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
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3年6月27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海外学习,根据《江苏大学关于推进国际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大校〔2010〕359号)规定,学校特设立学生留学交流经费。为了做好经费的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首次投入500万元,用于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流或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以后每年视实际情况追加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海外学习包括赴海外公费或自费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到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假期带薪实习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托福、GRE、GMAT、德福/DSH、法语TEF/TCF、日语等级考试、韩国语能力考试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积极参加海外学习或出国类外语考试,获得学校资助后乐于为学校开展海外学习和出国类考试项目服务。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校三好标兵、江苏大学十佳青年学生、江苏大学励志之星等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赴海外学习资助标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资助标准如下:
(一)赴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学校,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前200名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30000元;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
(二)赴全球排名300名以外的学校,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以外的学科,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前200名以外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6000元;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
(三)学生赴日本留学,如能获得大学OFFER并入学,资助同本条
(一)或
(二);如果仅赴日本就读语言学校,资助同本《办法》第十四条;如获得就读语言学校资助后,当年获得大学OFFER并入学,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资助。
(四)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的《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作为留学学校全球排名标准;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一期的ESI国际学科排名作为学科排名标准;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的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作为文科类学科排名标准。第十一条 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符合第九条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会议费及国际旅费(以15000元为上限),其他学生学校资助100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资助标准如下:
(一)经选拔的参会学生的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二)自费参加的学生资助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学生到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以及参加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5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等),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5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
第十五条 学生到境外参加学校推荐的假期带薪实习,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元。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赴海外学习,以选拔时间的当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其他学生以选拔时间的上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者可增加1次资助。
第四章 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获得相应的出国外语类考试成绩,报销标准如下:
(一)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新GRE319分及以上、GMAT 600分及以上、德福4级或DSH二级及以上、法语TEF699分及以上、TCF380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2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9级及以上的学生,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二)雅思6分、托福79分—84分、新GRE300分—318分、GMAT580分—599分、德福3级或DSH一级、法语TEF300分—698分、TCF300分—379分、日语3级、韩语8级的学生,学校报销一半考试报名费用;报销后再次参加考试,如达到本条
(一)标准,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资助。
第十九条 其他语种能力测试报销办法参照上一条款。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只能获得一次全额考试报名费资助。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离校前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是否获得留学学校奖学金等有关证明;待学生在海外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报到注册证明材料。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原件和做学术报告证明、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原件。
(三)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会议,到境外友好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境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游学等)以及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到境外参加暑期带薪实习,提供入选通知原件、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四)学生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银行卡号及资助金额函告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助款项一次性划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审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在海外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额资助款项:
(一)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二)违法违纪。
(三)逾期不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需资助的情况按照相近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学生国际化资助有关的文件、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20150331 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江大校〔2015〕56号
江大校〔2015〕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学校特设立学生留学交流经费。为了做好经费的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投入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流学习或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海外交流学习包括赴海外公费或自费留学,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到海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海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考试(IELTS)、托福考试(TOEFL)、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德福考试(TestDaF)、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法语水平考试(TEF)、法文水平考试(TCF)、日语等级考试(JLPT)、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等。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积极参加海外交流学习或出国类外语考试,获得学校资助后乐于为学校开展海外交流学习和出国类考试项目服务。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校三好标兵、江苏大学十佳青年学生、江苏大学励志之星等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赴海外交流学习资助标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攻读硕士学位,学校奖励每人3000元;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奖励每人5000元。
第十一条 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按照会议注册费及国际旅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以5000元为上限;其他学生,学校按照会议费及国际旅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以2000元为上限。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资助标准如下:
(一)经选拔的参会学生的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二)自费参加的学生资助同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江苏高校学生海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参照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学生到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且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6000元。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等项目,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最高资助每人5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参加赴海外带薪社会实践活动,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最高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元。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以选拔时间的当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其他学生以选拔时间的上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攻读不同学位的各学习阶段可分别获得一次资助,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者可增加一次资助。同一阶段多次赴海外交流学习者,以其应获资助的最高额度给予资助;如前期已获资助,则按其应获资助额与已获资助额差额进行补足。第四章 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获得相应的出国外语类考试成绩,报销标准如下:
(一)雅思考试(IELTS)6.5分及以上、托福考试(TOEFL)85分及以上、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310分及以上、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600分及以上、德福考试(TestDaF)4级及以上、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2级及以上、法语水平考试(TEF)699分及以上、法文水平考试(TCF)380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JLPT)2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5级及以上的学生,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二)雅思考试(IELTS)6分、托福考试(TOEFL)79—84分、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290—309分、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580—599分、德福考试(TestDaF)3级、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1级、法语水平考试(TEF)361—698分、法文水平考试(TCF)300—379分、日语等级考试(JLPT)3级、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4级的学生,学校报销一半考试报名费用;报销后再次参加考试,并符合本条
(一)规定者,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报销。
第十九条 其他语种能力测试报销办法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攻读不同学位的各学习阶段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可分别获得一次全额考试报名费资助。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离校前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是否获得留学学校奖学金等有关证明;待学生在留学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报到注册证明材料。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做学术报告证明、有关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材料等。
(三)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会议,江苏高校学生海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以及到海外友好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海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等),提供入选通知、有关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等。
(四)学生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及考试报名费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奖励资助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学生银行账号及资助金额函告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奖励资助款项一次性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学交流经费奖励资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或逾期不归现象者,学校将根据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额奖励资助款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京江学院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学生实际制定本学院相关规定,所需经费由京江学院自行承担。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江大校﹝2013﹞189)同时废止。
第三篇: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发展性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发展性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不断提高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实现“阳光成才”资助育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性资助内涵
发展性资助是指在充分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性需要的前提下,以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长远发展需要,促进他们在专业学习、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和能力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资助。
二、组织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发展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负责对学生发展性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发展性资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发展资助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学院资助经费使用,考核学院相关工作,分析评价资助效果等。学院成立发展性资助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负责落实本学院发展性资助工作。负责制定本学院发展性资助实施管理方法,开展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指导、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项目申请条件
1、通过项目立项的方式对申请学生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自己组织团队申请也可个人申请。团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得低于20%。
2、项目内容要与学业提升、就业创业、科技创新、素质拓展等有关,项目形式可以是课题、竞赛、活动等。
3、学生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实施项目过程、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项目内容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学生要对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项目预定期限内完成。
4、每个项目配备指导教师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责任心强、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担任。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1、发展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项目执行时间为1个或2个学期。
2、申请人(负责人)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书》,向学院指导小组提出申请。
3、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的原则,学院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4、学院指导小组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立项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经费来源与使用
1、发展性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于学生发展资助专项经费,按照“学校划拨至学院、学院分配管理、项目团队自主使用”的方式管理和使用经费。
2、获得立项的发展性资助项目,可由学院自主设档,一般按照1000—3000元/项的标准予以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至项目负责人个人银行卡中。
3、经费主要用于学生项目实施的必要开支。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若经费使用不当学院可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六、项目实施及验收
1、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项目题目及预计目标。
2、项目实施后,学院指导小组要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考核,组织结题验收,验收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学校对学院发展性资助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察评审,编印发展性资助优秀项目成果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学工处
2014年3月25日
参考链接:http://xuegongchu.sdau.edu.cn/s/93/t/122/99/87/info39303.htm
第四篇: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发布文号】财教〔2013〕411号 【发布日期】2013-11-02 【生效日期】2013-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13〕411号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3年11月2日
附件: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高校合作项目;
(六)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政府互换项目;
(八)中外合作项目;
(九)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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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