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基础数据库,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防雷装置设计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工程;
(三)高度超过50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群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构)筑物;20层(不含20层)以上居住建筑;
(四)大型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减灾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三)评估所用数据代表性、可靠性说明;
(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雷电环境分析;
(五)雷电灾害风险性分析,极端雷击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取书面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使用。经评审通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依据。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防雷设计审核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1日起施行。
第二篇:加强雷击风险评估科学防御雷电灾害
加强雷击风险评估 科学防御雷电灾害
一、雷击风险评估的目的
雷电风险评估是雷电防御的重要内容;雷电风险评估是国家公共安全、航空航天、国防、工业建设、电力和电信、交通等具有重要的需求
通过雷电风险评估,在分析评估建设项目各种因雷击引起的风险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适合于该项目的防雷装臵系统,从而使雷击风险值降到风险允许值内。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
国内外研究人员采用各种资料,对雷电的临近预报方法进行了研究,主要手段:探空、雷达、卫星、闪电定位、电场以及数值模式产品
三、如何防御雷电灾害,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呢?
防雷装臵的所有者(单位)应依法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建立责任制、落实防雷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处臵机制等;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就是要破除迷信思想、相信科学,多掌握一些防雷知识,按照科学要求采取正确的防御措施。气象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防雷安全的法定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闪电定位实时监测资料的分析应用,将雷电预报纳入多轨道综合业务会商流程,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雷电预警信号,提高预警的时效性。
二是进一步加大雷电灾害的科普和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广泛宣传雷电灾害及防护知识。
三是积极做好雷击灾害的调查、鉴定和指导,减少或避免雷击灾害发生的重复性;积极做好重大灾情的应急处臵,确保组织领导、技术指导、救援人员、现场处臵及时到位。
四是进一步加大化工、交通、电力、通信等重点行业的防雷安全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五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构)筑物防雷防雷风险评估、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落实防雷装臵实施年检制度。
六是积极推进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工程设防措施的落实,努力避免或减轻雷击灾害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安居工程、爆炸危险环境项目的危害,消除防雷设计缺陷,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实现科学防雷、系统防雷。
四、什么是雷击风险评估?哪些项目必须纳入雷击风险评估范围?
雷击风险评估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针对建设项目的重要性、特异性、使用性质、对雷击的敏感性、易损性等项目特定因素,对项目建设地点的雷击规律、地质地貌、雷电 散流分布、大气电场环境等要素进行技术勘测和分析,运用风险评估的科学原理和方法,对建设工程承载雷击风险及遭受雷击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论证,为该建设项目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雷设计指导意见,达到科学设防、合理投资、全面防御的目的。
雷击风险评估的范围主要有: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
3、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
4、省、市、县(区)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
5、可能造成重大人员生命损失、公众服务损失、文化遗产损失、经济损失的建筑物或公众服务设施;
6、遭受过雷击的建筑物或设施;
7、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评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从何时开始的,为什么我市以前没有开展雷击灾害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早就提出了明确要求,部分省份2000年后陆续开展了重大建设项目气象灾害包括雷击风险评估工作,2008年初那场波 及大半个中国的雪灾发生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包括雷击风险评估才在全国广泛实施。
实行雷击风险评估是国家防御雷击灾害的法律制度之一,雷击风险评估活动本身又是一项科学、系统、严谨、复杂的技术工作,依赖于监测手段的进步、技术标准的完善。2006到2008年岳阳、益阳、郴州、衡阳各市相继开始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目前全省各市都已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我市气象部门是今年年才组织实施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的提高:
一是监测手段不断进步。气象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2002年以来先后布设了覆盖全省的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等雷电监测设备,能够全方位、自动化、连续性、数值化地监测雷电活动的强度、属性、移动路径等,为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积累了科学数据。
二是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基于国际通用标准(IEC62305)的国家标准(GB/T21714-2008《雷电防护》)和气象行业标准QX/T85-2007《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出台为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提供了技术规范支持。
三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重大工程建设开展气象灾害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臵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等法律法规均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进一步作出具体要求,明确了评估范围,细化了评估程序和标准。
六、相对于传统的防雷手段,雷击风险评估有哪些重要意义?
开展雷击风险评估是科学防范雷击灾害的前提和基础,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本依据,是建筑物防雷设计之前特别是防护水平选择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科学防御雷击灾害的重要的、前端性措施。其意义:
一是将防雷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应用于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的实际工作中,避免因建设项目防雷设计不完善或不合理而造成重复设计、重复施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是针对雷击灾害的特性以及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的复杂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对保护对象是否应采取防雷措施以及作何种等级的防雷措施做出判断,对采取某项措施前后存在的风险做出评估,以使决策正确、防患于未然;
三是对具体建设项目提出全面而又具有针对性、唯一性的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设计指导意见,弥补通用规范对具体项目的不适用、不系统缺陷,为防雷装臵设计的准确度、可靠性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装臵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与维护、防雷工程扩充设计提供科学、可靠的理论数据。
七、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有哪些程序?我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 工作取得了哪些明显成效?
