位支撑技术,射频识别(RFID)技术,物流信息与集配管理软件、企业信息化应用软件、大型公共数据软件,社区、建筑及交通智能化技术,实时数据采集、融合、处理、监控和预警技术,基于下一代网络的网络通信技术与产品,宽带与无线接入应用设备,家庭网络现代通信集成应用技术等。

(二)先进制造

制造业在我省经济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要加快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科技,把先进制造技术应用到生产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先进制造领域将重点研究开发数字化设计技术、智能控制技术、行业管理应用软件、先进加工与成型技术和新型仪器设备。

我省高等学校具有一定研发基础,需要进一步提升的领域包括:产品数字化设计及制造、计算机检测与控制技术、现代传感技术、数字医学诊断与治疗技术、模糊系统与模糊控制、生产物流与信息流同步控制技术、传感器、流程工业智能 ERP系统、微纳米加工技术、计算机集成设计与制造系统、流程工业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智能仪器、传感器等。研发基础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培育发展的技术领域包括:动态性能建模、仿真与优化设计技术,数字化样机技术,企业间的协同设计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技术,CAPP和PDM及其集成技术,开放式数控系统,网络集中控制技术,专用驱动技术及单元,典型装置或生产过程的通用控制系统,智能电力电子产品及控制技术,高压、超高压大电流设备在线传感技术,面向行业或产业群的数字化管理系统软件,网络化制造平台关键技术,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网络化制造平台,高速、高精度加工关键技术与集成应用,结构复杂的模具复合加工成型技术及其装备,金属零部件的塑性成型/复合成型技术,高精度冷、温锻件生产技术,快速超塑性成型,硬脆性材料加工技术,无余量加工与制造技术,新型医疗器械产品,虚拟仪器,先进装备等。

(三)新材料与化工

新材料与化工技术是我省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代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突飞猛进,材料产品向功能化、复合化、环保化、智能化以及长寿命方向发展。世界化工技术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推动下产生新的重大突破,精细化工成为化工最具活力的新兴领域之一。我省的新材料与化工技术在纳米技术及其应用、光电子信息功能材料、膜技术和精细化工材料等方面的研发取得一定进展,但还无法满足我省各产业发展的技术要求。

围绕我省科技中长期规划以及“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新材料与化工领域发展的重大需求,高等学校应在高分子材料/高性能材料、光电子信息材料、高科技纳米材料、新型金属材料、具有特殊的光/电/磁功能的材料、精细化工及催化材料、太阳能及其他新型环保能源材料、纳米催化材料和纳米晶金属材料/纳米二氧化钛等光催化材料以及含有纳米晶的金属材料、材料表面的纳米化等领域发挥研究特色和技术优势。

(四)现代农业

发展现代农业是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围绕我省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食物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我省现代农业科技将重点研究开发农业新品种、高产增效种养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生态安全技术等,通过技术转化和基础科学研究,推进我省农业常规技术的效率革命和全面升级。

我省高等学校在植物品种改良、植物保护、生物安全、森林培育、食品安全、南亚热带园艺(园林)、农产品保鲜与加工、菌草业、生物质材料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学科优势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围绕我省农业主导产业与特色产品的发展,高校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点是开展种质资源发掘保存与新品种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园艺产品开发、现代林业建设、农业生物与生态安全、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五)海洋与渔业

海洋产业是福建的战略性产业之一。利用科技加速海洋资源的持续开发和利用,强化科技对海洋产业现代化的支撑,抢占海洋经济的制高点,已成为各沿海区域发展海洋产业的重要手段。我省海洋科技创新重点是围绕海洋资源、环境、减灾等领域中的重大和前沿科技问题开展海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对前景广阔的海洋新兴产业进行科技催化,强化海洋高技术开发和应用转化。

我省高等学校在水产经济动植物遗传改良、新品种培育、无公害养殖、环保型饲料、水产品安全、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现有7个海洋科技类国家级、部级、省厅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将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优势的要求,高等学校要结合基础与优势,整合多方资源,在水产良种培育、种质保存与养殖关键技术、水产品精深加工及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海洋资源调查勘探与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等方面加强研发与成果转化。

(六)生物及医药

生物及医药产业是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生物工程研发和应用中最活跃、进展最快的领域,生物制药被公认为21世纪最有前途的产业之一。我省生物及医药领域将重点开发工业生物技术和创新药物。

