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年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单独二胎”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年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单独二胎”政策
【例】谈谈你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的放开单独二胎的看法? 【参考答案】
备受瞩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落幕,全会提出了下一步改革的总方向和基本目标,其中一些新的提法和新的措施,让中国经济有了更多的想象空间。其中在计生改革方面提出了放开单独二胎的政策,这是我国60年以来的创举。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可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虽然不必设全国统一的时间表,但还是应该有一个大致的计划。各地应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坚决落实好中央精神,不负社会期望。
首先,推行这一政策可以延缓老龄化,单独两孩对于近中期的人口老龄化有微弱的下降作用,但是对远期人口老龄化有显著的下降作用。还可适当增加劳动年龄人口数量。
其次,有利于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已经30余年,近4年虽有所下降,但程度非常有限,仍严重偏离正常范围,目前已多生出2200万至3400万男孩。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性别一定会相应下降,但未必能恢复正常。
再次,有利于家庭发展能力提升。家庭规模小型化、结构核心化,关系简单化、成员流动化逐渐成为我国家庭的普遍特征。“单独两孩”可以在政策上避免出现“421”的家庭结构,避免出现“独二代“家庭,即父母、子女两代人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缓解家庭的代际结构,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有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这项政策在给我们整个社会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涉及到该政策执行的关联体带来了压力。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一是加剧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竞争。单独两孩政策使得总人口在2030年达到峰值14.53亿,峰值时间推迟4年,但峰值人口增加1500万人,2050年总人口为13.85亿,比现行生育率至少增加5000万人。总人口数量的增加无疑加剧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资源环境分配的竞争性。
二是基层计生服务管理能力面临考验。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恰逢卫生、计生机构调整,按进度,省级卫生和计生机构合并今年完成,乡镇、街道一级机构整合明年完成。此间,应尽量减少基层计生人员受机构调整影响情绪波动,放松和削弱计生工作。
三是公共服务、管理和保障亟须跟上。新政实施后,三五年可见到效果,出生人口增长将对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公共资源造成一定压力。
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盲进也不能冒进,改革举措需要反复研究、反复论证。但慎重不是谨小慎微,更不是裹足不前。这也是总书记强调指出的,“搞改革,现有的工作格局和体制运行不可能一点都不打破,不可能都是四平八稳、没有任何风险。只要经过了充分论证和评估,只要是符合实际、必须做的,该干的还是要大胆干。”
第二篇:2014年浙江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单独二胎”政策[最终版]
官方微信:【zjsydwks】
2014年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单独二胎”政策
【例】谈谈你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的放开单独二胎的看法? 【参考答案】
备受瞩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落幕,全会提出了下一步改革的总方向和基本目标,其中一些新的提法和新的措施,让中国经济有了更多的想象空间。其中在计生改革方面提出了放开单独二胎的政策,这是我国60年以来的创举。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可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虽然不必设全国统一的时间表,但还是应该有一个大致的计划。各地应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坚决落实好中央精神,不负社会期望。
首先,推行这一政策可以延缓老龄化,单独两孩对于近中期的人口老龄化有微弱的下降作用,但是对远期人口老龄化有显著的下降作用。还可适当增加劳动年龄人口数量。
其次,有利于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已经30余年,近4年虽有所下降,但程度非常有限,仍严重偏离正常范围,目前已多生出2200万至3400万男孩。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性别一定会相应下降,但未必能恢复正常。
再次,有利于家庭发展能力提升。家庭规模小型化、结构核心化,关系简单化、成员流动化逐渐成为我国家庭的普遍特征。“单独两孩”可以在政策上避免出现“421”的家庭结构,避免出现“独二代“家庭,即父母、子女两代人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缓解家庭的代际结构,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有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这项政策在给我们整个社会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涉及到该政策执行的关联体带来了压力。
一是加剧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竞争。单独两孩政策使得总人口在2030年达到峰值14.53亿,峰值时间推迟4年,但峰值人口增加1500万人,2050年总人口为13.85亿,比现行生育率至少增加5000万人。总人口数量的增加无疑加剧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资源环境分配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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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基层计生服务管理能力面临考验。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恰逢卫生、计生机构调整,按进度,省级卫生和计生机构合并今年完成,乡镇、街道一级机构整合明年完成。此间,应尽量减少基层计生人员受机构调整影响情绪波动,放松和削弱计生工作。
三是公共服务、管理和保障亟须跟上。新政实施后,三五年可见到效果,出生人口增长将对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公共资源造成一定压力。
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盲进也不能冒进,改革举措需要反复研究、反复论证。但慎重不是谨小慎微,更不是裹足不前。这也是总书记强调指出的,“搞改革,现有的工作格局和体制运行不可能一点都不打破,不可能都是四平八稳、没有任何风险。只要经过了充分论证和评估,只要是符合实际、必须做的,该干的还是要大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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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单独二胎政策(二)
单独二胎政策
(二)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当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就可以享受单位每月发放的奖励金,一般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5-10元,发放时间从宝宝出生之日起,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等到退休后又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即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不同地方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有不同,例如在《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在2014年11月24日的报道中,河南当地政府要求生二胎的市民退还独生子女费,按国家规定,合法生二胎的夫妻享有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还。那么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2014年11月24日,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对于陈女士的疑问,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到底生二胎要退独生子女费吗?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因此,合法生二胎的夫妻是不需要退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我国对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为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有的地区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照顾。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的地方也称奖励金,有些地方从另一角度规定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发放的额外的补贴。我国除台湾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16周岁或者14周岁。
第四篇:2014年南昌事业单位面试备考:单独二胎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对于放开“单独二胎”政策,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调整可缓解人口老龄化。
近年来,老龄化危机、用工荒,已让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危机。调整生育政策,被视为缓解“人口老龄化”,保持合理的劳动力数量、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手段。
第二,有利于提升家庭抗风险能力。人口众多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家庭规模持续缩减,独生子女家庭1.5亿多户,独居老人的比例提高,家庭的传统功能有所弱化。
第三,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放开后人口不会暴涨。放开“单独二胎”,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面对“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与其担忧人口是否暴涨,不如做好政策的实施以及服务的跟进。
首先,出生人口的增加会带来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政府和社会都应该及时做出安排,尤其是在预防出生缺陷、生殖健康、妇幼保健、儿童早期教育等方面做好准备;其次,应该对“政策性”独生子女父母的利益保障和补偿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尤其是要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制度关怀;第三,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对“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及时的反馈,及时改进和完善,并适当简化程序,更加便民。
第五篇: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核心内容:江苏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怎么样?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江苏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哪些人可以生育单独二孩、怎么申请再生育二孩等,江苏省已基本明确。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江苏省单独二胎的最新政策。
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
一、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5、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6、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的申请程序:
1、提出再生育申请
(1)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2、审批
(1)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