根据《湖南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臵设计审核后竣工验收规定》、《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委托通过专业评审委员会雷击风险评估能力认定的独立法人单位承担雷击风险报告的编制工作;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的评估报告作为该项目防雷设计的重要组成文件,在申请防雷装臵设计审核时与根据评估指导意见设计的图纸同时提交气象主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以确保经过评估该项目所采取的防雷措施落实到位。
今年以来,我市已依法组织对4个建设项目进行了雷击风险评估,涉及爆炸危险环境、化工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
一是科学设定项目防雷类别:经过评估、论证,科学给定了项目的防雷类别,与初步设计方案比较,有些项目由二类防雷调整为三类防雷,有些项目由三类防雷调整为二类防雷,一方面避免过度设防、浪费建设资金,另一方面保证建设项目防雷措施科学、设防适度。
二是增强了爆炸危险环境项目防雷安全性。防雷安全对危化企业尤为重要,疏漏了任何一个应设防的环节都可能因 雷击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项目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防雷设计内容非常少,有些仅有几句话,而通用标准对危化企业防雷的特殊要求缺乏针对性。经过评估、论证,不仅根据项目特点确定了防雷类别,而且对危化企业从原料、生产、运输、储存等诸多生产环节的设施、设备提出了防雷防静电设计指导意见,消除了爆炸危险环境项目存在的严重设计缺陷,并对危化建设项目防雷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三是为建设项目实施系统防雷提供依据:经过评估,针对项目的建筑结构、功能定位等特性提出系统、全面防御雷击灾害的工程措施和设计建议,指导各系统防雷设计并提供避雷器(SPD)选型和规格,弥补了现行设计普遍存在的设计缺失尤其是复杂系统的防雷设计缺陷,且避免了项目单位设防不到位、盲目选择SPD可能导致的资金无效投入、达不到防雷效果甚至可能因选型不匹配引发火灾的严重后果。
四是根据项目建设地点雷电发生规律、雷电流强度、雷电散流二维分布特征、雷电的主导方向等特异性,为项目单位贵重设备防雷保护、信息机房的选择、弱电系统的防雷设计、弱电线路敷设、重点设防区域提出了科学建议。
五是细化防雷措施、设计指导延伸:经过风险评估,不仅对项目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电力通讯、信息网络、安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共有或独立的系统给出相应的防雷设计要求,还对一些项目 特有的弱电系统提出针对性的防雷措施。
六是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性和使用功能,对项目建设期间、投入使用后的防雷安全长效管理及雷击事故应急处臵、与雷电伴随的暴雨、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防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我市在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中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对开展防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气象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责任,推进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这项防灾减灾制度的落实,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肯定和支持,大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能够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从以人为本、科学防灾、社会安定、百姓安居、项目安全出发,在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善项目的综合防雷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
一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对通过雷击风险评估进行工程项目科学设防的重要性和在防雷工程措施上投资的合理性、安全性认识不足。雷击风险评估目的是为降低雷击风险,实施科学、系统、全面的雷击防御技术措施,其效益体现在设计科学、投资合理、防控措施安全上,体现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利益上,部分建设单位重视眼前利益,轻安全投入,对存在的雷击灾害风险和投资的不合理、不能达到安 全防护目的没有充分的认识。特别是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缺少对业主居住安全风险的充分考虑。有些项目甚至违反防雷安全“三同时”规定,先施工后评估,导致出现大量整改,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些整改措施难以实施,工程完工了防雷隐患依然存在。
二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对评估工作流程不熟悉,或者对气象部门关于应依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告知和督促臵之不理,造成评估工作滞后。雷击风险评估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数据量大、工作环节多、论证严谨,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数据来源等均有严格的要求,因而评估报告编制需要一定的时间保证。项目建设单位的期望值、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求与评估单位的实际需求有冲突。
九、下一阶段将如何进一步完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宣传,提高项目建设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和服务对象的认识,树立“减灾始于风险评估”的理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即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包括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避免评估工作滞后对项目建设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是进一步规范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气象部门作为主管机构,主要在评估范围上要把好关、在评估主体上要严要求,在评估报告质量上要细审查,真正把雷击灾害防御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目前我局正与有关单位开展出台专 项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准备工作,将进一步明确要求、制定措施、理清机制,规范开展。
三是进一步提高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水平,把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有效手段,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加强科学研究,真正把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落实为具体的防雷减灾措施。同时,还要实现从雷电单灾种向综合多灾种气象风险评估转变,从而提高全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永州市气象局
2011年7月19日
第三篇:市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探讨论文
一、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背景
在国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对过去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做了很多的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提供了相应的雷电风险评估标准,如IEC62305、ITU-TK.39等。IEC62305适用雷电对建筑物(包括其服务设施)造成的风险的评估,ITU-TK.39适用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过电流)造成的设备危害和人员安全危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国内,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该规范翻译和引用了IEC62305等规范的部分条款。青岛、省局等研究人员根据IEC62305等标准对评估进行了探讨性实践;江西省、河北省气象局开发了雷电损害风险计算软件,能够计算建筑物、服务设施的雷击灾害风险分量,但是缺乏雷电灾害分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江苏省气象局完成的雷击风险评估软件实现了闪电资料分析、雷击风险计算、防护设计分析及报告生成一体化。