围绕我省生物及医药产业的培育、提升和发展,高等学校要重点研究开发重大疾病及新发传染病的诊断试剂、疫苗、免疫抑制剂,新型抗生素,生物药物,化学合成原料药、中成药二次开发,药物的新剂型及新辅料,疗效确切的天然药物及其生物活性功能物质,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新药,创新药物,海洋生物毒素及其衍生物药用制剂,生物催化(新型酶制剂)和生物转化技术;加强中医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的研究和中医诊疗设备的研制;重点加强我省具有优势的经络研究和对骨伤、脾胃病、肾病、心脑血管病、肛肠病、老年病等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防治及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研究;深入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单病种诊疗、规范护理规范研究等。

(七)资源与环境

资源与环境是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海西经济社会正在高速发展,而区域自然资源总体相对匮乏、陆域与海岸生态系统比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约束,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只有通过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我省高等学校在生态环境监测与理论研究、环境友好型材料研究、工业废弃物生物分离研究、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不能满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的需求。高等学校重点要在节水、节电、节能与化石燃料的清洁燃烧、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海水淡化、海洋与山地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技术,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开展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四、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高校科技创新专项

围绕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以高等学校在行业、领域或方向上有优势的省部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为主要依托,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技术和人才优势,打破学科之间、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高等学校之间、校企之间的分割与封闭,整合相关科技资源,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与化工、现代农业、海洋与渔业、生物技术及医药、资源与环境等领域实施40个左右的高校科技创新专项。

1.电子信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包括:信息元器件与集成电路技术、现代信息服务技术、软件技术、现代通信与终端技术、近海海洋信息技术、显示技术。

2.先进制造领域科技创新专项包括:数字化设计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电机技术、船舶设计与制造技术、先进生产装备、工程机械技术、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

3.新材料与化工领域科技创新专项包括:光电子材料工程技术、特种陶瓷材料、纳米材料、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与功能塑料、表面工程技术、新型金属材料。

4.现代农业领域科技创新专项包括:良种选育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特色园艺产品、农业生态安全技术、现代林业技术、生物质能源、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

5.海洋与渔业领域科技创新专项包括:水产良种选育与养殖技术、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海洋资源勘测与可持续利用技术。

6.生物技术及医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包括:诊断试剂和疫苗工程技术、天然及生物药物、肿瘤防治技术、中药新药、生物能源与材料、天然生物毒素。

7.资源与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包括:海峡西岸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环境监测技术、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技术、循环经济。

(二)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

引导高等学校与省内各市、县(区)和企业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支持高等学校与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实施向企业派遣科技特派员,鼓励高等学校科研人员进入企业共立课题、合作开发,建立长期的技术战略联盟,从源头上保证高效科技成果的可转化性。

依托“6?18”等我省特色的官产学研综合对接通道,充分利用展会的项目推介、成果对接、技术转移、人才集聚和资金导向的综合功能,继续组织高等学校举办最新科技成果发布会,参加教育和科技部门组织的高科技博览会、成果交易会,召开高校科技成果对接签约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峰论坛、产学研专题现场会等。利用教育部作为“6?18”主办单位的有利条件,创新合作机制,组织更多的省外高等学校参加“6?18”活动,吸引更多、更高层次的科技创新资源向海西集聚。

发挥高等学校在法律、金融、管理、信息等学科专业和人才的优势,鼓励高等学校创办科技咨询机构,大力支持教学科研人员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咨询服务。鼓励高等学校建立独立运营的科技中介机构,面向企业和高等学校组织项目、配套服务,提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组织与服务,建立“优选项目+配套服务”的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模式,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效益。加强高等学校与其他科技中介的合作,充分发挥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的作用,促进高校成果转化。开展高校科技大篷车入市县(区)、入企业活动,推广实用技术和成果,建立地校科技合作关系,推进高等学校与企业的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的无缝对接。

