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华民族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公务活动的十五座以下的非生产性小汽车。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三条 本市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实行编制管理。
(一)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
按照机构职能、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核定市级部门车辆编制数,并报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二)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财政全额拨款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参照台反腐办〔2003〕2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三)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车辆配备参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数的单位,不得购置新车。超编车辆原则上在市直机关内部有偿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留用报废后不再更新。小汽车缺编单位需要新增车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逐步配备。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三章 标准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一律配备国产轿车,不得配备进口车辆,配备国产轿车按省控办发布的指定车型执行。
第七条 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标准以上车型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
第八条 现有车辆未到标准的,不得借机更换车辆。接待用车、特殊公务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固定用车。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务车辆配备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公务车辆配备(包括新增、更新、过户、调拨)的单位,应先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由市控办审核后,报省控办审批,发放“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购车单位凭“指标证”指定的车种、车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汽车。
(二)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省控办签发的“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发放汽车牌照。
(三)用于特殊公务的车辆,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经市财政局、市控办和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到省控办办理购车手续。
(四)境外赠送的汽车、上级调拨的汽车,由受赠单位报经市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审批后,凭批件到市控办办理控购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调配使用: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车入库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二)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公车定点保险。市直单位须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
第十二条 实行公车定点维修。市直单位须在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 实行公车定点加油。市直单位须在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202号)的规定执行。车辆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未经许可,各单位不得擅自报废、转让或变更用途。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管理:
(一)公务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务车辆,相关事项按浙纪发〔199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聘用、考核、教育、行车、安全等方面的制度,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车辆配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车辆的,其中挪用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二)购买超标准车辆或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超编制购买车辆或挂靠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购买车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购买车辆的;
(五)占用、租用和调换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报废、出售、转让、变价处理车辆的;
(七)未办理任何控购手续而擅自上牌的;
(八)有其他违反车辆配置规定的。
第十七条 在车辆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的;
(二)违规驾驶公车的;
(三)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严格公车管理和使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市控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发放牌照。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控办应会同纪检、监察、公安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已通过借用、占用、挂靠和租赁等非正式渠道购置的车辆,在暂行办法实施半年内,自动清理,明晰产权,理顺归属,纳入编制标准管理。逾期未清理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执行本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管理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新出台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篇:学校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苍山县东苑高级中学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的管理,保证教务和各项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车辆费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学校公务车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优先保证学校领导公务用车;若教职工四人以上同时因公外出,可申请派车;教职工和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伤害,急性病等原因可申请派车。驾驶员出车,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出车原因。
2、限于我校公车数量少,公务派车可由办公室租用出租车,用车人必须先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在出车单上注明出发时间、目的地、大约行驶公里数,然后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校长签字。出车单无校长和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会计室一律不予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开具出车单的,应及时电话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否则所有费用个人承担。
3、用车人须按正常出车路线外出,按时返回,严禁途中绕行、办私事,结算时只按出车单上填写的目的地、公里数结算。
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车前要严格对车辆全面检查,确保用车人安全,租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维修费用、违章罚款和违章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租车费用由办公室同出租车驾驶员根据油价、行车里程共同商定。
6、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公室
2010-11-1
第三篇:环卫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环卫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等工作。
第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
第四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五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司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队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并扣罚当事驾驶员工资。
第七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停车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九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四篇:鄂州市地税系统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鄂州市地税系统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车辆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车辆管理范围。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车辆为全市地税系统用于履行公务的所有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老干、基建、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税收办案、监察、票管、稽查、征管、服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辆定编数量。全市地税系统定编公务车辆共55辆(暂定),其中:空编3辆,停开2辆,目前实际在用50辆。具体分布是:
市局机关14辆、稽查局5辆、东城分局6辆、西城分局5辆、葛店开发区分局5辆(原基建借用户辆退市局机关)、鄂城分局7辆、华容分局6辆、梁子湖分局4辆。
公务车辆应以省局核定我局编制人数为定编依据,严禁超编 配置车辆。
第四条
车辆配备标准。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超标准配车,严禁购置进口车辆,未经批 准不得配备越野车、客车。
一般公务用车配车标准:
车价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不超过1.8升;执法执勤用车配车标准:车价控制在12万元以内,排量不超过1.6升。
第五条
车辆报废处置。因交通事故或超使用年限等原因确需报废处理的车辆,经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报废证据,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局审批注销。
第六条