二、雷灾风评的分类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实际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雷电灾害有可能导致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进行科学计算,以便为工程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御雷电的类别(等级)与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科学评价方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规划的参数、选址等结合项目本地的雷电历史资料、现场勘察情况的相关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根据分析,对选址、功能布局、防雷类别及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给出科学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总平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方案评估是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与雷电防护措施相关因素进行风险量的科学计算分析,分析设计方案措施是否根据相关规范把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提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并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指导施工图设计。现状评估是对一个评估区域、评估单体目前现有的雷电防护措施部分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针对性提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并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
三、可行性分析
市级气象部门开发结合部门实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系统,把与雷电灾害因素进行软件计算,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是非常可行的。
3.1必要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需要融合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技术软件系统的科学支撑。开发、设计出功能更加完善、齐全的系统,有利于推动市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迅速发展。
3.2监测数据科学性。气象部门储存了大量的雷电观测数据,对雷暴的监测手段通过多普勒气象雷达等间接监测和大气电厂仪、闪电定位仪等直接监测方式,为系统开发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数据支撑。
3.3关键技术。对雷评风险计算中需要用到的要素显示出来供用户选择,软件系统结合雷暴日等科学数据进行复杂计算,为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主要包括楼内及其周围环境的数据和特征、入户电力线路及内部电气系统的数据和特征、入户通信线路及内部通信系统的数据和特征、入户消防线路及消防通信系统的数据和特征、入户电视线路及电视系统的数据和特征、入户安防线路及安防系统的数据和特征、入户广播线路及广播系统的数据和特征、入户对讲线路及对讲系统的数据和特征、区域Z1(户外)的特征、区域Z2(户内)的特征等几部分相关参数。
系统可以采用PHP、Html、Java等语言编程开发,PHP语言独特的语法吸收了C、Java、Perl以及PHP自创的语法,PHP语言可以比CGI或者Perl更快速地执行动态网页。使用PHP语言制作的动态页面与其他的编程语言相比,具有执行效率高效、高效等特点。
四、结语
通过该软件给出的科学设计、风险控制等方面科学建议,以保证防护设施安全可靠、经济实惠,因此市级气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系统是十分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支秉毅,林念萍,陈晟.关于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几点思考[J].科技资讯,2011(20):160-160.
第四篇: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
(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第九条 市防雷中心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十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防雷抗静电设施检测以及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从事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设施自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报建设、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气候背景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质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须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防雷工程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雷工程审核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实施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积极配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工作。
禁止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防雷设施的,须同时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防雷工程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检测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证;经检测验收不合格,需进一步整改完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无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防雷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对规定范围内的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接地保护设施进行检测。对经检测合格的单位,由防雷中心发给检测合格证。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限期整改,以确保雷雨季节安全。
居民住宅的防雷设施,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检测工作。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接地保护设施,应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安装、使用。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一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须积极协助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保调查和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防雷工作无资质证书上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隐报灾情或上报灾情不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无证设计防雷工程或未申请备案设计防雷工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开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防雷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五)建设单位将防雷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技术标准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安装的防雷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称。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的组织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工作,制定防雷科普计划,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煤气储配站、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二)计算机网络中心机房及信息系统等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跟踪检测防雷隐蔽工程,工程完工后对防雷工程逐项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下发《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后按原程序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合格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验收档案。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将检测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发现防雷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雷击风险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需要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时,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防雷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的规范和要求;
(三)雷击风险评估完毕后,形成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险;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提出防雷减灾建议,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期限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损毁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