(三)继续推进高校科技创新和转化平台建设

在我省高等学校现有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省行业共性技术产学研研发基地的基础上,围绕海西产业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薄弱环节,结合高等学校自身的学科优势,合理布局,新建一批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积极引导我省高等学校现有各级各类创新平台不断向更高层次升级。通过省部共建、以合作共建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引进国家重点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的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大中型企业和学校共建等多种途径,努力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现有创新平台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加快建设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使之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主要基地。加快福州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依托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闽江学院等高等学校建设以孵化为主、产业为辅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科技园南园和以研发为主、孵化为辅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科技园北园,使之成为福州地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服务海西、为海西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主要基地。

开展对现有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的评估验收工作,加强管理,逐步完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的运作机制。通过实施高校科技创新专项,带动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形成高等学校布局较为合理、特色鲜明、核心技术突出、校企联系紧密、基本涵盖海西主要产业领域,服务主要产业集群的科技创新平台群。

五、推进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领导

建立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定期研究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实施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高校科技创新专项与其他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统筹与衔接,形成共同推进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合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在高等学校具备优势的学科领域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进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导向清晰、科学全面的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人才评价体系。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与化工、现代农业、海洋与渔业、生物及医药、资源与环境等7大领域,组建由学科带头人、行业技术专家和复合型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相关领域创新专项的实施提供论证和咨询意见。

高等学校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校实施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领导。高等学校应制订符合学校实际的具体措施,完善教学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服务海西的评价机制、内部分配制度和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充分保护和激发广大教师服务海西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实施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把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和水平,为海西建设提供更直接服务的成效以及在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作用,作为考核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对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经费投入

建立财政性投入、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高等学校自身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顺利实施。2009~2012年从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建设经费中划出不低于40%的资金,作为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的专项资金。省教育厅设立产学研专项奖励资金,引导高校与企业开展卓有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所在地高校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各高等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工程的相关建设和配套经费。要加强对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工程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工程实施水平。

(三)加强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要充分认识高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在实施高校服务海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教师投身海西、建功海西,以科技创新为海西建设提供更直接服务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大力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加快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和引进。各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认真制订与实施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工程相配套的科技人力资源建设计划,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为保障工程的全面实施提供结构优化、数量充足、富有活动和竞争力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四)强化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点项目的带动作用

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的指导,对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应予优先支持。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总体发展规划,针对海西建设的需求,在科学分析学校学科优势和海西产业需求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凝练方向,形成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海西产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特点的科技创新项目。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建立以投资效益为核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立起以项目申请、咨询和评估论证、立项、投资、实施监督、建设成果考核、建设经费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项目运作实效。要把项目能否形成现实生产力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依据,把项目完成的成效作为衡量学校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标准。通过项目的带动和引领,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的有机结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和服务海西建设的综合能力。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93 号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2008-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

少年体质意见的部门职责分工通知

(闽政办〔2008〕19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实现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五年工作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文明办、财政厅、卫生厅、体育局、团省委、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加强青少年体育、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有关问题,并会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附件:1.福建省加强青少年体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2.福建省加强青少年体育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部门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 省文明办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体育局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

为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目标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认真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

(一)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工作任务:

1.加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工作任务:

1.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积极探索适应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规律的体育锻炼。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团省委

2.对达到合格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证章”,优秀等级的颁发“阳光体育奖章”,增强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荣誉感和自觉性。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团省委

(三)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工作任务:

1.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加强素质教育。中小学要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体育锻炼。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工作任务:

1.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因地制宜地组织广大农村学生开展体育锻炼。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团省委

6.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残疾青少年的体育锻炼活动。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教育厅、团省委

7.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配强体育教师。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

工作任务:

1.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团省委

2.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

4.完善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开展“少年军校”活动。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

5.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团省委

(六)帮助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降低青少年近视率。

工作任务:

1.学校坚持每天上下午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及时纠正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厅

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照明、课桌椅达到基本标准,改善学生用眼卫生条件。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

(七)确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

工作任务:

1.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每天睡眠9小时,高中学生每天睡眠8小时。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文明办、卫生厅

2.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时间。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文明办、卫生厅、团省委

3.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厅

4.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对城乡青少年及其家庭加强营养指导。建立青少年营养状况监测机制,加强青少年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教育厅

5.通过财政资助、勤工俭学、社会捐助等方式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标准,保证必要的营养需要。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

6.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厅、团省委

(八)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

1.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优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设施和条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2.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教育厅

(九)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

工作任务:

1.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教育厅

3.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境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团省委

4.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步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方法。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