车辆购置更新。小轿车、面包车、越野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或行驶30Z公里以上的,及客车、货车行驶25Z公里或使用年限达到6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如领导干部提职、调任,不得提前更新车辆,不得车随人走。
各级地税机关的车辆需要报废更新、定编数内需新增车辆的,都必须于年底前逐级上报下更新计划。其内容包括:购置、报废及更新车辆的原由(如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里程、交通事故等)、车辆型号、购置更新或报废数量等,由市局统一政府采购或统一拍卖,按规定标准统一更新购置或处置。
第七条
建立车辆电子档案。市局将对全市地税系统所有车辆,按单位分车型,建立车辆电子档案,严格实行定编、定标控管。
第八条
车辆使用管理。
切实加强对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的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公车外阜使用,确需用车时,经有关领导及车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行车里程收取汽油费。
各级地税局的领导均不得固定专车,其工作用车由车管部门统一调配安排,优先保证其工作用车。公务执法用车可实行专车专用。
第九条
车辆维修维护。全面推行车辆招标定点维修保养制度。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更换零部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制度,完善单台油耗定额考核办法,建立节油奖励机制,努力减少耗油费用。
第十条
车辆经费包干管理。车辆购置经费由市局统一单列,专款专用,统一支付;车辆保险费及新车内饰装饰由市局统一政府采购;车辆燃油费由市局或基层(分)局统一采购包斗上卡;车辆日常维护、使用经费实行总包干管理,分别是:车龄5年以下(含5年)的控制在4万元/年,车龄5年以上的控制在4.5万元/年,车辆使用经费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单位。各级地税机关的车辆U王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维护。车辆编制、更新、报废及固定资产档案管理由财装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监督与处罚。各单位每个月都必须统计单车消 耗,每个季度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一次车辆使用、维修、耗油等 情况,年底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全年的汽车费用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和因私出车,因此造成车辆事故或丢失的,其车辆维修、损失费用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外,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总额的10%——30%的费用,同时追究其个人和车辆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凡未经市局批准,擅自越权购置、更新的车辆一律收缴,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本办法实施前的未过户未财政定编但所有权为我局的车辆可继续使用至报废或用于更新。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单位都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结合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财务装备
第五篇:市地方税务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做到高效运转、保障有力、安全行驶、节约费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是市局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配备、处置、调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和处置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严格执行省地税局(以下简称省局)系统核定的编制和标准。各单位配置或更新车辆,需向市局申请,经采购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省局。
第四条
严格按照省局相关规定处置车辆(拍卖或报废)。具体程序是: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省局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省局批复负责实施,并在局域网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车辆的调度和使用
第五条
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所属车辆,原则上归口使用,为确保机关公务用车,机关服务中心可统一调度直属、派出机构车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局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外,其余车辆统一调度使用。第七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机关各科室市区(不含所属县、市)用车,经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批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派车,在派车上车管人员需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平衡驾驶员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出市区(含所属县、市)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机关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与机关服务中心预约,提出申请。为便于车辆合理调度,用车者在用车前1-2天填写《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用车申请审批单》(紧急公务用车事后应补办手续),明确时间、地点、事由,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填制《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出车通知单》,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无《出车通知单》不得出车。
第八条
市局直属、派出机构车辆日常使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出市区(含所属县、市)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个人因私确需用车的,必须经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局领导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双休日、节假日用车必须经市局领导批准。外单位借车一天以内的由市局分管机关服务中心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需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车辆维修及用油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市局选定技术过硬、服务优质的二至三家修理厂作为定点修理厂,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发现车辆故障,驾驶员要及时报告服务中心车管人员,车管人员须立即组织两名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拟定维修项目,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经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根据维修金额按有关程序和权限审批,凭此单据到制定厂家返修。修理完毕,车管人员组织专业人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验收,达到修理标准后,共同在维修清单上签字、接车。未经批准擅自修车、超范围修理、以及随意购买汽车用品的,起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予报销。
(二)车辆维修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审批;1000元-10000元经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局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三)机关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技术小组,负责车辆修理保养的技术评定工作。
(四)维修费的结算:机关服务中心凭车管人员、驾驶员、专业人员和修理厂认可的结算单,每月跟修理厂结算一次。结算时,要认真核对修理项目,对报修单、维修清单、结算发票等单据仔细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报销结账。
(五)定点维修厂家难以维修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到外地维修。
(六)外出途中发生需要维修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机关服务中心实际情况,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用油
(一)市局选定管理规范的石油公司采购燃油。
(二)公务车辆采用加油(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分卡、总卡统一保管结算的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人员负责对每辆车的分卡进行管理和充值。
(三)驾驶员要节约用油,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现金购油,特殊情况出差在外用现金加油,必须由同车人证明方可报销。
(四)油料费的结算:机关服务中心将当月的发票清单逐车核对后,每月同石油公司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为了增加透明度,每台车辆的维修费和耗油量由机关服务中心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及时购买各种税费和保险,办理车辆年检,证照年审等事宜。
第五章 驾驶员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管理和调度,为用车人提供安全、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驶、私自出车、超速行车。各种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律不准报销。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护,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第十八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九条
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要向机关服务中心报告去向,保持通讯畅通,以方便联系。驾驶员请假,需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经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第二十一条
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外出时应停放在正规停车场或安全可靠的地方。
法定节假日,除局领导用车外,车辆应当入库归位。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由局领导批准,服务中心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出行、油耗、维修等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要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认真制作车辆出行、用油、维修、年检、保险等工作台账,建立车辆档案,提高车辆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考核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车辆维保、油耗、工作量、服从意识、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