5.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合力

(一)各级政府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工作任务:

建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卫生厅、团省委

(二)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

工作任务:

1.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督导、评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厅、体育局

3.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先一票否决。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体育局、卫生厅、团省委

(三)制定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工作任务:

制定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卫生条件和师资的基本要求。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四)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的优势和特色,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工作任务: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要把开展青少年活动作为重要职能。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体育局

(五)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督与指导。

工作任务:

1.要把城乡中小学生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覆盖人群。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卫生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和协助学校的卫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3.中小学要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厅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管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厅

(六)加强家庭和社区的青少年体育活动。

工作任务:

1.要在广大家长中倡导健康第一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注重从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家长和孩子共同参加体育锻炼。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教育厅、卫生厅、体育局、团省委

2.学校、社区要和家庭加强沟通与合作,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家庭、社会形成科学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方式。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体育局

(七)进一步完善加强青少年体育的政策保障措施。

1.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卫生校园建设工程中,切实加大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2.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方法。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

3.学校要切实保证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提取和安排。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

(八)努力营造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舆论环境。

工作任务:

1.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省文明办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教育厅、卫生厅、体育局、团省委

2.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使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推进全民健康运动。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教育厅、体育局、团省委

附件1:

福建省加强青少年体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加强青少年体育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针对青少年体育工作和青少年体质健康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加强青少年体育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体育局、团省委共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教育厅为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厅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有关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2:

福建省加强青少年体育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鞠维强 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毛武夷 省体育局副局长

张 萍 省文明办副主任

谢超雄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平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青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秋立 省卫生厅副厅长

吴贤德 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62号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2006-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

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从根本上保障了广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省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均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实现了从“两基”巩固提高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历史性转变。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尽管近年我省各地义务教育都有新的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位置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责任,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本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我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调控,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努力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在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进程中,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奋斗目标,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来,并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大力加强农村及城镇薄弱学校建设,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在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要求的同时,要结合“双高普九”,推进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解决“三农”问题,办好让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推进”的原则,制定分、分片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规划,按照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分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教育督导工作三类地区的划分,一、二、三类地区(见附件“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分别于2010年、2012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逐步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区域内中小学经费投入、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基本达到校校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的“四有”要求。

二、采取切实措施,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四)构建与确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投入、办学条件、资源配置、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基本标准,逐校进行摸底,明确薄弱学校投入缺口及办学条件差距,制定限期改造计划,强化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努力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校建设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分安排建设资金,分批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加强城乡薄弱学校建设。乡镇政府要根据县级政府的统筹安排,划拨用地,调动村民委员会的办学积极性,共同建设好学校。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从规划、项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在实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为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要依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预算,建立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满足教育教学需求。2007年开始,扩大“两免一补”的享受范围。2008年,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要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根据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调整教育投入结构,在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省级财政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在资金分配上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以减轻这些地区资金配套的压力。

(六)逐步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要加强农村学校的校舍建设,提高生均校舍面积,确保校舍建设质量;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和学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寄宿学生的食宿条件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条件。“十一五”期间,省和设区市政府都要设立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建设;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尤其要重点支持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定点学校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农村学校建设资金和省、设区市所定支持项目的配套建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闽委办〔2003〕70号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学校的校舍维修和寄宿生生活设施建设,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重组整合、资源共享、以强带弱、结对联动、捆绑发展等形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和提高。县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人口增长趋势,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布局中小学校。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大班额问题。在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入学和通学安全的前提下,有步骤稳妥地进行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对地处偏僻、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可举办高年级寄宿制学校并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出现因过度调整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暂不调整。坚持适度规模办学,扩大县城城关和乡镇所在地初中学校规模,完善学校配套建设。要本着“先建设、后撤并”的原则,避免出现由于布局调整造成学校班额过大、教育教学资源和条件全面紧张的问题。要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校医、生管人员,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校舍、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努力改善寄宿条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要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

(八)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关所在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中小学招生片区,确保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力争在3年内解决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择校问题,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任何达标示范评估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严格禁止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并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格禁止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要加强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推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中考改革;推进和完善中招改革,逐步将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促进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薄弱初中的毕业生也能共享优质高中的教育资源,逐步杜绝初中学生的择校现象。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着眼点,今后只有通过省级验收,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或者“对县督导评估”获得省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的评估。

三、调整优化充实,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校师资队伍建设

(九)全面提高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要选派德才兼备、进取心强、具有开拓意识的管理干部充实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到优质学校跟班学习,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等制度,实现先进管理模式的满覆盖,帮助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试行优质学校与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深度融合、捆绑发展的模式,通过“校对校”的教师交流和帮扶,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示范引领。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制度,促进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政策引导、经济奖励等措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和农村基层学校任教。实施“农村师资定向招生计划”和“为农村中小学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均衡发展。

(十)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根据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根据农村学校点多分散的特点,在教师配置上要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紧缺学校流动,切实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切实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解决好教师流动所需轮转住房问题。

(十一)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和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师范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开展以“新课程、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要切实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在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2%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外,要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

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每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十二)要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任务。各地在制定政策、配置资源、安排资金时,要优先保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要端正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创造性地实施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确保各学科的教学课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要组织督学和有关专家定期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结合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加快评价考试制度的改革步伐,严格控制各级各类统考,淡化考试竞争。学校、班级、学科均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更不能以考试成绩为唯一依据对教师、学生实施奖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新形势下“减负”的“五坚持、五不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切实减轻教师、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学生考试的不及格面,解除学生厌学心理,发展个性特长,树立学习自信心。同时要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更多的帮助,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

(十三)把推进课程改革作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抓手。在加强对面上工作指导的基础上,要将工作重心下移,更多地关注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课程改革,建立领导挂钩薄弱学校制度,积极构建农村校本培训与教研相结合的平台。发挥省级实验区、基地校的示范、辐射作用,让更多的农村教师能够就近参加培训。整合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力量,共同研究、协作攻关,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校本教研模式。要立足农村现实,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课程资源,发挥地域优势,充分利用当地农村社会资源作用,丰富教学内容。

(十四)继续组织城市和沿海地区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帮扶活动。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制定帮扶计划,努力提高对口支援的实效,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省内本科院校要与1个经济欠发达县、高职高专院校要与若干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省一、二级达标普通高中、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要与1?2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帮扶单位要主动到受帮扶地区和薄弱学校了解情况,从资金、设备、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指导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对山区农村地区进行帮扶,通过教学现场课、业务讲座等形式,与农村学校教师面对面交流,努力提高对口支援的实效。

(十五)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课程改革和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等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指导方针,统一规划,以县为单位,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到2007年使全省所有初中学校和60%以上的完全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完全小学都能建立起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配套的教学资源。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海岛中小学的实际需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工程结合起来,发挥信息技术装备的作用,推动硬件、软件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大力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开课率,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施设备和课程资源,加大教育资源开发和整合的力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的共享。

五、落实扶持政策,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十六)切实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省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两免一补”,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的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县(市、区)分担。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十七)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作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其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加强对以接受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思想教育、就学、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六、加强督导检查,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九)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专项检查和效能建设重点,作为当地政府教育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县级政府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政府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积极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掌握发展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十)加强教育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为主的方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党政领导考核”督导评估体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重点对各地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与发展等内容进行督导检查,不断完善评估结果通报、限期整改、问责奖惩等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评估结果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作为评价当地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考核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附件: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

附件:

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

一类县(37个):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闽侯县、连江县、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城厢区、涵江区、南安市、永春县、安溪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德化县、惠安县、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 县、延平区、新罗区、芗城区、龙文区

二类县(31个):

闽清县、南靖县、东山县、荔城区、秀屿区、明溪县、清流县、泰宁县、尤溪县、将乐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龙海市、永定县、漳平市、霞浦县、古田县、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浦城县、建阳市、顺昌县、邵武市、建瓯市、武夷山市、琅歧经济管理区、常山开发区、湄洲岛管委会

三类县(19个):

永泰县、平潭县、仙游县、华安县、平和县、宁化县、大田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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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开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32号 【发布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2004-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安监局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政府纠风办 省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以下简称“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认真按照七部委“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思路,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集中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全省治理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的治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全责,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好各项治理工作。全省上下要齐心协力,联手行动,确保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职责分工

1.宣传工作:交通、经贸、公安等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

2.纠风督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纠风部门会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负责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情况,防范和查处公路“三乱”行为。

3.路面执法工作:由交通、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和临时检测点,共同组织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理。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公安、交通部门对治理期间可能发生的聚众闹事、堵车、冲关、罢运、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按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4.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由经贸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负责。

5.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工作: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负责。

6.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工作:由物价、交通、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完善工作。

7.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工作:由交通、公安、经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工作。

8.重点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交通部门要制订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好道路应急运力储备。省经贸委要会同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测跟踪,及时收集市场动态和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对市场供应和物价波动进行预警,一旦出现由于运输而引发的市场和重点物资供应的波动,及时组织应急运输工具,确保人民生活日常用品及电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供应和市场平稳。

(三)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

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进展迟缓、失职、治理工作不得力,发生重大问题不认真纠正和处理,以及重大情况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本地区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6月中旬起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始终,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声势和良好的氛围,使超限超载运输者自觉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使广大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一是加大传播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系列宣传和报道。特别是针对驾驶员流动分散的特点,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的影响和作用,扩大治理工作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是强化公路沿线宣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桥梁、收费站、汽车站、公路护坡、墙体、宣传牌等有利条件,运用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点、散发宣传材料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是强化源头宣传。主动走访本辖区内的大型运输企业和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召开座谈会、咨询会,送法上门,宣传治理政策,有的放矢地帮助企业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中旬起,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由省经贸委会同交通厅、公安厅和质监局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各级经贸、交通、公安交警和质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经贸委商省交通厅、公安厅研究提出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实施意见。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警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省工商局会同交通、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人员要进驻超限运输检测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在不具备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路段,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人员可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国省道、城郊结合部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路面控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省、不出市、不出县。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各地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警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人员将车暂扣在附近停车场,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不卸载、不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7月20日前实行现场告诫、登记,7月20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驾驶员实行记分,但可视情不予卸载,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省物价、交通和财政部门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研究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军车监理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依法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六)进度安排

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现在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现在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按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交通部门要完成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省治理情况进行总结。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各地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凡是能够在源头治理的都必须在源头治理,做到超限超载等违章违规车辆不得上路。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发生公路“三乱”行为。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二)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地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和各市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三)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另行下发)。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在日常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随时做好联动准备工作,及时出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集体冲关、暴力抗法等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要严格依法管理,遵守纪律,切实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文明执法。公安交警要严格遵守警察工作纪律;公路路政人员要严格遵守路政人员工作纪律,要严格做到“五个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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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125号)精神,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第二条

2010-2012年共选聘江苏特聘教授不超过60人,每年20人左右。通过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动一批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实力,为江苏教育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江苏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聘期三年。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上人事关系须正式调入聘任学校;具有外国国籍的,须在聘任学校全职全时工作。对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可实行柔性管理。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江苏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 2 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符合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第五条

江苏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应属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一般应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等。

第六条 江苏特聘教授的职责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应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三)领导或参与领导学科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

(四)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海外应聘者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0周岁、55周岁。

(三)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四)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要求。第八条 国内应聘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5周岁、50周岁。

(三)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 4 或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

2.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奖励;

4.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奖励。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要求。

第九条 已入选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和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不再列入江苏特聘教授选聘范围。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特聘教授原则上纳入特设岗位管理。省教育厅每年下达一次江苏特聘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自主确定招聘岗位,并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置后,面向海内外特别是海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1/3。有条件的高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学校与推荐人选签定的聘用协议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省设立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高等学校推荐人选,并对审核通过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公示结束如无异议,省教育厅将拟聘人选报省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与江苏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三年聘期内,省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江苏特聘教授分别提供100万元人民币/人、5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学校应为特聘教授提供不低于省标准的科研经费。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 6 拨付30%。

第十六条

江苏特聘教授聘期内享受由省提供的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七条

聘任学校应当为江苏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的江苏特聘教授,聘任学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其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聘任学校可根据需要,为江苏特聘教授配备若干学术骨干。省教育厅和有关学校支持江苏特聘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通过项目牵引加强学科团队建设。

第十九条 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江苏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包括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核由聘任学校负责,于聘期内每个整年时进行。聘任学校 7 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学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经省教育厅同意,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聘期届满考核于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教育厅组织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特聘教授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江苏特聘教授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触犯刑律,省政府将撤销其江苏特聘教授称号,停拨科研经费,停发奖金。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校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调离受聘岗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服务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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